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群主义与个人主义争论的实质与启示

2019-03-05 04:38张志华
关键词:罗尔斯个人主义社群

张志华

(盐城工学院 经济管理学院,江苏 盐城 224051)

如果说西方文化传统是以个人主义精神为主流的文化传统,20世纪在罗尔斯出版了以个人权利为基础的《正义论》[1]一书后,却出现了不同意这种观点的争论者,他们被称为社群主义者。本文基于桑德尔、麦金泰尔、泰勒和瓦尔泽四位社群主义代表人物著作,发现他们与罗尔斯等人的争论,在价值观上并没有根本分歧,不同的观点主要体现在方法论上,也就是不同意罗尔斯以一种理性建构的方式抽象解读西方个人主义价值观,而社群主义者对西方历史的研究,恰恰呈现出西方个人主义价值观得以不断形成的历史过程。本文首先论述他们争论的实质,然后结合中国儒家文化传统的内核,在比较中简要指出中西文化在价值观上的关键区别所在。

一、社群主义与个人主义争论的实质

社群主义对罗尔斯这种个人主义观念提出方式的批评,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辨析。一是在方法论上,认为罗尔斯论证的逻辑内部有裂痕,不能自圆其说,他们对罗尔斯所主张社会制度应该基于的两个正义原则可能没有多大异议,或者暂时可以悬置不论,但对其论证逻辑是不满意的。这一点上,桑德尔的表述最直接[2],他对罗尔斯所谓的“自我”论述,认为是空洞的,而要使之有血有肉,就必须基于某个场景来理解。一旦基于某个场景,即意味着自我的选择能力受到限制,自我的价值实现受到限制。而且,个人不可能天生就具有某种价值观念,个人总是生活在某种具体时间、地点的社群之中,以地方性,历史性抽象地论述个人主义价值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信的。第二点是价值观上,就是对个人主义所带来的副产品——社会共同价值的分裂感到不满意。通过对理想社会的道德价值诉求,希望对个人主义价值观进行某种程度的矫正。这一点上,麦金泰尔的呼声最高[3]98。麦金泰尔所传达的思想是价值性的,或者说是规范性的,即美德已经失去,应该重建美德,追寻美德。至于泰勒和瓦尔泽,前者从历史后者从现实出发,认为个人价值的确立和理解实际上都是有背景的而不是抽象的、普遍的原则能够解决得了的。所以他们的研究既有价值观上,也有方法论上社群主义的含义,而不像桑德尔和麦金泰尔那样特点鲜明。

泰勒的理论表明[4],主张权利优先于善没有错,主张自由主义的价值观也没有错,错的是把这种主张看作是一种中立的价值观,把这种社会中的人的自律和选择看作是人类社会自我的、永恒的、绝对的本质体现。从历史发展的过程看,应该清楚地认识到这仅仅是人类对自我价值认识的某个片段,是各种认识主张和价值判断中的一种,它既非中立也非终结。泰勒在梳理个人价值道德认同的过程中,隐含着一种失落和悲凉的情绪。瓦尔泽的论述非常具体[5]1-5,提出了为了限制社会不平等程度的扩大,或者是盲目强调个人价值,例如像诺齐克那样的解释[6]62-63,因此需要有所限制,以矫正极端个人主义社会的不足。按照瓦尔泽的看法,不同的物品具有不同的社会意义,按照这个意义去分配,就是善的或谓是公正的,而意义存在于文化和历史中,存在于社会传承中,存在于共同体中。正因为在社会中有许多物品,每一种物品的社会意义又不同,如果出现一种支配性物品,拥有这种物品就可以支配其他任何物品,这样分配或交换物品的方式就非常有可能违背其他非支配物品的社会意义,从而就是恶的,是非正义的。所以我们不能崇尚单一、支配性、抽象的、独占的或支配性的物品,对这种物品需要尽量平均分配;我们需要对不同物品确立不同的分配标准,使之服务于不同的善,使不能由于拥有A而交换到不可交换的B的这种交换发生,这就是复合平等。这种平等观才可能抑制个人主义的不足。

由此可见,社群主义对这种个人主义的批评,其实质就是要用社群主义者的研究方法才能理解西方个人权利价值观得以确立的历史根源和现实表现。从他们争论的过程来看,罗尔斯那种个人主义文化在他们过去的社会生活中就已经存在,而这“过去社会生活的含义”实际就是这种方法论上社群主义的含义。这两者并不冲突。我们说我们要理解个人,必须结合这个人过去的历史,所生活的地点、家庭、种族、所受的教育、经历和语言等来辨别,这是方法论上的;更为核心的是西方整个文化体系所鼓励的是一种个人主义的价值观,这个社会鼓励个人自立,各种制度安排保护个人权利。所以方法论上的社群主义、价值观上的个人主义应该是社群主义和个人主义能够达成共识的话题。罗尔斯所主张的两个正义的原则,是这种个人主义价值观的集中表达。我们不能用断裂的、孤立的态度去理解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就像社群主义者批评罗尔斯那样,把互不相识的两个人扔到一个荒岛上去建立这样的原则是绝无可能的。罗尔斯在阐述这两个原则时强调了建立正义原则的社会环境,即客观环境是中等匮乏,主观环境是利益冲突[1]98。他说,通过审慎反思平衡和人的善能力,人类本身在这样的环境下是可以获得这样的原则的。罗尔斯在《正义论》第三篇“目的”篇中在证明人应该需要这样的原则时,是从人的最基本的德性需要开始的,他说,“我径直地指出,那些基本的道德德性,即那些按照基本原则去行动的强烈的、通常有效的欲望,无疑也属于那些根深蒂固的性质……基本德性属于一个良序社会的成员们会合理地相互要求的那些根深蒂固的性质。”[1]344这也就是说,这是无法去证明的,是不证自明的。这是在一个良序社会成员中都可以看到的、能够相互要求、也可以实现的某些人的品质。这里似乎也有同义反复的味道:因为人们如果按照这些德性去生活,这个社会表现出某种良序;而良序是人们按照这种德性去生活。这里也有理论构建的味道。罗尔斯认为这样去构建社会秩序,人们这样生活,这种社会生活是良序的,是人类应该向往的生活。归结为一句话:每个人都出于这样的想法去生活,生活就呈现这种想法,犹如博弈论中自我实施的信念一样。实际上,这是西方文化中人秉承的信仰所在、价值所在,是出于一种直觉上的领悟,是长期生活在这种文化背景下的理性思考。他以一种当代的方式再次呈现出来。这种呈现我们可以概括如下:人在社会中生活,在社会中,人类渴求基本的善,这是人类社会普遍的、最基本的欲求,其中最重要的是自尊,不言自明;通过人的理性和慎思,在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之下达成两个正义原则;依据这个原则,人类在打开无知之幕后,面对具体的社会,制定制度,每个人在这个具体的社会背景下,结合自己的天分和能力,遵循公共的秩序,制定具体的生活计划,实现自己的生活目标,发展自己的具体的善。这种社会生活秩序与人的社会本性是一致的,所以这种秩序也是稳定的。

二、社群主义与个人主义争论的启示

如上所述,罗尔斯这样的论证过程,给人以理论建构的感觉,尤其他强调了人类普遍的道德直觉能力成了他证明正义原则的一个支点。但是,为什么中国文化传统中没有这样的权利空间?韦森等人在《制度三人谈》中说,整个西方近现代文化的深层意识,都强调在“权利空间”中来界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由此整个西方社会的法学、伦理学、政治学和经济理论实际上都是围绕“权利”而展开的。西方的新、老经济学,自然都是落在西方社会的这种文化传统背景中和这种“语言环境”之中,也自然围绕“权利”(包括产权)而展开其理论的。而在我们这个社会,在传统中国文化背景中,历来就没有个人的“权利意识”,或者说,传统中国文化的主流精神,都是压抑而不是张扬个人“权利”的。这主要还是因为中国社会是一个关系社会,一个伦理社会,一个人消解掉了个人独立自我意志——包括自己的“权利意识”——网状结构社会[7]。我们一旦把罗尔斯正义原则所强调的个人权利放到西方文化的历史长河中,我们对这样的理性建构就获得了说服力。结合滕尼斯[8]和马克斯·韦伯[9]48-52的论述,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传统社会中的共同体与现代社会中的社群的不同。在传统社会中,基于家庭血缘关系的家庭共同体和家族共同体,以及生活其中的教区共同体,是有着血缘和地缘关系的,是一种自然而然形成的共同体,是基于本质意志的。在这里,个人的权利是有限度的。但西方的宗教共同体,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观念早已埋下了种子。韦伯通过对加尔文宗教的研究指出,西方的基督精神经过两种创造性转换,一是从传统宗教经过马丁·路德的改革,二是从马丁·路德经过加尔文宗的改革,最终走入现代社会,当然还有许多其他资源。西方现代社会的核心理念是个人自由、平等、自立,这在罗尔斯那里被凝聚成两个基本的正义原则,核心是自由的优先性和对最少受惠者的偏爱,在这个原则下处理人与人在社会中的关系。在现代社会中,个人出于自身的目的性,通过契约可以自由建立或加入某个社群,这是现代社群的特点,它是开放准入的。现代社群绝没有否定社群的价值,但是它是建立在个人权利基础之上的。

现代化的过程是祛魅的过程,也是工具理性得以确立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价值理性退隐,成为纯粹的私人领域,自我认同是自为的,自己定义的,这也是西方个人主义精神的要害所在,主张价值中立,消极自由,对于宗教信仰,价值选择,变成个人的自由选择,他人无权干预,更不可以强制要求他人。在这个基础上,社会结构如何理解?就是希望通过沟通和交流,例如罗尔斯强调基本的善而不是具体的善,突出公共理性,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倡导重叠共识,在各种不同价值观念和宗教信仰之下,寻找最大交叉的公共价值领域。社会成为某种机械性的组合,更多的是处理公共事务和经济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对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与价值观上的个人主义之间的对应关系就能非常直观地理解。它表明,只有基于个人的权利,社会才能获得某种认识,社会不是一个具体的、独立的实体。离开了个人,社会是不可理解的,而且也不能以社会的名义要求个人服从。

麦金泰尔批评现代社会的个人主义,美其名曰为“自由”,实际上关心的是没有他人的自我利益且仅是外在利益,即金钱、名誉、特权、权力、地位等。在麦金泰尔看来,这些东西仅是人类在“实践活动”中的副产品而已。“实践”是指人类社会传统长久确立起来的社会活动形式[3]212,实践活动是有历史和标准的,所以它有自己的一套标准进行评价,这里面有权威。建立在实践基础之上的人的行为,使人获得内在收益,这种收益我们只有参与到具体的活动中才能体会到。外在收益需要以实践为基础,否则这个社会的外在收益就是不正义的。麦金泰尔希望通过对种种“道德实践”或“道德生活”的历史过程的检索来追寻美德的含义和发现它的价值,获得道德认同感,最终重建基于美德之上的共同体,麦金泰尔认为“现代化”的道德谋划是失败的。但是我们认为这是一种“现代道德理想的乌托邦”。这不仅仅是因为西方文化从源头上看,本身就已经包含着后来发扬光大的个人权利的“胚胎”[10],而且经过了启蒙运动和宗教改革,西方文化这种权利意识已经形成,历史是不可能回头的。我们从方法论上的社群主义,也就是从过去历史和传统上解释了这种权利得以产生的历史根源。即使西方社群主义者从价值观上强调社群的重要性,但他们并没有想取代价值观上的个人主义,而是担心这种个人主义被过分强调的危害性,希望通过历史上社群的再解释,对其补充和矫正,希望把个人的权利置于之中才可能获得真正地理解。正因为如此,我们觉得西方文化背景下的社群主义与个人主义之争没有根本性的冲突;相反,社群主义的方法反而更加证实了个人主义所强调的个人权利在西方文化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性。

以社群主义者这种研究方法来审视中国长期以来占据主流的儒家文化传统,我们就能够理解中国人心目中的价值观。儒家文化非常看重家庭的作用,个人的价值取向和对社会的看法,是在面对和处理家庭内部各种关系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以父子、夫妇、兄弟为主线的血缘、姻缘关系,进而衍生、类比出的君臣、朋友关系,使中国人既看重在这些关系中的情感和责任,也能体会到人与人之间地位和等级秩序的差异。从情感和责任来讲,中国人特别强调个体对他人的奉献,这里的“他人”是与自己有关系的人,存在远近亲疏,内外有别,所以中国社会既是“关系型社会”,也是一种“伦理社会”。从地位和等级秩序来讲,由于不同个体之间权利存在“差等”,无论在家庭内部,还是在社会之中,每个个体都处在某个“序列”之中,需要尊重长辈,服从领导,推崇权威,社会秩序也随之而成。在儒家的理想追求中,一个人应该不断努力,读书,尚礼,敢于直面现实,胸怀天下,践行仁德,以天下为己任,不断超越,最终成为仁人君子,所谓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由里及外,个人的价值就是为家庭、为国家、为天下人谋幸福而得以实现。即便如此,中国个体服务的对象总是有一种关系在支配着,其最本源的情感和道德认同总可以还原到或追溯到家庭关系之中。因此,如果我们剪断中国社会中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关系,我们就会发现个体(或谓个体的价值)就会从中消失,中国的个体只有在关系之中才能看得清楚,中国人的价值也只有借助关系才能得以实现。在这里,既不是原子式的个体,也不是原子式个体自由组合而成的集体,而是一种关系型的共同体(或谓关系型社群),成为我们理解中国人行为的载体。如果文化被定义为一种价值诉求,那么,中国这种文化可以称为一种“关系型社群主义文化”。

西方的“个人主义”,强调的是个体的自我选择,个性的自主塑造,个人能力的自然成长,人与人之间的界限尽量地界定清楚,所以这个社会强调自由选择,强调个人权利,强调绝对性,刨根究底,所获得的财富和社会地位、名望,那是自我努力的结果,个人是独立的。这个社会中的组织是个人意愿加入的,是开放的,不满意可以退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通过契约表达出来,法律起着约束作用。而且法律能够发挥出作用,因为人与人之间有界限。而回到中国文化之中,以家庭为主体的社群自始至终存在那里,个人永远浸淫其中,没有退出权,个人的所作所为,也需要借助家庭或家族的力量,因此个体需要把这个“关系型社群”意愿反映出来。成功是那个关系型社群的成功;失败,自然是这个关系型社群的失败,个体的行动承载着这个社群的负担和责任。同时,中国的社会地位的获得是对外开放的,每个家庭或家族都有机会,都可以通过科举成为社会阶梯中的一个分子。

无论东方还是西方,人总是生活在群体之中或社会之中。在处理个体与社会或群体之间关系时,中国社会可以说不注重个体,但强调权威,突出个体是群体的代表。如果说重视群体,那么这个群体有鲜明的关系倾向,即对群体的界限是以血缘为主体建立起来的差序关系,在群体内部有鲜明的等级制,上下级之间也不是冷冰冰的利益关系和服从关系,而是里面有情感,存在温情。在家庭,父子有亲;在社会,君臣有义。两者相辅相成,共同铸就中国传统的社会秩序。

三、结论

借鉴西方社群主义与个人主义的争论,我们发现,研究中国人的行为和价值取向,从方法论上讲,与西方社群主义者所采用的方法论没有什么根本不同,同样需要结合自己的历史,在具体的社会环境和事件中才能把握其精神实质。它不是一天形成的,期间经过很长时间的酝酿,发展,变化,曲折回旋。我们需要进入这个源流之中,才可以领会它的发展趋势。不过,社群主义者对罗尔斯论证过程的批评,给我们提供了一种参照系,可以为我们理解中国之所以为中国的独特所在。这种独特,就是它的核心价值与西方存在系统差异。个人当然生活在群体之中,生活在各种关系之中。在与他人的关系中理解自我,这也是西方社群主义方法论的核心观点。但是,对于中国人,我们就会发觉,中国人在与他人的关系中不仅是理解自我的方法,更为重要的是它也是实现自我、超越自我的途径,自我的价值要体现在“他人”的身上,需要获得与其有关系的“他人”的支持和认可。由此造成个人与个人之间界限模糊。我们更加重视群体的利益,进而派生出重视单位的利益、集体的利益、地区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由于这种价值取向的不同,从而导致东西各种制度安排不同,人们看待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就会不同,冲突就可能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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