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药品制造类专业学生顶岗实习管理研究与思考

2019-01-14 02:32谭上轩
教育教学论坛 2019年52期
关键词:思考建议顶岗实习高职院校

谭上轩

摘要:顶岗实习是实现高职学生与企业岗位“零距离”接触,与就业实现“无缝对接”的重要途径。顶岗实习为高职学生创造机遇的同时,也存在着如法律身份定义不确定、管理制度不完善、监管体系不完整等问题,应当进一步加强学生顶岗实习管理研究与思考。

关键词:高职院校;顶岗实习;药品制造类专业;思考建议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9)52-0037-02

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地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药品制造类专业属于食品药品与粮食大类,包括中药生产与加工、药品生产技术、兽药制药技术、药品质量与安全、制药设备应用技术等五个专业。

一、药品制造类专业学生顶岗实习调查基本状况

本次调研对象为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药品生产技术、制药设备应用技术等专业2014级,共向2014级170名学生发放调查问卷,回收146份,2014级学生实习期为12个月,本次调研时间节点为学生顶岗实习的第9—10个月时。

调查显示:(1)单位性质、地域分布:学生23.29%在国有性质企业实习,在民营、外资或私营性质企业实习达69.17%;93.83%集中在珠三角地区实习,只有1.37%在广东省外。(2)岗位分布:生产操作岗占21.23%,检验岗占13.7%,销售岗占18.49%,药店营业员占10.96%。(3)工作与专业相关度、实习状况:实习专业对口率达73.28%,75.34%实习期间未更换过实习单位,69.18%学生在现单位实习时间达半年以上。(4)实习报酬:生产操作岗77.42%在1000—2000元,检验岗55%在1000—2000元,销售岗51.85%在2000—4000元,药店营业员56.25%在1000—2000元。46.58%学生所在实习单位实习若需加班有按时薪计算加班补贴,实习岗位以生产操作岗最多为70.97%。(5)学生对顶岗实习的态度及对实习单位评价:62.33%学生表示主动积极地参加顶岗实习,认为企业与实习学生沟通“较少”和“偶尔”的分别为49.32%和26.03%。学生对实习单位指派的指导老师满意度达93.84%,80.14%学生表示在实习工作上遇到难题会直接向带教师傅请教。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1.学生“分散”的顶岗实习增加学校管理难度。以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药品制造类专业为例,实习指导老师由专任教师与二级学院书记、辅导员等兼任,1名老师负责指导10—30名实习生。实习生以学校所处的广州市为中心,主要分散分布在广东多个城市实习,调查显示,广州为76.03%,深圳为7.53%,佛山为1.37%、东莞为2.74%,其他珠三角地区为6.16%,粤东西北地区为4.79%。学校则因师资等资源的制约,每个实习指导老师往往不能到每个实习企业实地巡查,一般是通过实习学生每个月上传实习系统的《实习月报表》等书面资料和日常的联系进行实习指导,在一定程度上只起到巡视、监督、信息反馈的作用。学生实习地域跨度大,“分散”顶岗实习给学校顶岗实习整体管理和指导功能造成弱化,学校对实习学生管理存在“时差”,增加了学校管理难度。

2.监管体系不完善影响顶岗实习学生权益真正落地。调查显示,药品制造类专业常见的生产、检验、销售、药店营业员等顶岗实习岗位均需上夜班,尤以药店营业员居多,为62.5%,其次为生产29.03%。监管部门需对顶岗实习岗位检查是否符合《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中关于“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需属于有特殊要求实习岗位和已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又如,调查显示,相同岗位工资24.66%顶岗实习学生低于正式员工500—1000元,25.34%低于正式员工1000—2000元,34.93%低于正式员工2000元以上。监管部门需对顶岗实习岗位报酬检查是否符合《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中关于“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规定。

3.学生和企业对顶岗实习的认识不足影响顶岗实习质量。在顶岗实习实际开展中,存在学生认为顶岗实习为“打工”和一些企业着眼于用工成本,把学生看作“廉价劳动力”,局限了学生自主能动力的发挥与企业培养人才的规划。调查显示,学生更换实习单位中的主要原因,35.62%认为在实习单位学习不到东西,17.81%为实习待遇太低;28.08%学生表示实习期间从来没有在与专业核心操作技能相关的岗位上工作过。

三、思考与建议

1.从立法层面加快推进对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的完善。顶岗实习作为学校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是“教学”的一部分,学生并未脱离学校进入社会“就业”,学生与学校仍属于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顶岗实习学生不具备“劳动者”的法律主体资格,直接决定了其未与实习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在实习过程中产生报酬、实习条件、实习报酬待遇、人身伤害等纠纷时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主要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再遵照学校、实习单位、学生签订的三方协议进行实习学生权益的保护。但是,签订顶岗实习协议的过程中,会出现实习单位从有利于本身的立场出发,一旦产生纠纷,学生常常处于弱势一方。顶岗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签订顶岗实习协议后,就存在实际上的“雇佣关系”,应当结合实际推进顶岗实习的立法,明确顶岗实习学生的身份,明晰学生与实习单位的关系。

2.从学校管理层面建立更合理的顶岗实习管理体系。《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职院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了高职院校是学生实习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修订完善实习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实习过程管理,避免出现“廉价劳动力”、“变相打工”、“放羊式管理”等问题。学校需结合不同行业特点,一是按照《职业学校专业顶岗实习标准》会同实习单位组织实施学生实习,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必要的实习准备、考核标准等;二是增强顶岗实习指导力量,可尝试增设专职顶岗实习指导老师与管理员,推进探索《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规定中“面向社会和企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等担任兼职教师”的招聘形式;三是加强对顶岗实习指导老师的培养,注重“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建立更合理的学校评价与企业考核相结合的顶岗实习管理评价体系。

3.从社会层面建立更有效的顶岗实习管理监管与促进体制。《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和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规定:“学生实习坚持学校组织、政府扶持、社会参与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学生实习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广东省职业教育“扩容、提质、强服务”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规定:逐步建立学生实习补助制度,各地可设立专项资金,对考核认定符合实习规范要求的企业,按照实习学生每人每月200—4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顶岗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学生走出校门到实习单位、进入社会,顶岗实习质量牵动整个社会的注意力,应当进一步推动建立更完善的顶岗实习监管与促进体制,建立学生实习补助制度,提高社会对顶岗实习、实习学生的认同感与吸纳的积极性,保障顶岗实习高质量发展和切实落实顶岗实习学生的权益。

参考文献:

[1]《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教职成〔2015〕10号)[Z].

[2]《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16〕3号)[Z].

[3]《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职院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教职函〔2017〕134号)[Z].

[4]《廣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和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2010年)[Z].

[5]《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教职成〔2018〕1号)[Z].

[6]《广东省职业教育“扩容、提质、强服务”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粤府办〔2019〕4号)[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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