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做好新时代人大监督司法工作

2019-03-02 09:14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人民之声 2019年12期
关键词:司法机关执法检查检察官

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场深刻变革。这次机构改革中,党中央把人大机构纳入其中统筹考虑,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人大工作的高度重视,是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人大工作的重要举措。机构改革后,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更名为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其职能更为集中,也更具专业性。监督司法工作是监察司法委的重要职责之一,也是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做好新时代人大监督司法工作,应当弄清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何为人大监督司法工作,人大监督司法工作应当监督什么。二是为何要开展人大监督司法工作。三是当前人大监督司法工作存在哪些问题。四是如何进一步做好人大监督司法工作。

准确把握新时代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定义与内涵

机构改革后,监察司法委的对口联系单位包括监委、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共六个单位。除监委外,人大对其他五个单位的监督是否都属于监督司法工作的范畴?参考近几年有关省市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制度规定,目前实践中主要有两种看法。一种认为监督司法工作即对法院、检察院的监督,如河北、广州、厦门等省市。另一种认为监督司法工作是对公检法司、国家安全机关司法工作的监督。但对司法机关的范围界定有所不同,如山西省将前述五个单位界定为司法机关。湖北省将法院、检察院界定为司法机关,将公安、国家安全及司法行政机关界定为具有司法职能的机关。在我国,司法机关主要是指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履行刑事侦查职能时行使司法权;国家安全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立案侦查时行使司法权;司法行政机关是政府对司法领域的有关事务进行行政管理的专门机关,同时行使刑罚执行权。可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分别履行相应的司法职能,与法院、检察院共同构成国家完整的司法体系。因此,人大监督司法工作应当定义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机关(即法院、检察院)和具有司法职能的机关(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司法工作或者与司法有关的工作开展的监督。

协助常委会开展监督司法工作,是监察司法委从原内务司法委承接下来的重要职责,这不是简单的延续,是新时代赋予人大监督司法工作新的内涵。党中央印发的机构改革方案明确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提高司法公信力,更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新时代人大监督司法工作要牢牢抓住保障司法职能正常发挥和司法权力正确运行这个重点,继续加强对司法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切的司法领域突出问题的监督;要紧密配合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步伐,准确把握当前监督工作的重点和方向,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的体制机制性问题、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实情况、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及司法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等相关问题加强监督,在监督中体现支持,在支持中做好监督,推进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要配合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改革的步伐,进一步研究加强对法官、检察官的监督;要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要求,加强对“两院”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从源头上推动“两院”提高司法公信力。

深刻认识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重要性

一段时间以来,学术界和实务界对人大监督司法工作存在一定程度的认识误区,如监督干预论、监督无用论等。做好新时代人大监督司法工作,我们必须正视这些认识误区,强化思想引领和理论武装,不断增强认同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做好人大监督司法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就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指明了新时代人大工作的正确方向,拓展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科学内涵、基本特征和本质要求,形成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总书记的重要思想,主要内容集中体现为“十个坚持”,其中一个坚持就是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总书记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原则和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就是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都要受到制约和监督,人大就是要对“一府两院”起监督作用,要坚持监督和支持相结合,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督司法工作,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

做好人大监督司法工作,是加强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的必然要求。总书记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宪法明确规定,“一府一委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分别规定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级法院、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监督法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的具体方式作了规定。可见,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必须依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和法律履行职权。人大监督司法工作是宪法法律的制度性安排。宪法法律关于人大与司法机关关系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司法权的人民性、国家性以及国家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和制约。

做好人大监督司法工作,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形成严密法治监督体系的必然要求。总书记指出,必须抓住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总抓手,努力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人大监督“一府一委两院”,是构建严密法治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监督司法工作,具有其他监督形式不可替代的优势:人大既可以对司法工作进行事中监督,也可以事前监督;既可以对司法制度运行等体制机制问题开展宏观监督,也可以通过履行撤职、罢免权,对严重违法违纪的法官检察官进行微观监督;既可以对具体工作进行监督,也可以对“两院”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既可以直接监督司法工作,也可以监督检察机关有效行使法律监督权,以“借力打力”的方式来对其他司法工作进行监督等。可见,人大监督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具有全局性、权威性。要将人大监督与其他形式的监督有机统一起来,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共同推动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当前人大监督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监督选题的针对性不强。监督司法工作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对司法机关的工作了解不充分、信息不对称。由于对情况不掌握,使得难以全面把握司法机关的工作重点,难以找准司法工作的薄弱环节,从而影响了监督选题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二是刚性监督方式运用不多。监督法赋予人大的监督方式有7种,监督司法工作中用得比较多的是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3种,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较为刚性的监督方式用得比较少。对这些监督方式,什么情况下使用、如何使用,实践层面探索不多,制度层面总结不够。

三是执法检查的实效性不强。人大既是立法机关,也是监督法律法规实施的权力机关。开展执法检查,应当成为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一个重要方式。但这项工作当前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对执法检查的性质和定位把握不准,将执法检查与党委政府的“工作检查”“工作督察”相混同,针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特点不突出;检查前准备工作不充分,检查重点不明确;检查起来存在走形式、走过场,“蜻蜓点水”“盆景式检查”的问题;检查力度不够,明察多、暗访少,一定程度存在“粗、宽、松、软”等问题;检查报告与一般的调研报告、工作报告相混同,没有聚焦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查找问题,提出意见针对性不强等。

四是对法官、检察官的监督不足。人大依法行使对法官、检察官的任免权,但实践中,这种任免权往往流于形式,存在形式任免、程序任免等问题。此外,当前多数人大对法官、检察官任后履职行为的监督都较为薄弱,部分人大对此仍处于空白状态。

五是跟踪监督的力度不够。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报告的审议意见、执法检查报告提出的意见、专题询问提出的问题等,司法机关究竟落实得怎么样、问题解决得怎么样,目前还缺乏有效的跟踪评价机制,在做好监督“后半篇文章”上下的功夫不够,从整体上影响了监督司法工作的权威和实效。

进一步做好新时代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几点思考

做好新时代人大监督司法工作,要按照“正确监督、有效监督”的原则,切实做到“五个坚持”:一是坚持党的领导。要以有利于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为根本,从党和国家事业大局出发谋划和推进监督司法工作,坚持重大事项、重要工作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通过监督推动落实党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二是坚持依法监督。必须坚持“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守法定程序”的原则开展监督,不缺位不越位,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三是坚持问题导向。要突出监督重点,把监督工作着力点聚焦到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突出问题以及司法机关工作的薄弱环节上来,做到围绕中心、突出重点、解决问题。四是坚持探索创新。要在用实用好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常用监督方式的同时,积极探索创新监督司法工作的方法和手段,不断增强监督刚性,提高监督实效。五是坚持监督与支持相统一。要寓支持于监督之中,既要一针见血地指出工作中的不足,又要帮助司法机关解决实际困难,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形成解决问题、改进工作的合力。同时,就如何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监督司法工作,提出如下几点思考。

一是增强监督选题的针对性。要监督工作效果好,选好题、选对题至关重要。就监督司法工作而言,要找准司法工作的薄弱环节,增强监督选题的针对性,深入了解掌握司法机关的工作情况是基础和前提。为此,必须进一步拓宽和畅通信息来源渠道。一方面要完善与司法机关的日常联络沟通机制,建立司法机关定期向人大报告重要工作、重大事项制度,探索建立监督司法在线平台,解决人大与司法机关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另一方面要注重收集各方意见、倾听群众呼声。要疏通信访渠道,做到民有所呼、人大有所应。要加强对群众来信来访的综合分析,从中研究梳理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带有共性的某一类司法案件,在解剖麻雀中发现共性问题、查找薄弱环节,并以此作为监督选题的重要依据。

二是创新监督方式方法。加大专题询问在监督司法工作中的运用,在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或开展执法检查时组织开展专题询问,确保专题询问问出力度、问出权威、问出实效。依法做好对“两院”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进一步加强对“两院”规范性文件备案范围、审查程序及标准等问题的研究和把握,努力提高审查能力和水平。积极有序探索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方式,不断增强监督的刚性。完善监督司法咨询专家制度,充分发挥咨询专家在监督司法工作中的参谋助手和智力支撑作用。完善监督司法工作制度,对监督的基本原则、监督主体、监督对象、监督事项、监督方式和工作机制等作出细化规定,增强监督的可操作性,进一步创新和规范监督司法工作。

6月25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玉妹率监察和司法委员会、部分省人大代表到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调研。 (珊玮/摄)

三是增强执法检查的实效性。要更新执法检查理念,改变旧观念、旧习惯,正确把握人大“执法检查”与党委政府“工作检查”“工作督察”的区别,牢牢抓住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开展检查,使执法检查更好地体现人大工作的特点;要深刻认识到执法检查不是做工作指导,而是要压实检查对象落实法律法规的责任;执法检查不是对整个工作领域的全面检查,不是检查工作质量好坏,而是重点检查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要做好执法检查前的准备工作,认真调查研究,找准检查重点,做到有的放矢。实施检查时要紧扣法律规定,一个条款一个条款对照检查,把法律制度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充分发挥出来;要坚持问题导向,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积极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估、加大暗访暗查力度、吸收人大代表参与等方式找准查清问题,敢于较真碰硬,避免“盆景式”检查,防止蜻蜓点水、浮于表面。要写好执法检查报告,总结情况要全面,查摆问题要到位,提出意见要管用,使执法检查报告成为推动法律法规更好实施、完善法律法规制度的重要依据,不断增强执法检查的实效和权威。

四是积极探索对法官、检察官的监督。通过参与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惩戒委员会相关工作,研究探索将法官检察官遴选制度与人大对法官检察官任命制度衔接起来,将法官检察官违纪违法查处、办案过错责任认定及惩戒与人大启动撤职、罢免程序衔接起来,进一步加强对法官检察官的任前任后监督。探索通过组织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开展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工作,定期听取“两院”人事任免和司法队伍建设有关情况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对法官检察官履职行为的经常性监督。

五是加大跟踪监督的力度。监督有没有实际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做好监督“后半篇文章”。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或开展专题询问后,要逐项细化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及时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督促其抓好整改落实;对报送的研究处理情况不符合要求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可要求“一府两院”继续整改并报送落实情况。要积极探索对司法机关落实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情况开展满意度测评。对监督工作中发现的一些短期内无法解决的难点问题,应持续跟进,一督到底,务求实效。■

猜你喜欢
司法机关执法检查检察官
“第三方评估”助力执法检查提质增效
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办法印发
擎起“法律巡视”利剑
2013—2017年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项目汇总
三个女检察官一台戏
双十一,单身检察官是怎样炼成的
中国审计署:2015年逾二千人遭撤职停职处理
浅析主诉检察官指导自侦案件侦查机制的构想
注重在提高执法检查实效性上下功夫
上海检察机关第一届“十佳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