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纳税筹划角度优化企业销售模式

2019-03-26 10:23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17期
关键词:收款筹划纳税人

(湘潭大学商学院 湖南 湘潭 411105)

一、销售环节纳税筹划产生的契机

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其目标是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力求使自身的市场竞争能力和获利能力获得提高。销售过程是企业获得利润的起点,也是企业流转税、所得税等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虽然依法纳税时纳税人应尽的义务,但是对于纳税人来说,无论纳税理由多么正当合理,都是纳税人经济利益的一种损失,在具体经营上是得不到任何补偿的。因此,如何实现获取更多利润,企业不应该只注意降低各种成本,压缩期间费用,也应该注意税务筹划。但是,如果采取偷税、骗税、抗税等违法手段来减少应纳税款,纳税人不但要承担受税法制裁的风险,而且还将影响自身的声誉,会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合法地减少应纳税款,节约税务支出,成为纳税人的必然选择。

随着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合法的筹划方式可能明天就成为偷税漏税违法行为,纳税筹划具有很强烈的时代性。因此,现代企业要达到税务筹划的目的,就要了解和熟悉税法,掌握纳税筹划的具体方法和策略,并在企业经营中熟练运用。目前,税务筹划的原理一般有两种:一是选择低税负。低税负意味着较低的税收成本,较低的税收成本意味着高的资本回收率;另外是合理安排纳税时间。纳税期的推后,可以减轻税收负担,也可以降低资本成本。下面笔者以销售环节中最常见的四种销售情况为例,浅析纳税筹划过程,以期达到优化销售方式合理避税的功效。

二、常见四种销售实例的筹划思路

(一)促销方式的税务筹划

企业通过利用促销手段提高企业销售量时;一方面要考虑其市场营销效果;另一方面也不能忽视其税务成本,否则可能造成得不偿失的结局。笔者通过查询相关资料,发现在几种常见的促销方式中的税务处理存在诸多争议。根据国家税法及相关法规对不同促销方式的规定,本文特将实务中存在的促销方式归为四类,既折扣销售、返还现金、返还现金券及赠送商品。

(二)委托代销

委托代销是指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为销售的商品的销售方式。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先签订协议,确定委托代销的商品品种、价格、代销方式、代销手续费标准和结算办法等,明确双方的经济利益和经济责任。目前委托代销有两种主要方式:

其一,收取手续费的代销方式。即中间商按照生产企业制定的市场价格代销其产品,根据实现销售的商品数量,按照一定的比例向生产企业收取手续费。

其二,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即中间商和生产企业约定一个协议价,如果产品可以销售出去、双方按照此协议价结算。虽然不垫付资金这种销售是代销,但中间商所获取的收入来自于商品销售,应缴纳增值税。

(三)分期收款

对于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如果时间较长,实际上具有融资性质。《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应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实是对权责发生制原则的一个例外,接近于收付实现制原则。

(四)混合销售和兼营

随着销售业务竞争力越来越大,企业为了扩大市场,服务质量越来越人性化。但同时,企业也应该考虑不同的行为对纳税影响,从而做出更经济化的决策。首先,我们必须明白什么是混合销售和兼营。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的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的劳务;兼营是指纳税人既销售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同时还从事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并且这两项经营活动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三、筹划细节的补充

对于税收筹划,有许多细节需要注意:促销方式筹划折扣销售中,企业在开具发票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只有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才可以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销项税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因此,企业在(返还现金促销除外)其他方案中都要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商品的原价及折扣价格。在委托代销筹划中,虽然第二种代销方式对双方的整体利益有些好处,但在实际运用过程中,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采取这种方式的优越性只能在双方都是一般纳税人的前提下才能得到体现。如果一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受托方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就不宜采取这种方式。其次,分期付款税务筹划中,税法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所以,企业一定要在协议中清楚注明收款的具体时间安排。最后,混合销售和兼营销售纳税筹划点比较多。混合销售中存在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行为,要分别核算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未分开或无法分开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兼营销售中,兼营不同税率应税项目的,对划分不清的,一律从高从重计税;兼营免税、减税项目,为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通过对以上四种销售方式的不同情境下的纳税筹划案例分析中,我们不难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销售是企业一切活动的起源,如何建立企业独有而又高效的销售模式是每个企业都应该关注的,做出良好的筹划对企业也是百利无一害。在对本文中四个类型销售模式的税务筹划方式的比较与选择的过程中,我们应认识到筹划的任务是就是寻求更加节税的销售方式,只有能给企业带来更大利益才是合理的。同时,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实务中不同的情形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对于细节要多加关注,减少纳税筹划的风险。毕竟高收益伴随着高风险,而纳税筹划的风险就是可能触犯法律,给企业带来经济上或名誉上的损害,因此如何降低纳税风险应该贯穿于税务筹划的整个过程中。另外,本文对于销售案例的选择都是有假设条件的,在实务中不能简单判定何种销售方式的优劣,会计工作者在面对实际情况时会发现实际工作更加复杂,这就需要其对实际情况具有更加全面的认识和分析,在权衡企业自身能力以及经济法律环境等多种因素后,才能作出适合于企业的税务筹划决策。从纳税角度优化销售模式的具体做法就是税务筹划的过程,筹划的越合理越有效,销售模式也就更加的合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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