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对比研究

2019-08-16 06:56王可欣
智富时代 2019年7期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

王可欣

【摘 要】随着经济高速发展,各行各业不断变化和转型,环境、公益等社会责任方面的竞争逐渐对企业发展带来挑战,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在其发展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发达国家的信息披露制度已在逐渐完善,中小型企业也纷纷进行披露,而我国进行披露的多为制度规范的大企业,与其存在差距。本文将我国与发达国家,特别是具有代表性的英美法三国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情况进行对比,发现了国内外信息披露的差异,并以对比结果为依据,提出在我国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方面的建议。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中外对比

一、引言

随着社会的进步,企业的工作重心在不断发生改变,由最初的追求经济利润,强调股东和经营者需求,发展到如今的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强调各方共赢。企业认识到只逐利已不能满足自身的发展需求,明确自己肩负的社会责任,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从当前情况来看,我国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不足之处,对比学习发达国家在披露方面的制度和规范,对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披露环境的规范和现代企业树立责任意识有积极作用。因此,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进行中外对比研究是有其必要性的。

本文将国内外企业社会责任披露的强制性与自愿性、披露方式和披露内容等方面作比较,着重对比了具有代表性的英法美中四国,介绍其社会责任披露的履行情况。

二、企业社会责任概述

社会责任的概念起源于上个世纪三十年代,欧利文·谢尔顿(1924)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首次将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求的责任联系在一起。Carroll(1979)将社会责任划分为四类,并认为现代企业不仅要对股东负责,还要对其他相关者承担社会责任,遵守法律规定,同时企业行为必须符合伦理道德的要求,最后回馈社会。Jamali(2007)则将社会责任概括为包括强制性和自愿性在内的“3+2”模型,即将社会责任分为强制性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以及自愿性的自由决策的策略性责任和自由决定的慈善性责任,该理论为企业界广泛接受。

三、国内外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现状对比

(一)国内外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总体情况对比

上世纪90年代初,西方发达国家开始尝试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具体情况。目前,国际上众多组织针对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内容制定了参考标准,具体如表1所示。

近期的统计来源于KPMG在2018年发布的《2017年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调查》,其中统计出的社会责任报告率以全球N100的4900家企业为样本,63%的N100企业报告使用GRI G4版框架。近期的2013年、2015年和2017年的平均报告率分别为71%、73%和75%,也呈现出了上升趋势,说明披露社会责任信息这一行为在全球企业中已基本达成共识。

通过对2013年、2015和2017年部分国家社会责任披露率的统计,得到图1。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英国、日本和印度是世界目前披露社会责任信息比例最高的三个国家,均为99%;法国和丹麦的披露比例较高且稳定,基本在96%以上;挪威和印度的披露率变化较大,分别快速增长了17个和27个百分点;美国和中国披露比例呈上升趋势,但变化较小。

其中,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率达到或超过90% 的六个国家均制定了强制性报告要求,分别是英国、法国、日本、丹麦、挪威和印度。挪威和印度两国政府在2013年分别颁布了强制性报告要求,以至于引发两国报告率在2015年分别快速增长了17个和27个百分點。因此可以看出,在强制性报告要求影响下,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率稳步提高,甚至升到最高点。

中国三个年份的报告率均处于在世界平均值的上方,但差距很小,因此我国披露比例虽然在上升,但仅是达到了平均水平,和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差距。

(二)国外发达国家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情况

1.英国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情况

法律支持方面,英国1985年修订《公司法》,政府正式参与到企业社会责任的推进中。2005年,英国ASB正式颁布“报告准则(RSI)”,规定披露的内容,强制企业进行披露。

内容方面,由于受到政府的支持和监督,最终内容上规定强制性披露:慈善捐赠的具体数额、就业数据、残疾人的就业、或有负债与健康和安全条款或环境改善条款。自愿性披露:环境披露、消费者披露、社区披露产品安全、附加值报表、职员培训、使命表述或对社会责任的表述等,其中N100企业在人权方面的披露率高达85%。

披露形式方面,英国较多元化,一般采用企业单独提供的社会责任报告和依托于年度报告披露的单独一部分社会责任模块,其中依托年报披露是较主要的方式,N100企业披露率在2013年和2015年分别达到90%和92%。

2.法国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情况

法律支持方面,法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法律规范的国家,2001年,颁布《诺威尔经济管制条例》,对披露进行强制规定。

内容方面,1975年颁布了《关于公司法改革的报告》,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包括:企业内的人际关系、工作人员与企业的关系、企业改革的相关内容、本企业与社会的关系等。2001年前,法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是自愿进行的,但2001年颁布《诺威尔经济管制条例》后,所有上市公司必须披露在生产经营中所涉及到的与劳工、健康与安全、人权等问题相关的信息。

披露方式方面,1982年,法国政府规定职工人数达到或者超过300人的企业,必须从1979年开始编制社会资产负债表,以货币形式披露执行社会责任的情况。但2001年之后,,企业大多采用独立社会责任报告和依附年度财务报告等方式对社会责任进行披露,其中N100企业披露率在2013年和2015年分别达到93%和83%。

3.美国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情况

法律支持方面,美国是世界企业社会责任披露的发源地,20世纪70年代初,奥斯特斯出版专著《企业社会责任会计》,对社会责任的研究由此诞生。美国政府在1934年颁布了S-K管制规则,规定上市公司要披露重要信息,其中包括环境负债、遵循环境和其他法规所导致的成本、环境风险、法律变化等内容。

内容方面,美国在披露实践中主要涉及:教育、雇佣和培训、人权和社会平等、城市改进与开发、污染防治、资源保护与再生、开发低成本医疗项目、政府等。

披露方式上,美国的社会报告可分为七类:对内报告;对外报告;描述性报告;定量内容的报告;货币性的报告;部分社会会计报告。

(三)我国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情况

社会责任的概念在我国出现是在20世纪80年代,学术界研究社会责任报告相对于国外较晚,并且是在国外的相关研究基础之上慢慢发展起来,并不断深入的。2006年3月国家电网发布《国家电网公司2005年社会责任报告》,这是我国企业进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第一次尝试。

披露数量上,借鉴国外先进的披露形式后,我国社会责任报告数量也在变化。最近期的统计来源于《金蜜蜂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研究2017》,以下是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近年的数量变化:

由图2可知,2009年到2016年,中国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数量逐年增长,且从2011年开始,每年发布的报告发布总数量快速增长,到2016年报告数量突破3000份,其中企业发布报告1908份,非企业组织发布报告1035份。可以看出,我国企业应规披露和自愿发布的数量逐年增加,但应规披露的数量远远高于自愿发布的。因此,这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均存在差距。

披露内容上,阳秋林(2005)、李健(2006)、舒岳(2010)等认为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信息包括:改善生态环境的贡献、人力资源方面的贡献、对社会福利的贡献以及企业收益方面的贡献等内容[5]。以下为我国2015-2017三年中披露社会责任的部分上市公司,计算各项比重的基数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分别为714、763和813家,披露内容及各项内容比重如表4:

由表4可以看出,近三年我国上市公司对社会责任的披露,总体上包含改善生态环境的贡献、人力资源方面的贡献、对社会福利的贡献以及对利益相关者的保护和回馈等。其中,职工权益等人力资源信息披露率最高,达到99%;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披露率达到97%;其次是客戶和消费者权益,达到96%;环境和可持续发展虽达到96%,但大多只简单地披露了三废排放是否达标。社会责任制度建设及改善措施披露率逐年升高,但总体偏低只有25%左右;公司存在不足的披露率最低均不超过15%,受重视程度远不及其他内容。

披露方式上,黎精明(2004)、谢良安(2007)、齐殿伟(2008)认为,对企业应该履行的道德责任可以通过诸如公司网站、定期报告、招股说明书等多种形式披露社会责任信息。[5]

根据《金蜜蜂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研究2017》统计,名称为“社会责任报告”的报告有1260份,占所有报告数量的87.92%;可持续发展报告的有62份,占比4.33%;名为企业公民报告的有4份;环境报告有97份,占比6.77%。可以看出我国社会责任报告数量较多,只有少数部分是通过其他报告形式呈现的。

四、我国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综合以上四国总体披露情况,对比如表5。

从总体来看,我国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仍不够完整,对比可以发现,我国企业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披露的执行缺少法律强制性和独立机构监管

由国内外对比来看,英国的《公司法》和“报告准则”(RSI)、法国的《诺威尔经济管制条例》以及美国的S-K管制规则,均在法律上对社会责任披露进行了强制性规定。美国会计师协会等机构还为此成立了组织行为环境影响委员会,对披露情况进行监管,而我国仅对内容进行建议,执行仍采取自愿。

因此,三国的披露比例远远超过我国接近100%,而我国总体的披露比例75%,仅仅在世界水平的 “及格线”上,公众和投资者不能够更好地对其报表以外的发展情况做出评估[3]。所以,立法和独立监管社会责任的披露执行情况十分必要。

(二)性别平等、人权和污染防治等内容披露不详

国内外对比来看,英国、美国和法国在社会责任报告中,几乎均披露了具体污染防治措施和投入金额、性别平等以及尊重人权等方面内容。

而在我国的披露中,性别平等方面的内容非常少,没有涉及到员工的性别比例和聘用时是否对男女有偏好;人权方面大多也只是介绍了合同和险金的提供,很少具体说明职工享有怎样的权利;污染防治方面进行披露的多为重污染企业,如钢铁、造纸等,其他类型的行业,部分只简单地披露了三废排放是否达标,部分甚至没有涉及。

(三)披露内容缺少量化的货币表示

国内外对比来看,英国受到政府的支持和监督,规定强制性披露慈善捐赠的具体数额、就业数据、退休金充足性等;美国通过定量内容报告,对外披露各项内容的具体支出数额,并单独进行说明。

而在我国的披露中,几乎均为描述性的信息,报告中缺少具体数据对信息真实性的支撑,不利于各企业进行纵向、横向对比,致使社会责任信息可比性变差。[5]例如没有涉及环保具体项目的支出;社会福利方面,并没有披露具体的捐赠数额;研发投入没有披露量化到具体事项上的金额,导致部分质量上的投入无法表示出来。

五、国外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对我国的启示

(一)出台强制性法规并设立独立机构进行监督

在经济全球化下,国外市场要求企业强制披露社会责任信息,如英法美等国。因此,国外市场也逐渐要求我国进入国外市场的企业必须要通过SA8000和S026000等社会责任体系认证,并适应其水平。这种情况下,也就间接强制要求我国企业去披露社会责任信息。

我国现在虽有相关规则制约,但力度没有上升到保证企业完全遵守的层面,因此,我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出台相关法律并成立机构监督社会责任的披露情况,促使我国企业尽快应对国际环境新挑战,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可以说,要促进我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强制披露是重要的建设内容。

(二)披露内容应包含污染防治、性别平等和人权等内容

我国虽出台了鼓励和建议作用的文件,但强制力不强,内容参差不齐。从与英法美的对比来看,我国披露的内容中,污染防治、性别平等和人权等内容较少甚至不披露。

因此,第一,建议在报告中注明企业中男女职工数量的比例,特殊岗位除外;还应披露其在帮助残疾人就业上做出的努力,以残疾人就业数量和岗位表示。披露这些内容,有助于公众和潜在投资者了解其职工的工作环境和满意度,进而对企业的软实力进行评估。第二,建议在报告中注明企业在污染防治方面的具体项目、投入金额以及今后的规划,有助于投资者对企业在环境方面的可持续能力以及企业未来的前景进行评估。

(三)披露时定量信息和定性信息应互相对应

英国在社会责任报告中,被规定强制披露慈善捐赠的具体数额、具体就业数据、退休金充足性等,美国更是通过独立的定量内容报告进行披露,而我国企业披露具体数额的意识不强,大多以定性描述方式进行说明。如果社会责任的情况仅仅通过文字进行阐述,没有数据支持,主观性会大大影响信息使用者对其的判断。

因此,建议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时,将定量信息与定性信息相结合,明确指标的量化标准,多以数据、图表形式表现,以货币计量为主,项目具体到金额,互相对应,避免文字叙述的主观性和不可比性,便于使用者进行分析比较。

【参考文献】

[1]毛洪涛,张正勇.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现状分析及对策思考[J].会计之友,2010(2):89-91.

[2]田昆儒,康剑青,宋东亮.中国社会责任会计问题研究综述[J].会计之友,2007(12):4-7 .

[3]赵颖,马连福.海外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研究综述及启示[J],证券市场导報,2007(8):14-22.

[4]袁涌.国内外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现状研究[J].财政监督,2012(35):14-15.

[5]许家林,冯丽丽,林芳.企业社会责任会计在当代中国的研究综述[J].经济与管理研究,2011(11):91-100.

猜你喜欢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
我国环境税的会计核算与处理
我国上市公司政府补助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