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制度改革背景下地方高校工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研究

2019-03-15 12:33张红连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9年5期
关键词:法学专业法学方向

孟 磊,张红连

(湖南理工学院 政法学院,湖南 岳阳 414006)

2015 年12 月20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根据该意见指示,“法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将从2018 年开始正式取代司法考试。与此同时,该意见中明确“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才能报名参加“法考”,进而方有可能通过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法学类在校本科生不允许参加“法考”的新规,自有其合理性,然之于我国当前的法学教育而言不啻为一场划时代意义的巨变,不同高校法学专业的发展前景会因之而出现极大的分殊,对于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来说,更多的可能是前所未有的生死存亡之际。 如何在“法考”新规之下主动寻求与时代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对接,以致立足地域、校域优势突显办学特色,进而重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优化改进课程体系设置,是地方本科院校法学教育涅槃重生的必由之路。

一、工程法律人才培养的现状与问题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明确指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以此为据,开设法学专业的高等院校尤其是地方本科院校纷纷结合本校优势学科或本地区地域特色,提出了各种类型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 进行了各具特色的课程设置探索。 在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方面,江西财经大学、合肥工业大学、 中央民族大学和广州医科大学等高校结合自身实际,分别提出了“卓越财经法律人才”、“科技法务精英”、“少数民族卓越法律人才”和“卓越卫生法律人才”的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方案,在具体的课程设置中因地制宜地开设了财经类、 科技类、 面向民族地区需要的专业课程群和卫生法学专业课程群[1]。

同样是在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背景下, 工程法律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因有越来越多的高校加入而分外耀眼。 东南大学、 长沙理工大学、湖南理工学院、福建工程学院等,这些明确提出培养工程法律人才或着重打造学生工程法律实践能力的单位无一例外都是工科实力雄厚、 法学相较薄弱的理工类院校。 而在借助工科优势进行工程法律人才培养的同时, 这些高校又有意识地以“工程法学”特色学科作为法学学科建设发展的目标指引,取得了一批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①最具代表性的研究成果当属东南大学周佑勇教授主编出版的《工程法学》教材。 2010 年该教材第1 版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2017 年在作大幅修订基础上由高等教育出版社推出第2 版., 不仅有效提升了法学学科在各自高校的地位, 而且也使得工程法日渐成为法学研究中的重要话题。尽管如此,由于工程法律人才培养既没有西方国家代表性的范例可资学习,也没有成熟的国内经验可供经验,总体而言仍处于不断创新探索阶段,还存在着很多不完善之处。就当前来看, 工程法律人才培养中仍需充分讨论的主要问题有:

(1)法学与工程学科的复合度以及由此生发的交叉学科问题。 工程法律人才的培养显然不能停留在课程设置上的法学课程与工程课的简单相加,不过两者复合的究竟要达到什么样的程度以及与之相关的开设哪些课程才能真正有助于培养合格的工程法律人才,各个院校的做法并不一致,因而产生了所谓的统一化或者说标准化的难题。与之相关的,法学学科与工程学科的深度复合能否催生出一个新兴的交叉学科——工程法学,至少就目前而言,学界还未能形成广泛的共识, 由是对工程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也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2)工程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培养仍有待进一步深化。 工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定位在培养具有娴熟专业技能的应用型人才,这一点几无疑义。就目前各个高校的培养现状来看, 尽管都在实践能力的培养方面有所侧重, 也开设了实训实习等相关课程或进行了相关课程设置方面的改革, 结果却并不能令人如意。如何加大实践能力的培养,特别是创新实践教学方式方法, 是相关教学和研究中需重点讨论解决的问题。

(3)人文素质教育的若干问题。 胡旭晟教授认为,法学有三个层次,分别是知识之学、智慧之学与精神之学。 我国绝大多数院校的法律人才培养都只注重知识传授和智慧历练, 极少涉及精神特别是人文精神的培育问题。 工程法律人才的科学素养无须担心,但是在人文素质教育方面,受限于或是对其重要性并无深刻认识, 或是在繁重的法学和工程课程设置之外难有余力再开设大量相应课程, 并没有充分体现在现有教学层面。

二、工程法律人才培养的实践探索

东南大学的工程法律人才培养探索始自2008年12 月[2]。 作为“一所以工科为主要特色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3],法学在该校并非传统的优势学科,因此在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过程中, 主政者有意识地将国内日趋繁荣的工程建筑市场对人才的紧迫需求与东南大学的优势工科学科结合在一起, 以法律与工程交叉作为改革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方向。 落实到人才培养方案层面, 东南大学并未针对工程法律人才制定单独的新培养方案, 而是在沿用既有法学培养方案的基础上, 加入必须修读的工程法方向特色课程群。 在此,值得特别注意的是,东南大学将“工程法原理”列入专业主干课程,为法学专业所有学生所必修。工程法方向的特色课程群则由“工程技术基础”、“工程造价管理”、“工程项目管理”、“房屋建筑学”、“工程合同法专题”、“工程公法专题”、“不动产征收法专题”和“工程争议解决实务专题”等八门理论课程组成。在授课师资和授课方式安排上,据东南大学周佑勇副校长介绍, 工程法方向的课程采取“双师制授课”模式,即由“具有法学与土木工程背景的教师在同一课堂上同时进行授课, 在课堂上直接完成两个学科的交流”[4]。 实践教学环节在突显工程法律实务能力培养的同时, 东南大学便于学生及时了解最新的工程法实务动态, 还别具特色地开设“工程法学科实务讲座”课程[2]。得益于东南大学的优越平台,工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成效显著,并在向硕博工程法律人才培养贯通和工程法特色学科建设过程中广泛扩大其影响力。 从此以后, 但凡提及工程法,学界无人不识东南大学法学院,堪称以人才培养改革和特色学科建设带动学校发展、 提升学校知名度[5]的典范。

湖南理工学院政法学院为响应“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 号召, 与该校土木建筑工程学院合作,于2012 年创立了工程法律实验班,开展工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湖南理工学院的工程法律人才培养一个非常重要的创新之处, 在于单独制定了法学专业(工程法律方向)人才培养方案。 培养方案对于工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 在要求学生具备基本的法学素养和实践技能之外,还要求学生掌握“土木工程基础知识”,能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土木工程领域现实法律问题”,“具备从事工程建设法律实务的职业能力”,“能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工程建设管理行政机关、土木工程类企业及其他企业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素质复合型、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 为落实培养方案的掌握土木工程基础知识目标要求,课程设计中开设了“土木工程概论”、“工程制图”、“工程材料”、“房屋建筑学”、“建筑工程施工”、“工程估价”、“土木工程认识实习”、“建筑工程管理仿真实训”等八门工程技术类课程[6]与“工程法律法规与工程法律风险防范”、“房地产法”、“工程项目招投标法”、“土地法” 等工程法律类课程。此外,在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方面也有相当程度的创新:毕业实习期限改为20 周,毕业综合训练由毕业论文改为毕业设计, 选题必须来源于学生实习中亲自参与的工程类法律案件。 从实际的人才培养质量提升和实习及用人单位的大力肯定来看,这种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总体而言是成功的。随着该校获得法律硕士授权点, 湖南理工学院在法律硕士培养中以工程法为主要方向,尝试实现本、硕人才贯通培养。

长沙理工大学在法学本科阶段同时开设工程法学与社会法学两个专业方向, 两个方向共用一份培养方案,但分别设置不同的方向课程,构建各自的培养体系。 就工程法方向而言,长沙理工大学将“工程认知训练”和“建设工程合同法与招标投标法”作为所有方向学生所必修的基础课程,表明其“了解一定的工程知识”的培养目标不仅针对工程法方向,而且也是对社会法方向学生的基本要求。 为了培养学生的“工程法律实践能力”,使其知识结构能够适应“在交通、电力、水利等行业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需要”,工程法方向学生还需要修读“土木工程概论”、“交通工程概论”、“工程法概论”、“工程监理概论”、“工程管理法”、“工程保险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工程刑法”、“国际工程合同与合同管理”和“国际工程索赔”等10 门方向特色课程。 福建工程学院法学专业开设工程法和涉外商务法两个方向, 以工程法方向为主[7]。 在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提出了对工程法方向学生针对性的毕业要求:“熟悉我国法律、法规、政策及建筑工程、房地产基本专业知识……具有运用法学理论与方法分析、 处理包括建筑及房地产在内的法律事务、法律问题的能力”。 在具体的课程设计中,为工程法方向学生开设“建筑概论”、“工程经济学”、“建筑识图”、“建筑施工”、“建筑法”、“房地产法”、“土地与环境保护法”和“招投标法”等课程。

在上述高校之外, 根据笔者目前所搜集掌握的资料, 国内进行工程法律复合型人才培养探索的高校主要还有同济大学、 河北工程大学和北京建筑大学等。其中,同济大学提出建立“工程(土木)-法学复合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该模式以土木工程专业为主导,开设的工程类核心课程多达13 门,此外还有“高等数学”、“线性代数”、“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和“普通物理”等课程,而法学方面开设“法学导论”、“民法总论”、“刑法学”、“行政法”、“国际法”、“经济法”、“民法分论”、“知识产权法”和“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等为数不多的课程。河北工程大学法学专业的培养方案中,要求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须具备“一定的工程知识”,设置了“水利法”、“建筑法”、“政府采购法”、“房地产法”和“工程合同管理”等课程。 北京建筑大学则在2018 年新修订的培养方案中,有意识地突出了工程法特色[8]。

三、工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完善

在“法考”制度改革背景下,工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必须在以下三个方面有所突破并进而体现出自身的特色来:第一,培养法科生的工程素养与知识,挖掘法学与工程学的最大结合潜力;第二,重视法律实践能力的养成, 以校地合作作为地方高校工程法律人才实践能力培养的新动力;第三,合理设置德育课程及其比重, 以充沛的人文知识和伦理素养作为工程法律人才的坚实道德基础。

(一)推进工程与法律的深度融合

就工程法律人才培养课程体系而言, 我们可以看到东南大学、长沙理工大学、湖南理工学院和福建工程学院四所高校所开设的工程法类特色方向课程基本都在十门左右, 而在十门课程的具体选择又以对工程知识的不同要求可氛围两种类型:其一,只要求掌握一定的工程知识, 方向课程以工程法律类为主,工程技术类课程较少,东南大学、长沙理工大学和福建工程学院都采取这种做法;其二,力图实现对工程项目全过程的核心知识全覆盖, 方向课程以工程技术类为主,工程法律类课程偏少,湖南理工学院采取的便是这种思路。

在笔者看来,两种思路本身并无高下对错之分,不能说多开两门工程技术类或工程法律类课程,就意味着根本上完成了工程与法律的复合。 优秀的工程法律人才, 应当是既具有坚实的工程理论与实务知识背景,又具备良好的法律理论素养与实践能力,还能够具备对工程类法律问题有足够的知识关注和实践解决技巧等方面能力的综合性人才。 从这个角度来说, 工程类本科的法律硕士是最为理想的培养对象。而在本科阶段进行工程法律人才培养,面临着众多必须修读的公共基础课程和法学专业的核心及骨干课程,在固定的学制和有限的学分之下,所能够实际开设的工程法类方向课程数量必然受限①以每门课程平均2 个学分,160 个总学分来计算的话,各校工程法方向课程大约只占课程总量的1/8。。 在此意义上, 笔者建议为切实提高工程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 应在学校层面建立法学院与工程学院人才联合培养的体制机制, 进一步加大人才培养改革步伐。将工程法律人才的培养学制由4 年改为5 年,实行“2+3”培养模式,即前2 年集中修读公共基础课和工程类全部核心课程, 后3 年修读法学核心课程和工程法律类课程, 以培养学生具有充分的工程知识和完备的法律理论,推进工程与法律的深度融合,塑造优秀的工程法律人才。

(二)创新法律实践能力培养机制

“法学教育具有很强的实践性,这是由法律职业自身的特点决定的。 ”[9]应用型能力培养,是“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实施的重中之重,构成各所高校工程法律人才培养的核心目标。 然而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受各方面主客观条件限制, 实践教学中面临着师资不足、教学场地缺失、教学设备滞后、教学经验缺乏和教学资金投入偏少等困境, 致使在培养工程法律人才应用型能力方面显得较为吃力, 虽然也采取了一些体制机制改革, 但所取得的培养效果有限, 学生实践能力与部属高校东南大学相比存在较大差距。

鉴于地方院校的实际发展状况, 工程法律人才实践能力培养在采取诸如整合高校内部师资、 增加实践课程课时比重、改革授课和考核方法、鼓励学生参与针对性创新创业训练等方式外, 若全然依赖高校内部支持, 短时期内难以实现实质性地突破和提升。 为此,必须创新校地合作方式方法,与法律实务部门建立深层次合作, 并尽可能地调动其它社会资源, 以积极的社会参与构建工程法律人才实践能力培养新模式:首先,发挥实务部门专家充沛实务经验优势,选聘到高校任教法学实践课程,弥补法学院师资不足困境,授课方式上应以学生为中心,采取案例教学法等教学方法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强化对学生的实务训练, 切实提升实践课程教学质量和效果;其次,鉴于工程法律人才培养和就业的特殊性,高校应着力强化与法院土房庭、专注建设工程纠纷的律师事务所和路桥公司等建立持续稳固的协同育人机制,探索建立顶岗实习、订单式培养和现代学徒制等校企合作模式的可能性和路径。

(三)重视工程法律人才德育培养

在推进复合型、 应用型卓越法治人才培养的过程中,德育扮演中重要角色,构成“法治人才之魂”[10]。之于工程法律人才的培养而言, 特别是考虑到其中有相当比例乃至全部工程法方向学生在高中阶段是理科生,人文社会科学知识和素养相对较为贫乏,德育教育更为不可或缺、意义重大。

“注重思想道德素养”、“结合社会实践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加大法律职业伦理培养力度”和“坚持‘一课双责’”,《教育部 中央政法委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 的意见》中关于德育教育的四个方面部署构成地方高校工程法律人才的德育培养的前提和基础。在此,笔者结合工程法律人才的特殊性, 建议应在如下几个方面加大工程法律人才的德育培养力度。第一,有针对性地开展工程伦理教育,作为法律和工程的复合型人才,在对其进行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同时, 工程伦理也应是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为此,应开设“工程伦理”课程,强化对学生“工程实践的伦理知识教导”、“工程师职业伦理和社会责任的价值培育”和“提升工程从业者的伦理决策能力”[11]等方面的工程伦理教育。第二,鉴于法学与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的密切关联性以及工程法方向学生相关知识领域的严重欠缺, 地方高校应在结合自身师资状况的基础上,有选择性地开设诸如哲学概论、政治学概论、经济学概论和社会学概论等基础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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