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2019-01-17 10:53史丹凝黄晶
西部论丛 2019年2期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共享单车共享经济

史丹凝 黄晶

摘 要:共享经济已经走进了我们的日常生活,扩大人们消费需求,满足更多人的利益。共享经济在改变我们的日常生活的同时,也产生了很多问题,其中共享经济下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问题备受关注。如最近发生的共享单车消费者押金退还问题,共享单车使用人交通事故赔付问题,共享经济时代,消费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信息权益的安全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如何更好的在新的经济方式中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权利成为了我们现在最严峻以及最关心的话题。以共享单车为主例,对比中外的不同,分析在共享经济下,现有的法律制度对消费者权利保护的不足和缺失,寻找更好地制度设计来保护消费者的权利,推动社会向前发展。

关键词:共享经济 共享单车 互联网 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共享经济的概念

共享经济,或称分享经济,是指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以使用权分享为主要特征,整合海量、分散化资源,满足多样化需求的经济活动。经济作为新型经济模式,被写进了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和“十三五”规划建议,而且要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 重视分享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中的“生力军”作用,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原则,审慎出台新的准入和监管政策。

二:我国近年来共享单车发展状况

近两年以来,我国的共享单车飞速发展。共享单车的经济发展在我国可谓是起落不定。自OFO获得阿里巴巴的17亿投资之后,摩拜也被美团收购。共享单车的两位领头羊在资金得到进一步扩充,实力更加雄厚的情况下也未能力挽狂澜,为共享单车行业打下一针强效救心计。我国的共享单车行业经营模式逐渐转向了资本比拼,以烧钱的方式争夺市场份额,恶性循环导致了市场的加速恶化,一家又一家的企业倒闭,消费者的权益也无处寻根。

自2017年11月,共享单车的第三大势力——小蓝车宣告破产。在这一事件后,人们逐渐意识到作为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押金怎么退?健康权益受损害谁为主赔方?单车公司是否成为责任人?随着共享经济的持续发展,市面的资金缺口越来越大,民众不满的呼声越来越高,政府出面,用财政资金救市也未可知。

三:在我国共享单车领域消费者权益保障的现实问题

消费者的求偿权难以得到保障。涉及到的方面有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信息安全以及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等权益。在使用共享单车的过车中出现的意外交通事故,消费者的求偿权往往得不到保障。在扫二维码码使用单车的同时个人信息的泄露,也使消费者头疼不已。求偿的成本过高,自己难以追回等。这些往往是目前共享单车经济中出现的顽症。

1、经营主体的法律责任不明确,消费者求偿难。

这一问题也导致了消费者的权益收到了严重的侵害。共享单车平台对于押金和预付款的使用与监管没有即使规定规定备付金的比例、存管和提取的相应制度,出现严重的制度漏洞,导致经营者擅自提取、挪用消费者的押金和预付款。公司倒闭之后拖欠不还,造成了巨大的社会风险。

2、产品质量差,引发人身损害,消费者求偿难。

共享单车的企业众多,实力不一。自行车的标准也参差不齐,企业很难做到对自行车的及时管控以及维修。以资金竞争为核心造成了很多企业的自行车标准不合格。这种产品质量的不合格往往指向的是消费者的人身损害问题。

3、充值退款问题多,消费者求偿难。

共享单车的众多投诉中,合同纠纷的数量占比很大。可见,消费者诉求高度集中于充值退款的问题上,因为此类问题经济损失很大,也是人们当前普遍关注的问题。

四:我国共享单车领域消费者求偿难的原因分析

共享经济下共享单车的企业自我约束机制不健全、政府监管缺位、法律制度存在漏洞。

共享经济属于新时代的新兴经济产业,共享单车企业往往自我约束机制结构差,责任心弱,但企业产生完整的产业结构需要时间的磨砺和经验的累积。政府的把控不严格,也使得个别企业不诚信经营,损害消费者权益。政府方面的监管需要从细节入手,严格把控,促进新经济的合理发展。在法律制度层面要与时俱进,弥补法律的漏洞,让人民真正的有法可依,让企业经济可以在正确的道路上健康发展,更好的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1、共享单车企业自我约束机制不健全。

当共享单车出现问题,大多说的消费者只能通过拨打官方的服务热线来寻求帮助,但是对于经营者对于平台服务的管理项目却漏洞百出。账户无法登陆,电话拨打不通,用户无法正常使用,同时也无法申请退款。大笔的资金毫无银行或者第三方平台的托管,全部聚集于公司一手,极大程度的提高了挪用公款的可能,消费者的权益更无法在其中得到保障。

2、政府监管缺位,行政机关对于共享单车的押金监管存在漏洞。

因为目前我国对于单车押金的管控还存在着管理空白的问题。政府没有办法从细节管理到资金的去向与使用,导致消费者的权益没有第三方或者官方保障。

3、法律存在真空地带和相关规制的缺位。

法律滞后不能对于共享经济下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的规制和管控。我国目前出台了很多暂行条例但对于网络租赁自行车只用一个鼓励和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不具有行政强制性效力,没有从根本上保护到消费者的权益。

五:共享单车下的消费者权益保障完善措施

(一)针对于共享单车这一新兴经济产业,我国始终保持着以市场为主控手,国家应倡导各企业以其优势推动产业优化发展,产业的稳定与长期可持续发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最关键基础。笔者观点,我国可以将共享单车的发展及管控重心交至政府手中,以招标形式下放到民间各企业,稳定结构中心方可长久发展,从根源处保护消费者权益。

(二)我国对于共享单车的利用没有达到最大化、深层次的利用,導致结构的不完善,消费者的权益没有办法保障。国外的共享单车体系给我们的带来的启发是以便民为出发点,将人民的权益放置第一位,形成优化结构,从根源避免了侵权事件的发生。

(三)针对于共享经济下的消费者权益风险加大,加快立法进程,弥补法律漏洞。借助互联网,打破传统的单车租赁模式,使得消费者 能够接受随用随走的便捷服务。但是所带来的重大问 题是降低了经营者对于单车的控制力,法律存在空白,使现实中的共享经济问题无法可依,必须加快立法进程,弥补法律漏洞。

(四)提升消费者的自我权益保护意识。普及相关知识,提高消费者在互联网交易中的自我保护能力,减少侵害消费者权益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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