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权重新分配之思考

2019-07-12 09:40蔡宇超厦门市湖里法院
消费导刊 2019年39期
关键词:执行局执行权司法警察

蔡宇超 厦门市湖里法院

引言:民事执行的相关事务问题一直以后都对我国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有很大的影响,尤其新形势下,民事执行问题也备受重视和关注,显然当前的民事执行权的分配以及运行已经不再适用新时期的发展,所以对民事执行权的权能以及配置进行重新分配是十分重要的,要明确民事执行权的性质和属性,有效的优化民事执行权,从而有效的维持社会的稳定发展,解决执行难以及执行乱的问题。

一、民事执行权的配置现状

民事执行权对社会稳定以及国家司法的发展有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民事执行权在配置方面存在明显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内容:首先,执行局长一人身兼数职,也无法掌握执行人员的明确定位,在权力的分配方面也存在不合理的问题,甚至执行权和裁判权方面也存在很多滥用的情况,在这种权力分配的情况下,很容易出现执行难以及执行乱的问题;其次,执行组织机构设置方面存在不合理的问题,当前我国各地的法院尽管已经落实和应用了“审执分立”的模式,将执行权与审判权已经进行了区分,但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执行局与司法警察部门也呈现出了相互独立的情况,也就导致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司法警察往往发挥的是辅助作用,明明同属于同意性质,却分为不同的部门,很容易出现资源的浪费,并不利于统筹和管理;最后,司法警察管理体制混乱,目前我国多数的法院都会根据工作需要抽调司法警察或者到其他职能庭,这样一来就能大大的削弱了司法警察的力量,也无法发挥出正常的作用,而主要原因就是司法警察应用的是“编队管理,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上级对下级的管理比较分散,总之就是管理体制比较混乱。而出现这些情况的原因有很多,比如缺乏对执行局职责和内容的清晰界定、民事执行权法律性质不明确、民事执行权的配置存在不合理的情况、以及民事执行监督不到位等方面,均有很大的关系。

二、民事执行权的配置的完善和改革

要想对当前民事执行权进行重新分配,必须要在弄清其性质和归属的基础上,才能对民事执行权进行重新配置。

(一)在法院内部增设司法执行局和执行审判庭

民事执行权实质上归属于法院,但是由于其民事的实施权以及裁判权出现了分离,所以就建议增设执行审判庭,来审理执行过程中有关的权利争议问题,由司法执行局行使实施权裁判权及司法警察权,其具体的理由如下:首先,最优的分配方案就是将其执行权由普通的法院独立出来,成立单独的执行局,但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整合法院内部的资源,从而实现合理分配,让各个人员各司其职;其次,从行政区与司法权的特征来看,行政区具有很强的主动性、强硬性特征,所以简单来说就是指行政权所追求的是工作效率,而司法权则追求的是公正,所以这就需要将仲裁权与实施权进行分离,合理分配,发挥出其价值;最后,进行有效的分权可以为检查机关的监督提供便捷。

(二)将原司法警察大队与执行局统一于司法执行局内,执行人员警察化

在分权完成后,将执行局与司法警察大队统一成为司法执行局,让执行人员警察化,并明确执行人员以及司法警察各自的职责和具体的工作内容,加强其执行力度,合理的将执行权落实,有效的解决执行难的问题。首先,我国法律中对司法警察协助执行员的行为做出了具体的说明:“法院司法警察有送达法律文书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的职责”,在实际的司法过程中,执行人员可以说是十分的依赖司法警察,但是目前就是其现行机构的设置方面还存在很多不合理的问题,一直将执行局与司法警察大队分开,管理方面也存在很多的不同,这就导致难以发挥出各自的优势,导致其助力的作用变成了阻力,这对其自身力量的弱化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其次,从权力的统一性方面来看,司法警察以及执行人员其行驶的权利都是属于行政权,将其统一在一起,满足了法理,而且也便于监督和管理,还能保证执行权可以有效的落实;最后,执行人员警察化,理论界与实务界对这个问题也再将进行一定的研究,而将此问题也正进行深入研究中,将司法警察大队与执行局统一于司法执行局内,可以有效的保障和落实执行权的顺利落实,从而有效的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保证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三、结语

总之,目前我国民事执行权在分配方面还存在很多的不足,明显的问题就是执行难以及执行乱的问题,由于民事执行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对其进行重新的分配是十分有必要的,要根据其性质和定位,对民事行政权进行完善和重新分配,从而有效的解决和化解执行难以及执行乱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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