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口残疾防控的经济效益中“家庭收入补偿”评估

2019-03-14 06:55郭超罗雅楠庞丽华陈功张蕾何平郭帅郑晓瑛
人口与发展 2019年1期
关键词:家庭收入残疾残疾人

郭超,罗雅楠,庞丽华,陈功,张蕾,何平,郭帅,郑晓瑛*

(1 北京大学 人口研究所,北京 100871;2 北京大学 亚太经合组织健康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871;3 北京大学 中国卫生发展研究中心,北京 100191)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口老龄化和全球疾病模式的转变,健康风险从急性病向慢性病转变,残疾问题越发严重,威胁着人类福祉。世界卫生组织2001年发布的《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ICF)将残疾定义拓展为损伤、活动受限以及参与限制的总称。残疾概念的扩展,也带来界定的残疾患病人数不断增加。据世界卫生组织(WHO)测算,全球残疾人数量已经超过10亿,约占全球总人口的15%(WHO,2015),严重威胁着人类福祉。为此,WHO将残疾上升为全球性的公共卫生问题,指出每个个体从出生到死亡的整个生命周期,尤其是到了年老以后,都会经历残疾或功能的下降的风险。为了增进残疾人的健康和福祉,WHO于2014年发布了《世卫组织2014-2021年全球残疾问题行动计划草案:增进所有残疾人的健康》的行动计划,倡导通过多种措施预防残疾或继发残疾的发生,以减少残疾对健康的威胁,同时对已发生残疾的人口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功能的康复或补偿。

图1 全人口、全生命周期残疾防控示意图

中国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残疾人口规模将直接关系到我国和全球未来整体人口健康和人力资本的发展态势。第二次中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显示,目前我国的残疾现患率为6.34%,残疾规模达8296万人(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2006),据预测,2050年我国残疾人口将达到1.68亿(张蕾,2007)。残疾会给个体、家庭和医疗服务体系带来巨大的经济负担;如此庞大的残疾人口,对于我国的医疗保障体系、公共卫生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来说都是一项巨大的挑战,是“健康中国2030”目标实现的主要瓶颈之一。

对于全人口而言,残疾风险伴随着全生命周期的每一个年龄阶段(图1)。包括“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的程度、控制残疾的发展”在内的“残疾防控”与个人健康、家庭幸福、国家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息息相关。在人口规模递增、人口结构老化、工业化与城镇化进程加速、生活节奏快、安全事故频发和环境污染加剧等复杂环境下,如何自主创新一套适宜中国国情的“全人口、全生命周期、全龄”残疾防控理论和方法,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通过在典型地区进行低成本高效率的工程示范,探索建立健全残疾预防与控制的国家体系,可以切实减轻国家、社会和家庭经济负担,提高人口健康水平。

通过残疾防控领域的研究者和工作者在残疾预防对策与防控体系建设方面的不断努力与推动,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9月6日印发了《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6-2020)》,给出了以有效减少、控制残疾的发生、发展,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为目标的残疾预防顶层设计。为落实该国家计划,国务院启动建立“全国残疾预防综合试验区”,并率先创建100个试点县,实施以“建立健全残疾预防组织管理体系、工作机制”,“实施残疾预防综合干预、有效控制残疾发生发展”,“建立残疾报告制度、形成统一的残疾信息管理体系”,以及“健全残疾预防技术手段、完善技术规范和标准”为目标的具体残疾预防与干预行动。残疾制度与干预实践将为我国残疾防控提供有力保障,对于提高残疾人口健康福祉和促进全人口健康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虽然残疾防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显而易见,但目前仍然缺乏对残疾防控经济效果的科学评估。明确残疾防控的经济效益,不仅对于防控具体工作开展和工作方案选取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也有助于相关部门明确残疾防控投资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确定残疾防控的优先领域提供更加详实的信息。本文将在残疾经济负担测算的基础上,展开对残疾防控经济效益评估的相关探索,以估算不同残疾防控策略的预期收益,为通过人口残疾防控促进健康中国战略目标的尽快实现和小康社会的全面建成提供依据。

2 数据和研究方法

2.1 数据

本研究数据来源于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该调查以全国为总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次总体,采用分层、多阶段、整群、概率比例抽样的方法,先根据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划、地理地形特征、社会经济发展指标等对第一级抽样单位(县、市、区)进行分层,再在每个层内进行多阶段抽样。调查于2006年4 月1 日零时在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734个县、5974个小区共调查771797户2526145人(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2006)。调查基于《关于功能、残疾和健康的国际分类》理论模式,参考国际最新标准并结合我国实际进行了适度调整,并对残疾筛查和评定工具进行了相应的修订。从抽样方案的制定到实地抽样,从残疾筛查到残疾诊断分级,从问卷填写到问卷核查,从数据录入到数据质量检查,每个调查步骤均采取了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被调查户共涉及残疾人家庭142112户,确定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和多重残疾共161479人。其中,视力残疾23840人,听力残疾38370人,言语残疾2510人,肢体残疾48045人,智力残疾10844人,精神残疾11790人,多重残疾26080人(陈功等,2014)。本研究纳入调查的所有样本,共2526145名。

2.2 研究方法

2.2.1 残疾家庭收入损失的测量

本研究借鉴疾病经济负担的理论,来度量残疾的经济成本。疾病经济负担又称疾病经济损失或经济成本,是指疾病给社会、患者带来的经济损失以及为防治疾病而消耗资源的货币体现(World Bank,1993)。疾病经济负担将疾病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定量化,能够为健康卫生资源高效合理的运转提供量化依据(刘志梅等,1993;胡建平等,2007)。疾病经济负担包括直接医疗负担、直接非医疗负担、间接经济负担和无形负担(Ettaro L,et al.,2004;胡建平等,2007)。

与疾病经济负担类似,残疾的经济成本也被分为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成本。残疾的直接经济成本包括,残疾人群及其家庭成员为达到合理的生活水平而产生的额外成本,以及政府在残疾公共服务方面的各类支出。残疾的间接经济成本包括,因残疾所降低的人力资本积累,以及所带来的生产力水平下降和劳动生产效率的损失(WHO,2011)。由于残疾度量标准的不同和数据信息的受限,目前并无针对残疾经济成本估算的统一方法。部分研究采用因残疾产生的额外成本来度量残疾的经济损失,通过比较残疾人与非残疾人在支出或收入方面的差异来量化残疾的经济成本(Saunders P,2006;Zaidi A,et.al.,2010;Loyalka P,et al.,2014)。

由于中国目前全国性残疾调查资料缺乏家庭支出信息,只能首先使用家庭收入损失来研究残疾的经济成本。家庭收入损失是通过比较人口社会特征等条件一致的情况下残疾人群家庭与非残疾人群家庭的收入差异来测度的。与非残疾人群相比,残疾人群由于受到健康人力资本积累、生产活动参与和生产效率等的限制,收入水平较低(Filmer D.,et al.,2005;Gertler P,et al.,2002;Meyer BD,et al.,2013;Baldwin ML,et al.,2006)。残疾人群的家庭成员由于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在残疾人群的照料上,造成残疾人群的家庭收入水平低下(廖娟,2015)。因而,家庭收入损失指标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残疾所带来的活动受限和参与限制、以及家庭成员照料时间增加等家庭经济成本。具体来说,本研究使用线性回归工具来估计因残疾导致的家庭收入损失,模拟方程如下:

Incomei=β0+β1Disabilityi+Xiσ+ξi

下文在针对不同类型(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残疾)残疾的家庭收入损失的分析上,也均利用了上述工具进行估计。

2.2.2 残疾防控效果参数设定

本文根据对残疾家庭收入损失的分析结果,结合已有研究资料,设定了残疾防控效果预测的不同方案,对残疾防控经济效益中“家庭收入补偿”进行评估。在这里,家庭收入补偿是指,由于残疾防控产生的新发残疾减少、现有残疾减轻等效果,给所有家庭带来的“收入补偿”,即对所有家庭本应产生的因残疾带来收入损失的补偿。其模拟方程如下:

①估计未实施残疾防控措施时,全体人群因残疾导致收入损失如公式(1)所示:

(1)

其中,i代表不同个体,j代表不同年份;

IL1j代表第j年未实施残疾防控措施时,因残疾导致全体人群的家庭收入损失。IL1 ij代表第j年第i个个体,在未实施残疾防控措施时,因残疾导致的家庭收入损失;

βij代表因残疾导致家庭中每个个体的人均收入损失;

aij代表j年残疾家庭人口规模系数,由于数据资料受限,本研究假设aij恒定不变,aij=2006年残疾家庭人均规模系数=3.58人;

PD1ij代表未实施残疾防控的残疾总人口规模;

μj代表残疾家庭人均收入补偿经济发展相关系数,表示家庭人均收入补偿随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变化而发生的变动,计算方式见公式(2):

μj=γjGDPj/Pj

(2)

其中,GDPj/Pj代表j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j是j年国内生产总值,Pj为j年人口规模),用于衡量经济发展水平;

研究假设家庭收入补偿占GDP的比重保持2006年恒定不变,计算方式见公式(3):

γj=EL2006/GDP2006

(3)

②估计实施残疾防控措施时,全体人群因残疾导致的收入损失为公式(4):

(4)

IL2j代表第j年实施残疾防控措施时,因残疾导致全体人群的家庭收入损失。IL2ij代表第j年第i个个体,在实施残疾防控措施时,因残疾导致的家庭收入损失;

PD2ij代表实施残疾防控的残疾总人口规模;

③估计残疾防控收益如公式(5)所示:

HEIj=|IL1j-IL2j|

(5)

其中,HEIj代表第j年实施残疾防控给残疾受累家庭带来的收入补偿,即残疾防控收益;

④估计残疾防控逐年累计收益如公式(6)所示:

(6)

其中,HEI代表残疾防控的逐年累计收益。

下文将分别对已有预测资料及残疾防控效果的参数设定进行介绍:

表1 2006-2050年残疾人口预测规模

年份残疾人口规模(万人)20068309 20108915 20159778 202010724 202511706 203012730 203513837 204014971 204515966 205016845

(1)残疾人口规模预测

本文所使用的残疾人口规模预测数据是基于已有2006-2050年残疾人口规模的预测(张蕾,2007)。具体残疾人口规模预测结果如表1所示。

(2)人均国内生产总值预测

根据已有研究,2017-2020年我国经济潜在增长率为6.85-7.32%,2020-2035年为4.84-5.59%,2035-2050年为3.20-3.95%(清华大学国情研究院课题组,2017)。本研究假设国内生产总值GDP分别按照上述三个时间段的平均潜在增长率变化,即2017-2020、2021-2035、2035-2050年间GDP的增长率分别为7.10%、5.22%和3.63%。结合统计年鉴资料及已有研究对中国人口规模的预测(张蕾,2007),研究给出人均GDP变化趋势如图2所示:

图2 中国人均GDP的变化趋势图(人民币,元),2006-2050年

(3)残疾防控降低“家庭收入损失”的效果方案设定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估计,至少50%残疾的发生都能够通过残疾预防和康复措施来减少(约翰·威尔逊,1992)。参照此依据,本文给出残疾防控方案效果如下:

防控效果低方案:假设残疾防控实施后,残疾人口新发规模几乎没有改变,整个预测周期内,残疾发生水平与现有残疾防控条件下的发生水平一致;

防控效果中方案:假设残疾防控实施后,残疾新发人口规模得到控制,2050年的新发人口规模比2015年下降了50%;

防控效果高方案:假设残疾防控实施后,残疾新发人口规模得到控制,2030年的新发人口规模比2015年下降了50%;2030年之后,由于残疾防控技术水平的提高,残疾新发人口规模继续下降,但速度放缓,2050年新发规模在2030年的基础上下降了20%。

表2和表3分别显示了三个方案下我国年均新发残疾规模和各年残疾人口规模的趋势变动。与低方案相比,中方案中新发残疾人口规模在2045-2050年期间,年均减少了80万的新发残疾人口,高方案中则减少了100万的新发残疾人口。到了2050年,中方案与低方案比,降低总残疾人口规模2905万,高方案则降低了3951万。

表2 年均残疾新发人口规模(万人),2015-2050年

表3 年度残疾人口规模(万人),2015-2050年

3 残疾的家庭收入损失分析

3.1 总体残疾的家庭收入损失

表4显示了总体残疾的家庭人均收入损失状况及其城乡和年龄别差异。残疾人群的家庭收入损失较高,这与已有研究结果一致(Loyalka P,2014;WHO,2011)。具体来说,残疾家庭人均收入损失为909.45元。

分城乡分析可得,居住在城镇地区残疾家庭的人均收入损失要高于农村地区的残疾人,这可能是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结构差异所致。从个体层面来说,对于收入水平更高的城镇居民,单位时间内所获得的工资收入较高,所以,即使在工作时间一致的情况下,城镇地区残疾人群获取收入的机会成本要远高于农村居民,所产生的收入损失也较高。从家庭层面来说,城镇区域残疾家庭成员因照料残疾人群而带来的机会成本要远高于农村居民,因而该区域家庭成员的收入损失也更高。这种来自个体和家庭的双重收入损失,增加了城镇区域残疾人群的经济成本。

表4 残疾家庭人均收入损失(元)

表5 不同残疾类型下的家庭人均收入损失(元)

研究还发现,残疾人群的家庭收入损失存在年龄别差异。其中,18-59岁劳动年龄组的损失最大。这可能是由于劳动年龄人群因残疾所导致的机会成本更大所致。劳动年龄人群的收入来源主要是工资,对于工作机会减少、劳动质量较差的残疾人群来说,要比非劳动年龄人群付出更多的收入损失。

3.2 不同残疾类型的家庭收入损失

表5显示了不同残疾类型下的家庭人均收入损失状况。其中,精神残疾人群的家庭收入损失最高。精神残疾人群平均家庭收入损失为1372.52元。由于精神残疾人群社会参与度和自我照料能力较差,与其他残疾类型人群相比,精神残疾人群几乎完全被排斥在劳动力市场之外。在我国,超过50%精神残疾都是高致残、高致死且社会危害性较大的重性精神残疾。这部分人群完全丧失了自理能力,给照护者带来了经济上和心理上的双重负担(杨轶华等,2014;Shiue I et al.,2016)。对于社会参与程度较高的听力、言语残疾人群来说,所带来的家庭收入损失最小,分别为563.91和689.71元。

图3 总体残疾受累家庭收入损失变化趋势(亿),2015-2050年

4 残疾防控经济效益评估中“家庭收入补偿”分析

4.1 残疾防控效果下残疾人群家庭收入损失的变化趋势

图3分别显示了不同残疾防控效果下的总体残疾家庭收入损失、受累家庭收入损失的变化趋势。低方案显示,残疾防控措施效果维持现有水平,残疾受累家庭收入总损失到2030年达到28627亿元,到2050年则高达81889亿元。

相比于低方案,中方案和高方案中残疾家庭总收入损失增长速度放缓。如果残疾防控效果接近2050年残疾新发人口规模比2016年下降了50%的中方案,则到了2030年,残疾家庭总收入损失为26994亿元,2050增长到67765亿元。

若残疾防控措施效果按照高方案中2030年残疾新发人口规模比2016年下降了50%,2030年之后,残疾新发人口规模继续下降,2050年新发规模在2030年的基础上又下降了20%,则2030年残疾受累残疾家庭总收入损失为25947亿元,2050年为62685亿元。

图4 残疾受累家庭的“残疾防控收益(干预-未干预)”(亿元),2015-2050年 注:此处残疾防控收益,是指因实施残疾防控给全体“受累家庭”所带来的收入补偿加总。

图5 残疾受累家庭的“残疾防控逐年累计收益(干预-未干预)”(亿元),2015-2050年 注:此处残疾防控逐年累计收益,是指因实施残疾防控给全体“受累家庭”所带来收入补偿逐年累计加总。

4.2 残疾防控经济效益评估之“家庭收入补偿”

由图4可知,如果残疾防控措施能在2030年降低50%的残疾新发人口规模,到2050年再降低20%残疾新发规模,则2030年,残疾防控能够补偿家庭收入748亿元,提高受累家庭收入补偿2680亿元;到了2050年,提高残疾家庭收入补偿5346亿元,受累家庭收入补偿19205亿元。

图5显示了由于残疾防控提高的“家庭收入补偿”累计收益。按照中方案,从2016年到2030年,2030年累计提高家庭收入补偿8253个亿,2050年累计151399个亿。如果按照高方案,到2030年累计提高13738亿元,2050年为217311亿元。

5 结论与建议

自20世纪80年代,我国残疾人工作已取得显著成效,但由于人口总量增加、人口老龄化、残疾标准的修订、筛查测试手段改善、社会环境变化等原因,从1987年到2006年的19年间我国残疾人口规模增加了3132万、占总人口比例由4.90%上升到6.34%。本研究表明,目前我国由残疾所导致的经济负担仍然较高,测算结果显示,到了2050年残疾受累家庭的收入损失将高达8.2万亿元,因残致贫的问题十分严重,残疾人口“贫残交困”的状况还有很大的改善空间。最大限度地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的程度、控制残疾的发展,将对消除残疾贫困、推动小康社会的全面建成、加速我国进入到中等收入国家行列的步伐具有重要作用。

由于目前全国性残疾调查资料的限制,我们只能使用家庭收入损失来测度残疾的经济成本。家庭收入损失指标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良好反映并量化因残疾所导致知识技能积累、工作机会丧失、职业声望下降,以及残疾家庭成员照料残疾时间延长、劳动质量下降、工作机会减少等带来的个体层面和家庭层面的经济损失。利用该指标量化评估以“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的程度、控制残疾的发展”为内容的残疾防控的预期经济效益,结果表明:

根据不同残疾防控方案,从2016年开始,若在2030年-2050年实现残疾新发残疾规模下降50%的目标,在2050年将产生1.41-1.92万亿的收益,累计产生15.14-21.73万亿收益。残疾防控投入越多,则经济效益越大,未来所产生的残疾家庭收入补偿越高。

这是目前首次对残疾防控的经济效益问题进行的尝试分析,由于数据资料受限,本研究仅从潜在收益的角度来探索评估残疾防控的经济效益。然而,收入损失仅占残疾经济负担中非常少的一部分,残疾防控的效益也不仅仅在于实现对收入损失的补偿,还有其他健康、经济和社会层面的诸多效益,这些层面的评估目前都还尚未系统开展。本文对于预期家庭收入补偿的测算,仅是从残疾人口和残疾受累家庭人口预期的收入水平提高角度作为切入点,提供评估的可能路径和思路探索,以点带面,带动对残疾防控效益的认识和重视,并从健康、经济和社会等层面针对不同的残疾类型开展更广泛的残疾防控效益测算(图6)。

第一,对于残疾防控最直接的作用主体——残疾人口来说,通过残疾防控,可有效预防可预防残疾和次生残疾的发生,对于已发残疾则尽可能控制残疾的发展、进而减轻残疾的严重程度。因此,评估残疾防控的效益,可从健康、经济、社会三个层面分别开展。①健康层面,应包括由于健康水平的提高带来的预期寿命提高、残疾负担消减等。②经济层面,残疾防控不仅能够实现对收入损失的补偿,即由于教育程度提高、工作机会增加、职业声望改善等带来的收入提高,还能够实现节省残疾相关的医疗卫生服务开销和购买特殊交通工具、康复辅助器具的专门支出等带来的残疾相关花费的减少。③社会层面,应通过对社会公平进行评价、残疾人社会参与水平评价等方面的研究,探索通过残疾防控带来的残疾人口社会认同的改变等方面的效益。

第二,对于残疾防控的间接作用主体——残疾受累家庭来说,残疾防控的效益也可从健康、经济、社会三个层面进行评价。①健康层面,由于家庭残疾成员残疾状况的改善,家庭成员的生理和心理健康也将得到一定改善,对残疾受累家庭成员的健康水平评价,应作为残疾防控效益评估的一部分内容。②经济层面,残疾防控也会使残疾受累家庭成员用于照料残疾成员的时间缩短,进而增加其工作的机会和劳动质量,导致收入水平的提高;同时,由于家庭成员残疾状况的改善,聘请专人照料、改造房屋设施等残疾的其他直接和间接花费也将减少,这些在残疾防控效益评估时也应予以考虑。③另外,在社会层面,还应从家庭和谐程度和人口安全水平等角度进行考量。

第三,对于残疾防控服务提供者方的角度来说,残疾防控的效益也体现在促进社会资本运转效率的提高、降低由于残疾带来的医疗康复成本,以及减轻相关的社会治理负担等方面,这些也应作为未来残疾防控效益评价深入研究的内容。

图6 残疾防控效益分析框架示意图

目前,即使仅从收入的角度保守估计,残疾防控的预期经济效益已十分可观。未来将继续就其他角度对残疾防控的经济效益进行评估,以完善我国在该领域的研究。事实上,继《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6-2020)》出台后,自2016年起,我国多个相关部门正在全国100个县(市、区),联合开展试点建立残疾预防综合试验区工作,在出生缺陷防治、疾病防治、伤害预防、残疾康复、残疾报告制度建设等残疾防控领域,针对重点人群,采取综合干预措施。项目实施周期将从2016年8月持续到2020年6月,对项目实施后的干预效果进行评价,将为实际测算残疾防控的经济效益提供更加准确的事后估计,是未来可进一步进行探索的方向。

如在残疾预防综合试验区试点建立的“残疾报告制度”,在形成以后会产生以下效果——“残疾预防的关口前移,早筛查、早诊断、早评定、早康复(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康复治疗)”,即加强残疾三级预防中一、二级预防的比重与效果,这将会减少高危人群致残的比例与减缓残疾程度加深的进程。残疾总人数的减少与残疾人中重度残疾人比例的下降的效益包括:残疾人比例、致残率的下降最终带来的人群层面健康水平、生活质量的改善,具体体现在伤残调整生命年(DALYs)和质量调整生命年(QALYs)等疾病负担指标的变化,如在贫困地区开展先天性残疾干预项目,使以DALYs评价的疾病负担降低58.5%(Wang H,et al.,2016);降低医疗卫生系统的负担从而节省卫生资源,减少残疾人个人及其家庭的负担从而改善残疾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减少社会保障在残疾相关方面的投入从而提高社会资源运转效率,以及增高整体社会参与程度从而减少其他方面的经济损失;对于残疾、残疾程度加深的有效遏制则可以使原本的残疾、残疾程度加深不会发生,会减少社会对于此类问题的负面看法或者说减轻负面程度,促进社会和谐和社会文明程度发展。

中国人口残疾防控可以极大地提高残疾人口的收入水平,产生十分显著的健康、经济和社会效益。通过预防残疾和次生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的严重程度、控制残疾的进一步发展,将在产生经济效益的同时,更加直接地反映在对残疾人口健康福祉、活动能力和社会参与的提高,以及对全人口健康水平的促进上。秉持“健康路上,一个都不能少”的理念,促进健康公平,加大对残疾防控工作的经费财政投入、提高残疾防控的效果,将为健康中国的实现做出重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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