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

2019-05-18 09:18袁晓丽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9年9期
关键词:婚姻法

袁晓丽

摘 要 随着社会发展,婚姻家庭关系具有多样性,其复杂程度也逐渐增加,夫妻约定财产制应运而生。我国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规制起步较晚,现行法律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本文主要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历史沿革、内容及立法现状等方面进行分析。

关键词 夫妻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 婚姻法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在物质资源日益丰富当下,婚姻家庭领域中原来对亲属身份关系的重点关注逐渐转移到对财产关系上。约定财产制是家庭关系伴随时代更迭的产物,其作为夫妻财产制中的类型之一,与法定财产制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并无主次先后之分。在我国,综合社会环境己经为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发展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 亟待从理论问题上进行深入探讨,从立法层面不断完善,以充分发挥出其优越性和时代价值。

1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含义与特点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主要对夫妻约定财产进行了规定,其内容为“(一)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二)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约定财产制对应夫妻法定财产制,一般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权以及家庭生活费用负担和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排除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广义上来说,夫妻财产约定是指夫妻之间订立的一切财产约定,既包括夫妻间财产制约定也包括夫妻间非财产制约定。狭义上来说,夫妻财产约定是指婚姻当事人(包括夫妻以及尚未缔结婚姻的准夫妻),就夫妻间的财产关系采用何种夫妻财产制所订立的契约。

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具有明显的特征,其主体的特殊性以及调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紧密相连, 其在成立要件上也存在特殊性。具体特点包括如下:

一是缔约双方主体身份的特殊性。夫妻财产约定的缔约主体首先是要具备一般法律规定的订立民事协议的行为能力,其次双方之间的配偶关系应通过法定方式予以确认。若财产约定双方当事人订立约定,如果当时还没有办理婚姻登记, 那么该约定此时处于未生效状态,婚姻正式成立时生效。二是主要约定的主要内容为财产关系。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不是对身份关系的变更和确认问题进行规制, 而是对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包括归属、管理、使用等进行约定。且只有基于维护婚姻关系健康存续的目的,夫妻双方将因缔结婚姻而产生的财产问题进行约定, 才属于适用约定财产制。三是效力上约定优先。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体现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优先适用效力,可见,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二者在法律适用上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适用上的主次或先后之分,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排除法定的适用。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立法价值观上更加趋向对民事主体自由平等的保护,也体现了立法上的实质进步。四是约定附随于婚姻关系而存在。该制度属于夫妻的特定权利,一般民事主体之间订立无实际意义。因为夫妻财产约定的性质是基于身份关系的财产行为,所以不能脱离基础婚姻关系而单独存续,比如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 婚姻关系自始无效, 则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约定也喪失了效力基础。

2我国现有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完善

距2001 年《婚姻法》修订已有十七年,夫妻约定财产发展到许多夫妻的优先选择和自由适用。但是也不得不承认,我国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规定仍显简略,因此实际操作中产生了很多有争议、无法解决的问题, 因此,学术界和实务界工作者们纷纷呼吁完善约定财产制,以更好地满足实际婚姻家庭需要。笔者认为可从如下几方面分析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完善建议。一是明确规定夫妻财产约定的主体和约定时间。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缔约主体为夫妻双方,即以通过法定方式予以确认的夫妻。而在民间社会,不少拟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在结婚前就提前作出财产约定,笔者认为该约定具有选择适用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效力。同时,笔者认为缔约主体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不适用代理制度。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涉及主体的切身利益,其主体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不可适用代理制度。我国法律规定婚姻关系的缔结主体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达到法定成年年龄的及精神智力存在状况的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始至终无法订立夫妻财产约定。二是完善夫妻财产约定类型的具体内容。学界和实务界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具体类型采用开放式还是封闭式仍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国外较为成熟的立法模式。如可对约定的财产制类型进行限制或采取开放式,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即可生效等。三是可尝试夫妻约定财产制登记公示。夫公证程序是国家公证机关代表国家对约定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属于司法程序,能使约定的法律效力上升到司法层面,保护夫妻的财产约定效力,也便于日后产生纠纷能够更快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

参考文献

[1] 王洪.婚姻家庭论[M].法律出版社,2007.

[2] 巫昌祯,夏吟兰.婚姻家庭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3] 王续颖.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18.

猜你喜欢
婚姻法
论我国现代婚姻法的变革与展望分析
在立法与现实之间:新中国建立以来《婚姻法》的制定及其修改
浅述我国婚姻法的修改建议
婚姻法的社会正义价值刍议
平等与差异:《婚姻法》解释(三)有关房产规定的性别再解读
新中国成立初期实施《婚姻法》的社会动员——以上海地区因婚自杀的报道为例
论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的举证规则——兼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不足与完善
婚前按揭房产分别所有制的法理反思——以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为对象
婚恋观转变与基层行政——以1953年北京贯彻婚姻法运动月为中心
1950—1953年贯彻《婚姻法》工作述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