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遗赠案之法律分析

2019-03-25 01:32刘棋虹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1期
关键词:利益衡量

摘 要:这篇文章分三个部分对泸州遗赠案进行论述,首先对案情进行简单的介绍,引出争议的焦点。然后从法律原则和规则的适用来进行分析。其次是分析案件中的利益冲突以及如何保护各方利益,最后回到案件本身中遗嘱对于财产的处理是否有效合法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规则与原则;利益衡量;遗嘱自由

一、案情回顾

蔣某某与黄某某系夫妻,张某某与黄是非法同居的关系,黄在生前立下书面遗嘱,遗嘱中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以及自己的私人财产。黄去世之后,张依据遗嘱要求蒋将财产交付给自己遭到拒绝,双方发生纠纷,张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法院在审理时直接适用了民法公序良俗的原则,并没有依据具体的《继承法》规则;二是公民张享有的民法上的财产权益是否受“第三者”身份的阻碍;三是黄以遗嘱的形式处分财产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适用

(一)不同法律关系适用不同法律规则

本案明显是继承遗赠的法律关系,即黄的遗赠行为是否有效,张是否具有成为受赠人的资格,应该适用《继承法》来调整。法院审理时,将黄和张之间的非法同居关系认定为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义务,进而认定黄的遗嘱无效。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本案中的黄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立遗嘱时也是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遗嘱在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具有公证效力。行为和法律行为应该加以区分,婚外同居的行为并不影响遗嘱法律行为的效力。

(二)法律原则的适用

法院在选择法律时,模糊了适用具体规定与法律原则的界限,避开《继承法》的规定,直接适用了公序良俗的原则。当现有的法律足以解决遗产继承纠纷时,就不存在所谓的“法律漏洞”,不需要引用原则来审理案件。

三、本案中的利益冲突

有学者将利益进行了分类,由抽象到具体分别是公共利益、国家制度的利益、具体某群体的利益、具体某人的利益。接下来,笔者将会结合这种分类,论述各种利益之间的区别,以及如何衡量取舍。

在此遗赠案中张和蒋的个人财产利益冲突最明显的,法院只保护了蒋通过婚姻关系得到的财产利益,完全否定了原告的利益。张通过继承遗赠得到的财产利益和蒋在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利益为属同一位阶,都是应该得到保护的。就本案来看,张的“第三者”身份尚不构成犯罪,只是有违社会道德,其依法取得的合法财产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本案中还有一对利益冲突就是黄的遗嘱自由利益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利益的冲突。笔者认为,对黄和张的非法同居关系进行道德上的谴责,并不能成为其审理案件的依据。从动机上来说,如果黄以和张继续保持这种不正当关系为条件,进而将这笔遗产作为酬金而做出的法律行为,便可以认为是违反了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原则。但是本案中的遗赠行为是在黄死前才做出的,遗赠行为可以看作是黄对两人之前关系中张所做牺牲的回报,并没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其次,只有黄将遗产留给“第三者”侵犯了其他亲属享有的必留份权时,才是应该被认为是违反了社会的公序良俗的。本案中蒋具有劳动能力,不属于法律上规定的必留份权人。

最后,社会公共利益是不仅仅包含社会的公序良俗的,黄友彬立遗嘱的意志自由也是属于公共利益的一部分的,不能想当然的认为具体某个人意志自由的权利次要于公序良俗原则。

四、本案中财产的处理

笔者认为,法院的判决有失公平正义,从上文的分析论证可以很清晰的得出,原告张的财产利益和黄的遗嘱自由利益也该得到保护。黄的遗嘱行为是符合《继承法》构成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黄在遗嘱中处分的财产有不合理的地方。综合分析黄的遗嘱,共处分了抚恤金、住房补贴金、公积金、卖房款以及私人手机一部。

一是黄没有处分抚恤金的权利。抚恤金是给死者亲属发放的精神抚慰金,不是黄的个人财产,不属于遗产的范围。

二是住房补贴金、公积金属于黄和蒋的夫妻共同财产,黄只有权利处分属于自己部分财产的部分。

三是黄将出卖住房所得价款一半4万元赠与张,黄明知在出卖住房之后将所得价款中的3万元赠与给了儿子黄某,剩余价款不足8万元,其处置的超出自己财产范围内的价款无效,其余部分有效。

四是黄处分的自己的私人手机的行为是有效的。

五、小结

短期来看,这个判决能够获得人们的暂时的认可,但是从长远来看,法律的稳定性被法官的个人的价值判断所破坏,人们对于法律权威的信仰就会产生怀疑,社会的稳定就会受到破坏。另一方面来说,生而为人最重要的就是自由,再强调都不为过。本案中黄的意志自由应该受到更多的关注,其有权处置自己的合法财产。

参考文献:

[1]石毕凡.“泸州遗赠案”的利益衡量方法透视.河南社会科学,2016.4,第24卷,第4期.

[2]黄伟文.法律与道德之争:泸州遗赠案的司法裁判研究.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3,第40卷第2期.

作者简介:

刘棋虹(1993~ ),女,汉族,四川自贡人,法律硕士,西南科技大学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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