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平衡视角下的当然许可制度分析

2019-05-25 07:50区敏怡
中国集体经济 2019年12期
关键词:利益平衡专利法

区敏怡

摘要:当前我国有许多的“沉睡专利”存在,其专利无法发挥出其价值,为了促进各专利权人的创新动力的提升,专利法在经过几次修订之后,正式引入了“当然许可制度”。文章首先对当然许可申请阶段、公告阶段、实施阶段的利益平衡进行分析,对当然许可撤回阶段、可救济阶段的利益平衡进行讨论,促进各专利权人的创新动力的提升,增强了各专利权人的创新意识,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与进步。

关键词:利益平衡;当然许可制度;专利法

从当前我国的权利交易平台来进行分析,目前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从而无法为市场中的专利实施渠道提供有效、便捷的服务。此外,许多科研单位以及高等院校等不同类型的专利权人,还没有形成与市场之间的稳定关系,让我国出现了许多的“沉睡专利”。在当然许可制度的引入之后,可以更加有效地针对专利许可供需求信息进行调整,很大程度上地降低许可成本,最终实现专利法效用的发挥。

一、当然许可申请阶段的利益平衡

(一)申请权与通知权体现出自治原则

通常情况下,当专利人向相关部门提出当然许可申请时所需要的声明被人们称之为“要约”。从某种意义上来分析,当被许可人以书面形式对专利权人进行通知时,这就是一种“承诺”。如果其达到了“承诺”,则两者之间的合同则成立。但对于当然许可而言,其不是具有强制许可特征,权利人可以对自身专利垄断性进行决策,需要重点体现意思自治原则。此外,对于被许可人同样具有自主承诺的权利。权力人以及被许可者之间,在进行申请阶段保持着相应的平等地位,两者之间并不会形成相互影响。处于此阶段的主管机构,其主要职能是为两者进行牵线,主要是针对权利人申请以及被许可人通知的服务。

(二)申请阶段专利权人必须要履行保证义务

当前社会发展过程中,要求各利益主体都需要保持诚信。专利权力在进行当然许可申请时,同样需要履行保证义务。其主要原因是当然许可作为“一拍即合”形式的合同,专利权人与被许可方之间不会经过长时间沟通。这就需要专利权力对自身的专利权进行保证,确保其专利为其自身合法所有人,其权利正处于有效期,并且没有将其专利提供给他人进行使用或者独占性使用。申请当然许可合同前没有签订其他合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专利在实施许可合同时,需要在其合同生效后的三个月以内,向相关主管机构进行备案。但从当前许多许可合同来进行分析,依然存在着并没有公示力的许可合同。这些问题的发展对于专业主管机构而言,没有办法针对性地对其开展管理,从而无法给潜在被许可人判断形成一定的阻碍。许多发达国家针对这种问题,已经制定了相应的应对措施。我国可以借助国外先进的管理理念,通过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方式,以登记对抗形式来进行管理。因此,专利权人可以通过登记对抗形式来降低合同登记成本。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对专利权力签订合同形成一定的刺激,对于专利的转化有着非常大的促进作用。而对于被许可人, 善意第三人的实施许可合同依然有效, 并能够保证所获取的权利不受影响,对诚信主体利益形成了保障。通过这样的方式,能够消除潜在被许可人的顾虑,提高了交易的成交率。相关主管机构通过登记对抗制度,能够有效地减少管理成本,可以花费更多精力来对专利实施合同进行监管。方便对专利权人后续的当然许可申请的审查,为双方的交易安全性提供保障,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各市场主体所存在的顾虑。

(三)被许可人可以在权利被滥用进行申请权的转移

当然许可想要让其专利发挥出最大化效益,需要其权利人放弃对专利权的垄断。对于当前我国的社会经济体系还不能实现这一目标。其主要原因是,当然许可具有自愿性,专利权人可以让其成为“沉睡专利”而不去申请当然许可。因此,为了对各利益主体进行平衡,应该在其权利被滥用时,可以将当然许可申请权进行转移。比如:可以规定对于在时间限定并没有得到实施的专业,则可以实施当然许可。这里所提及的時间限定,应该根据不同形式的专利以及其专利会给市场带来的效益等多个方面来进行制定。被许可人可以向相关主管机构提效相应的滥用证据,让其主动性有所增强。

二、当然许可公告阶段的利益平衡

(一)接到申请时需要履行主管部门的审查义务

专利权行政主管机构在收到专利权人的当然许可声明申请时,需要履行其审查义务,针对其权利主体资格、有效期、是否存在排他许可以及独占等方面的审查。在审查过程中,主管机构应该结合相关规定,要求提供完整的材料,并根据其专利类型来收集相关的政策、申请以及撤消条件。为了能够更好地实现利益平衡,可以代签德国的相关经验,可以让合同双方开展协商,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则可以让主管机构来对其进行裁定。双方如果对所裁定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增加申请异议期

当前,我国对于专利实施当然许可合同的登记制度并不健全。因此,为了减少审查工作中出现审查纰漏的问题,可以申请异议期的规定。简单而言,就是在收到相应的审查申请材料时,专利主管机构对其申请进行公示。在进行申请公示的限制时间内,可以让相关权利人对其申请提供异议。比如:对于已经获得普通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向相关主管机构提出申请,让其转为当然许可。通过这样的方式,可以更好理清专利权利主体,相关权利人在提出合同登记申请后,由主管机构对其相关材料开展严格审查,增加申请异议期之后,各相关权利人都能够向主管机构提供异议,从而可以最大化地缓解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为专利的转化营造良好的氛围。

三、当然许可实施阶段利益平衡

1. 针对性地进行许可类型限制。在相关规定中指出,在实施当然许可期间,专利权人不可将其专利进行独占或者排他许可。2. 严格审核假意申请许可。有的权利人为了获取年费减免,会采用串通的方式来进行假意申请当然许可。此外,部分潜在被许可人进行申请之后,由于其专利的技术限制以及商业机密等因素,导致所申请专利无法实施,对社会公共的利益形成非常大的影响等。这些行为都需要由主管机构来对其进行审查,在明确存在违规行为者,需要对其进行强制追缴年费,或者让其公开实施专利的技术。

四、当然许可撤回阶段的利益平衡

(一)权利人拥有撤回权

在进行当然许可申请时,权利人拥有撤回权。但在些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权利人对其权利进行滥用时,对相关利益主体形成了相应损害的行为。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经查实后对于在先给予开放许可效力不会产生影响。撤回当然许可在某个层面上并不需要被许可人允许,通过此权利限制,可以为最大化地保障被许可人的权益,实现各利益主体的平衡。

(二)专利权人具有特殊的监督权

当然许可制度的设立,主要是为了让各利益主体都能够认真履行专利实施义务,并通过相应的规定来督促各方进行积极履行,否则会导致专利无法得到转化。为了更好地解决实际中所存在的问题,可以借鉴巴西的相关立法,给予专利权人相应的监督权。如果被许可人在获取到授权之后一年内并没有对其专利进行实施,或者对其专利中断实施超过一年,或者不具备相应的实施条件;或者与合同约定不相符的情況,专利权人可以向主管机构提供撤回要求。通过这样的方式,可使专利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化的保障。当然许可制度重回正轨。

五、当然许可救济阶段的利益平衡

如果某个专利在实施当然许可后受到了侵害,专利权人可以向主管机构提出申诉,要求给予救济。这一个申诉权在某个层面上来分析,这项权利是专利权人所独享的权利。因此,当然许可合同的成立,是基于专利不会被独占或排他性许可基础上,相关规定中没有对被许可人的申诉资格进行明确,所以这是一项专利权人的独享权利。因此,其在获得许可费用后,并不会参与到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当发生侵权行为时,专利权人也不会及时获得消息。许多专利权人在知道侵权发生后,因诉讼成本过高而放弃了其维权。这样的一种行为,对于被许可人的利益会造成一定的损害。为此,可以借鉴英国的做法,增加被许可人的诉权监督权。简单而言,就是专利权力在明知存在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不履行诉权时,被许可人可以向主管机制提供相应的证据要求其起诉。主要机构在核实之后,要求权利人进行起诉,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被许可人则可以自行行使诉权。

六、结语

综上所述,要想实现国家创新以及科技成果的转化,必须要对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通过引进当然许可制度,可以与我国专利法形成互补。相信在不断地总结与优化后,科技成果转化率一定会有所提升,为实现国家创新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胡建新.我国专利当然许可制度的构建[J].知识产权,2016(06).

[2]李庆保.市场化模式专利当然许可制度的构建[J].知识产权,2016(06).

(作者单位:广西商务厅驻广州办事处)

猜你喜欢
利益平衡专利法
陶凯元:《专利法》修改应坚持问题导向、契合专利特点、对标国际规则
专利法学核心研究综述
我国专利法实施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浅谈专利法创造性判断标准
浅析抵制“生物剽窃”的方法
论国家主权维护与投资者保护的适当平衡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从版权纷争到版权合作
基于利益平衡的数字资源权益保护策略研究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关系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