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公证赔偿制度之研究

2019-07-21 14:52李长青
活力 2019年9期
关键词:赔偿公证责任

李长青

【摘要】《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中提出:建立完善公证赔偿制度,赔偿范围为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证职务中,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公证处的资产为限,并实行有限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证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这一点的提出,使公证机构在赔偿的形式、范围、主体上较以前有了明显的变化。因此,笔者按照服务与监督,收益与风险对等的原则对公证赔偿的主体、范围、形式等内容来研究提出以下看法。

【关键词】公证;赔偿;责任;制度

一、公证赔偿责任主体的变化

在公证处成立之初,公证业务并不归属司法行政部门管辖,公证业务的开展只限于人民法院直接管辖,或隶属于人民法院开展公证业务的科室。业务量较少,涉及的范围也较狭窄,业务大多以婚姻关系、亲属等人身关系的公证,并不涉及经济往来和财产关系。随着时代的发展,公证业务逐渐增多,业务范围也从简单的人身关系向财产关系,经济合同等方面发展。直至200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出台期间,全国公证处大多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序列,公证员也是由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科员组成。在这种体制下,对于公证法律责任的主体以及承担因过错而造成的损失赔偿,都是要以国家为主体,对公证处及公证员出具的公证证明产生疑义、发现错误,要求赔偿,只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要求国家赔偿。

2000年《方案》具体实施之后,公证处依然存在着行政体制、事业体制和合作制机体制。公证员身份也从行政人员逐步向专业法律工作者转变,并建立了适应社会需求的自主管理、财务独立、效益分配、独立承担责任的公证机制,建立和完善了多样性的公证赔偿制度。全国大多数公证机构在2000年之后转变了体制,建立了独立法人制度,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公证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也要进行赔偿。因此,公证处在转变体制,公证员在转变身份后,公证赔偿的主体同时发生了变化,再无须国家进行赔偿,公证赔偿的主体是公证处和公证员。由此可见,在《方案》实施以前,公证处及公证员出现无过错赔偿责任时,国家是承担赔偿责任的唯一主体,而在公证机构及公证员转变体制和身份之后,公证处对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公证处对有过错的公证员有追偿的权利。

二、公证赔偿责任范围的变化

公证机构隶属于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出具证明期间,公证处及公证员在出具公证书的过程中,公证员因过错或其他违规行为而出现的错证、假证给公证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公证当事人只能采取行政讼诉或行政复议来申请国家赔偿的法律救济方式解决。而对公证处只能采取罚金、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也只能按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纪律的规定追究责任,是单一的行政处罚。这样的责任追究,对公证处及公证员虽然具有了一定的监督和约束作用,但对当事人的损失而言却不能直接地得到补偿,特别是民事责任中所涉及的经济补偿。因此,《方案》着重提出了要“建立完善的公证赔偿制度”。划定了赔偿范围.建立了以公证处的资产为有限责任的赔偿制度,同时也赋予了公证机构对有过错的公证人员的追偿权利。避免了部分赔偿责任统统由国家赔偿、造成国家资产损失的弊端。同时引进了保险制度,由公证机构从上一年的业务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由中国公证协会在全国统一招标,选定保险公司,建立公证赔偿基金,用于对公证过程中受到损失的当事人进行合理理赔。

三、公证赔偿责任形式的变化

现有公证机构大多建立了以公证机构、公证员为主体,并保险公司辅助赔偿的运行机制,明确了承担公证赔偿责任的主体,公证赔偿责任的范围也日趋完善。以往,公证机构作为国家机关,对当事人的赔偿只限于国家赔偿,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人员的处罚也只限于行政处罚。而今,对于公证赔偿制度改变了以往单一的国家赔偿,而更侧重于公证处赔偿及追究个人赔偿。首先,现有公证机构大部分已由纯行政体制改为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法人或合作制公证机构,自主开展业务,按社会需求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证明机构,对外独立承担责任。公证赔偿以公证处的资产为限,实行有限责任;其次,公证人员在履行公证职能过程中出现故意、主观错误的情况下,公证人员与公证机构同等的承担法律责任赔偿主体,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对于避免公证赔偿的几点建议

建立和完善公证赔偿制度是我们所希望的。随着公证事业发展和公证人员素质的提高,公证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对公证当事人及公证事项利害关系在遭受损失时的一种救助措施,公证机构及其公证人员与公证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之间,权利义务更加明确,责任划分更加明确,理赔程序更加顺畅。但我们更希望在赔偿制度有章可循的情况下避免赔偿事件的发生。首先,公证机构应在现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质量意识教育,仍然要树立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发展的观念,从加强质量意识上避免赔偿事件的发生;其次,要提高公證人员的思想素质,树立为公证当事人全心服务的观点,端正态度,明确服务至上的宗旨,把维护法律权威,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放在首要位置,提高公证人员的使命感和责任心,从思想态度上避免赔偿事件的发生;再次,加强业务理论学习和岗位练兵活动,使每名公证人员熟练掌握和运用公证工作所涉及的法律知识和其他相关知识,从提高业务素质上避免赔偿事件的发生;最后,建立检查和监督制度,使每项公证都在公开、公正、依法的程序下进行,将错证、假证、因过失及业务水平不足等因素而导致的赔偿消灭在萌芽状态,从督察监管上避免赔偿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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