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事实与雄辩

2019-05-18 09:18韩宁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9年9期

韩宁

摘 要 在法律辩论中,特别是在法庭辩论之中,作为案件事实和证据的“事实”与“雄辩”的关系是“事实”胜于“雄辩”,两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司法实践中对公诉人论辩的逻辑要求是表述一致、首尾一致、观点明确和理由真实。

关键词 法律事实 法律辩论 法律逻辑

中图分类号:B811.24 文献标识码:A

1基础概念辨析

1.1“雄辩”的表现形式——法律论辩

论辩,也称辩论,是观点对立的双方就同一问题进行争论,以说服或驳倒对方为目的的言语活动。法律论辩是涉法思维活动中的一种论辩方式,刑事诉讼中的法律论辩是指刑事案件的诉讼参与人围绕被告人是否有罪,所犯何罪,是否应当处以刑罚,以及怎样处罚,依照法定程序,就相关事实和法律,进行的论证和辩论活动。法庭辩论是法律论辩的特殊形式,法庭辩论包含于法律论辩之中。法庭辩论是法律论辩当中较为常见的一种论辩形式,之所以说它特殊,是因为法庭辩论作为法庭审判的最后一个环节,对判决结果可以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或者原、被告方要在整个法庭调查的基础上,依据事实证据和实体法的规定,作出综合性陈述,最大限度地说服法庭采纳自己的意见。如何在辩论过程中有效地揭露对方的逻辑矛盾、化解己方可能存在的逻辑矛盾,就成为论辩成功乃至最终胜诉的重要因素。

1.2“事实”的客观载体——案件事实与证据

刑事诉讼中的所谓案件事实,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行为及其相关的各种客观情况在人这一主体的大脑中的呈现,是主体依据现有的法律概念、理念,对于发生的犯罪行为及其相关情况的主观认知而得到的一种正确的符合实际情况的命题判断。在刑事审判中,庭审参与者必须运用证据来对某一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法庭对于这些证据,都必须经过严格谨慎的审查与判断,才能使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有力依据。对此,有学者指出: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并不是证据,而是证据中蕴含的证据事实。这些蕴含着案件事实的证据,便是能够对待证事实的“验明正身”起到真正作用的案件证据。

2法律论辩中“事实与雄辩”的实际联系

2.1事实胜于雄辩

首先,在事实与雄辩的优先性上,我认为“事实胜于雄辩”的论调依然是成立的。以刑事诉讼为例,公诉人的论辩主要围绕着三点展开,即证据分析、案情分析以及法律论证的论辩步骤,由此将一系列法律事实呈现在法官以及其他庭审参加者的面前,通过这些事实的罗列,使人们在各自心中依据事实做出对于被告及案情本身的自我判断。而这种基于事实的理性判断,其效用往往优于控辩双方仅通过口头争论而给庭审参与者带来的感性判断,有利于审案法官形成对公诉方所提控告理由之心理认同。

2.2相辅相成、密不可分

在法律论辩中,雄辩首先是辅助事实发挥效用的手段,比如上述的事实分析与法律论证,都需要通过公诉人的一番“雄辩”才得以实现。另一方面,尽管事实在法律论辩中发挥着论证的首要作用,但控辩双方在列举事实的具体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纰漏,这种纰漏可能是案件事实或证据本身存在的问题,亦可能是口头陈词过程中出现的逻辑矛盾。对于刑事审判中的公诉人而言,在案件事实及证据已经罗列完毕,却被对方指出事实的逻辑矛盾情况下,充分利用法律逻辑化解己方失误,即以逻辑方法为内容,以“雄辩”为手段对对方进行有力的反击与批驳,并顺势找出对方事实论证中存在的谬误,指出其逻辑矛盾,对于惩治犯罪、完成公诉任务是极为有效的。故“雄辩”一方面辅助“事实”的阐述,另一方面又对“事实”进行补救,它与“事实”实然相辅相成,密不可分。

3司法实践中对公诉人论辩的逻辑要求

3.1表述一致——遵守同一律

同一律就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的每一思想必须与其自身保持同一,遵守同一律要求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使用概念、判断要准确,阐述自己的公诉主张时切忌语句念混,如“伪造”、“变造”、“从轻”、“减轻”等类似概念表达一定要明确,不能偷换、混淆。

3.2首尾一致——遵守矛盾律

矛盾律的内容是:一个思想不能自相矛盾。遵守和运用矛盾律,要求公诉人在法庭辩论时思想必须首尾一贯,保证起诉书、公诉词及答辩所阐述的公诉主张前后一致,不能自相矛盾。

3.3观点明确——遵守排中律

排中律的基本内容就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一个判断或者肯定事物的某种属性,或者否定事物的这种属性,二者必居其一;两个相互矛盾的判断不能同假,必有一真。遵守排中律,要求公诉人在法庭辩论时阐述观点要明确,不能模棱两可,否则将出现支持公诉不利的效果。公诉人在运用排中律时,常常与另一逻辑方法——反证法连用,即先用论据证明与论题相矛盾的判断为假,再根据排中律推出原论题为真。

3.4理由真实——遵守充足理由律

充足理由律要求理由真实,并从理由能够推出所要论证的思想。但从法庭辩论的过程便可看出,其实充足理由律贯穿于论辩的每个环节之中,正因为其“润物细无声”的渗透效力,反而使人们将其忽视。控辩式庭审方式具有较强的抗辩性,法庭辩论阶段是公诉人、辩护人充分阐述自己观点,运用论据、论证自己訴讼思想正确的阶段,公诉人无论是在发表公诉意见还是在答辩过程中,都应遵守和运用充足理由律。

参考文献

[1] 陈海燕.法律论辩术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0.

[2] 刘宗粤,熊志海.案件事实的概念及构成辨析[J].重庆工学院学报,2004:99.

[3] 熊志海.论案件事实与证据事实[J].探索,2003(05):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