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人文社科研究评价机制的反思与构造

2019-04-16 10:30张富利郭大林
关键词:量化考核高等院校

张富利 郭大林

[摘 要]高校人文社科的研究与评价之间面临主观性与客观性、积累性与时效性、超功利性与功利性三个方面的张力,而目前的评价机制在评价价值导向、评价主体设置、评价方法构造上均存在值得反思之处。因此,需要确立合理的评价周期,非功利性的评价目标,形成类型化的评价方法,设置第三方评价主体以构造权威、独立、公平的高校人文社科评价机制。

[关键词]科研评价;人文社科;高等院校;量化考核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372(2019)01-0062-05

当前我国法律对于高等院校的职能定位中,科学研究,包括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服务社会并驾齐驱,由此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特别是在新时代建设“双一流”高校的背景之下,科学研究对于个人进步、学校建设、国家发展的价值更加凸显。科研水平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高校从事人文社科研究教师的职业发展前景,也是评价高等院校人文社科竞争力、创新力的主要标准。在更深远意义上,高校作为国家智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科研实力自然是国家综合国力的主要表征。高校科研水平的评判需要借助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然而,与自然科学研究评价相比,人文社科研究的评价更容易出现问题,从而引发争议。如何反思问题,消弭争议,构建合理的人文社科研究评价机制本身即应当成为学术研究的重要议题。

一、高校人文社科研究评价的难题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使得服务社会成了高校的重要使命,甚至在许多情况下,与之并列的人文教化职能却成了服务社会的手段,学术研究也成了满足社会需求的一种方式。服务社会意味着传统高校向现代高校的转变,而科学化的评价则是衡量现代高校人文社科研究能否满足社会需要的标准。然而,以人类社会的精神现象、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的人文社科研究的特性与评价活动的特性之间存在张力,在建构评价机制之前需首先加以明确。

(一)研究的主观性与评价的客观性

在当前的人文社科研究中,以量化研究为表征的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越来越多地被采用,研究活动愈发呈现出自然科学研究那种客观性、实证性、经验性的特点。但需要指出,人文社科研究在根本上还是异与自然科学研究的,因为其必然内嵌了研究者的某种意识形态、价值追求,人文社科研究在根本上还是主观性的,即便是以社会事实为研究对象,注重经验方法的社会科学研究,其特性亦在“科学”与“非科学”之间。毋宁说,人文社科研究不是一个对研究对象简单的实验、分析、寻找因果律的客观过程,而是内含研究主体价值、信仰、情感的主观过程。“人文科学知识是反复的;有组织的;注重细节、质量与复杂性;主观性,受个人价值观的影响;对知识的确认标准和知识的陈旧标准存在争议;就所需解决的重大问题缺乏一致意见。”[1]历史上,研究者试图以纯粹自然科学方法研究人文社会现象的努力并不成功,其根源就在于其研究对象是有关“人”的知识,而“人”无疑是一个鲜活的、具有自由意志的价值存在,由“人”所形成的文化、构成的制度也就具有了主观性。面对异常复杂多元、充满主观性的现象,所谓“客观性”的研究也是由某种价值理念主导的,研究者研究对象的确立、资料的取舍、思维的展开等过程就必然是价值选择的过程。然而科研评价则是一个判断优劣、好坏的过程,其必须使用尽量客观的、科学的标准进行判断,否则难以获得被评价者的接受。这也就意味着高校人文社科研究评价的实质是在以客观具体的标准认定主观抽象的活动,是对研究者思想价值的一种量化,这就难免遭遇到能否量化,以及如何量化的难题。

(二)研究的积累性与评价的时效性

人文社科研究的重要特点在于其尤其注重知识的积累,大量的阅读、写作、思考是保證研究质量的前提,人文社科的研究是历史积淀的产物。详言之,如果说自然科学研究是一种“面向未来”的活动,那么人文社科研究则是“回到过去”的活动,他需要传统的土壤、文化的积淀,前者在一次次证伪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力求突破,后者则是在不断回溯历史中有所创造。由于人文现象根植传统与历史,因而人文社科的研究需要借助代际传承,这种传承是研究方法,更是思维方式、价值理念的传承,传承是一个费时费力的长期过程,“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研究成果的取得是经年累月的厚积薄发。其反对一种短视的、激进的研究进路,而是力求长期的学术耕耘,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并不主张“创新”,此点与自然科学研究不同。在许多人文学科研究者看来,创新非但不是一种值得提倡的追求,反而具有讽刺意味,“如果想嘲讽某人,那么大家就说他具有独一无二的创新力。”[2]自然科学则力求在前人基础上有所创新,在较短时间内形成新技术、新产品、新功能,尽可能快地实现大的发展与变革是其追求的目标。评价的目的与自然科学研究的目的具有很大的契合性。评价本身不是目的,通过评价促进学术活动及时满足社会需求才是其动力所在。评价在一定程度上是基于管理的需要。因此,评价过程的运作是以效率为旨归的,基于时效的评价构成了科研活动的引导力量,评价的时效性转换为了研究的时效性,于是短时间内发表大量文章,获得尽可能多的科研项目就往往成了包括人文社科研究在内的科研活动优劣的最重要标准,而此点显然与人文社科研究注重积累的内在规律存在冲突。

(三)研究的超功利性与评价的功利性

虽然人文社科研究的实用主义色彩愈加浓厚,但应当指出,诸多研究仍在关注人类普遍的哲学命题,仍在探究人类根本生存困境,研究者仍在为构建良善而美好的生活殚精竭虑。这些研究以培训心性、增加智识为目的,不为商业化的主流价值观左右,不为强权与资本提供背书,这些研究是超功利化的,研究者充满了宝贵的理想主义执念,恪守着学者的学术自由与独立。然而,无论评价方式如何进行合理的建构,评价制度本身对上述研究者而言可能就存在不尽公平之处。因为评价意味着对研究有用性的考察,评价过程围绕研究所获得的社会效益展开,即便此种效益不是单纯的经济利益,也可能包含了制度变革等非经济利益,但评价终究是一种功利性的判断。评价必须考虑研究所投入的资源与产生的受益是否合乎比例,主要体现为一种类似成本收益分析式的活动。此种分析不仅是在自然科学研究的评价中,在人文社科研究评价中运用的情况也在不断增多。投入、产出、效应、功能等要素纷纷被纳入评价标准,评价的功利性愈发明显。

二、对当前高校人文社科研究评价机制的反思

当前,建设“双一流”大学是我国高校发展的战略目标,此一目标的实现需要人文社会学科的发展并形成与之相匹配的科研评价机制。然而,目前高校的人文社科研究评价机制并未考虑到上述人文社科的特点与学科之间的差异,存在诸多亟待改善之处,应当进行必要的反思。

(一)评价价值导向上的反思

高校人文社科研究评价机制设置的初衷就在于以评价引导科研,把评价指标作为社科研究工作者的“指挥棒”,通过评价对科研活动进行引导,进而实现科研工作服务社会、造福人类的目的。但是,毋庸讳言,尽管各地高校人文社科研究评价机制各不相同,但整体来看,评价机制在价值导向方面存在两方面的问题。

一是过于追求短期的成果产出。目前,高校人文社科研究基本上采取的是年度评价制度,即一年一评。高校教师每年均有科研任务的要求,年终时需要将本年度内发表的文章、获得的课题、奖项等成果提交给评价主体,评价主体根据教师一年内的成果确定教师的收益。此种年度化评价的方式实质上就是引导教师在短期内产生尽量多的科研成果,才能保证其相应的收益。然而,如已所述,人文社科的研究依靠较长时间的学术积累,需要铁杵磨针式的研读、思考、酝酿才能有所收获,人文社科研究是一个厚积薄发的过程。据调查,理工农医类科研成果集中产生阶段在35周岁以下,社会科学则在40周岁以下,而人文科学更可能會在45周岁之后,不同的学科呈现出不同的学术研究规律。35岁之前本应是青年人文社科研究者用以学术积累的时期,但年度化的考核却引导其忙于申请课题、发表文章、参评奖项,能够忍受现实利益的诱惑,坚持学术长期性、纯粹性的学者着实不多。集中精力、多快好省地取得成果成了许多高校老师的奋斗目标。有学者将评价周期过短导致的问题总结为高校科研出现的“生态失衡、本质迷惘、功能异化、学术失范、学术GDP、马太效应等乱象”[3]。

二是过于追求国际化程度。在当前我国高校人文社科研究的评价标准中,国际化是成为一个越来越明显的趋势。众所周知,高校理工科的评价标准中,SCI论文发表数量是一个重要标准,而人文社科的评价标准中也更加强调按照国际认可的标准进行评价,各个高校基本认为SCI、SSCI收录期刊论文水平高于国内非SCI、SSCI收录期刊发表论文水平,然而,过于国际化的评价标准并不契合文科的学科特点。以法学为例,法学是一级学科,其下设有14个二级学科,除某些新兴二级学科,如环境法、知识产权法的研究成果有可能发表SSCI期刊外,绝大部分法学研究者根本不可能在其发表论文,而且以中国独特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或者受制于知识的隔阂,或者西方学者根本就不关注,同样不可能发表到国际期刊之上。对那些有能力发表的研究者而言,盲目提高国际化程度客观上会形成一种偏颇的激励,即倾向于将质量更高的论文发表与国际刊物上,在国内期刊刊载的均是无法在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长此以往,国内期刊的办刊水平很难提高。另外,此种价值导向可能存在更为严重的问题,为了在国际刊物上发表论文,越来越多的高校教师会放弃对中国特有问题的关注,许多边缘学科可能会因无人问津而消失。应当说,倡导学术评价体系的国际化本身并无问题,也是建设“双一流”高校的题中之意,但过犹不及,“在追求国际化过程中表现出了明显的急功近利心态,造成大学现有的学术评价体系并不能真正追求卓越”[4]。评价机制构造应从我国高校人文学科的特点出发,避免过于盲目。

(二)评价主体设置上的反思

首先是评价主体的行政性色彩。在规范上,我国高校人文社科研究的评价主体是同行评价,即由高校教师群体内高水平专家进行评价,但事实上,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在评价中也发挥着实质性作用,同行专家与科研部门共同构成了当下高校人文社科的评价主体,这两者均表现出了较为浓厚的行政化色彩。就前者而言,由于学术研究需要学术资源,而行政力量无疑是稀有学术资源的所有者、分配者,拥有行政身份对于获取资源具有天然优势,因此拥有评价权的同行专家往往兼有行政职务,他们借助行政职务可以获得更好的资源,取得更多的研究成果,从而在科研活动中形成“马太效应”。青年教师承担了繁重的教学任务,同时需要完成科研考核的目标,为了获得学术资源进行研究就不得不追求行政职务,科研的过程变成了追求行政职务的过程,由于职务无法短时间内获得,因此,青年教师科研的“黄金时段”被浪费,而一旦获得行政职务,取得科研成果后,“黄金时段”也已经错过,于是就出现科研成果与科研能力并不匹配的现象。就后者而言,高校的社科管理部门属于行政机构序列,对各个学院(系)进行评价本就是其职责之一,科研评价过程即是一个由行政部门按照行政化逻辑主导的对教师进行的数量化考核的过程,科研部门在很大程度上代替了,甚至在极端情况下,完全取代了学术共同体的责任,评价结果往往由其直接决定,或者以某种方式对同行专家形成压力,左右其判断,行政化色彩自不待言。有论者认为,“这种以行政为主导的评价程序是一种非专业化甚至反专业化评价,必须予以改变。”[5]

其次是同行评价者学术道德感的欠缺。与自然科学研究相比,人文社科研究的评价更加困难、复杂,难以完全量化,“区区千言,价值千金”的情况并不罕见,评价尤其依仗评价者的学术道德感与良知,能够在摆脱量化考核桎梏的同时发现真正有价值的学者及学术成果。然而,无法否认,在功利化的评价机制下,评价者也难以摆脱其负面影响。“虽然学术共同体评价权力逐渐弱化可归咎于种种外界压力,但不得不直面的是学术共同体自身早已出现了种种怪象—自律性下降、职业精神缺失。”[6]在评价过程中,同行专家受到个人利益、主观好恶的影响,甚至将学术评价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出现为获得经济利益而枉顾学术道德的现象。同时,各种打人情牌、感情牌的现象也层出不穷,评价者即便试图坚持学术道德,也会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压力,以致放弃自己坚守的学术立场,难以超然、独立地作出判断。学术共同体的自律机制失效,加之外部的制约机制不健全,违反学术规范的评价出现后难以受到道德与法律上的责任追究,也就难免出现学术腐败、违法乱纪的严重问题,最终影响整个人文社科研究的公平性、纯洁性。

(三)评价方法构造上的反思

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是保证评价过程与结果公平性的重要方面。经过较长时间的研究探索,我国目前针对高校人文社科研究的评价基本采取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定性主要指同行专家评价;定量则是指将不同的科研成果进行类型化处理,将其分为项目课题、论文、研究报告、著作等不同类型,根据不同的指标分别赋予不同的权重分值,指标通常包括引证率、影响因子、成果数量、政府采纳情况等等,最终综合得出该高校教师的科研水平。定性加定量评价方法的构造初衷在于试图兼顾质量与数量,避免评价的简单化、一刀切。然而,制度设计的初衷与实际运作并不一致,定性评价除上述评价主体自身的问题外,同行专家在评价时事实上也基本以量化的方式展开,质言之,同行评价往往也最终变成了文献计量,定性与定量合二为一。文献计量能否如自然科学那样适应人文社科评价还有待研究,而现实中“这种‘唯量化的科研评价机制成了科研不端频频发生的重要原因。”[7]即便可以采取计量的方法,计量标准的合理性、指标赋值的逻辑差异、评价方法与评价目标的背离等问题也应当加以重视。计量结果与个人的职称晋升、薪资待遇完全关联的简单方式并不值得提倡,否则,为学者诟病的“重科研、轻教学”“重数量、轻质量”的难题就难以从根本上化解,学术能力与学术成果、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失衡的局面也无法从根本上扭转。

三、高校人文社科评价机制的构造

“科研评价不是目的,而是手段,但却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非常强的工作”[8]。应当指出,对当前高校人文社科评价体系的反思并不表示要取消科研评价,人文社科研究作为一种社会知识生产方式本身需要考量投入产出、社会效益,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而高校教师作为社会知识生产者的价值也应当予以肯定。问题的症结不在于是否应当评价,而在于如何进行合理的评价。

(一)确立评价的基本原则

在目前的情形下,高校人文社科研究評价无法完全摆脱管理部门而独立进行,较为切实的办法是科研管理部门与同行专家形成共识,从学科特点、高校实际、社会发展三个层面综合考虑,有效理解人文社科研究规律并充分尊重高校教师的价值性、主体性与创造性,防止评价异化为扼杀学术研究、思想创新的“学术锦标赛”,进而确立评价机制构造的基本原则。一是评价周期合理化。目前高校一年一评的周期过短,评价过程形式大于内容,教师每年年底忙于填报各自的材料、总结,占用了大量时间,且不符合学术研究长期性的特点。国际上普遍的做法是五年一评,最短也是日韩等国家的三年一评,因此,较为合理的评价周期至少是三年,以便老师潜心研究,形成积淀。二是评价目标非功利化。评价目标的非功利化是评价机构合理化的前提,应改变仅仅考虑经济价值的做法,不能把可计量的论文、项目数量作为评价高校人文社科教师的唯一标准,需要进一步突出学术道德、品格的重要性,着重发现科研本身的长期价值、整体效益,以改变浮躁的学术氛围,引导教师形成正确的学术研究心态。三是评价机制的类型化。总体上看,高校人文社科评价机制的构造应坚持类型化的思路,因为不同学科的研究具有相异的使命、对象、方法与特征,每个研究者也有不同的追求、定位,属于不同的学术群体类型。因而,建立类型化的评价机制,整体考量学科与教师的特点,才能较为正确合理地进行评价,防止以偏概全、一叶障目。

(二)形成类型化的评价方法

“统一的评价模式未完全精确反映不同学科和领域科研的差异性、多样性和不可比性”[9],故此,评价机制构造的关键就在于形成类型化的评价方法。就高校人文社科评价而言,“学科是高校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基本平台,是科研长期发展形成的比较稳定的方向和方向群”[10]。首先,根据学科标准将高校人文社科研究划分为基础类研究、应用类研究、综合类研究三种类型,之后根据不同的研究类型分别构造不同的评价方法。基础类研究因其研究需要阅读大量文献,学术积累时间较长,其成果往往难以通过经济价值进行衡量,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对于此类研究应更多使用定性评价,由同行专家进行评价,主要考虑成果在学术共同体中的认可度,对旧有理论、议题、范式的创新,学术智识上的增量等因素;应用类研究或者能够产生一定的经济价值,或者能够解决现实的社会问题,因此需要重点评价其投入产出比,于技术革新、市场健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作用,对化解社会问题的实际效果,以及成果应用的广泛性、长期性等等。综合类研究则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以确定具体的评价标准。其次,根据高校教师的具体岗位对教师进行分类,可以分为科研型、教学型、教学科研型三类。科研型教师主要考察其科研成果,包括对平台建设、学科发展、学位点建设的贡献等,权重占比应当高于教学活动;教学型教师则与科研型教师相反,考察其对于人才培养、指导学生、创新教学方式、提升教学质量等方面的贡献;教学科研型教师则需综合平衡学术研究、教育教学方面的权重。

(三)设置第三方评价主体

由高校科研部门与同行专家组成的二元评价主体在确保评价的中立、客观方面尚显不足,需要设置第三方评价主体。首先,国家应从法制层面规定第三方评价主体的独立地位,规范其产生方式、成员资质、运作程序、法律责任等内容。第三方评价主体由政府管理部门、专家学者、高校教师、学会组织、社会机构等多元力量组成,其并不隶属于政府机关或者高等学校,运行过程也采取类似于社会组织机构的方式。基于确保公平性的考量,第三方评价主体的运作费用不能由被评价高校承担,而是应当通过会员制的方式,由会员缴纳一定的费用来维持,评价时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但不能成为营利性组织,背离其设置初衷。另外,评价指标、标准的设置也是避免评价流于形式、增加结果的可信度与权威性的重要内容。在定性指标方面,着重加强对科研成果同行认可度、长期社会效益、社会荣誉度的考量,不能仅仅局限在经济效益层面。在定量指标方面,除考量传统的论文、著作等学术载体之外,应将互联网、移动平台等新兴载体纳入评价指标体系。“大数据时代,评价体系应由单维的指标分析向复杂的社会网络分析转变。”[11]对高校教师在网络空间内的学术活动、科研轨迹等情况进行跟踪与挖掘,尽量考察其在不同学术平台的科研全貌,评价范围覆盖到线上及线下。对于成果的认定,不能简单地看数量、看论文是否属于核心期刊、出版社的级别,而是应当由评价主体对成果本身的逻辑性、完整性、创新性、价值性等进行评价。其次,相关法律还应设立对第三方评价主体的监督制度及被评价者的权利救济制度,这样一方面使得评价全过程接受被评价者、政府及社会的监督,防止“暗箱操作”现象的出现;另一方面,当被评价者认为评价主体违反法律时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探索除申诉之外的司法救济权利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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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王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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