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宪法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的传承和发展

2019-03-05 15:16
江西社会科学 2019年12期
关键词: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苏维埃宪法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立国家政权的开篇之作。苏维埃共和国宪法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创党建国初心,承载着中国共产党人追求民族复兴的光辉使命。革命胜利后,新中国宪法毫无疑问会承继其精神,延续其初心。对比新中国宪法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可以发现,新中国宪法是由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发展而来,二者的根本精神、体例结构、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乃至上层建筑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都是一脉相承。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当下,明晰新中国宪法对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初心使命的传承和发展,有利于我们弘扬革命理想,坚定革命道路,致力民族复兴。

1949年2月,解放战争大局已定,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着手建立新中国的法律体系。国民党《六法全书》废除后,新中国法律体系的建立显然只能以革命根据地法制为基础。从宪法这一国家根本大法而言,最完备的基础当属党领导人民建立国家政权的开篇之作——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创党建国初心。革命胜利后,新中国宪法毫无疑问会承继其精神,延续其初心。这一点,在“五四宪法”中体现得尤其明显。总的来看,新中国宪法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的传承和发展主要包括根本精神、体例结构、国体、政体、经济制度五大方面。

一、根本精神的传承和发展

1954年9月,刘少奇同志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报告指出,近代中国100多年来,有三条不同的宪法道路:“一是晚清政府、北洋军阀、蒋介石国民政府追求的伪宪法;二是中国民族资产阶级期盼多年的宪法;三是中国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共和国宪法。”[1](P18)这一报告昭示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宪法道路从革命根据地到新中国成立后的延续,蕴含了“五四宪法”对革命根据地宪法的传承和发展。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尝试建立国家政权的根本大法,集中反映了中国共产党人的革命理想和崇高追求,承载了中国共产党人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推翻三座大山、建立新中国的使命担当和奉献精神。

中国共产党在独立自主地领导武装斗争后不久,就有了政权建设的规划设想。早在1928年党的“六大”会议上,就曾通过一份《苏维埃政权的组织问题决议案》,该决议案系统阐述了苏维埃政权建设的构想,为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做了思想和理论上的准备。1930年5月召开的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苏维埃的政纲》,又在“六大”决议案的基础上,完善了中国革命的十大政纲,内容包括:取消帝国主义特权;消灭军阀;保护劳动者;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增加工资、失业救济和社会保障;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承认民族自决;保障革命群众的民主自由权利;取消苛捐杂税;联合苏联与全世界无产阶级;等等。[2](P158-159)

随着革命形势蓬勃发展,“对城乡自发起义群众的所有个别发动实现最系统最彻底的无产阶级领导的期限已经越来越缩短了,必要性也越来越尖锐和突出了”[3](P179)。为了加强对分散的苏区的统一领导,协调各根据地的政策和行动,根据共产国际的指示和中国革命形势的客观需要,中共中央于1930年1月作出了召开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的决定,启动了建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筹备工作。

此后,筹备工作紧锣密鼓地展开,国家根本大法的起草工作也着手进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草案)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草案)分别完成。只是考虑到当时的斗争形势和诸多实际情况,具体的国家根本法条文难于全面实行,确定一个根本大法的基本原则可能更为适宜。于是,便没有将起草好的宪法草案提交全国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在这次苏维埃代表大会上,通过的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并以此作为苏维埃共和国的根本大法。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劳动人民自己制定通过的国家根本大法,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第一次伟大实践,也是中国人民反帝反封建斗争的纲领性文件。在宪法起草过程中,中共中央就确定了反映劳动阶级利益的七项宪法原则,包括:实现劳动群众自己的政权;代表广大民众的利益;争取国家解放;实现工农民权;解放妇女;民族自决;拥护工人利益、实现土地革命、消灭一切封建残余。[4](P28)正式通过的《宪法大纲》除前言外,共十七条,旗帜鲜明地宣告了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政权的性质、目标和任务,规定了工农群众的各项基本权利,对实现工农民主专政政权的全面胜利发挥了巨大的促进作用。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这些精神和原则在“五四宪法”中都有很好的体现。“五四宪法”确立的我国国家性质,肯定人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宣告公民广泛的基本权利,实行“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政策,都传承了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原则,体现了新中国宪法对苏维埃共和国宪法精神的继承和发展。

毛泽东同志曾说:“夺取全国胜利,这只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5](P1438)这句话本身就蕴含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道路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延续,昭示了新中国对根据地时期思想和原则的传承发展。“五四宪法”起草过程中,毛泽东同志倾注了大量心血,亲率宪法起草小组到杭州集中封闭工作两个多月,形成了一个草案稿。可想而知,在起草新中国宪法的时候,毛泽东同志不可能不受他早期开创中央根据地、缔造工农政权思想的影响。作为中国共产党早期重要人物之一,他在起草新中国宪法的时候,也不可能不牢记党的宗旨、弘扬党的初心、延续革命道路。他说,“五四宪法”就是要“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正确的道路可走”[1](P276)。他还说,“我们的这个宪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但还不是完全社会主义的宪法,它是一个过渡时期的宪法。我们现在要……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这个宪法就是为这个目的而写的”。[1](P233)可见,“五四宪法”就是“万里长征第一步”之后,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宪法,其任务就是引领国家实现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实现共产党人的革命理想。按照毛泽东同志当时的设想,这个过渡时期大概需要15年。

“五四宪法”记录了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英明领导下,经过长期不懈的斗争而取得的成果,指明了下一阶段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过渡的根本任务,确立了千百年来饱受压迫和剥削的劳苦群众在国家的主人翁地位,建立了劳动人民自己的国家政权。

“五四宪法”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走来,传承了苏维埃宪法的精神和原则。这些精神和原则在后来的宪法中也得到了坚持和发扬。众所周知,“八二宪法”就是以“五四宪法”为蓝本,其根本思路和基本框架都是来自于“五四宪法”。

二、体例结构的传承和发展

说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人们通常想到的几乎都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其实,在筹备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过程中,也曾起草好了一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草案),只是因为正式公布施行的条件不成熟,故没有将宪法草案提交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内容比较简单,在体例上没有篇章结构,除简短序言外,就是17条内容,连续排序。

但当时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草案)篇章结构上则有四篇。分别是:第一篇,苏维埃政纲;第二篇,苏维埃政权构成;第三篇,选举权;第四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国徽和国旗。[2](P157-160)

关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草案)文本,目前能查阅到的史料主要是两个版本,分别收集在湖南省博物馆1957年油印本《湖南现代革命史料汇集》第三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册。这两个版本,内容均为4篇,8章,78条,且第一篇苏维埃政纲的内容均为空缺,章和条文的编号均从第二篇起始。两个版本的不同只是少量字词。

另外,卓帆教授的著作《中华苏维埃法制史》也专门提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草案),其介绍的宪法草案也是分为四篇:第一篇,苏维埃政纲;第二篇,苏维埃政权构成;第三篇,选举权;第四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国徽和国旗。但这里介绍的宪法草案,在具体内容阐述时,将第一篇苏维埃政纲的内容介绍出来了,即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十大政纲》为内容,共有10条。

无论哪个版本或是著作介绍,《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框架结构都是一样的,即:第一篇,政纲;第二篇,政权构成;第三篇,选举权;第四篇,国徽和国旗。

对比新中国成立后的“五四宪法”,框架结构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基本相同。“五四宪法”除序言外也是四章: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国家机构;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国旗、国徽、首都。

从结构体例上看,尽管“五四宪法”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完全不同,但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草案)则是如出一辙。可以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框架结构在“五四宪法”中得到了完整的继承,只是将篇改成了章,并在文字表述上稍加修改,将“政纲”改成了“总纲”,“政权构成”改成了“国家机构”,“选举权”扩展成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徽和国旗”扩展成了“国旗、国徽、首都”。这些修改一方面体现了“五四宪法”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结构体例的继承,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五四宪法”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的发展。

“五四宪法”在谋篇布局上承继《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也是历史事实和历史发展的应有之义。众所周知,毛泽东同志是中央苏区的主要缔造者,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制定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还在井冈山革命斗争时期,毛泽东同志就认识到了革命根据地建立统一法制的需要,并在这方面进行了许多探索和思考。在为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而召开的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毛泽东同志还向大会作了《政治问题报告》,就政权建设问题提出了许多真知灼见。

“五四宪法”则是毛泽东同志亲自主持起草的。他在赴杭州主持起草“五四宪法”时,携带了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宪法、西欧国家宪法和中国近代宪法资料作为参考,但他印象最深的无疑还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因为这是他自己的亲身体验。“五四宪法”谋篇布局上受苏维埃共和国宪法的影响,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

现行的“八二宪法”篇章结构则基本上是来自于“五四宪法”,变动之处仅仅是将第二章和第三章的顺序作了调换,将公民权利义务放到了国家机构之前,以突出人民在国家的主人翁地位,强调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三、国体的传承和发展

所谓国体,拿毛泽东同志的话来说,就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6](P637),尤其指哪些阶级居统治地位,哪些阶级居被统治地位。

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二条明确宣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第十条又规定:“绝对禁止反革命的一切宣传活动和政治自由”。根据这些规定,苏维埃共和国是劳苦大众的国家,劳苦大众在国家居统治地位,地主、资本家、土豪劣绅、反动军阀则居于被统治地位。换句话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国体”是工农民主专政的国家,也就是在工农内部实行民主、对反动势力实行专政。在国家政权中,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统治阶级居统治地位,其他则居于被统治地位。

1934年1月,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召开。这次会议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作出部分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就是根据中央苏区土地革命的实践经验,增加了“同中农巩固的联合”,扩大了工农联盟的阶级基础,从国家根本法上确立了保障中农利益,巩固同中农的联合,进而也巩固苏维埃革命成果,避免了敌人“挑拔中农和苏维埃政府的关系,抓住侵犯中农的某些错误,煽动他们对苏维埃不满”。这次修改没有对苏维埃共和国的国体作出实质性改变。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这种国体是由当时的历史条件决定的。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失败后,“资产阶级尤其是大资产阶级既然退出革命……则革命的动力便只剩下了无产阶级、农民和城市中的小资产阶级”[7](P60)。由此,苏维埃政权的任务便是“建立工农民主专政……以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实现反帝反封建两个任务”[8](P160)。既然如此,苏维埃国家便只能是工人、农民和小资产阶级联合的国家,国家政权也只能掌握在这些人手中。正如毛泽东同志在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作的《政治问题报告》中所说的那样,“必须使苏维埃政权真正变成工农群众的政权”[2](P142)。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确立这种国体,也是践行党的“一大”通过的党纲宗旨。根据“一大”党纲,我党追求的是建立“劳工专政的国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使党的建党宗旨得到了初步实现。新中国成立前夕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也体现了党的这个宗旨。解放后,这个建党宗旨又在“五四宪法”中得到传承和发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序言开宗明义地写道,要“以人民民主专政的共和国代替那封建买办法西斯专政的国民党反动统治”。到“五四宪法”,更是在第一条开门见山地宣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五四宪法”同时还在序言中肯定了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实际上就是人民内部的民主阵线,是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形成的,体现了我党的一贯政策和主张。

新中国宪法确定的国体,与苏维埃共和国的国体一脉相承,只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工人农民红军士兵”的专政已经发展成为“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而且随着爱国统一战线不断扩大,人民民主专政的民主阵线也日益广泛。改革开放后,“八二宪法”在《序言》中肯定:“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在这里,宪法把知识分子同工人、农民并列,实际上就是肯定知识分子也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属于劳动者阶层,只不过其劳动方式从体力劳动扩展到脑力劳动。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爱国统一战线也进一步扩大,人民民主专政的包容性不断增强。2004年宪法修改,将俗称为“自由职业者”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纳入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之中。2018年宪法修改,更是将爱国统一战线的形成过程从“革命和建设过程”扩大到“革命、建设和改革过程”,同时还将所有“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纳入了统一战线范围。这样一来,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已经包含了国内各民族、各阶层的绝大多数成员,早期的工农民主专政国家也逐渐发展成为最广大人民群众内部民主、对极少数敌对分子实行专政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

当然,无论怎么发展,我国国体的根本性质都不会发生改变,日益广泛的人民民主专政来自于无产阶级专政,本质上也还是无产阶级专政。正如“八二宪法”序言中所说的那样,“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只不过随着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人民内部民主越来越广泛,专政对象越来越缩小,但由苏维埃革命时期发展而来的对内民主、对敌专政的国家根本性质依然不变。

四、政体的传承和发展

所谓政体,拿毛泽东同志的话说,就是政权构成的形式,指的是:“一定的社会阶级取何种形式去组织那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6](P638)后来人们通常也把政体称之为政权组织形式。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有明文规定。依据该宪法大纲第三条,苏维埃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为全国工农兵代表会议,会议闭幕期间,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权力机关,中央执行委员会下设人民委员会,负责日常政务。

这是一种由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组织形式,国家最高权力掌握在由劳苦大众选举的代表组成的代表机关手中,具体采用的形式是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这种政治制度有利于保障劳苦大众在国家的主人翁地位,有利于劳苦大众行使国家权力。在这种政治制度下,代表广大工农兵群众的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位于国家政权机关金字塔的最项端。大会设中央执行委员会,作为大会闭会期间的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中央执行委员会人数不超过585人,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代表大会负责。由于中央执行委员会依然是一个会议性质的机构,每6个月开会一次,故设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主席团是中央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的国家最高政权机关。具体政务工作,则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下设的人民委员会负责。人民委员会是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行政机关,负责处理全国政务。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包括人民委员会主席、外交人民委员、劳动人民委员、土地人民委员、军事人民委员、财政人民委员、国民经济人民委员、粮食人民委员、教育人民委员、内务人民委员、司法人民委员、工农检察委员会主席,这些组成人员实际上代表着行政机关的组成部门。除此之外,人民委员会下面还设有国家政治保卫局。最高法院和审计委员会则不是人民委员会的组成部分,而是隶属中央执行委员会,向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这种制度设计,有利于最高法院和审计委员会依法独立开展工作。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这种政体,有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实行“议行合一”。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及其中央执行委员会集中统一行使全部国家权力,既立法,又行政,还可以指挥司法机关和审计机关。这种“议行合一”的政体来自于列宁对苏维埃的定义,在中共“六大”《苏维埃政权的组织问题决定案》中也有明确规定,“他兼有议会主义及直接民权二者之长,人民选举代表,同时有立法及行政之权”[9](P398)。这种代表大会制度,相比资本主义的议会制度具有明显的进步,因为大会不只是议事,更不只是清谈,而是在议事的同时,直接行政,并领导司法。这样一来,就可以使得全部国家机器的运转都以代表大会的意志为转移,进而实现人民意志,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新中国成立后,苏维埃政权机关“议行合一”的代表大会制度经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过渡,又在“五四宪法”中得到传承和发展。《共同纲领》将苏维埃共和国的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发展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但由于《共同纲领》施行之初,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条件尚未成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只能由政治协商会议代为行使。待“五四宪法”颁行,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得以正式建立和实施。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五四宪法”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比《共同纲领》时期更为成熟、也更为彻底。在《共同纲领》中,人民行使权力的国家机关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在“五四宪法”里,人民行使权力的国家机关只有人民代表大会,政府作为国家行政机关,需要由人大选举产生,向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还需要接受人大的监督。①

“五四宪法”的这种政体,显然是由《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发展而来。众所周知,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同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质上也就是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由于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阶级基础不断扩大,我国绝大多数公民都已经是爱国统一战线的一员,成为人民群众的组成部分,相应的,早期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也必然同步发展成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因为如此,不少人都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形态。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有利于加强代表与群众的联系,能够及时收集和发现民意,最大限度地集中民力,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在国家建设中的作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性和优越性在“八二宪法”中得到进一步发挥。“八二宪法”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较之“五四宪法”更为详尽、更为完善。在“五四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基础上,“八二宪法”更进一步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使得人民行使权力的途径和形式更加丰富,行使权力的范围更加宽广、更有保障。

五、经济制度的传承和发展

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反过来说,有什么样的上层建筑,就必然要求与之相适应的经济基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是工农民主专政的国家,发展方向是社会主义,因而必然要求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重视建设公有制经济。

早在井冈山斗争时期,毛泽东同志就开始关注经济问题,将“有足够给养的经济力”作为红色政权存在的条件之一,认为“经济问题的相当的解决,实在值得每个党员注意”。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之时,我党领导下的经济政策已经比较成熟。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就曾经通过了一个《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关于经济政策的决议案》,对苏维埃经济政策作出比较具体的论述。这次代表大会上,为配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实施,还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等与经济政策相关的法律。特别是《关于经济政策的决议案》集中规定了苏维埃政府的经济政策,是《宪法大纲》基本经济制度的具体化,效力仅次于《宪法大纲》,是当时苏维埃共和国政府经济工作的主要依据。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一条明文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目的,是……有系统的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进行苏维埃的经济建设。为实现这一目的,《宪法大纲》第六条、第七条还分别规定,没收地主土地无偿分配给贫、雇农和中农耕种,最终实现土地国有;限制资本主义发展,使劳动群众脱离资本主义的剥削,走向社会主义。

《宪法大纲》的这些规定,反映了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和革命初衷,表达了苏维埃革命的宏大理想和长远目标。要实现这个长远目标,就必须争取广泛支持,使苏维埃经济政策综合考虑长远目标和短期策略,尽可能使经济政策在当下和长远之间达到平衡。

为此,《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关于经济政策的决议案》 在明确宣称尽可能地发展国营经济的同时,也允许外国企业在遵守苏维埃法律和法令的前提下继续存在,如果有企业违反苏维埃法令,不遵守八小时工作制等,则要实行“怠工和关厂”,如果有企业妨碍苏维埃政府或者帮助反革命,则要没收归为国有。对于国内的资本家,则允许其保有企业,但要由工人监督生产委员会监督生产。关于土地,则是对地主、豪绅、军阀、官僚及其他大私有者的土地一律没收,富农如果不参加反革命,没收土地后可以分配较坏的劳动用地。简单一句话就是“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以实现消灭地主阶级,抑制富农发展,团结以劳苦大众为主体的绝大多数。[9](P71-73)

在这种经济政策下,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区经济成分,包括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和私人经济。其中,国营经济居领导地位,但规模不大;合作社经济是苏维埃政府大力倡导发展起来的,是苏区经济的主体成分;私人经济包括资本家、小企业主、个体手工业者及农民个体户等。

苏维埃共和国的经济政策,有效促进了经济发展,满足了苏区政权建设和红军发展的需要。不过,由于王明“左”倾错误的影响,早期也存在一些不完全符合苏区实际的内容,如过高的劳保和福利,挫伤了企业主的积极性,影响了生产发展。针对当时的实际情况,毛泽东同志1933年8月在中央苏区南部17个县经济建设大会上作了题为《必须注意经济工作》的报告。报告阐述了“一要打仗,二要建设”的道理,指出:战争形势的发展要求我们动员群众投入经济战线,进行各项经济建设。1933年10月,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苏维埃政府又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进行了修改,减轻了企业主的负担,缓解了劳资矛盾,综合考虑了工人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对苏区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苏维埃共和国的这种经济制度及其指导思想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及“五四宪法”中都有很好的体现。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相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经济工作方针是:“以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目的。”同时,开始实行大规模的经济改造,没收官僚资本,“利用、限制、改造”私人资本。

“五四宪法”更是规定优先发展国营经济,明确宣称“国营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领导力量和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物质基础”,与此同时,也“鼓励、倡导和帮助合作社经济的发展”。对私人资本则是继续实施《共同纲领》中的“利用、限制、改造”方针,使之逐步转变为国家所有。

“五四宪法”既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改造,逐步消灭剥削”。同时又规定,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很明显,“五四宪法”的经济制度肯定了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个体所有制三种所有制形式,这三种所有制形式都是由《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经济制度发展而来。

改革开放后,“八二宪法”及其修正案规定的经济制度也都没有超出这些原则和精神,一方面要保证公有制经济的主导地位,另一方面又要让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以便能够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生产积极性,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当然,随着改革开放深入发展,“八二宪法”及其五个修正案也发展出了不少“公有制为主导、多种所有制经济协调发展”的新形式、新内容。

总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建立,同时也意味着我党开创的新法统的确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草案)即是新法统的代表和体现,它承载了中国共产党人的革命理想,描绘了苏维埃革命的理想蓝图,预示了革命成功后的国家形态。

人民共和国从苏维埃共和国走来。作为新法统代表的宪法,同时也是国家总章程的宪法,在人民共和国与苏维埃共和国之间,必然是继承和发展的。对比新中国宪法和苏维埃共和国宪法,不难发现,苏维埃共和国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在新中国宪法中得到了全面继承和发展。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来自于苏维埃时期的工农民主专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发展了的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本质上都是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组织形式。无论是人民共和国还是苏维埃共和国,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都必须以公有制为主体。

注释:

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五四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猜你喜欢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苏维埃宪法
苏维埃运动在湖南
宪法伴我们成长
《宪法伴我们成长》
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中的协商民主探析
尊崇宪法 维护宪法 恪守宪法
试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商业贸易政策的意义
茂名:粤西地区第一个苏维埃政权成立地
海陆丰:我国第一个苏维埃政权诞生地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统一发行的流通货币
闽浙赣革命根据地的苏维埃和土地革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