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信用体系“分”与“合”之利弊析

2019-02-23 08:58林钧跃
中国信用 2019年2期
关键词:诚信信用体系

林钧跃

近几年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推进可谓突飞猛进,政府的推动力度和建设速度都是前所未有的,失信惩戒机制中的政府联合惩戒部分、各类信用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和体系运行的规则软环境建设等方面均成绩斐然,诸多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措施落地后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19年,政府对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的执行逐步进入经验总结阶段,下一个五年建设规划的研究工作应该适时启动了。也就是说,对于社会信用体系的设计和建设工作,一个新窗口期开启的时间点临近,如何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推向深入,包括决定推进方向和推动模式,都需要得到理论支持,乃至于需要取得理论上的突破。当然,外部性因素也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运行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例如与社会治理衔接、本届政府的机构变化和国际关注增强 等。

尽管社会信用体系的理论研究已经开展整二十年了,在实践上也经过若干次转折,但许多重大理论问题尚待解决。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分”与“合”的问题就是一个重大理论问题,它主要涉及社会信用体系的推进方向和方式,极有必要在启动下一个五年规划制定工作之前辨析清 楚。

“分”

所谓的“分”,是指拆分现下运行的社会信用体系,从现行的社会信用体系中拆分出一个“社会诚信体系”。也就是说,将体系拆分成为“社会信用体系”和“社会诚信体系”两个体系。

拆分后的“社会信用体系”会回归“传统”,以“信用是可以用货币单位直接度量的”的定义进行功能划分,以信用管理理论和信用经济学作为理论支撑。在实践上,这个功能缩小了的社会信用体系可专门用于解决契约经济类的市场交易信用风险控制问题,信控领域覆盖金融信用和非金融信用两大部类。所指的金融信用主要包括企业信贷、消费信贷、企业债、金融衍生品、P2P准金融及各类草根金融服务,还包括非银金融类的信用保险和商业保理服务等。非金融信用则主要包括企业赊销赊购、企业换货、公用事业缴费等类别的交易信用活动。

另外,这个体系还应承担解决信用投放问题,主要包括对金融信用工具投放量的宏观调控、投放方式的公平性监管、提高投放效率和改进投放效果等,以及对企业赊销赊购方式和企业换货平台的监管。在现行的“大社会信用体系”之中,拆分出来的社会信用体系功能缩小了,仅覆盖四大领域之中的商务诚信领域和部分社会诚信领域,增加的功能是在信用投放领域。这样的回归之所以能被冠以“传统”,即它的信控任务和运行机制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世界上所有市场经济国家都或多或少采用上述方法,其工具和方法是国际共通的。

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对发挥上述缩表功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运行将是顺理成章和简而易行的。在信用信息基础设施方面,我国是世界上独一无二建有的两个公共征信系统的国家,两个系统分别是由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负责运行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由国家信用信息中心负责建设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它们正好能对应拆分进行合理分工。

在政府方面,经年运行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属的“经济信息中心”已经相当成熟,可用作服务社会信用体系的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征信行业和信用评级行业为代表的信用服务业也拥有诸多大大小小的信用信息库或交换平台,在发挥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和形成数据环境上,它们既可以为“主”,也可以为“辅”。

另外,在市场上新兴的大数据机构开始走向成熟,例如BAT系的大数据环境更可以用于支撑企业赊销赊购。在解决融资难情况下为民营企业自救而生成和运行的企业换货平台方面,它们最具平台建设和解决信用风险控制问题的条件。在政府领导和监管机制上,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负责金融信用部类的信用监管是当仁不让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信用监管司和商务部的市场秩序司宜负责对非金融信用领域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和领导建设工作。相对而言,社会诚信体系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新体系,它对于我国的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和社会道德重建的意义重大,对于重塑中华文明和建立文化自信意义深 远。

当然,社会诚信体系适用于解决那些“不能用货币单位进行直接度量的诚信问题”,例如老赖、食品安全和霸座等众多涉及社会公德的问题,它的理论支撑来自于政治学和社会学。

也就是说,社会诚信体系的作用范围覆盖现下的政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三个领域。

推进城市信用体系和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仍该是长期的建设主线,向虚拟网络空间和意识形态领域深入该是推进方向,尽快打造新型诚信教育工程是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向国际延伸也是该考虑的问题。作为一个体系,社会诚信体系运行也需要信息基础设施提供支撑,国家信用信息中心负责建设和运行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适合于服务社会诚信体系,而且它已经初步建设成型。

在政府领导机制方面,可继续采用现行的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只需要对成员单位进行少许调整,仍由发改委牵头负责。

在技术支持方面,脱胎于商务部和原国资委的诚信评价行业可以专注于服务社会诚信体系领域,不再与资本市场上的信用评级业掺和与争论,让城市政府、行业协会和广大民众不再因何类机构适合承担体系设计和建设而困惑。

近一两年来,在社会信用体系所需要发挥的功能方面出现了诸多的外部影响因素,例如国务院机构重组、政府进行放管服改革、社会治理制度创新、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应对外国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关注和疑惑、对外资开放信用评级市场等因素,似乎让拆分现行的社会信用体系有了更强的依据。当然,如果能将现行的社会信用体系如此拆分,在体制上完全该是没有问题的,还会使信用立法工作的难度将会大大降低,信用服务业的技术分工将趋于合理。

特别是,拆分能使社会信用体系的国际理解和形象问题有了解决之道,更易于让国际理解社会信用体系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工程。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方法,社会信用体系可以技术化和模式化,是任何国家都可以采用。

“合”

但是,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利和弊是个共同体的两面,凡事有一利必有一弊。所以,在理论上才有了“合”的提法。

所谓的“合”,是考虑到让社会治理功能得以在社会信用体系平台上发挥,让社会信用体系成为社会治理的工具。

这样做能将前期的社会治理功能技术化,便于社会治理的措施落地实施。当然,即使将现行的社会信用体系进行拆分,其中的社会诚信体系或可专门用作服务社会治理的工具,而社会信用体系也是要服务于社会治理的,主要在于防范由金融活动引发社会群体事件和保证信用投放的公平正义。

总之,在社会信用体系理论问世20周年之际,在新一期规划窗口期开启之前,理论研究需要走在前面,社会信用体系理论体系需要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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