浅析控股股东侵占中小股东权益的手段以及防范措施

2019-01-12 21:12李见贵
魅力中国 2019年21期
关键词:股东权益修正股权

李见贵

(山东署华律师事务所,山东 临沂 276000)

随着公司治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国内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我国公司的股权集中度呈现逐步降低的趋势。但是,与国外公司相比,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依然保持较高的集中度,特别是少数股东在其中拥有很高的持股比例。对于股权集中型上市公司而言,在公司治理体系中实际上存在着包括中小股东与控股股东之间、控股股东与董事会之间、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等多层委托—代理关系。在控股股东主导的公司治理实践中,存在两个均衡的结果:控股股东监督,中小股东搭便车;控股股东侵占中小股东权益。这表明,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既存在着利益一致性又存在着利益冲突。那么该如何设计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治理机制,以充分发挥控股股东治理的积极作用并尽量减少其消极作用?如何通过机制设计保证中小股东的权益不受到侵占?学者们一般都从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形式、中小股东权益应当受到保护的理论基础、进一步完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并且提出通过规范中小股东行使权力的保障制度、经济利益的保护制度和司法救济制度等来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一、分析大股东利用关联交易的主要手段—以ST华泽为例

(一)通过关联方操纵利润ST华泽很可能通过贸易调节利润。其被监管部门要求整改的内容之一就是:ST华泽对外公布的2014年的年报当中,冶炼类硫酸镍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金额错误,其中包含了贸易类硫酸镍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修正前有色金属冶炼营业收入87147.97万元,修正后55590.22万元,虚增比例高达56.77%;修正前有色金属冶炼营业成本60425.88万元、修正后33362.84万元,虚增比例高达81.12%;修正前的毛利率为30.66%,修正后为39.98%。调整的金额一分不差地计入贸易业务,看上去对财务没有任何影响。其实,在进行行业对比的时候,看上去ST华泽毛利率与行业差不多,但扣除了毛利率很低的贸易业务之后,其毛利率水平远远超过了的平均行业水平。(二)采用资产租赁和委托经营业务输送利益2015年7月21日,ST华泽公告称,其下属的全资子公司——陕西华泽公司拟在印尼“开展镍基新材料”项目;陕西华泽的全资子公司——青海鑫泽新材料有限公司拟在青海投资建设“镍基镁基新材料综合回收利用”项目。由于公司的自有资金主要用于运营方面,资本性资金不足,所以拟委托关联方——星王控股公司承担上述两个项目的建设,项目建设所需的资金也是由星王控股公司自行募集。在项目完成验收后,对于项目参与各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权益,公司将会通过发行股权以及发放现金的方式进行回购。按公司的预计,这两个项目总投资额高达122.10亿元,可产生30.91亿元的净利润,这样大投入高回报的项目还是很罕见的。从这一事件中我们不难发现,华泽的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交易致使公司利益受到严重损害。(三)资产重组资产重组是指企业与企业外部的经济主体进行的,对企业资产的分布状态进行重新组合、调整和配置的过程。资产重组也是上市公司人为的操纵公司利润的主要方法。资产重组的基本方式包括收购兼并、股权转让、资产剥离、所拥有的的股权出售、资产置换。在控股股东的操控之下,将ST华泽公司的优质资产用一个较低的价格以出售或者置换的方式归于其自己公司的名下,而将自己公司拥有的预期难以收回投资额的劣质资产以出售或者置换的方式归于ST华泽名下,在此过程中,不仅避免了自己的投资损失,还有可能在此过程中获得一定的收益。

二、如何有效的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一)完善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

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设置是否合理,直接影响着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行为,“一股独大”的局面是造成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发生的根本原因。治理结构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决策机构、执行机关、监督机构相互独立、权责明确、相互制衡的原则,明确每个机构的权责范围、工作程序等。

(二)完善市场监管制度

关联方信息披露不完整、财务数据造假是隐藏非公允的关联交易的重要途径。现行的制度还有很多不足之处,如何有效的防止上市公司与承接该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合谋发布失真的财务报表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所以当务之急便是要建立一个有效的市场监管制度,能够有效的保证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便可以及时的暴露出上市公司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相关信息,可以及时止损,有效的防范更大的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事情的发生。

(三)股权性质与大股东利益侵占

中国证券市场建立之初是由大型国有企业剥离优质资产改组上市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中国上市公司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独特现象。虽然经过多次的减持以及浩浩荡荡的股权分置改革,却仍然无法改变中国证券市场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由此导致的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长期在人员、资产和财务方面出现交叉,国有股东对上市公司的经营效率缺乏有效的监督,对经营者的激励较小,由此造成的代理成本增大,导致上市公司治理效率低,小股东权益严重受损。因此,本文提出第三个假设H3:第一大股东的股权为国有时,对中小股东的侵害程度更大。

结语:

在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上,由于信息不对称等种种因素,市场上控股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事情层出不穷,这也就暴露出来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体系还尚不完备,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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