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几点建议

2019-03-27 08:37夏祖国
法制与社会 2019年5期
关键词:执行难被执行人

摘 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周强院长于2016年3月代表全国法院在全国人大会议上庄严承诺“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一直以来,“人难找、物难查”是困扰执行难的一个因素之一。财产申报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执行调查制度,从立法目的来看,应是一把执行利剑,但实践中,财产申报率一直偏低,没有发挥它财产调查应有的重要功能。

关键词 执行难 被执行人 财产申报

作者简介:夏祖国,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科级助理审判员,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商法在职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2.134

一、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发展历史

我国当前还没有一部完全的《强制执行法》,在金钱给付类执行中,财产报告制度是执行调查的一项重要制度。这个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199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及1992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均没有涉及财产报告的内容。最早涉及财产报告的法律是1998年7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28条。但是该条规定并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报告的财产范围和报告程序作出明确规定。2007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次较为明确地确立了财产报告制度。直至2017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8号)(以下简称《财产调查规定》)的颁布,才较为完备地健全了财产报告制度。

二、现行法下的财产报告制度内容

从法律渊源上来说,财产报告制度在法律上的依据是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在司法解释层面,《财产调查规定》第一条至第十一条是对此前所有有关财产报告的司法解释的继承与发展。

(一)财产申报的启动

《财产调查规定》第一条规定了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财产,第三条规定了财产申报的启动,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依职权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首次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应当是在执行立案之日起十日内与执行通知书一并发出。被执行人收到报告财产令后多长时间内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目前没有规定,一般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二)财产申报的核实

《财产调查规定》第八条第一条规定了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对于核实的期间目前没有规定。《关于下发“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地方三级法院版)”的通知》(法明传 [2018] 311号)要求对当事人提供财产线索的且无法通过网络查询的,一个月内启动线下查询核实。参照该指标要求,一般應为一个月内启动核实。

(三)财产申报的内容

《财产调查规定》第五条规定了财产申报的内容。主要包括: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5.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同时该条还规定了所申报的一些财产应明确到财产权利的权利负担情况,即被执行人的财产已出租、已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或者存在共有、权属争议等情形的,应当一并报告;被执行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其他财产权等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也应当一并报告。

(四)违反财产申报制度的法律后果

违反财产申报制度的法律后果,主要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财产调查规定》第九条中,即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拒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其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失信规定》)第一条规定了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三、财产申报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细化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内容

《财产调查规定》第五条条目式列举了财产申报的内容,但是执行中的财产调查并非是单纯的财产核实这么简单,财产调查中往往涉及到财产调查之外的其他信息的调查,没有人比被执行人自己更清楚自己的财产状况和财产相关信息状况,为此,将被执行人的财产相关信息作为财产申报的内容之一很有必要。同时不仅要关注财产申报的广度,还要关注财产申报的深度,从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发展历史看,一直比较注重前者,法律不断扩大申报财产范围,但对具体财产的现状情况报告没有明确规定。建议可以从两个方面细化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的内容。

1.被执行人应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信息及财产相关信息。包括被执行人职业信息、家庭成员信息等,被执行人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报告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组织构架信息、财务信息。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作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申报财产时附上审计等部门的证明材料。

2.被执行人应向人民法院报告所申报财产的具体现状。包括权利负担、瑕疵情况和物理现状和使用瑕疵情况。比如不动产是否设定了他项权利,动产的使用损耗情况等。具体操作上,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具体财产的类型制作相对详尽的财产说明要求。

(二)明确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程序

根据现行法的规定,在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法院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开始履行申报义务。根据《财产调查规定》第四条规定,可以看出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的方式以书面为准,尽管书面比较严谨,但形式要求又会必然对效率产生一定的阻力,为此,报告形式应兼顾一定的灵活性。在财产申报的时间范围方面,《财产调查规定》第四条和第七条规定了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提交书面财产报告之日,财产变动的,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由此可看,财产变动的权限方面,仅仅是要求被执行人报备,而非报告,这就削弱了人民法院在被执行人财产变动是否是恶意转移的审查功能。建议在财产申报程序上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完善:

1.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可以采取书面、口头、照片、视频等方式。口头报告财产的,执行人员应形成笔录,并由被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现状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被执行人提供财产描述的照片、视频。

2.被执行人财产变动应具有善意,被执行人对财产变动的善意,负有举证责任。进入生效法律文书发生效力后到财产申报开始前,财产变动的,应主动向人民法院进行财产善意变动说明,财产申报程序开始后,财产变动的,除必要生活费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除必要维持经营开支外,财产变动的,应报请人民法院批准。

(三)严格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或申报不实的法律责任

现行法律规定拒不申报财产或申报不实的,会产生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根据《失信规定》第一条,应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财产调查规定》第九条规定,可以视情节轻重进行罚款或拘留处罚。可以看出失信惩戒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必然法律后果,但是否进行司法处罚,人民法院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司法实践中,司法处罚类案件的程序规定尚有空白,大多沿用执行案号,司惩字案件并没有办理程序的规定。从制度执行的可操作性上,司法处罚案件,人民法院也囿于强制手段有限而无法使得处罚得以真正实施。这也是导致尽管财产申报率低,但司法处罚率低的一个原因,同时另一方面也因惩罚力度不够从而恶性循环地加强财产申报率不能提升。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完善违反财产申报制度的法律处罚制度。

1.对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被执行人,除非确有值得法律宽恕之情形的,应当进行司法处罚。拘留处罚作出后,考虑到公安机关有更多的强制手段,可以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2.增设惩戒类型。对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在所在基层组织定期进行失信修复宣传,作社区(村)义务工作者,从事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的事务,如果拒绝履行或者履行不合格的,视为符合司法处罚的情形,应当进行拘留或罚款。

3.對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直接根据情形移交公诉机关起诉,追究刑事责任。财产申报是被执行人的基本义务,经过责令两次拒绝申报财产或虚假申报,或因申报不实造成责任财产转移、灭失的,直接赋予法院法警部门侦查后移交公诉,如执行法院与审判法院可能是同一法院的,由上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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