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公平正义理论视角下我国农村治理法治化思考

2019-02-22 04:20
关键词:法治化村干部正义

张 慧 玲

(山西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山西 临汾 041004)

农村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治理法治化的实现是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重要进程,同时也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节点,是国家治理法治化的难点和关键。当前我国农村社会治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制约着社会进步和基层民主发展。因此,迫切需要推进农村治理法治化、现代化,以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健康稳定发展。

一、农村治理法制化相关概念及理论阐释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良好的社会秩序。”可见,公平正义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是人民群众实现自我尊严,有序参与民主政治的通途。因此,公平正义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只有坚持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才能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治国理念。

农村治理是指“政府、乡村社会组织以及村民等利益相关者为增进乡村利益和发展乡村社会而共同参与、谈判和协调的持续互动过程或者状态”[1]。农村治理法治化是指“建立一套以法律为支撑、地方性规范为重要内容的基层治理法治体系。就是在党的领导下,按照法律来管理基层事务,即基层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一切活动依照法律管理,公民的所有行为依照法律进行,使基层的一切事项和可以由法律来调控的活动都纳入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2]。基于上述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当代社会的农村治理并不仅仅是依靠村民进行的自我管理,而是实现了由村民参与、村组织与上一级的党和政府组织作为多元化治理主体的治理,这样的治理模式能有效避免政策实施的随意性。实现农村治理法治化,同时也需要各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来参与村务,如此这样,方能使治理行为井然有序,实现农村公平正义,使治理效果达到最优。

罗尔斯关于公平正义理论的阐述详见于其《正义论》一书,他在本书的前言中写道:“在提出关于正义的理论时,我试图把过去十几年中我所撰写的论文中的思想集中起来,使它们可谓是正义理论的集大成者。在他看来,正义不同于公平,成为一种条理分明的观点。”[3]6但是正义的核心是公平。只有从公平的角度理解正义,才能更好地把握正义的含义。罗尔斯将社会基本结构作为研究对象,力图以全社会而非单个对象为切入点,去消除不平等,构建他的正义王国。在正义原则的指导下,社会全部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自由,同时,所有人拥有的机会也是相等的。这种平等的实现,不是人为的将有利者的优势削弱,而是采取措施增加劣势群体的福利,从而使他们拥有同等的机会选择权。罗尔斯认为,社会个体的天赋不是从属于个人的私有财产,而是全社会的共同财富。所以,在进行整体利益分配时,要综合考虑所有资产,尽可能从相对弱势群体角度考虑问题。在分配结果中实现补偿,以期达到总体的公平与正义。为此,罗尔斯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正义原则即平等自由原则,即“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正义原则是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它强调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一方面,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另一方面,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地位向所有人开放。”对于两个原则的优先性问题,罗尔斯认为第一个正义原则优于第二个正义原则,而第二个正义原则中的机会平等原则又优于差别原则。[4]第二原则服务于第一原则,两者共同致力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罗尔斯在其著作中不仅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并借助社会契约理论完成了对两个原则的程序性证明。他阐明了对于社会基本结构的程序性设计,通过程序性证明方式实现了两个正义原则从理论到实践的转化。程序正义是罗尔斯公平正义理论的核心概念,他在正义论中写道:“公正的法治秩序是正义的基本要求,而法治取决于一定的正当过程,正当过程又主要依靠程序来体现。”[5]这句话突出强调了程序正义独立于实质正义的价值,程序正义是通过法律程序本身而不是其所产生的结果得以实现的价值目标。法律程序是国家相关法律主体在行使权力过程中,依照法律设定,必须严格遵守的关于方式、权限的规定,具有预设性和法定性。当人们严格地遵循这些正义的程序时,就可以很好地避免主观随意性,防止权力滥用,实现法治国家。马克思曾说:“程序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内部的生命的表现。”[6]179没有程序正义就不能建成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

二、农村治理法治化的困境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社会整体法治观念有所提升,但真正实现农村治理法治化还面临诸多困境。

(一)治理主体法治观念淡薄

法治主体是推行法治的实践主体,法治观念是关于法律的知识、思想的综合,体现了对法律现象的认知与评价。因此,法治主体的法治观念直接决定了法制建设的实践成效。村级组织、村民、政府是当前农村治理的三大主体,长期以来,受教育水平的限制以及小农意识的封闭性影响,他们的法律知识相对缺乏,法律信仰缺失,进而影响了农村治理法治化的实现。

1.村干部法治观念模糊。村干部是村级组织的核心,也是依法治理的关键,村干部带头依法行事有助于带动村民懂法、守法、用法。但在实际工作中村干部法治观念模糊,缺少治理权威,很难发挥依法管理村务的带头作用。第一,村干部由于对村务治理法治化的重视度不够,法律知识缺失,思想观念僵化,在日常管理中沿用陈旧的行政思维进行管理,采用“一刀切”的强制、命令等工作作风,缺少民主性和规范性,简单粗暴易引群众反感。第二,部分干部上任之后,过于追求领导做派,官僚气息浓厚,不能切实走进群众,了解群众所思所想,解决关乎百姓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相反,为了树立个人权威,往往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大搞“一言堂”以致脱离群众。第三,由于权力缺少监督,村干部对自身要求松懈,在利益诱惑之下,少数村干部利用手中的公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导致群众对村干部的不信任度上升,进而不配合村务管理工作,极大影响了村务治理进程的推进。

2.农民群众法律意识不足。法律意识的培养依附于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渗透。对法律知识的掌握不仅会影响自身权利的维护,也会影响个人对法律的遵守程度。日常生活中,群众一般不接触法律,面对与他人的纠纷,他们更多的还是依据之前沿袭下来的惯习去处理,如村调解委员会调节或民间有威望的人参与调节或相互报复等。选择这种处理方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数千年的封建习俗在人们心中留下了深刻的烙印,人们普遍认为打官司是丢失颜面、不光彩的表现,致使人们用法律解决问题的热情不高。其次,农村经济基础薄弱,农民收入有限,高额的诉讼成本往往给民众造成极大的经济压力,使得他们望而却步。最后,农村普法宣传的效果不佳,宣传形式单一,贴标语、挂横幅等通常流于形式,未能真正达到宣传的预期目的。

3.基层工作人员人治观念根深蒂固。村民自治制度是我国落实基层民主的一项重要制度,为村民进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提供了保障。由村民通过民主投票的方式选举出代表组成村民委员会,自主管理村内事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更是为这一制度的有序运行提供了法律支撑,一定程度上为实现基层民主清除了障碍。但在实际运行中,这一制度也暴露出一些缺陷。乡镇管理权常凌驾于村民自治权之上,基层政府人员工作思维固化,人治观念根深蒂固,对村民自治制度置若罔闻,往往间接参与农村事务,过度干涉村务管理,甚至农村许多重大事项皆由政府决定,如在村委会选举中忽略民意、干预操纵民主选举等,使得村民自治制度成为空中楼阁。

(二)治理过程规范化缺失

农村治理法治化的实现不仅需要治理主体依法治理,也需要确保治理过程的规范化、法治化。治理过程是治理主体参与谈判协商的互动过程,实际上是利益各方的讨价还价。因此,为保证各方利益,我们制定了相应的制度来保证结果的公平性。但在治理过程中依然会出现各种问题,导致治理过程混乱。

1.选举过程中出现恶性竞选,胜选后脱离群众。民主选举是保障村民利益的重要举措。意在由村民自主选出代表管理集体事务、行使公共权力,以维护自身利益不受侵害。但是若对选举过程不加以规范,任由其发展,很可能产生对群众不利的结果。在实际运行中,少数候选人为了争取村民的选票支持,不惜花费大量金钱给村民“送福利”、买选票,甚至出现利用恶势力威胁选民的现象,导致真正想带领村民脱贫致富的候选人落选,通过这种方式选出来的村干部,胜选后往往不是为村民利益着想,而是想办法利用手中权力为自己谋私利。村干部本应按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然而村干部选举中出现的恶性竞选,却成为农村法治化道路上的一大障碍。因此,如何让村民真正选举出能带领大家走向共同富裕的村干部任重而道远。

2.农村治理与乡镇治理接轨,缺乏群众参与。国家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促使办理各类事务都能有法可依。村民办理各类事务如上户口、办医保、低保等都要依照规定程序进行,避免托关系找人办理现象再生。然而,各种事务的办理离不开法定程序及行政部门的层层审批,这就出现了“乡政村治”的治理结构,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后,“乡政村治”的治理结构逐渐转变为“县政乡派村治”的治理结构。[7]乡镇政府成了县一级政府的延伸,乡镇干部转变为县级政府政策的执行者和对村治的指导者,在政策执行和指导的过程中,村民自治逐渐异化为村干部依乡镇政府治理。由于乡村财政受制于乡镇政府,如:扶贫资金没有乡镇部门审批不可能上报,而资金下发是从上到下逐级到位,村里每一笔支出都需要乡镇农经所审核批准,原先的村会计转变为如今的村报账员。因此,乡镇政府习惯于用行政权力介入村务管理,导致村民委员会日趋行政化,村干部在处理与乡镇政府关系时格外审慎。对于乡镇号令,村干部一般都积极响应。村干部已不是村民的干部,更多的是乡镇的下属,在乡村治理中往往曲意逢迎讨好上级,而排斥村民的政治参与,也很少关注村民的真正需求而去为村民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村民自治已沦为理论上的自治,成为缺乏村民广泛参与的乡村治理。

(三)农民信访事件频发

农民信访事件频发是农民维权的一种表现,不仅反映出公民的监督意识和维权意识增强,同时也反映了权力的非法使用行为居高不下,农村治理法治化推进过程中的矛盾突出。这种状况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治理法治化的实现,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1.越级上访现象经常出现。随着城市化进程加速,农村的土地被国家、集体或私企征用现象普遍,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而土地征用牵涉的利益关系较为复杂,其核心矛盾是各级政府、村委与民争利,补偿标准老旧,与实际情况脱离,转手给开发主体的价格远远高于给村民土地补偿的价格,若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社会矛盾,损害村民自身利益。另外,村民反映的问题还包括土地流转资产流失问题、村干部公款吃喝、贪污受贿问题等,面对这些棘手问题,基层政府若处理不当或处理结果不能满足群众诉求,村民为了寻求解决问题之道,便会越级上访扩大声势,以引起相关部门重视。村民越级上访反映出了法治化进程中由于行政监督制度不完善,人们不得不采取一些非常规方式来维护自身利益。如何让农民更好地维权,减少越级上访事件发生,这就要求我们不断推进农村治理法治化,使各项事务的处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截访及打击报复时有发生。为了防止上访群众扰乱社会秩序事件的发生,相关部门会格外重视越级上访群众的一言一行,相关部门会采用截访、打击报复、监视行踪等非法手段来阻止群众越级上访行为的发生。这种截访、打击报复行为不仅会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不符合依法治国的理念要求,同时也会极大地影响政府自身形象及权威的树立,也不利于群众正当利益及诉求获得合理满足。当农民的相关利益问题通过正常渠道反映得不到合理解决时,农民对上访和法律就不再抱有希望,他们就会拒绝以合法方式维权。相反,他们会用非正常手段及途径引发群体恶性事件发生,以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关注。久而久之,当村民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维护时,便会消解合法维权热情,进而转变为政治冷漠与不信任,这将不利于政权的巩固和发展。

三、影响农村治理法治化的深层原因

经过探究分析我们发现,当前影响农村治理法治化进程的因素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官本位思想”作祟,治理观念落后

中国是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历史的国家,在这一漫长的历史演化过程中,推崇皇权至上,皇帝之下由各级“父母官”来管理地方事务,独揽一方霸权,并辅之以儒家思想来推行文化管控。[8]致使“官本位”思想意识浓厚。官本位是一种以官为尊的价值观,在这种思想意识影响下,群众把官员看得高高在上,为官者自己也觉得优人一等。在广大农村更是如此,村民意识不到村干部只是自己选举出来的代理人,自己才是国家的主人。为官者更是忘记了自己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忽略了人民公仆的身份。部分领导干部甚至利用手中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抛之脑后,引起人民的不满甚至仇视。久而久之,人们便形成这样一种思想:有钱不如有权,依法办事不如托关系找人办事有效。在这种思想的弥漫之下,依法办事沦为一纸空文,农村治理长期处于人治状态,法治观念很难深入人心。

(二)市场经济脆弱,经济发展滞后

从实践看,在广大农村地区,市场经济发展还不是很完善,大部分还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过渡阶段,在由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过程中,由于缺少充分的资金支持和政策倾斜,以及完备的法律条例,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缓慢,经济基础还很薄弱。[9]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但用农村脆弱的市场经济去承载作为法治的上层建筑,结果不言自明,落后的经济现状定会成为农村法治化推进的绊脚石。首当其冲的就是问题解决方式的变化,当村民与他人发生纠纷时,一旦选择用法律的手段去平息,就意味着必须面对高额的诉讼费用和漫长的审判程序,因此,他们不得不通过法律之外的其他途径去化解。其次是对法律法规的认知水平,匮乏的物质条件将直接导致教育投入不足,导致农民缺乏对法律的充分了解和扎实运用。因此,农村经济发展的滞后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农村治理的法治化进程。

(三)法治宣传不到位,村民知之甚少

法治宣传是农民知法、懂法、守法的重要途径。长期而有效的法治宣传不仅可以形成浓厚的懂法守法氛围,在潜移默化中培养村民学法用法的能力,也可以使村民充分明晰自身的权利,在村务治理中监督村干部依法办事。[10]当前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农村地区由于基础设施不完善、生活出路单一,为了让子女享受优质的教育资源,拥有充足的就业机会,所谓的“精英”农民选择进入城市生活,导致农村人口流失严重。留守村民由于文化层次差异大、组织程度较低,对法治宣传也是置若罔闻。同时,村干部为了完成工作、方便管理,法治宣传流于形式,宣传方式老套单一,或广播宣传,或拉条幅、发传单,并不关注法治宣传成效。而面对真正需要了解法律的群众,村干部由于害怕激化矛盾,又不敢宣传。另外,村民长期受小农意识的支配,民主自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对除自身以外的事情缺少关注度,法律知识知之甚少,甚至视法律为可有可无,认为只要自己安分守己,法律和自己就没有任何关系,这种思想不仅影响了自身法律知识的获得,同时也扼杀了法律素质的培养。

(四)监督体系不完善,维权渠道不畅通

越级上访现象频发,反映出群众维权渠道不畅,其根源在于监督体制的不完善。按照村民自治制度的理论构想,为了方便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在村一级组织实行由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农村居民自治制度,由村民独立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项基本权利。其中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保障,即村民有对村干部行为和村委会工作的监督权力。具体包括两种形式:第一,实行村务公开,将村内各种公共事项和经费使用状况定期公示,接受村民监督。但有时为了应付检查,村委会会把各种公共事项和经费使用状况贴在公示栏,拍照留存后立即取掉,且公开的内容不全面,数字不真实。第二,村干部需定期述职,村委会也要按时向村民代表大会汇报工作,共同接受村民评议。但在当前村民自治制度的实践中,村民自治逐渐演化为村委会自治,村委会不仅掌控着农村的一切公共资源,还把控着与上级行政机关交往的权利,致使村民出于“无权”地位,在公共资源分配、征地拆迁补偿等问题上无法进行有效监督,因此民主监督形同虚设,村民难以发挥监督作用,监督体系的不完善或监督无力势必导致干部不作为和乱作为。

四、实现农村治理法治化的路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路径中,要创新乡村治理体系,走乡村善治之路。善治即良好的治理,农村地区的良好治理离不开法治化的推进。

(一)注重社会公平,加快农村经济振兴

改革开放以来,如何既能注重效率又能兼顾公平,是我们不断改革与完善分配方式的重中之重。然而现实中贫富差距拉大,城乡发展失衡,这促使我们反思如何更好地处理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关系。

罗尔斯在公平正义理论中指出,效率应以公平为基础,只有建立在公平之上的效率才是真正的效率。农村治理法治化若想取得新进展,必须要加快农村经济振兴,注重社会公平。农村经济的繁荣发展,有利于人综合素质的提升,也为民主法治建设提供良好的物质前提。以乡村振兴战略为指导,充分挖掘农村地区蕴含的巨大发展潜力,促进城乡融合发展。首先,对于具有区位优势和市场条件的农村地区,要深入贯彻产业扶贫,把“一村一品一主体”作为主要抓手,使每个贫困村都能拥有特色产业及产品,有带动脱贫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农业供给侧改革为主线,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培养农业科技人员,增加农产品科技投入,坚持科技兴农。其次,坚持贯彻“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发展理念,建立创业孵化基地,鼓励引导大学生回乡创业,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新生力量。最后,在条件较为恶劣的农村地区,扎实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为身居危房的农户新建住房,改善居住条件,保障基本生活需求。同时加强劳动技能培育和提升,通过培育农户新的工作技能,从源头解决农户生存问题,以实际行动实现社会公平。

(二)增强法治观念,加强法治平台建设

提升治理主体法治观念是推进治理法治化的前提基础,加强法治平台建设是实现法治化治理的有力保障。罗尔斯说道:“我所探讨的范围仅限于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一种法律被严格服从的情况,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公平正义才能更好地实现。”[3]7法治化是公平正义的基石,只有在法治化得到落实的基础上,公平正义才能更好地实现。推进农村治理法治化,首先要弘扬法治精神。村委成员是法治化推进的主要责任人,不仅要以身作则,切实维护村民利益,做农村治理法治化的带头人,以严要求和高标准来规范自身行为,使村务治理活动严格按照法律规范进行。更应该在提高村民法治意识上面想办法、下功夫。其次,建设网络法治宣传平台。通过“两微一端”搭建法律知识普及平台,以网络为推手宣传法治理念,满足人民对法律知识的渴求。最后,重视线下宣传平台建设。除了采用传统的拉条幅、出板报、宣传片等形式,也可以邀请法律专业人员定期开展法律咨询活动,为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展示法律维权效果,使村民能深刻感受法律在日常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三)健全立法体制,完善农业立法

农业立法是规范农业生产、指导农村发展的重要支撑。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农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为促进农村经济的繁荣提供了法律支持。但是,随着农村经济形势的改变以及对农业发展要求的提高,农业立法体制逐渐暴露出一些弊病。如:立法层次低、与实际相脱节、实践在前理论在后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农业立法无法更好地服务于农村的经济建设,从而对农村治理的法治化产生消极影响。

罗尔斯认为合理分配是实现正义的重要途径,由于人类欲望的无限和生存空间、生活资源的有限,我们需要制定相应的规则来实现分配的正义。规则的缺失是问题产生的根源,失地农民聚众上访最主要的原因是法律制度没能为农民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和支持。要想真正维护农民权益,就必须健全相关体制、完善农业立法,为农民权益维护提供法律依靠。[11]当前,我国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存在严重缺陷,导致土地在流转以及被征用时,农民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因此,我们应以2013年实施的新《农业法》为龙头,健全农业法规体系,以期实现以法治农。首先,可以定期开展国际农业立法交流大会,邀请他国专家学者给我们分享优秀法律体系,或派驻相关立法工作人员外出交流考察,借鉴先进农业立法经验和技术,最终通过多方合作和学习促进立法完善。其次,农业立法必须立足我国国情农情。以免出现水土不服、事倍功半的情况。最后,注重农业立法的实操性。注重立法层次性,不断完善实施细则,使村民维护权利有法可依,村干部执行政策有法必依,农村治理的法治化才能指日可期。

(四) 严格依法行政,完善民主监督体制

村干部是村级治理的主导力量,是落实国家惠农政策的直接执行者,是人民利益的代言人。因此,村干部在村级事务处理中是否拥有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直接影响到农村治理法治化目标的达成。然而,由于村干部的文化水平和法治观念的局限性,在日常管理中常出现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这种人治现象,严重影响了村民法律信仰的建立。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这样表述,公正的法治秩序是正义的基本要求,而法治取决于一定的正当过程,正当过程又主要通过程序来体现。程序正义是不同于实体正义的存在,它排斥主观随意性,要求严格按照法律限定的程式完成工作,对实现权力制约起到积极作用。长期以来,在法治建设中我们常常忽略程序正义的价值,为执法者权力寻租留下空间,影响了农村法治水平的提升。因此,贯彻程序正义、严格依法办事,第一,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通过细化村民民主权力实现村民自治权力的强化,通过对违法行为处理机关、处理程序、处理程度的完善达到对村干部权力行使的规范。第二,农村基层干部主动提高自己的法律能力,严格依法办事,提高工作效率,主动承担法治责任,坚决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第三,定期组织村干部开展法律知识讲座,或安排专业法学人员分批次对村干部进行培训,更新法律知识。另外,也可将法律知识纳入村干部工作考核范围,与待遇挂钩,激发村干部法治潜能。第四,切实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作用,激发村民参与村务管理热情,对村干部的违规行为进行及时监察,有效预防人治现象出现。第五,加强行政监督立法,建立包括内部监督、舆论监督等在内的全方位监督体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使违法行为无处遁形。[12]

(五)落实司法正义,培育民众法律信仰

司法正义是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村民树立法律信仰的关键环节。司法公信力的缺失带来的不仅是政府权威的弱化,更使农村治理法治化工作难上加难。当前,村民在权利受到侵害之后不愿寻求司法援助,究其原因,除了诉讼成本高、诉讼程序烦琐、法律能力有限外,关键在于对审判的公正性存疑,这是法律信仰缺失的直接表现。所以,落实司法正义、重塑民众法律信仰势在必行。

罗尔斯通过对程序正义理论的详细论述,将程序正义提升到一个至关重要的高度,警醒我们在追求实质正义的过程中,程序正义也是不可或缺的,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然而,我国目前过分依赖实质正义,程序工具论盛行,将实体价值的判断标准作为衡量程序价值的尺度,片面追求事实证据,错误地将客观事实的诉讼理念作为裁判标准运用到审判实际当中,从而影响了实质正义的真正实现。保障司法公正,使村民愿意寻求法律援助,要求我们以人为本,加强程序正义建设,完善司法审判机制,加快实现起诉权与审判权的分立与制衡;大力贯彻司法独立精神,加强司法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保持法官中立性和程序参与者的平等性;促进司法体制建设,逐步改善体制弊端,提升准入门槛,严格把控司法工作者的任用标准,培养品学兼优的优秀人才进入司法队伍;定期开展法律下基层活动,对于存疑案件或冤假错案及时更正,就地办案,为村民提供及时的法律服务;加强对司法人员的监督,建立完善的监督体系,对司法寻租现象加大惩处力度,建设一支纯洁公正的司法队伍。[13]

综上,实现农村治理法治化是一项系统工程。其中,发展农村经济、实现分配公平是基础,落实程序正义、加强法制建设是保障,只要大家共同努力,让法治成为一种“国家信仰”,农村治理法治化的目标必将早日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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