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下吉林省小微企业融资问题研究

2019-03-20 11:51孙艳春魏铭辰王慧琪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9年9期
关键词:网贷吉林省小微

□孙艳春 魏铭辰 王慧琪

小微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生力军,是国家财政税收的重要来源,在吸纳、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18年底,吉林省小微企业数量已达131万户,占吉林省企业总数的91%,为吉林省提供了超过75%以上的就业机会。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已经是不争的事实。虽然吉林省从政策层面出台了很多惠及小微企业相关政策,特别是互联网金融出现后,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大大扩宽,但融资形势依旧不乐观,严重制约了小微企业的创业和持续发展。

一、互联网金融下吉林省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分析

互联网金融从2001年产生到现在,经历了初创期、快速成长期和理性发展期,由于融资速度快、成本低等诸多优势成为小微企业融资的有利补充。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从那一年开始,P2P平台快速发展,众筹模式开始起步,我国第一家专业网络保险公司获批。受互联网行业影响,一些银行、券商也开始对业务模式进行重组改造,对吉林省小微企业来说,企业融资渠道较传统融资模式大大扩宽。

(一)P2P网贷。P2P网贷是互联网金融较早发展起来的融资模式。借贷双方通过网贷公司提供的网络平台自由交易。一方面投资者通过网贷平台投放自己获取利息收益,但要承担投资风险;另一方面借款人通过网贷平台融资,并需要按时还本付息。网贷公司则需要为借贷交易双方提供信息交互和信息并从中收取服务费。

相对于传统的银行贷款,P2P网贷高效、便捷、融资效率高。这种互联网金融的融资模式成为小微企业传统融资渠道的有益补充。吉林省P2P网贷平台经过3年就从7家上升至23家,全年成交额近500亿元。在经历了迅速增长期后,行业出现了操作不规范等问题,国家对该行业进行集中整顿。目前吉林省P2P网贷平台正常运营只有10家,但全年成交额没有缩减,仍在450亿元左右,仍然是小微企业融资特别是短期融资的有效渠道。

(二)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是借助互联网技术由非金融机构作为支付中介为收付款双方提供交易平台。近两年,第三方支付也是异军突起,业务形式从产生之初的互联网支付,逐渐发展成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模式。2011年央行发放第一批具有第三方支付资格牌子,到今天企业数量达到250多家,市场交易规模也是逐日俱增,2018年我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规模达438357.3亿元,其中支付宝和微信两家在吉林省第三方支付市场中占有绝对份额,比例达到92.53%。这些非金融中介企业,由于融资效率快捷,产品形式多样创新,逐渐成为小微企业依靠的融资渠道。

(三)金融中介。金融中介在我国既可以是银行金融中介也可以是非银行金融中介,如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评估服务机构等。它们为资金供需双方之间发挥媒介桥梁作用。产品和服务形式也随小微企业需求的多样性而不断创新。除此以为还能为小微企业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如资源调配、信用创造、清算支付等。非金融中介机构通过银企合作,创新银行金融服务模式,也成为小微企业融资的有力补充。吉林省的金融中介机构近年来也为小微企业融资做了很大贡献,在政府加大对小微企业政策扶持力度的影响下,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特别是金融担保公司均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近三年来累计向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数十亿元,拓宽了小微企业融资的渠道

二、互联网金融下吉林省小微企业融资问题分析

(一)小微企业融资风险增大。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从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融资出现到现在不过14年。因此行业规范度比较低、监管环境还有待改善。虽然国家和吉林省均出台了规范互联网金融融资控制金融风险的相关要求和政策,但互联网金融的融资成本低、进入门槛低、覆盖范围广,使其在快速发展过程中造成一些问题,恶意性的诈骗和资金流失现象时有发生。

(二)互联网金融监督力度还有待加强。目前在处理互联网金融融资纠纷方面吉林省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容易引起互联网融资平台打法律约束的擦边球。在法规政策方面也缺乏对小微企业和互联网金融平台之间权利划分的政策支持。由于融资平台门槛低,大量资本的涌入互联网金融平台,现有的监督管理办法不能及时到位发挥监管职能,容易造成行业混乱,从而制约小微企业的发展。

(三)大数据信息安全风险大。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带来融资的便捷和成本费率下降,但同时也对数据的安全是一种挑战。这是信息时代一个永恒的任务。在互联网时代,数据传输性和泄露可能性均增强,这对进行互联网融资的交易双方来说,存在信息安全问题。

三、吉林省互联网金融下小微企业融资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和制度建设。第一,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融资的立法,保护投资者权益。第二,建立互联网金融融资市场征信系统,并与央行征信系统相关联,进一步建立全社会的互联网金融融资征信体统,为通过互联网金融融资的项目双方提供良好的数据资源。第三,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融资制度建设,加强对互联网金融融资平台的监管,优胜劣汰,为融资平台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

(二)规范互联网融资平台,保护投资者利益。目前吉林省互联网金融融资平台无论是建立时间还是融资规模都在起步阶段。因此,应严格按照国家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对互联网融资平台的市场准入制度严格执行。采用许可制或备案制,取缔不符合条件的融资平台,引导互联网融资平台健康发展。在平台资金的运作程序上,引入第三方支付机构,完善资金管理流程,使互联网在金融融资平台中真正发挥金融中介的作用,资金的融通均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完成,从而有效保障资金安全。

(三)合理设置准入门槛。互联网金融融资平台的规范运行,既要保护投资者利益,也要规范投资者准入门槛。建议吉林省应出台对投资者的投资额度、投资偏好、风险承受能力、最低收入水平等重要信息详细规定的文件,增强风险识别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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