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原则

2019-04-08 09:06毕秋月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9年3期
关键词:辩护权刑事诉讼

毕秋月

摘 要 辩护权是大多数国家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宪法、刑事诉讼法中所普遍设立的一项诉讼权利。随着国际对人权保障的重视,英美法系的有效辩护原则逐渐为各国引用、借鉴。我国更是在新刑事诉讼法中对有效辩护原则进行大力完善。有效辩护原则是为了保障辩护权而规定的,具有实质性、全程性、平等性等特征。该原则的有效落实对于保障被追诉人的辩护权和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 刑事诉讼 有效辩护原则 辩护权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1有效辩护的概念

有效辩护是相对于无效辩护提出的,对于有效辩护的含义,迄今为止有多种学说,笔者最认同诉讼法学家宋英辉教授的学说,他认为有效辩护原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三层意思: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享有充分的辩护权;二是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合格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包括审前阶段的辩护和审判阶段的辩护,甚至还应当包括执行阶段的法律援助;三是国家应当设立法律援助制度,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的帮助。笔者认为,相对于无效辩护,有效辩护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第一,辩护的实质性。有效辩护不单关注辩护的过程,更看重辩护的效果;第二,辩护的全程性。辩护覆盖于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不只是法庭审判时的辩护,还包括侦查阶段的辩护,侦查阶段对案件事实的调查和对证据材料的收集往往对法庭认定案件事实起着决定性作用,因而不可忽略。第三,辩护的平等性。要正确定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毕竟“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法律应当对辩方在行使诉讼权利时做一些调整,减少限制性条件。

2我国有效辩护原则的实施现状

2.1大部分人不聘请律师,刑事辩护率低

“没有律师参与的辩护从根本上说是一种无效的辩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慕平在2012年的全国两会上称,“一年2万件刑事案件,有律师代理的不到500件,只占2.5%,其中很多还是政府指定律师辩护的”。截止到2016年,我国总的刑事辩护率也仅为30%。对此,曾在最高法刑五庭任庭长的高贵君也深有体会,“我在法院工作过多年,对于刑事案件我总的感觉,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还是很少,现在很多刑事案件是没有辩护的,死刑案件是要求获得辩护,但是其他案件很多是没有的。

2.2被追诉人与辩护律师缺乏信任导致配合不足

刑事辩护是辩护律师和被告人相互配合共同演绎的过程。信任和配合都是双向的,但在这两点上被追诉人及其亲属、辩护人做得都不好,导致辩护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而一个案件如果被告人讲得不好,毫无条理,甚至一头雾水、不知所云,就算辩护律师讲得再好都不算成功。被告人与辩护律师之间缺乏信任配合和有效沟通机制也是我国辩护有效性实施不力的一大原因。

2.3受观念和水平的影响,被追诉人不知道如何辨别律师的水平

一方面,现在国家没有对律师职业水平高低的评判标准,在百姓法律素养仍旧不高的今天,律师作为精英群体,一般人的法律知识是难以望其项背的,更别提辨别他们的水平了。另一方面,普通民众与刑事辩护律师的交集很少。这就导致遇到刑事案件,大部分人是不知道该如何选择律师的。

2.4法律援助制度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自新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但仍旧存在很多问题,例如经费不足。法律援助经费主要来自政府财政,虽然2016年达到了20亿,但人均仅为1.5元,在世界范围内都是低的。

3推进我国有效辩护原则实施的对策

3.1降低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提高刑事辩护率

做到以下两点:第一,完善律师责任豁免制度。扩大律师责任豁免范围,全面构建涵盖律师言论、行为的豁免制度。应保障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发表的言论不受法律追究。第二,推广完善律师职业赔偿保险制度。律师职业赔偿保险是指由律师个人或律所向保险公司投保,约定在律师执业过程中因疏忽或过失造成委托人、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保险公司赔付。这项制度很多国家都在实施,我国只有北海等极个别地区在推行。由于刑事辩护风险大,推行这一制度有助于减少辩护律师压力和顾虑,所以意义重大。

3.2加强对律师行业的管理,增强被追诉人与律师的信任

实践表明,聘请律师的那部分人里大部分人都对自己的律师有所防范、不信任自己的辩护律师。而辩护有效性的实现程度恰恰就要看律师和被追诉人配合的程度,所以建立有效监管机制、加强对律师行业的管理对于提高辩护的有效性是必不可少的。只有被追诉人和辩护律师相互信任、共享信息、互相配合,才能使辩护产生最大的合力。

3.3提高刑辩律师的数量和质量

提高刑事辩护率,离不开两个基础条件,一是保障刑事辩护律师数量;二是保障刑事辩护律师的质量。首先我们应当着眼于现有的刑事辩护现状,加强对律师辩护权和人身权的保障。其次应加大对刑事辩护律师的培养力度,鼓励资深律师多对年轻律师进行思想上和专业知识上的教育引导,让更多的年轻律师尝试并热衷于刑事辩护工作。最后应重视律师培训工作,保证其专业水平是在上升而不是下降。因为律师行业只有律师职业资格证这一层考核门槛,对于入行之后的水平是提升还是下降并没有相应的考核機制。

3.4改进法律援助制度,使其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我国法律援助面临着经费严重不足的问题,这使得法律援助无法吸引到足够多、足够优秀的法律人士,也保障不了辩护的有效性。所以最主要的是解决经费问题,在现阶段一度增加国家财政支出是不现实的,应有效发挥社会组织和主体的力量,引入社会资金投入,建立类似于红十字会那样的法律援助专项基金。

参考文献

[1] 宋世杰.刑事审判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58-61.

[2] 慕平.两万刑诉案律师仅代理[N].新京报,2012-03-19(A10):8.

[3] 晏向华.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完善与发展探讨[J].人民检察,2016(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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