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发展大事记

2019-03-01 00:07本刊
人民调解 2019年9期
关键词:司法局司法部乡镇

本刊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之根、厉行法治之基,作为司法行政机关最基层单位,负责协调推进辖区内基层法治建设,统筹提供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在促进和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司法所前身:司法助理员。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在乡镇、街道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基层人民政府设置了司法助理员职位。文革期间,司法助理员随着人民调解工作的破坏几近消失。1981年6月,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京、津、沪、穗、汉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纪要》,提出了“配齐司法助理员”的要求。同年11月,司法部出台《司法助理员工作暂行规定》,明确“司法助理员是基层政权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人民公社(镇)、街道办事处设专职司法助理员。在人民公社(镇)、街道办事处和县(区)司法局( 科)的领导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进行工作。”此后全国各地在农村乡镇和城市街道陆续配备司法助理员。1982年政法7 号文件,将全国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系统编制单列,司法助理员从政府机关分离出来,列入政法编制。

——司法所萌芽阶段。改革开放初期,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迫切需要,上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中,部分地区在乡镇创建以司法助理员为骨干的司法办公室,开展人民调解、法制宣传、基层法律服务等工作。1987年,司法部在全国乡镇法律服务工作会议上,充分肯定并大力提倡这一做法。此后,一些地方将司法办公室更名为司法所。

——司法所初创阶段。1988年、1990年的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要求有条件的乡镇要建立司法所。1996年6月,司法部召开司法所建设经验交流会,出台《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明确“司法所应当建成县区司法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承担协助基层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工作;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代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民间纠纷;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和帮教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等八项职能。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三定”方案,赋予司法部指导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基层司法所的职能。

司法所旧貌换新颜。图为河南省濮阳县司法局习城司法所改建前后

安徽省霍邱县司法局彭塔司法所改建前后

——司法所发展阶段。2001年5月,中央编办、司法部联合召开会议并印发《关于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机构改革座谈会纪要》,要求精简机关、充实基层,加强司法所建设。2003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加强“两所一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建设。2004年—2012年,在国务院国债项目建设资金和财政部政法装备资金的支持下,全国司法所建设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司法部先后在江西、吉林、广西、宁夏、湖北、天津等地召开全国司法所建设工作会议,通过新建、改建、扩建、合建等方式建成一大批满足基层司法行政工作需求的司法所,从根本上改变了司法所无办公用房、无办公设备的状况。期间,司法部依据《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中西部地区公安派出所、乡镇司法所、人民法庭建设规划》制定了《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并将社区矫正纳入司法所职能。

——新时代司法所建设。2018年9月,司法部在四川省成都市召开首次全国司法所工作会议。会议决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司法所建设要把握坚持党对司法所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司法为民;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依法履职,严格管理;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五个原则。充分发挥指导人民调解提质升级、统筹提供基层公共法律服务、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严格履行刑事执行四项职能。加强司法所法制建设,起草《司法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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