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报道中法律误区探析

2019-03-20 11:28柯丽娜黑龙江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
传播力研究 2019年1期
关键词:新闻报导术语审判

柯丽娜 黑龙江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

近年来,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各领域对法律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对新闻报导中涉法问题的研究,正是新闻行业尊重与重视法律的体现。但法律毕竟是一个专业的领域,新闻媒体在进行涉法报道时,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新闻报道的专业性,更损害法律的尊严,且不利于法律的普及;另一方面,媒体由于没有自身职能错位,会对司法审判进行干预,使司法独立遭到破坏,以至于产生一系列不良的社会影响;当然,在一定程度上,法制新闻也在推动着中国法治的进步。因为新闻报道能使被监督的对象产生巨大的社会和政治压力,进而促使被监督对象改正其错误,弘扬社会正能量,使我们的社会朝着更加民主和法治的到路前进,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

一、新闻报道中的法律用语错误

新闻从业者对于新闻报导的严谨性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要,就法制新闻报导而言,其不仅要求事实、评论及标题的客观与准确,而且要求法律用语的准确。近几年,新闻报道中法律用语错误有许多,最常见的错误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首先是主体错误。新闻报导中的法律术语的使用,有时仅仅差一个字,就分属于不同的法律范畴了,并且有着不同的使用主体及意义,绝对不可替代或错位。比如“被告”与“被告人”这两个称谓,缺乏法律知识的普通民众确实难以区分,但是新闻媒体在报道新闻时应该注意其区别。“被告”是指民事诉讼案件中,原告相对应的当事人;而“被告人”只是指刑事诉讼案件中与被害人、公诉人相对应的当事人。值得说明的是,在刑事诉讼中,情节严重的情况下,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可能遭到限制,但是即使如此,在法院的判决书下达之前,新闻报导也不能称其为罪犯,而应该称其为被告人。由此可见新闻从业者在新闻报到时不可仅依据某些事实想当然地运用法律术语,一定要清楚司法审判的程序,在一定的审判阶段运用合适的法律术语,否则则可能贻笑大方了。

其次是自创法律术语。专门的法律用语有着严格的学术上的规范和法律法规依据,不可随意编造。有些媒体在报道新闻时,自行创造出一些法律用语,例如,刘某因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拘捕”。事实上,“拘捕”一词并非规范的法律术语,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没有“拘捕”一说,拘捕是拘留和逮捕的合称,这是两种性质、效力不同的,对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强制措施。“拘留”是公安机关在紧急时刻对需要受侦查的人依法暂时对其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强制措施;“逮捕”是指经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审判,公安机关对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采取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因此,在新闻报导中不能使用“拘捕”一词,而应确切地用“拘留”和“逮捕”。自创法律术语在新闻报道中较为常见,归根到底还是新闻从业者法律素养不够高,无法在各种新闻事件中自由切换使用法律术语,根本的解决办法还是要从思想上重视起来,学习法律知识,查阅法律文件或咨询专业人士来规范报道以避免错误。

再次是新时代仍沿用旧的法律。随着时代的发展,法律也在不断地发展,旧的法律制度被废止,新的法律制度确立。但是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存在不平衡性,新法在具体普及过程中往往会受旧法的干扰,新闻媒体在进行报道时,没有及时更新法律知识,会导致知识滞后于时代发展的需求。比如,如今许多新闻报导仍称“村主任”为“村长”,实际上这是旧的法律中的称谓,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农村设置有“村长”这一职位,但八二年宪法废除了这一称谓,规定“村一级基层组织设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也就是说,从法律意义上我国已经没有“村长”一职,新闻报导中仍采用“村长”称谓是严重滞后于时代的,也与新法不符,应当予以纠正。

二、新闻报道中的侵权现象

新闻媒体在报道新闻事件时,侵权情况也时有发生。在新闻报道中,所报道的事实是否真实存在,是分析是否成立新闻侵权的重要依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新闻侵权方式内容的解说或划分,新闻侵权行为针对个人的主要有三种:侮辱、诽谤、揭露隐私。这方面新闻侵权可细分为侵犯名誉权、侵犯荣誉权、侵犯隐私权、侵犯姓名权或名称权、侵犯肖像权等。在新闻“官司”中,最常见的是对个人名誉的侵权。

如广西省北海市公安局以涉嫌受贿对苏秀全进行刑事拘留,经调查后,法院宣告苏秀全无罪。后《南国早报》刊登一则题为《北海市挖出八条执法蛀虫》的报道,涉嫌对苏秀全名誉侵权。苏绣全以广西报社侵犯其名誉权提起诉讼,二审法院认为,《南国早报》在报道中对苏秀全人格进行贬损,对苏秀全构成了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再如李天一(歌唱家李双江之子)涉嫌轮奸的事件。媒体也以非常多的版面和时段来进行所谓的深度报道,不仅对事件的前因后果进行挖掘和还原,还捎带刨根问底李天一的成长经历,而这,明显是不合适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不应公开审理且犯罪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封存犯罪记录。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的个人及犯罪信息不被公开传播对未成年人的身心造成伤害。

三、新闻报道中的媒介审判

媒体从业者对司法抱着一种比较复杂的心态,对监督司法的问题存在一个由模糊到清晰的认识过程。媒体从业者认为走 社会主义道路的中国,不存在任何不受舆论监督的机构,司法机构当然也不能例外,出于对民生的关切和对司法正义的期待,媒体会将相当大的注意力投向司法领域,通过司法程序无法伸张正义的百姓终于在媒体中找到了正义,媒体从业者也因此获得了巨大的成就感。

媒介审判最典型的案件要数药家鑫案。此案件经媒体报道后持续发酵,引起极大的民愤。药家鑫被捕后,新民网《西安警方通报大学生故意杀人案:嫌犯被捕》这篇文章对药家鑫事件的事实的选择以及细节的描述都比较感性,报道中有些地方违反了新闻的客观性原则。新闻客观性原则要求新闻报道中事实必须真实可靠,因此,在新闻报道中,除了事实以外不应有报道者个人的论点、情感,甚至也要排除价值判断。但是在药家鑫事件的报道过程中,却出现了许多主观色彩浓厚的表达。有些报道甚至采用大字标题“对话受害方父亲,药家鑫亲属一句道歉的话都没有”。记者采访了被害人张妙的亲戚朋友,获知了药家鑫亲属没有说过一句道歉的话,但是却没有同时去采访药家鑫的亲属,确认张妙家属一方的说法是否为事实,便如此表述。在同类的报道中,几乎都涉及药家鑫的家境富裕、父母学历高或者可能是官员,导致网络媒体及公众对药家鑫的家庭进行各种猜测,新闻报道中的用语激发了社会上的“仇富”和“仇官”的心理,在药家鑫案中,这种心理得到了爆发。最后,法院判判处药家鑫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关于此案,法学界普遍认为法院对药家鑫的量刑过重,属“媒介审判”。持此类观点的学者包括我国著名的刑法教授张明楷。类似案件还有邓玉娇案、蒋艳萍案等。可见,社会期待与司法公正有时候并不能统一,新闻媒体自身必须明白司法审判与媒介审判的界限,把握好舆论监督的尺度,否则,舆论监督一旦越界,就会变成媒介审判,妨碍司法独立,给我国司法体制造成破坏,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

综上,涉法新闻的报道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从认知层面上分析,则反映了采编人员关于法律的知识储备不足。因此,新闻采编人员应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查阅法律文件或咨询专业人士来规范报道,避免出现新闻报道与法律规定相背离的情况。因为新闻报道中出现法律错误不仅会影响新闻的专业性和权威性,有时还会损害新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蒙受损失,严重起来甚至会阻碍我国的法治进程。因此,新闻报道中的法律问题,新闻从业者不可不重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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