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学伦理学批评的单向性

2019-03-06 00:14邹建军屈伶萤
江西社会科学 2019年11期
关键词:文学创作伦理学文学作品

■邹建军 屈伶萤

文学伦理学是中国学者提出来的一种文学批评方法,也是一种新的文学批评理论,在20年来的中国文学研究界产生了重要影响。然而,现有的文学伦理学批评理论并不完善,有的时候还引起很大争议。文学伦理学关于文学的产生、文学的本质、文学的功能之观念,对文学创作会产生什么样的具体影响?如何修正现有的文学伦理学批评理论,让它更加符合中外文学史的实际?伦理批评作为一种新的批评理论,对于开拓文学研究的新领域具有重要意义,而对作家的文学创作则会产生一些不良影响。文学伦理学批评只具有单向性,而不具有双向性,不可将相关理论用于对当代作家的要求。

文学伦理学批评是一种新的文学批评方法,也是一种新的文学批评理论,但这种理论只可指向文学批评和文学研究,而不可指向文学创作和艺术创作。从前有学者认为,文学伦理学可以改写对文学的产生、文学的本质、文学的构成和文学的功能的认识,而我们认为这几乎是不可能的,也是不会被认可的。因为在人类的历史上,文学有别于其他所有的人文社会科学,它的本质在于对美的追求与创造,它的产生过程在于审美,它的存在形态也不能离开美,它的传播也是因为拥有美才拥有了动力和广阔的可能。文学伦理学批评,可以让我们从新的角度解剖作品,也可以从新的角度解剖作家,还可以从新的角度解剖文学流派与文学思潮等几乎所有的文学现象,但是不能以之解释文学的产生、文学的起源、文学的本质、文学的构成和文学的功能。我们在面对种种新的文学现象的时候,必须对此进行全面的检讨和深刻的反思。因此,本文首次提出文学伦理学批评的单向性问题,以供学界有识之士进行全面与深入的讨论。

一、“伦理”在文学作品中是一种次要的存在

我们首先要区分人类社会所具有的两种伦理,或者说人类社会已经出现的两种伦理形态。在有史以来的人类社会中,伦理是一种思想,也是一种规则;是一种情感,也是一种精神。但是,人类社会中的伦理和文学作品中的伦理是两回事,也不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伦理在作家身上的存在和在文学作品中的存在,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方式、两种形态。

伦理的建立与发展是人类社会不断进步的标志,人类之所以区别于动物世界与植物世界,就是因为在人类的历史上,曾经发生了多次伦理选择,从而让自我的形态发展到更加高级的阶段。伦理选择,在动物世界和植物世界是不存在的。伦理在人类社会中是一种生活现象与社会现象,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民族、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文化圈,往往都具有不同的伦理规则与伦理形态,并且总是体现在长期以来所形成的种种生活习俗,以及某一部分人群所特别的心理与情感之中。

伦理在作家身上的存在多半是一种观念,即作家对于人类社会内在本质的一种认识,以及对地球上其他所有现象的一种认识;然而,一切现象都还是处于作家的控制之下,伦理情感与伦理观念总是在作家身上流动着,它们从外界而来却总是处于内部,属于一个人生活和生命的有机组成部分。而在具体的文学作品中,伦理则成为了文学作品的血脉和肉体,是作家思想的血与肉之具象化,是作家表达思想与情感的美感形态,具体体现在文学作品的故事情节、艺术结构、艺术语言、人物形象、人物心理以及人物性格等诸多方面。因此,作家身上的伦理感性与伦理激情,可以成为一种重要的美学力量,一种主要的生产方式,并在语言组织、形象塑造和意象呈现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社会生活中的伦理形态是一种外在的形态,它直接作用于作为生命个体的作家,让作家在特定的社会生活中产生一种感性的伦理与激情的伦理,体现在对于世界上的一切人物、一切事物、一切对象的审美判断上。而当作家将自己的所感所思形诸于笔墨,身上的一切就会变成文学作品里的一切,进入文学艺术作品的具体的生产过程。因此,作品里所存在的东西,自然就可以说明作家身上存在的东西,包括伦理情感、伦理观念、伦理规则与伦理思想。所以,我们从事作家伦理思想的研究,作品就可以成为最大的根据、最重要的根据①。作品总是作家自己所写的,没有作家就没有作品,有什么样的作家就会有什么样的作品,因此,具体的某一部或几部文学作品,当然可以说明作家身上的所有问题。然而,在文学作品中并不是只有伦理的存在,也并不是在作家身上都只有伦理的存在,伦理只是作家身上所存在内容的一部分,并且一般而言不是最为主要的内容;在具体的作品里所存在的伦理,在许多时候也不是作品中最为主要的内容,而往往是一种附属性的内容。

那种把作家身上的伦理和文学作品中的伦理绝对化与普泛化的做法,是没有根据的,也是不明智的,因为这样的判断并不符合作家生活和作品构成的事实,也不符合中外文学发展的事实。相对于文学与艺术的思想情感与艺术形式而言,在许多文学与艺术作品中,伦理总是一种次要的存在、一种附属性的存在、一种间断性的存在,而不是一种主体性的存在、一种主导性的存在和一种连续性的存在,更不是一种决定性的存在。就是在许多古希腊悲剧与喜剧作品中,包括《美狄亚》《俄狄浦斯王》《俄瑞斯忒斯》这样的作品,作家所关注的主要还是命运的问题与人性的问题,而不是伦理的问题,而伦理只是故事的一个引子与起点,不是作品的核心问题与整体结构。在莎士比亚的许多戏剧作品中,伦理也不是问题的关键与核心,作家所关注的还是人性和制度的问题,如《李尔王》和《麦克白》这样的悲剧。因此,我们不能把文学作品等同于伦理,也不可把文学作品的产生归功于某一种伦理的需要,或某一种所谓的“伦理力量”。

二、不可将作家的生命伦理与社会伦理等同

我们对两种伦理形态的来源,也要有更加清醒的认知。现在我们所讲的“伦理”,似乎主要是指社会伦理,也就是人类在某一历史阶段和某一特定区域所具有的道德标准;然而作家在从事文学创作的时候,往往并不关注特别社会伦理与社会道德,而是要以自己的生命伦理来关注所有外在的社会现实,并将其转化为文学作品的内在现实,这样创作出来的文学作品,方才拥有内在的美学特性和强大的生命力。作家的生命伦理和社会伦理之间有联系,但两者并不相同。一般的社会伦理规范,也许有损于文学与艺术创作,然而作家以血肉感性为基础的生命伦理思想,则会极大地有利于和有助于文学与艺术创作。所以,如果我们空洞地讨论什么伦理标准与道德准则,对于文学与艺术的创作,几乎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意义,甚至会有所损害,有的时候会有很大的损害。

从整个人类的历史来讲,社会伦理是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形成的,一个社会形态有自己的伦理规范,甚至在某一个特定的社会发展阶段,也会有自己的伦理规范。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民族和不同的国家,对于伦理规范的理解也各不相同。原始社会有原始社会的伦理,封建社会有封建社会的伦理,资本主义社会有资本主义社会的伦理,那么,是不是所有的作家都要遵守这些既成的伦理与规范来从事自己的文学创作呢?显然是不可能的。如果我们的文学伦理学要求作家以此为准则来进行文学创作,那就是等同于对作家的损伤甚至是迫害,因为任何作家也不可能进行这样的创作。即使是有的作家没有自己的独立意志,理论先行或理念先行地进行了这样的创作,那这样的作品算不算文学作品都不知道,哪还说得上什么具有重要的思想价值和艺术价值呢?

而作家的生命伦理则完全不同,作家的生命伦理不是一种外在的东西,而只是一种内在的东西,主要是与作家的生命共生的一种情感、一种意识、一种理念。一位作家如何写作,与他的出生地、成长地、发展地之间存在着密切的、直接的关系,与他自己的家族、家庭、村庄和河流之间,更是存在着一种密切的、直接的关系。不是他想写什么就可以写什么,而是他只能写这些,并且只能这样写。这就是与生俱来的生命伦理,是作家身上自带的一种光芒,这种光芒当然不是外在的时代与社会强加于他的,每一位作家的文学创作,也只能从此出发。从作家生命伦理出发的作品,才是有血有肉的、有声有色的、有形有态的作品,才有艺术感染力、艺术生命力,才会是真正的文学作品,而不是虚假的文学作品;才是可以进入历史的文学作品,而不是被历史所抛弃的文学作品。这样的问题,是我们许多从事文学伦理学批评和文学伦理学研究的学者,所少有思考甚至没有思考的问题。有的人一说文学伦理学,似乎就站到了一个时代的道德高地上,可以对作家作品进行随意的道德评判,其实对文学作品的研究哪有那么简单,也不会有这样的可能②。

一般而言,作家的站位要比读者高,要比读者远,不然的话,他的作品凭什么可以感动人,给人以人间所少有的启示呢?因此,作为文学伦理学研究者和文学伦理学批评者,只有平等地对待自己所选定的作家作品,才有可能理解文学作品,才有可能真正透视文学作品里的伦理内涵,才有可能从事真正的文学伦理学批评,不然的话,还是处于文学伦理学批评之门外,甚至处于文学的大门之外。而之所以产生这样的误判,与我们多数从事文学伦理学批评的学者没有从事过文学创作有关。如果我们没有文学创作的经验,就难于理解一部具体的文学作品的产生过程,认为文学作品似乎就只与社会生活相关,社会生活就是文学作品的“镜子”,而社会生活中存在伦理现象,作家只要对此描写与反映就可以了。其实,文学作品的产生过程远不是这样的简单,而是一种相当复杂的创造性精神活动。作家是以自己的感知和认识为基准来进行选择与构思的,许多时候与所谓的社会伦理没有什么关系,甚至没有直接的联系。特别是人类社会现有的种种伦理规范,对于真正的作家而言,往往是形同于无,或者忽略不计,因为每一次文学创作都是自我情感的经历与生命的历险,是一种内在的体验与审美的探索。

三、伦理规范不可决定作家的文学创作

人类社会现有的伦理规范,是不是可以决定一个作家的文学创作? 一个民族现有的伦理规范,对于作家的文学创作到底可以发挥什么样的作用?作家的使命是反映这样的伦理道德,还是需要批判这样的伦理道德,或者探索一种更具有合理性和逻辑性的伦理道德?一个民族和一个地区的现有伦理规范,甚至整个人类社会所共有的伦理规范,是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并且在形成之后又难于改变,这就是民族的存在根据与理由之一,也是文化传统的封闭性与保守性。在一个民族和一个地区里所存在的共同性,作家是不是只能遵守而不能改变呢?完全不是这样的。人类社会的发展从总体上来说是进步的,而像席卷全球的两次世界大战,却只能是历史的倒退,而不是历史的进步。然而,像两次世界大战这样的重大历史事件的发生,对于后世的文学创作,倒是提供了许多新的题材,产生了许多在文学史上彪炳千秋的经典文学作品。然而正是在这些文学作品中,体现了作家对于旧的文化传统和思想传统的反思,包括对旧的伦理道德的反思与批判。

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之伦理,并且在这种重要的伦理演化中,作家和艺术家总是充当了探索的先锋。中国文学史上的一些重要的作品,如《诗经》《木兰辞》《梁祝》《红楼梦》《第二次握手》《男人的一半是女人》等,在很大的程度上就是因为对于旧的伦理道德的探索而存在的。作家作为人类的敏感之群,作为民族的精英分子,本身就是思想家,许多作家都是具有思想家气质的作家。鲁迅、茅盾、巴金、曹禺这样的现代文学大家,王蒙、张贤亮、阿来、方方、池莉、迟子建、阎连科这样的当代著名作家,其作品在很大的程度上,也是因为其伦理探索而存在的。即使是那些表现乱伦的作品,也有相当丰富的思想和情感。在这些作品中,作家往往表现了对乱伦主题的思考,从而表达了对特定社会的批判与否定。表现乱伦的文学作品,在中外文学史上比比皆是,如古希腊悲剧《俄狄浦斯王》《美狄亚》《酒神的伴侣》等,莎士比亚的悲剧《哈姆莱特》、易卜生的戏剧《野鸭》等,美国小说作家纳博科夫的《洛丽塔》,中国古代小说《金瓶梅》,当代中国小说《废都》等,在这些文学作品中,深刻地表现了作家对于伦理问题的思考,最后提出了新的伦理思想,体现了新的伦理观念,这些伦理思想逐渐地为人类的部分成员所接受。再比如说同性恋的伦理问题、机器人的伦理问题、克隆人的伦理问题等,当今世界所面对的许多新的现象,都存在种种伦理困境,而作家的任务就是对此进行伦理反思,提出自己的伦理选择,以帮助人类如何面对前行过程中的困难。所以,伦理探索的责任不是由社会学家与法律学家来解决,而往往是由作家、艺术家来解决,并且是以文学艺术作品的形式来解决。这正是文学艺术作品的力量之所在,正是文学艺术作品之所以青春常驻的根本原因。

在一部具体的文学作品中,伦理观念和伦理思想是如何表现出来的?作家是通过什么途径和方法来进行探索的?这样的探索和社会学、人类学的探索有什么不同?在一部文学作品中,伦理总是具体的、鲜活的,而不是以抽象的、死板的语言来进行表述的。没有人会根据什么伦理守则和明确的价值观去创作自己的作品,如果有作家果真如此,那这样创作出来的作品,基本上是失败的,不会有任何创造性的价值。作家在文学作品中表达自己的伦理观念和伦理思想,总是通过具体的故事情节、人物形象、环境描写才有可能进行,不可以直接告知读者他的伦理思想是什么,为什么是这样的而不是那样的。

易卜生的戏剧《玩偶之家》[1]是一部伦理剧,表现了主人公娜拉冲破旧有的家庭伦理观,而追求个性解放和人生自由的主题,然而伦理在作品中并不是一种告知与讲述,而是通过作家所特有的叙事与塑形而完成的。在谭恩美的多部长篇小说中,作家的伦理观念和思想不是一种显在的存在,而是一种隐在的存在,甚至作家也从来没有说过与伦理相关的话语,没有明确表示她有什么样的伦理思想。然而,从其人物与人物的关系中,从其人物与社会的关系中,从其人物与自然的关系,特别是从其小说中大量的母女关系的描写中,可以看出她对于伦理问题是有独到思考的,这就是“和”的关系。[2]作家在一系列小说中对于人与人的关系的思考是全面的,其小说中母女之间的冲突是强烈的、严重的,许多时候给当事双方都造成了重大悲剧。在她的长篇小说中,主要篇幅都是叙述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冲突,然而最后总是回归到一种和谐的境界。而冲突之所以产生,是因为女儿接受的是现代美国文化,而母亲接受的是传统中国文化,所以两者之间的冲突从本质上来说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作家在探讨母女关系的时候,同时也是在探讨中美两种文化之间的关系,探讨中美两个国家之间的关系。以笔者的创作为例,在一些十四行组诗中,以及一些关于故乡的长篇散文中,一些关于爱情与生命的思考,其实就是关于伦理情感与伦理选择的思考③。然而诗还是诗,散文还是散文,这样的伦理表达与小说和戏剧中的伦理存在,还是存在很大的不同。因为笔者的思考是情感性的、想象性的,也许从来就没有意识到这是一种伦理思考,或者说笔者在以诗的方式关注社会生活中的伦理现象,探索社会关系中的伦理问题。

但是,我们也不能认为现有的文学伦理学批评理论,都是损害文学创作的。有的作家和学者提出来说,有的从事文学伦理学批评的学者其实是不懂文学的,因为文学不是一个“伦理”之词就可以解释的,而且文学的存在与高下根本不在于伦理而在于生命,在于作家本人的情感与想象,在于作家的人生经历与生命体验的广度与深度。并非所有的伦理学理论都损害文学与艺术创作的,也不是所有的从事文学伦理学批评的人都是不懂文学的。我们只能说有一部分违背文学与艺术规律的文学伦理学观点,一部分从事文学伦理学理论批评的学者,可能没有意识到文学的本质,没有认识到文学艺术的特点而已。所以,作家、艺术家不能因此反对整个文学伦理学批评理论,也不能把所有的从事文学伦理学批评的人说成是不懂文学、不懂艺术。批评和研究文学是不容易的,因为文学与艺术一样相当深广,一般的人可以阅读文学作品,可以欣赏艺术作品,但难于做出专业的评价。一部《红楼梦》感动了天下多少人,但我们有多少可以算作“红学家”呢?李白的诗作如惊天长虹,三岁小儿也很喜欢,但要对李白的一首诗作说出个一二三四,也不是那么容易的。

总体上来说,一部杰出的文学作品不是一两个词就可以揭示,也不是用一两种方法就可以穷尽的。伦理只是文学的一维,不是文学的中心,因此文学伦理学作为一种批评方法,只能解读文学作品的一个方面,只是与伦理相关的一部分内容;如果文学的内容有十个方面,除此之外的其他九个方面,则只有依靠其他的批评方法才能破解。这是20世纪西方文学史上出现层出不穷、多种多样的批评方法,并且都有其重要价值的原因。各种批评方法之所以相互之间不可代替,就是因为文学与艺术本身所存在的多面性。文学是文学,文学研究是文学研究,文学批评是文学批评,文学史是文学史,文学理论是文学理论,有的人总是将它们混同于一个词“文学”,这是没有道理的,也是不符合逻辑的。“文学”是指所有的文学现象,其核心内容则是文学作品,其他都是从文学作品生发出来的。而就文学作品的创作而言,伦理只是其中的一个维度,并且不是主要的维度。

同时,“伦理”一词本身与文学创作有一些相悖的东西,现有的伦理规则对于作家的文学创作,可能会产生种种不良的影响。作家在创作的时候,往往不会遵守现有的伦理道德规范,而是要不断地突破现有的伦理道德规范,体现出一种先锋精神和艺术探索气度,而文学作品的思想价值往往体现在这里。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文学伦理学引起了许多作家与诗人的误解,认为文学伦理学是一种有违于创作规律的理论,“伦理”成为制约作家创作的一种观念。文学伦理学是中国传统中固有的东西,传统文学在很大的程度上就是伦理文学,文学伦理学也就是中国本有的东西,因此,有的人认为不能把文学伦理学说成是一种新的文学理论,说成是一种新的文学批评方法。所以,我们在此加以辨析,也是为了让大家对文学伦理学有一个全面的、科学的认识,从而推进文学伦理学和文学伦理学批评的理论建设。

四、道德教诲并非文学的本质属性

有的学者认为文学的本质在于道德教诲,这种说法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在实践上是有害的。有的学者认为文学的本质就是道德教诲,道德教诲是文学的首要功能,也是作家创作的主要目标。在文学伦理学批评理论中,并没有明确地说文学就是道德教诲、文学的功能就是道德教诲;而之所以有这样的认识,多半是后来从事文学伦理学批评实践的学者,理解有误而以讹传讹的一种结果。文学艺术的创作与人类的道德教诲之间,没有什么实质性的联系。道德教诲并非文学的功能,而只是文学作品在流传过程中,一些道德家附着上去的,和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本身没有什么关系。中国古代文学观念“兴观群怨”之说所强调的文学的种种功能,也同样应当作如是观。

文学艺术的本质在于审美创造,审美是文学与艺术的唯一功能,除此之外,并不存在其他外在的功能,包括所谓的道德教诲。如果我们的文学艺术不存在审美过程,缺失了审美创造,不仅损害了文艺作品的完整,并且整个文艺创作将走入死胡同,而作家也进入不了真正的创造性的过程。如果笔者不从事文学创作,也许就不会有这样的认识。就笔者的创作而言,《末代地主王有余先生》是想教诲谁吗?[3]《圆山之鹤》是想教诲谁吗?[4]许多作品都是自我想象,只是表达自己的情感而已。当文学作品发表或出版之后,有的作品的确是产生了道德教诲的作用。有的作品有一些道德的意义,有一些教诲的作用,那是在传播过程中才产生的,多半是某一种力量,为了强调自己的正义而附加上去的,对此原来的作者恐怕是不会首肯的。诗人作家首先是以美感人,这种美虽然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时候是美的情感,有的时候是美的形象,有的时候是美的思想,有的时候是美的语言,有的时候是美的意象,有的时候是美的感觉,有的时候是美的结构,但都不是所谓的“伦理”、所谓的“道德”。诗歌是如此,戏剧也是如此;小说是如此,散文也是如此。所以,如果从理论上来强调文学的道德教诲,是完全没有必要的,也是没有意义的。所以,文学是道德教诲的观点,不符合文学艺术的本质,不符合文学史的事实,也不利于文学和艺术的创作,更不符合文学艺术的本质之规定。

道德教诲的观念,也不可能存在于具有创造性的作家头脑之中。文学伦理学批评理论中有所谓的“脑文本”之说,并且认为是文学伦理学批评的基础理论之一。笔者没有看见过相关的理论文章,也没有听见前人讲过这样的理论。文本总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在作家开始创作之前,一些零星的、片断的东西,处于潜意识和无意识状态的东西,自己也不清楚,何谈文本?即使是处于意识状态,在没有落实为语言或文字之前,也不能说已经是“文本”。但是,作家的无意识、潜意识会对文学艺术的创作会产生影响,这是从前的西方文学理论学者已经有充分讨论的。“脑文本”如果是指作家创作时,还没有形诸于笔墨的时候,脑子里所存在的种种图像,那么就是意识和潜意识形态的东西,而这种形态的东西,除了作家本人之外,谁又能知道呢?现代科技如此发达,恐怕也没有什么技术手段,可以有效地探测到作家的心理活动,把他的“脑文本”摄取出来,而形成以文字为媒介的文学作品。因此,如果我们说作家的“脑文本”是如何的,其实没有多少实际的意义。如果说从理论上来认识文学作品的形成过程,用“脑文本”来指称作家在创作过程之前的潜意识和无意识形态,当然是可以的,但我们也无法去进行具体研究。因为你无论如何也探测不了,既然探测不了,也就无法去进行研究。那么,所谓的“脑文本”没有实际的意义和价值,也是同样的道理。我们的文学研究,还是要研究实实在在的东西,文学伦理学批评和文学伦理学研究,也同样是如此。如果搞成了一门玄学、一门没有根据的学问,那就有可能有损于文学伦理学的学术声誉,反而得不偿失。

如果说道德教诲是文学的本质,是文学的首要功能,那就是说作家先要有主题和思想,并且是正确的思想和科学的主题,不然的话文学创作就失去了意义,或者说文学创作本身就不能成立。如果我们在创作之初,就确立了要去教诲他人,要告诉他人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错误的,我想这样的创作就不是真正的文学创作,而这样创作出来的作品绝对不会是美的作品,只能是道德说教和主题先行。文学创作首先还是要有意思,而不是要有意义。有意义的创作完全不能与有意思的创作相比,如果一个作品是在有意义指导之下创作出来的,那它不仅没有意义,并且还没有了一点意思。道德教诲是一种落后的文学思想,而从个人出发而进行文学创作,通过个体的生命而从事文学创作,则是一种先进的文学思想。这也是被无数的文学史所证明了的基本规律。文学伦理学批评指向文学批评和文学研究是有效的,而当它指向文学创作的时候,则不仅是无效的,并且是有害的。

五、现有的伦理批评理论需要不断修正

文学伦理学批评理论还处于不断地修订与完善之中,虽然有了一定的理论体系,然而并不完全与完整。在笔者的印象中,绝大部分理论表述是针对作品与作家的,并且主要是针对作品的,因此,这些理论(包括术语与相关的概念)对于文学作品有新的解释,对于作家则少有新的解释。现有的这些理论对于文学创作,几乎没有产生什么正面推动,反而可能会产生一些负面意义。如果说一种理论有助于作家理解社会现实,有助于作家认识文学的本质,当然就会有助于具体的文学创作;如果现有的理论对文学本质与功能的理解,似乎与文学创作者的理解是相反的,那就会产生问题。更为重要的是,现有的文学伦理学批评理论中,少有针对作家的创作过程与创作规律的内容。如作家是如何面对社会中的伦理转变的,作家是如何对待社会伦理规范的,作家的伦理观念来自于何处,作家如何处理伦理观念与情感基因的冲突等,似乎没有人能够来回答这样的问题。几乎所有的文学伦理学论文都是作品分析,往往又没有上升到理论的层面进行探讨,有的论文连基本的问题都没有提出。如果你没有发现任何问题,那你的论文如何展开研究呢?你的文本分析又得出了什么样的结论呢?如果只是遵从前人的理论,而不是研究前人的理论;如果只是运用前人的理论,而不敢突破前人的理论,更不敢在前人的基础上有所推进,那所谓的文学伦理学批评实践,其质量可想而知。如果我们就现有的文学伦理学批评理论对于作家所产生的影响进行调研,就可以明白它对于文学创作所产生的意义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现有的文学伦理学批评的主要意义,还是出自于文学批评的实践,而不是出自对于文学创作的指导。因为在文学伦理学批评理论里面,没有创作指导这一部分内容,对于文学创作就不会产生正面的影响。

文学伦理学批评的单向性,并不是限定文学伦理学批评的领域,也不是反对和否定现有的文学伦理学批评理论。文学伦理学批评理论作为一种新的文学理论,对于文学批评和文学研究是有很大意义的,并且也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虽然有的文学伦理学论文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那是对于原创性的理论的理解有误。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文学伦理学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由对外国几个主要作家的研究,发展到了对近五十位作家的研究;由对外国作家作品的研究,发展到了对中国现当代作家的研究;由对主要是对西方作家作品的研究,发展到了对东方国家作家作品的研究,并且越来越深入、越来越科学,在理论上也有了一些新的发展。然而也不得不承认,文学伦理学批评实践是泥沙俱下的,论文的水平参差不齐,对于伦理的理解也是各不相同的。后来学者对文学伦理学批评如何评价,现在还很难说。不过可以肯定一点,后人会以论文和著作为准,不会以什么项目为准。五十年以后,学者们只会看现在发表的论文和出版的著作,不会看你获得了什么项目,也不会看你去开了什么会议,那都是过眼云烟、一阵风沙而已。学术研究是追求真理,不是夸夸其谈,也不是以获利为目的。现在的文学伦理学也好,文学地理学也好,都只是处于一个阶段,只是一个过程,只是一种形态而已。文学地理学需要发展,文学伦理学也需要发展,每一个学者只是历史长河中的一滴水而已,后人能够记起我们所做的一点事情,就已经是不错了,绝对不可将自我当成“历史的丰碑”。

对于文学批评和文学研究而言,文学伦理学批评也许有诸多的意义,而对于文学创作也许没有很大的意义。从文学创作界对于文学伦理学批评的反映来看,从中国文学研究界的反映来看,现有的文学伦理学批评理论是存在问题的。如果我们听取他者的意见,进行适当的反思,就可以对现有的理论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就可以让我们立于不败之地;如果我们还是自说自话,则会失去更大的支持,而走向文学的反面,让我们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处于更大的被动。我们讨论伦理批评单向性问题的目的,在于进一步促进当代中国的文学伦理学批评的进一步完善,以期在文学批评实践中立于不败之地,在文学理论探索中得到更大的认可。文学伦理学批评是一项伟大的事业,为中国本土学者所开创,已经在世界文学对话中发挥作用,如果更加科学与系统,更加符合当代文学创作的实际,更加符合中外文学史的事实,则善莫大焉。

注释:

①在人类文学史上的所有文学现象中,作家作品是最为核心的内容,也成为我们最重要的文学研究对象。研究作家,作品是最大的根据;研究作品,作家是最大的根据,二者是一种互为表里、互为存在的关系。

②特定文学作品里的伦理,与作为研究者的自我没有什么关系,只是与文学作品产生的那个时代相关。因此,研究者只有将其还原到那个时代的特定语境中,才可以更好地理解作品与作家,伦理没有时代跨越性。

③参见邹惟山:《生命的年轮:邹惟山抒情诗选》(长江文艺出版社2010年版)、《邹惟山十四行抒情诗集》(长江出版社2012年版)、《邹惟山十四行诗选》(百花文艺出版社201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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