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污水处理劳务,是指污水经加工处理后,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的技术要求,或达到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
污水处理劳务属于上述文件中的优惠项目,因此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