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河防腐败问题及其治理研究

2019-02-19 22:41金诗灿
史志学刊 2019年3期
关键词:腐败问题康熙乾隆

金诗灿

(武汉工程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武汉430025)

腐败一直是困扰清代河防的重要问题。对于此问题,学界亦有学者进行过研究[1]贾国静.河堤上的腐败:乾嘉年间河务“全员贪污”[J].中国人大,2016,(21):54-55.[2]金诗灿.清初河工腐败问题研究[J].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科版),2011,27,(4):18-21.[3]刘志松.清代河工贪冒考论[J].社会科学辑刊,2017,(3):107-113.。总体来看,笔者认为,清代河防腐败问题的演变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清前期,河工腐败问题已经出现,但由于工程不多,经费有限,该问题并不严重,腐败官员也较少受到严惩。二是从康熙后期至乾隆前期,腐败问题对河工的消极影响逐渐显现并日趋严重,雍正及乾隆初期进行整治,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腐败多发的趋势。三是从乾隆中后期直至清末,腐败问题日趋严重,且再未能够得到有效治理,给河工带来的负面影响日益增加。

一、河防中的腐败表现及其影响

(一)腐败的表现

1.工程方面。

河务工程就其流程而言,涉及物料采办、工程兴造、工程验收等几个方面。物料采办和工程兴造方面是腐败的高发区。

在物料采办方面,主要问题是侵吞物料采办经费。清代河工物料采办分官办和商办两种方式。官办就是官员领取款项,向地方采购秸麻柳束等物料。部分官员将物料采办经费落入私囊,然后随意采办一些草束柳梢,以次充好,敷衍了事[4]薛凤祚.两河清汇.刍论·岁办物料(卷8)[M].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P479)。商办是由商人到河工上直接领银购料。商人真伪参半,假商人并无资本,领过工程款项之后私人开销花费,物料采办则一拖再拖,影响备料及工程进展[5]傅泽洪.行水金鉴(卷 51)[M].商务印书馆,1936.(P745)。同时,在办料过程中,官员勒索百姓、趁机敛财者为数甚多,以至于有“民死于水,尚不如死于料之惨也”之议[1]皇朝经世文编.工政九·河防八(卷103).吕星垣.复张观察论工料书[M].岳麓书社,2004.(P532)。

工程方面是腐败发生的重点区域。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制造虚假工程,即在本无工程之处制造工程,然后向上级汇报,申报款项,中饱私囊。这在有清一代极为常见。乾隆曾说,工程浮冒造假,河工尤甚[2]清高宗实录(影印本)(卷 236)[M].中华书局,1985.(P40)。道光曾说,“其间有不应镶而妄施工段者,尚不知其凡几”,目的就是为了“开销钱粮”。等到工段失事,“又指为无工处所,冀图影射规避。”[3](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工部·河工·河工经费·岁修抢修三(卷906)[M].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P32)二是偷工减料,工程质量低下。官员领银之后,并没有将之用于工程,而是任意花销[4]皇朝经世文编(卷103).工政九·河防八.张鹏翮.敬陈治河条例疏[M].岳麓书社,2004.(P506)。承筑堤工,“止知扣克土方价值肥己,草率完工”[5]田文镜.抚豫宣化录(点校本).(卷3上).文移·为饬查事[M].中州古籍出版社,1995.(P259)。乾隆年间,河道总督白钟山贪污河帑达十万两之多[6]清高宗实录(影印本)(卷 270)[M].中华书局,1985.(P526)。嘉庆年间,河官有“积赀至百万者”[7]欧阳兆熊,金安清.水窗春呓[M].中华书局,1984.(P42)。冯桂芬曾说,两河岁修用银用到实处者不过十分之一二,绝大部分则被河官瓜分,“甚有非抢险不使一钱者”[8]冯桂芬.校邠庐抗议[M].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P77)。

2.夫役管理方面。

河工夫役包含堡夫与河兵,二者皆会受到管河河官的剥削。堡夫劳作繁重,还要受到河官的盘剥压榨。河官制造各种名目,借以克扣工钱,一年下来,堡夫工食银“刮削已尽”[9]薛凤祚.两河清汇(卷8).刍论·存恤夫役[M].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P472)。除克扣河夫工食银之外,河官还克扣河兵饷银,兵饷有延迟数月甚至半年不发者。还有官员给河兵放高利贷借以敛财,等到发饷时,河兵实领饷银不到应发饷银的二三成,甚至有的河兵“整月饷银全扣”,未得分毫[10]傅泽洪.行水金鉴(卷 173)[M].商务印书馆,1936.(P2525)。

3.人事方面。

一些腐败官员担任河道总督,买官卖官,给河工带来消极影响。如康熙朝赵世显卖官“惟论经管钱粮之多寡,以定价值之高低”,以致熟悉河务的官员“踪迹俱绝”[11]世宗宪皇帝朱批谕旨(卷174之1).朱批李卫奏折,雍正二年(1724年)七月二十五日云南布政使兼管驿盐道事李卫奏[M].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P17)。一些人将河工视作进身之阶,投效河工,“希图钻营题补”[12]官员管理史料(五).隆科多.题为奏问事[M].线装书局,2004.(P2734)。一些人将河工视为“金穴”,希图敛财肥己[7](P34)。河工官员数量迅速膨胀,至道光朝,文武河官及河兵数量“皆数倍其旧”[13]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卷105).工政二·河防一.魏源.筹河篇上[M].文海出版社,1980.(P4917)。官僚机构的膨胀,官员数量的增加给国家财政和河防经费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二)腐败的影响

上述种种问题,给河工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1.河工修守制度有名无实。

由于受到官员盘剥压榨,收入微薄,再加上劳作繁重,河夫逃亡、弃堤不守的情况时有发生。守堤河夫数量不足,遇有工程时,只得临时雇募乡间普通民众顶替[14]薛凤祚.两河清汇(卷8).刍论·河夫逃亡[M].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P473)。同样,河兵制度亦是“有兵之名,无兵之实”[10]。修守人员的缺乏,造成了两个后果:一是河工修守制度有名无实,堤防隐患不能及时排查和清除;二是堡夫、河兵压力增大,劳作更加辛苦,或者做工敷衍、或者欺压乡民,给河防工程及河防与地方社会关系的处理带来了很大隐患。

2.河官素质参差不齐,熟悉河务者寥寥无几。

乾隆中后期清王朝国家机构膨胀,冗员增多,河工即是其中一个重灾区。大量不熟悉河务的人员被派往河工效力,河务机构膨胀,河官数量增长,但真正熟悉河防事务者却越来越少。嘉庆年间,两江总督兼管河务百龄称河官“无一可信。以欺罔为能事,以侵冒为故常”[1]皇朝经世文编(卷99).工政五·河防四.百龄.论河工与诸大臣书[M].岳麓书社,2004.(P369)。部分河官甚至连基本的河务常识都不具备。包世臣曾说许多河官连“河底之深浅,堤面之高下”都不知道[2]包世臣.中衢一勺(卷中).答友人问河事优劣[M].中华书局,1985.(P134)。用这样的官员来主理河务,结果可想而知。

3.河工经费日长,财政压力日增。

随着河防事务的增多和官员数量增加,河防经费不断增长。康熙时期,治河经费每年只有几十万两白银。乾隆年间,增加至每年两百多万。至道光时期,增至每年六七百万[3]饶明奇.论清代河工经费的管理[J].甘肃社会科学,2008,(3).。河防经费的增长,给国家财政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以至于魏源发出了“竭天下以事河”“河工者,国帑之大漏卮也”的感叹[4]魏源.古微堂外集[M].岳麓书社,2004.(P347)。当然,这些河工经费真正用到实处的寥寥无几,大部分是流入了官员私囊。乾隆年间,即查处河库道员私吞河帑动辄“盈千累万”[5]贾国静.河堤上的腐败:乾嘉年间河务“全员贪污”[J].中国人大,2016,(21).(P54-55)。嘉道时期,河官饮食起居堪与广东盐商、两淮盐商相比较[6]王英华.清代河臣的贪冒[N].光明日报,2005.。

4.工程质量堪忧,堤防有名无实。

河工员弁素质下降,加之侵吞河帑,物料采办有名无实,工程质量可想而知。河工腐败已成公开之秘密[7]冯桂芬.校邠庐抗议[M].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P77)。官员承筑堤工,敷衍了事。一到汛期,“到处危险异常”[8]田文镜.抚豫宣化录(点校本)(卷3上).文移·为饬查事[M].中州古籍出版社,1995.(P259)。工程质量下降给防洪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乾隆二十年(1755)以后,黄河决口次数逐渐增多,情况日益严重,民众饱受苦难。

二、对腐败问题的治理

腐败问题的存在,给清代河防带来了巨大的危害,进而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清朝的财政安全和社会稳定。为遏制腐败问题的多发,清朝主要采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举措:

(一)加强制度建设,严格过程监管

制度建设是遏制腐败问题的主要手段。为了治理腐败,清代首先完善了相关制度规定。

针对夫役征发中的扰民行为,康熙十五年(1676),朝廷责令河工兴作、收柳管夫必须交由部选官员负责,不许滥委匪人[9]大清会典(康熙朝)(卷139).工部九·河渠三[M].文海出版社,1992.(P6923-6924)。康熙五十九年,针对官兵购料中的扰民行为作出规定,购买物料须由河官同地方官亲自办理,由地方官出具“并无累民等弊印结送部”“如被累之百姓具呈出首”,则允许该地方官详报总河、督抚据实题参[10]大清会典(康熙朝)(卷 692).工部·河工·物料[M].文海出版社,1992.(P5781)。

针对工银发放中的弊端,顺治十二年(1655),令河臣严查河工官吏扣折夫食情况。康熙二十九年(1690),议准州县为河工雇夫若有“借端私派及包揽勒索”等弊端,责令河道总督据实题参,“从重治罪”。雍正三年(1725),题准河务工程雇募夫役时,“倘印河各官有多派短给等弊”,即行指名题参[1]大清会典(雍正朝)(卷 206).工部·河渠六[M].文海出版社,1994.(P13764、13765)。

物料采办是河防中腐败发生的重点区域。对此问题,清朝皇帝多有关注。康熙三十九年(1700),针对排樁购木,议定“令该道厅赴工验看,是否与原估尺寸相符”,埽樁是否合乎规范,若不合定式,则“该道厅揭报,徇隐者一并题参,汛弁革究”。雍正年间,制定了严格的物料采办制度。雍正五年(1727),规定各河同知转发各官承办物料,要“取具分办人员照数领足价值印甘各结”。如若没有,“即将该同知侵扣短少之处参究。分办之官,不能如数交完物料者,一并题参,分别治罪。”物料运到河工,“厅汛各官互相秤收”。若是印官分办,也由厅官秤收。“取具并无短少印甘各结存案”。如有徇私舞弊情形,即将该厅汛官题参,“加倍治罪”。物料报完之日,再委派官员盘查,“具结申送”。如有短少,由承办官、秤收官分赔。如果盘查之人瞻徇情面,“照徇庇例议处”[2]大清会典事例(嘉庆朝)(卷692).工部·河工·物料[M].文海出版社,1992.(P5780、5782-5784)。针对采办物料中的弊端,《大清律例》规定:“河工承修各员采办料物,如有奸民串保领银侵分入己,以致亏帑误工,该总河将承办官参究,仍将亏帑奸民发该州、县,严查追比。倘有徇纵等情,亦即查参,交部议处。其亏帑串保奸民,审实照常人盗仓库钱粮律,计赃治罪。应追银两逾限不完,着原领官名下追赔。”[3]大清律例(点校本)(卷 39)河防[M].天津古籍出版社,1993.(P663-664)乾隆二十八年(1763),又规定“河工办理岁修抢修料物,以厅员为专管,守备为兼管。”如果厅员、守备互相串通,徇私舞弊,“查出分别议处”。如有“侵亏偷减、扶同捏隐”等情形,“一并严参审究,按律拟罪。”乾隆二十九年,规定河工办料“责成道员稽查”,强化道员责任意识[2](P5807、5808)。

针对工程兴建问题,清朝规定,河道总督负总责,从承修人员至道员、总督,均负有连带责任。河道总督每年要对工程进行勘察,所有新做及旧有工程,定时稽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针对河工虚估丈尺、修筑堤工单薄等行为,清律规定:“河工估计工程,总河及该督抚分司委员确查,工段丈尺桩埽料物,如果与所估物料数目相符,核实具题,发帑兴修。如估计过多,物料数目不符,查出即行指参。承查之员扶同徇隐,交部议处。至完工之日再行确查,如工程单薄,物料克减,钱粮不归实用,以致修筑不坚固,将承修之员立即参究,分别入已、不入己定罪,侵冒银两勒限追赔。”[4]大清律例(点校本)(卷 38).工律·营造[M].天津古籍出版社,1993.(P658-659)康熙十一年(1672),山西陕西总督罗多就因曾在担任河道总督时“堤工冒破钱粮”,被降二级调用[5]清圣祖实录(影印本)(卷38).康熙十一年三月壬申[M].中华书局,1985.(P513)。康熙朝还常派中央六部尚书、侍郎或其他官员去河工关键地段察勘工程情况。靳辅任职河道总督时就曾因河工质量问题被户部尚书伊桑阿参奏。康熙二十一年,伊桑阿奉旨察勘堤工,查出不坚固、不合规式堤工共1万5千余丈,漏水堤工4千余丈,及减水坝二座不坚固之处,要求将河道总督靳辅“即行从重治罪”,得旨靳辅“着革职,戴罪督修。修筑各官,俱着革职,戴罪监修”[6]清圣祖实录(影印本)(卷106).康熙二十一年十一月庚申[M].中华书局,1985.(P74-75)。

再就是建立了河工保固制度。关于河工保固制度,已有专文论述[7]金诗灿.清代河官与河政研究[M].武汉大学出版社,2016.。纵观有清一代,河工保固制度从低级河官向高级河官,从河官向沿河地方官,覆盖面越来越广,涉及面越来越大。河工保固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官员互相监督,提高工程质量。对于堤岸冲决相关官员的处罚,顺治年间就有规定,且将任内修防事宜与官员升迁降调挂钩。康熙十五年(1676)明确规定堤岸冲决,“不得以异常水灾具题”。同时,加大处分力度。黄河堤岸半年内冲决者,“经修、防守等官俱革职,分司、道官降四级调用,总河降三级留任”。黄河堤岸过半年冲决者,“经修、防守等官降三级调用,分司、道官降二级调用,总河降一级留任”。已过年限冲决者,“管河各官俱革职,戴罪修筑;分司、道官住俸督修,工完开复;总河罚俸一年”。若保固年限内冲决,经修官已经离任,仍将经修官与防守官一同处分。同时还规定,“其年限内本汛堤岸冲决、别指他处申报者,经修、防守等官俱革职;分司、道官降五级调用,总河不确查具题,降三级调用。其余仍照旧例遵行。”[1]大清会典(康熙朝)(卷139).工部九·河渠三[M].文海出版社,1992.(P6921-6924)

与河工保固相联系的是赔修制度。河工赔修制度是责任追偿制度。清代在工程领域普遍实行赔修制度[2]李志国,朱顺.清代“保固制度”对我国建筑质量保障制度的启示[J].法学杂志,2010,(1).(P177-182),河工是工程大项,自然也不例外。赔修指的是官员负责的工程在规定期限内出现问题,由承修官出资(全资或部分)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维修。维修后依然要有保固期,保固期内出现问题,继续出资维修。至康熙年间,河工赔修制度逐渐完善[3](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133).工部·都水清吏司·河工三[M].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P186)。后又拟定了赔付比例[4]大清律例(点校本)(卷 39).河防[M].天津古籍出版社,1993.(P663-664)。赔修制度规定,若本人无法偿还,则追及子孙。

(二)加大惩贪力度,震慑贪腐官员

清朝历代皇帝比较重视河工腐败问题的治理,要求对贪腐行为严加惩处,希望以此来警戒贪腐或意图贪腐之官。雍正朝对河工贪腐治理力度最大。雍正说:“河工关系运道民生,河官之责任,较之他员,实为重大。即较之专掌刑名之责,亦更为切要。……倘怠玩职守,工程隳坏,上则辱及先人,下则贻害子孙。不但一身显罹国法已也。总之,职司河道,胜任则造福无量,旷官则造孽无穷。……若涂饰耳目,苟且塞责,虽一时侥幸无虞,终必败露,身家性命随之矣。”[5]弘昼允禄.世宗宪皇帝上谕内阁(影印本)(卷64).雍正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G].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P762)这段话可谓是恩威并济,软硬兼施,显示出雍正清厘河工弊政的决心。对于河工中侵帑肥私,导致工程质量低劣、河水漫溢的河官,加大惩处力度。雍正五年(1727)下旨,若有河官故意毁坏堤工“藉端侵蚀钱粮”,河道总督访查得实,即“于工程处正法示众”[6](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917).工部·河工·考成保固[M].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P132)。

乾隆早期对贪腐官员的惩处力度较大,中后期力度逐渐缓和,并对河工带来了消极的影响。嘉庆、道光年间鉴于乾隆后期的教训,加大腐败河官处罚力度,且级别愈高惩罚愈重。嘉庆二十四年(1818),马营坝决口,嘉庆下旨将原河道总督叶观潮枷号示众,后又发往伊犁效力[7]清国史(第 8 册)影印本(卷 108).叶观潮传[M].中华书局,1993.(P639)。周馥曾说:“嘉道以后,河臣几难幸免,其甚者仅贷死而已。”[8]周馥.秋浦周尚书(玉山)全集(影印本).文集·《国朝河臣记》序[M].文海出版社,1987.(P917)

总体来看,对河官的惩处从雍正朝开始严厉,乾隆初期延续了雍正朝的政策。至乾隆朝中期开始放宽政策,直至清末。

(三)裁汰冗官冗员,减轻财政负担

针对河工机构的膨胀及河员的增加,靳辅治河之初,就有裁并河工冗员之议[9]清圣祖实录(影印本)(卷68).康熙十六年七月甲午[M].中华书局,1985.(P869)。雍正、乾隆河员日增,问题逐渐凸显,要求精简机构、裁撤冗员的呼声开始出现。乾隆五年(1740),吏部左侍郎蒋溥奏请将河官“量为定额”[1]清高宗实录(影印本)(卷121).乾隆五年闰六月乙卯[M].中华书局,1985.(P775-776)。乾隆七年、乾隆十八年,两次核减河工效力人数[2]清高宗实录(影印本)(卷450).乾隆十八年十一月癸丑[M].中华书局,1985.(P860-861),人数减少了一半。但因体制本身即存在很多问题,分发待授之员仍然过多,给河道总督带来了很大压力。

三、结论

腐败是困扰清代河防事务开展的一大问题。针对腐败问题,清朝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从加强制度建设、加大惩贪力度、裁减冗官冗员等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在一些时期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这些措施未能从根本上遏制腐败愈演愈烈的趋势。由于腐败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遏制,河防成效始终未有明显改善,至清后期堤防损坏、汛期决口频发的状况愈加频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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