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宋真宗的茶政改革

2019-02-19 22:41李世忠
史志学刊 2019年3期
关键词:上海辞书出版社刘琳真宗

李世忠

(咸阳师范学院,陕西咸阳712000)

宋真宗在位期间(998—1022),因与北方辽国结“澶渊之盟”而为北宋换来了外交上难得的长期稳定,北宋社会经济亦因之走向繁荣,史称“咸平之治”。针对茶叶的国家专营制度,宋真宗也进行了多方面的立法与改良,从而对有宋一代茶政的发展与完善起到积极推进作用,然而学界对此却讨论较少,本文试予探析,以就正于方家。

一、茶货流通环节的治理

茶业在宋代国家财税收入及民间日常生活中占有极重要地位,“士大夫之为民用,等于米、盐,不可一日以无也。”[1](宋)王安石.临川集·议茶法(卷七十).曾枣庄,刘琳.全宋文(第 64 册)[M].上海辞书出版社,2006.(P62)真宗自即位之初,就对茶业经营十分重视,针对茶货流通环节的治理活动亦十分频繁,并取得了很好效果。主要措施是:

(一)调整茶货购销政策

改变购销策略以遏止浪费,是宋真宗调整茶货购销的一个重要举措。如,茶货购销的政府管制,常导致流通环节出现滞销与浪费现象,真宗初即位即发布诏书,要求督办官营茶场中茶货的滞销与浪费问题。如咸平二年(999)正月诏书:

如闻榷茶之所,官不售者,必毁弃之,斯可惜也。自今令第其品而受之,轻其价而出之,使物无弃而民获利[2]曾枣庄,刘琳.全宋文(第 10 册)[M].上海辞书出版社,2006.(P377)。

诏书中所说的“榷茶之所”主要就榷货务而言,榷货务乃宋初设置的专门管理贸易和税收的机构。沈括《梦溪笔谈·官政二》称“本朝茶法:乾德二年,始詔在京、建州、汉、蘄口,各置榷货务。”[3](宋)沈括.胡道静校注.新校正梦溪笔谈[M].中华书局,1957.(P134)榷货务负责从茶户收取茶货,但对收来的不能销售货品,往往予以销毁。故真宗此诏要求榷货务等对不能及时售出茶货,应在接收时就定出品第,然后降价出售,以便产品不被毁弃而百姓可从中获利。类似举措,还有咸平三年(1000)七月他对朝臣杨允恭进言的采纳。杨允恭如此建言:

产茶之地,民输赋者悉计其直而官售之,精粗不校,咸输榷务。商人弗肯,久而不鬻,官即焚之。今请均其色号、以年次给之[1](清)徐松.宋会要辑稿[M].中华书局,1957.(P5320)。

杨的意思是,产茶地茶户对所缴纳茶货不分好坏,按价纳于榷货务后,再由政府售予商人。但因茶货好坏混杂、商人不买账,导致茶货积压久而不售,最后被官府焚烧销毁。于此,他请求朝廷将茶货统一色号后,按生产年份依次向商户销售。该建议提出后,真宗“许之”。

针对茶仓因受纳茶货拖延时间过长造成货品变质损坏问题,真宗也有明确规定。如大中祥符二年(1009)九月,他下诏明示,“茶库受纳片茶,各定日限,看验交纳,无得留滞。片茶:潭州大坊茶伍万斤,限半月;诸州茶五万斤,限十日;三万斤,六日。散茶:五万斤,四日;三万斤,三日。腊面茶:万斤,四日。”[2]曾枣庄,刘琳.全宋文(第 12 册)[M].上海辞书出版社,2006.(P11)此诏书规定茶仓受纳茶货期限,不仅有货品种类的区分,也有数量与时日的具体要求,这对于有效遏止茶仓受纳茶货中造成的物品浪费,起到了很大作用。这些方面,都反映出真宗朝茶法对于流通环节浪费现象的高度重视。

恢复收纳“旧制”以节省民力,也是宋真宗在茶货收购领域施行的重要改革。宋初乾德年间(963—968),朝廷择要会之地置榷货务,主要负责茶货贸易与税收,但到北宋太宗淳化四年(993)二月,朝廷又废止沿江榷货务八处而允许茶商输钱于京师后,凭政府所发茶叶交引直接入茶山,由当地官方为其供应新茶。这说明,仅由数处榷货务总管茶货集散有很大弊端。然时过三个月,太宗又发诏令“沿江榷货八务并令仍旧”,原因是杨允恭等上言称商人混杂销售诸州茶货,新陈相糅以赚利。于是朝廷“即命允恭为发运使”,主管淮南一带茶货收购、运输事宜。这说明在真宗之前,茶货收购始终属难解之题。

真宗即位之初,由榷货务总领茶货购销造成的问题依然存在,其最突出者,即茶户长途运输的困难。咸平三年(1000),真宗委派江南转运副使任中正,对以饶州置场买纳浮梁、婺源、蕲门县茶而不便于民之事进行实地调研。任中正等亲至饶、歙二州茶仓调查后汇报:茶户至饶州交售茶货路途艰险,他们愿意像以前一样到各地茶仓缴纳茶货,甚至浮梁县民李思尧等,还愿意“备材木起造仓敖”。于是真宗下诏:

山泽之征,所期公共,苟便氓俗,岂图羡赢?而言事之人不明大体,务为沿革,罔恤蒸黔。特命使车,往询疾苦,用循旧制,式遂舆情。已令制置茶盐、江南转运司,并依任中正所奏[3]曾枣庄,刘琳.全宋文(第 13 册)[M].上海辞书出版社,2006.(P324)。

诏书中,他命令改革前政而“用循旧制”。旧制,即设立榷货务之前,茶户就地缴纳茶货的办法。景德二年(1005)八月,他进一步下诏,“令三司抽算商旅茶,许民就西京、白波、巩县及沿河仓入粟博买。”[4]曾枣庄,刘琳.全宋文(第 11 册)[M].上海辞书出版社,2006.(P184)这为民众购销茶货提供了极大便利。

宋真宗改革茶货购销政策的举措还有调整收纳价格以维护茶户利益。尤其是针对官府收购茶货中故意压价,使茶户利益受损问题,真宗朝茶政多有纠正。如景德三年(1006)七月,因主管部门“制茶事过为严急”,真宗谕之:

园户采撷,须资人力,所造入等,则给价直,不入等者,既不许私卖,亦皆纳官钱。若令一切精细,岂不伤园户?采摘用力者多是贫民,傥斥去之,安知不聚为寇盗?此等事宜即裁损,务令便济[1](清)徐松.宋会要辑稿[M].中华书局,1957.(P5325)。

他说茶货采摘不易,对茶户所呈交合格产品,官府应按其等第收购,不合格也要按价支付官钱,如只认可精细合格茶品,则伤害茶户利益,茶户多贫民,如茶叶交售受损则可能聚为寇盗,故此等事宜务必灵活处理。天禧元年(1017)五月,他甚至还发诏令“福建路买纳民茶,斤增十钱”[1](P5326)。这都显示了其茶政施行中的灵活性。

(二)强化茶货管理制度

订立茶货管理与支出程序是真宗时期强化茶货管理的一项举措。真宗时期,政府对掌控的茶货有严格的管理与支用程序。主要表现在:(1)对储藏茶货进行严格分类。如景德元年(1004)四月朝廷下诏:“令京茶库今后纳纲运,将一色号茶、年代一例者,别库收掌。”[2]曾枣庄,刘琳.全宋文(第 11 册)[M].上海辞书出版社,2006.(P104)(2)针对茶货支用有专门的制度设计。如,针对涉外马匹交易中的茶货,真宗诏令:“蕃部进卖马,请价钱外,所给马绢茶每匹二斤,老弱骡马一斤,令礼宾院每二千斤请赴院置库收管,当面给散。”[3]曾枣庄,刘琳.全宋文(第 10 册)[M].上海辞书出版社,2006.(P372)针对宫廷日常活动中的茶货使用,亦有明确的人员管理分工。如,咸平六年(1003)十二月诏:“每起居赐臣僚茶酒日,委御史一人,与中使、合门祗候同钤辖,翰林司尽所破料例供应。”[2](P95)他明确规定,凡是朝廷举办的赏赐臣僚茶酒之事,均由负责监察的御史官及宫中派出宦官、隶属閤门司的武臣閤门祗候等一起负责办理,以确保互相监督。另外,专门负责宫廷茶茗汤果供应的翰林司,还要尽其所能保障供应。

真宗时期强化茶货管理的另一举措,是设立杂卖场并调整其职能。《文献通考·职官十四》载,真宗于景德四年(1007)设置了隶属于太府寺的新官署杂卖场,其职能是“掌受内外币余之物,计直以待出货,或准折支用。”[4](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六十,考五四九)[M].中华书局,1986.也就是说,杂卖场是一个专门承担处理剩余或废旧货品任务的官署,其职能自然包括对茶货的处理,但到大中祥符四年(1011)十月,他又下诏:“杂卖场今后更不卖茶,止令榷货务将每年折支料钱茶二万五千六百贯,招致客旅入中,往向南茶市收钱数,桩拨充杂卖场课额。”[5]曾枣庄,刘琳.全宋文(第 12 册)[M].上海辞书出版社,2006.(P102)意思是杂卖场往后不再出售茶叶,只令榷货务负责将每年折支料钱茶二万五千六百贯钱,招致商贾入中后前往茶市收取,以拨充杂卖场当课之数额。这样的调整,也反映了真宗朝所施茶政精细化的管理思路。

在茶政管理人员任用上,真宗时期也通过不断探索而逐渐走向规范。如,大中祥符九年(1016)六月,朝臣李溥请省淮南十三场提点使臣,建议“每年旋差使臣四人,分定场分买纳,并与逐场隔手筭买”,真宗批准了这个建议。李溥的提议,源于景德年间朝廷施行新茶法后,所派出的“率以三年一替”的三位分场提点官员,“在任既久,多与场务款熟,无所振举”的弊端,所以真宗决定对此用人制度予以改革。他将常设监官改为临时差遣且逐季轮换,人数也增加为四人,对榷务官人选级别及职务,也作出明确规定。如天禧四年(1020)四月下诏:“茶场榷务,自今令三司副使、判官、转运使副、制置茶盐司举官监莅;六榷务,以在京朝官殿直以上使臣充,茶场以幕职、令录充。”[6]曾枣庄,刘琳.全宋文(第 13 册)[M].上海辞书出版社,2006.(P78)除茶政官员任用外,对各地茶库杂役人员的使用,真宗也有具体规定。景德三年(1006)诏:“茶库杂役兵士,隶收仓指挥。若须工役,就拨应役。”[1]曾枣庄,刘琳.全宋文(第 11 册)[M].上海辞书出版社,2006.(P267)

(三)废除茶货私贩中的告赏制

宋代自太祖乾德五年(967)“始禁私卖茶”[2](宋)沈括.胡道静校注.新校正梦溪笔谈[M].中华书局,1957.(P134)后,便对江南北销茶实行政府专营,所以对民间贩卖私茶活动制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如乾德二年宋太祖发布诏书,针对私贩茶货者的处罚就极为严厉:“民茶折税外,悉官卖。民敢藏匿而不送官及私贩鬻者,没入之。计其直百钱以上,杖七十;八贯,加役流。主吏私以官茶贸易者,计其直五百钱,流二千里;一贯五百及持仗贩易私茶为官司擒捕者,皆死。”[3]曾枣庄,刘琳.全宋文(第 1 册)[M].上海辞书出版社,2006.(P75-76)太平兴国二年(977)二月,茶政部门又上言称:“江南诸州榷茶,准敕于沿江置榷货八务,民有私藏茶者,等第科罪。匿而不闻者,许邻里论告,第赏金帛有差,仍于要害处张榜告示。”[4](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十八,太平兴国二年二月丁未)[M].中华书局,1992.意思是:当时虽已在沿江水路设置了八处专门负责茶叶专营的机构,但民间仍有私藏茶叶者,对其应据情节轻重论罪处罚。对那些藏匿茶货者,应允许邻里告发,告发者有赏,并把这些信息张榜公告,这个建议也被宋太宗所采纳。也就是说,太宗时代茶户因对官营茶价不满,有私藏私售现象,对如何处置民间私藏茶货,朝廷还没有一个较好的控制办法,于是实行鼓励举报的“告赏”制度,以期杜绝民间私下交易。虽如此,直到太宗朝的太平兴国五年,还“遣监察御史薛雄诣沿江诸州禁绝私茶”,说明茶货官营当时确乎受到了民间私营的冲击。

但是这种推行已久的鼓励民间“告赏”的榷茶法,却在真宗朝被废止了。大中祥符五年(1012)四月,三司奏报:“民贩茶有违法者,望许家人论告。”真宗说:“是犯教义,非朝廷所当言。”[5](清)徐松.宋会要辑稿[M].中华书局,1957.(P5324)遂不予允许。可见宋真宗针对民间私茶问题的管控,并不像太祖、太宗时代那般严酷,而是体现出了一定的人道精神。

二、茶货税收领域的改革

真宗时代,针对茶货的税收政策十分具体,其征收原则是:凡商贾拥有茶货,不论数量多寡一律征税;而民众购买的日常食用茶叶,则论其等次与数量酌情课税,茶税征收部门主要是商税院。就此期茶税改革的最突出方面言:一是税收祖额制的确立,一是门税的征收。前者规范了税收标准,后者则体现了征税灵活性。

(一)确立税收祖额制

景德二年(1005)五月,真宗下诏:“自今诸处茶盐酒课利,增立年额,并令三司奏裁。”[1](P167)年额,即额定的茶盐酒等税钱,又叫祖额,这个数量定额,可据征收情况进行参比调整。《文献通考》卷14《征榷·通商》载,宋代给商业税规定祖额始于宋太宗淳化三年(992)。当时朝廷规定:“诸州县有税,以端拱元年至淳化元年收到课利最多钱数,立为祖额。”但是对茶货课利定立祖额,却是从真宗时开始。上述景德二年五月所下诏书,就明确规定:茶、盐、酒课利的年度总额,要有一个具体标准,又指明由盐铁、度支、户部等三司负责确定数目后上奏,由朝廷裁夺。为什么要做这样的规定?《宋会要辑稿》载当时榷货务连年都在增加茶税,所增数量,据三司斟酌某年课税数量所立祖额为准,而这个过程并不经过朝廷批准。其结果是:由三司私自所立祖额,“务在聚敛,或致掊克于下”,鉴于此,真宗发诏戒之。由此,北宋一代由朝廷统管的茶货税收祖额制度得以正式确立。

(二)开征针对携带茶货的“出门税”

此税种性质,即人们将物品或货币带出城门时所纳之税,它源于市制下的“市门税”,与“入门税”相对应,共同构成典籍中的“门税”[1]李合群.再论宋代银挺“出门税”[J].中国经济史研究,2013,(3).(P152-157)。宋代的“出门税”,实际早在真宗以前就已存在。史载,北宋太宗淳化三年(992)十月,“江南转运司言:‘鄂州旧例,盐米出门,皆收税钱。’诏自今民贩鬻斛斗及买官盐出门,并免收税。”[2](清)徐松.宋会要辑稿[M].中华书局,1957.(P5089)这则文献仅言盐米未及茶货,可能当时的“出门税”中茶叶还不在其列,到真宗时茶货则开始正式征收门税。如,大中祥符(1009)二年真宗发布诏书说:

自今诸色人将带片散茶出新城门,百钱已上,商税院出引;百钱已下,只逐门收税。村坊百姓买供家食茶末,五斤已下出门者,免税。商贾茶货并茶末依旧出引[3]曾枣庄,刘琳.全宋文(第 11 册)[M].上海辞书出版社,2006.(P440)。

这道诏书意思是:从今往后,举凡携带片茶、散茶出城门的各色人等,都要按照茶货价值收税。百钱以上由商税院出引,百钱以下则缴纳门税后携带出城。居住城外的百姓,自城内所购食用茶末,5斤已下免税,5斤以上则无免税政策。做茶叶生意的商贩,不论茶货或茶末,亦无论数量多寡,一律由商税院出引后出城。这说明,真宗时代针对茶货的管制制度已十分精密成熟,茶叶生产及贸易在国家税收体系中的重要性在进一步提高。

三、新茶法的制定

真宗景德二年(1005)五月,三司盐铁副使户部郎中林特、昭宣使长州防御使刘承珪、江淮制置发运使李溥等奏上其所编《茶法条贯》,此即林特茶法。林特茶法的施行,是真宗朝进行的重要茶法改革,成为指导国家茶叶经营的基本制度,对后代茶政也有深远影响。

在林特茶法施行之前,北宋常期施行的茶货交引法已弊端丛集。正如林特在其《茶法条贯》序言中所云:“(旧法施行)岁月既久,而条制稍失,吏民罔上而因缘为奸,始增饶以为名,终蠹弊而滋甚,遂致廪庾之畜,年收无几,采撷之课,岁计渐虚。商旅之货不行,公私之利俱耗。……国家思建经久之规,以定酌中之法。”[4](清)徐松.宋会要辑稿[M].中华书局,1957.(P5323)交引法在当时造成的最大问题,是茶货经营中的虚估问题。太宗至道年间(995—997)以前,“边境市估之外别加抬为入中,……如粟价当得七百五十钱者,交引给以千钱,又倍以为二千”[4](P5430),虚估约两倍之多。至道以后,“入直十五六千至二十千者即给茶直百千”[4](P5320),虚估已达五倍左右,到后来虚估值高达七比一已是常见情况。故当时丁谓任三司使时,就有“尝计其得失,以为边籴才得五十万,而东南三百六十余万茶利尽归商贾”这样的感慨[4](P5436)。真宗即位后,因当时夏、辽战事引发的军费开支暴涨,导致茶货流转中的虚估问题变得更为严重。朝廷因入中军需大增,就采用制定不切实际的加饶虚估方式招引商户,致使茶利尽归商贾而政府收入受损,林特茶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诞生的。此法具体内容,正如论者指出,包括:限定加饶数额,中央派提点官加强场务管理,茶税统一交至京师,贱价收购旧交引,分等收购、等外纳官,及制定商人以新旧引对带折纳及逾期贴纳法,等等[1]黄纯艳.论北宋林特茶法改革[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00,(1).(P18-24)。

林特茶法制定推行后,虽也有反对意见,但真宗推行的态度十分坚决。如大中祥符八年(1015)八月,他发诏说:“榷茗之规,着令已久,固计入之素定,非异端之可攻。载详言事之人,时进单辞之说。始陈封奏,必烦述于事端;洎究指归,多未详于本末。自今群臣如有茶法便宜,当令显拜封章,尽述条目,下有司详议施行。况金毂细务,非军国事机,自合归于职司,非朕所宜亲决。今后事有陈述,不得更乞留中,敢或故违,并当勘劾。”[2]曾枣庄,刘琳.全宋文(第 12 册)[M].上海辞书出版社,2006.(P334)发布这道诏令的背景乃是更改茶法后,言事者以为岁失课额等原因,认为其有害无利,如“内臣蓝继宗等亦屡言其非便”,真宗后来亲自询问蓝继宗时,他又“悉不能对”,故真宗发布此诏。诏书意思是说,买卖茶叶的法律施行已久,言事者常进单方面的词说,实际上对于所述事的来龙去脉并不清楚。所以,今后凡是有关茶法方面的建议,应写清楚要谈问题,交由相关部门处理,不必将奏章留置宫禁之中待我亲自处理。这说明对于反对新茶法的意见,他已不愿再理会了,如果谁故意反对新茶法,后果是严重的。

林特茶法并未从根本上改变茶货虚估问题,只不过是对过去政府茶业经营中“遗利在民”问题作了一些改良,推行后“犹以五十千或五十五千算茶百千,则是去虚估加抬未远也”[3](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十八,考一七四)[M].中华书局,1986.,由此它也被人们称为“折中新法”。不过,此法对增加国家茶业收入,将茶税收归京师管理等,确起到了很大作用。“先是收钱七十三万八百五十贯,自改法二年,共收钱七百九万二千九百六十贯”,故此茶法被认为“寔兴利以除害,亦赡国而济民”[4](清)徐松.宋会要辑稿[M].中华书局,1957.(P5324)。直到宋仁宗天圣三年(1025)十二月,淮南江浙荆湖制置使方仲荀等,还在称引真宗至道三年(997)及大中祥符六年(1013)敕,提议茶货销售期限应以真宗时代所定为准[5]曾枣庄,刘琳.全宋文(第 13 册)[M].上海辞书出版社,2006.(P405),可见真宗时期施行的茶政,在后代确实产生了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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