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金融法律关系辨析

2019-08-22 04:48王频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1期

摘 要 作为物流与金融相结合的产物,物流金融法律关系与物流法律关系和金融法律关系有着天然联系,容易造成三者的混淆。虽然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上来看,三者有着部分交集,但作为物流金融法规特有的调整对象,物流金融法律关系在主体、客体和内容上均有自己的特点。

关键词 物流金融法律关系 物流法律关系 金融法律关系

基金项目:本文系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互联网物流金融法律监管研究》(课题号:16C1116);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产业互联网视域下湖南物流园区物流金融创新模式法律规制研究》(课题编号:18YBG027)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王频,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物流金融法律法规问题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7.244

特定的法律规范只调整特定的法律关系。作为正确适用法律规范的基本前提,法律关系的甄别和分析是正确分析和处理法律事件的首要步骤。物流金融是物流与金融相结合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业务形式,以物流业的运营全程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发应用各种金融产品来有效组织物流领域中货币资金运作。随着现代物流业和现代金融业的快速发展,物流金融这种新型业务形式的数量和规模也日益在扩大。在物流金融业务发生法律纠纷时,常常会出现对其中的法律关系属于这三者中何种法律关系的争议。有学者认为物流金融法律关系是独立的法律关系,也有学者认为物流金融业务产生的法律关系可以直接归类于物流法律关系或者金融法律关系。得因于物流金融的物流与金融的复合属性,物流金融法律关系与物流法律关系和金融法律关系有着天然联系。从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大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上进行比较分析,能帮助我们厘清三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对物流金融法律关系进行逻辑梳理。

一、与物流法律关系之辨析

物流法律关系是物流法律法规在调整物流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包括民商法视域下的平等的物流活动当事人之间的物流业务法律关系和行政法视域下国家行政机关在对物流活动施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物流监管法律关系。作为参加物流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物流法律关系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机关法人。由于物流活动是经济活动,法律对一些物流行业的主体有特殊规定,因此,自然人要成为物流服务活动的提供者受到很大的限制。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为典型代表的营利法人就是物流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要形式,诸如综合性的物流公司、航运公司、进出口公司等。开展物流业务活动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物流法律关系主体中的非法人组织表现形式。虽然它们也有组织结构和财产,跟法人构成条件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类似,但与法人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法律规定直接设立的国家行政机关是物流法律关系中的机关法人主体,它们依据法律规定或者授权直接产生,履行着对物流活动监管职能。

物流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物流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通说认为,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权益是法律关系客体的主要表现形式。从工作环节来看,物流活动主要包括运输、仓储、包装、装卸、搬运、流通加工、配送、物流信息等7大工作。虽然物流信息处理,物流方案设计的业务内容会涉及到智力成果这一法律关系客体,但大量的物流活动都是以物的流转展开,物流法律关系被普遍表现为债权法律关系,因此,物流行为是物流法律关系客体的主要表现,包括平等的物流活动当事人之间的业务行为,亦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对物流活动施行的监督管理行为。物流活动的多样性决定了物流法律关系客体的多样性。随着物流产业的不断发展完善,物流业务会进行不断的创新,衍生出新的服务模式,这些都将是物流法律关系客体的未来表现。

物流法律关系的内容,即物流法律关系主体在物流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即物流关系主体在物流活动中依据法律的强制力和合同的约束力,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义务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自己权利的可能性和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协助或不妨碍权利主体实现其利益的责任。由于物流法律关系有货物供应者、物流企业和货物需求者三方主体,物流企业与货物供应者之间存在的委托法律关系,货物供应者与货物需求者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都构成了物流金融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在多主体介入的情况下,物流法律关系的内容变得日益复杂化。

二、与金融法律关系之辨析

金融法律关系是在金融监管活动和金融业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从金融监管语境来看,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机关法人是金融监督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各类银行和非银行机构则是以营利法人身份,作为金融监管行政相对人出现的另一方金融法律关系主体。从金融业务语境来看,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有一方是金融机构,同时还包括作为金融业务参与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在发行货币、国家公债时,亦会成为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从金融法律关系的客体要素来看,货币、有价证券和具体的金融业务行为是金融法律关系的客体,其中,货币和有价证券是最主要的表现。从金融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来看,不同性質的金融法律关系有着不同的权利义务内容。金融业务法律关系发生于金融产品的交易活动中,依据当事人的合同约定而产生,具体的合同权利和义务是金融业务法律关系的内容;金融监管法律关系主要发生在国家机关对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进行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包括金融监管机关之间的横向关系和金融监管机关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纵向关系,由金融监管机构的权力和责任和金融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两两对应表现。

三、物流金融法律关系辨析

物流金融法律关系是在物流金融监管和物流金融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物流金融是物流与金融相结合的复合业务概念,是面向物流运营过程,运用各种金融产品组织和协调物流领域中的货币资金运动,为物流产业提供资金融通的业务总和。虽然从民商法视域和行政法视域来看,物流金融法律关系亦分为物流金融业务法律关系和物流金融监管法律关系,并且物流金融监管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的构成与物流监管法律关系和金融监管法律关系的构成类同,但在物流金融业务法律关系的细分中,不同于固化的金融法律关系中双主体和物流法律关系三主体,仅就目前主流的仓单质押、融通仓和保兑仓这三种物流金融业务模式而言,物流金融就呈现出了三主体和四主体的两种不同态势。不同业务模式下的物流金融法律关系亦呈现不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仓单质押是最早的物流金融业务形式。在这一业务模式下,物流金融业务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金融机构、第三方物流企业和融资企业三方,主要以营利法人的形式出现。其中金融机构和第三方物流企业的业务身份被固化,前者必须是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后者则必须是能够提供仓储服务的物流企业。融资企业的业务身份则不受限制,但必须能提供合法的抵押物。融资企业选定与金融机构合作的第三方物流企业为自身提供仓储服务,再依据第三方物流企业开具的仓单向金融机构贷款融资,第三方物流企业则依据与合作关系为金融机构提供监管服务的行为,这既是仓单质押这一物流金融模式的业务流程,亦是这一模式下物流金融业务法律关系客体的具体表现。由于仓单质押模式下的物流金融业务通常以借款合同和仓储合同为基础,再由三方主体共同签订一份三方监管协议。

因此,这一业务模式下的物流金融法律关系内容兼具仓储合同、借款合同和委托合同三种合同的内容,融资机构享有存货人、借款人、质权人三种身份的权利义务,金融机构享有贷款人、质权人和委托人三种身份的权利义务,第三方物流企业则享有保管人和受托人两种身份的权利义务。

第二种常见的物流金融业务形式是融通仓。融通仓是指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根据物流企业的资信情况授予其一定的信用额度,物流企业再根据融资企业的具体情况为融资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并以融资企业存放于融通仓内的货物作为质押物或反担保品的业务模式。融通仓模式下的物流金融法律关系主体涉及到以商业银行为主要代表的金融机构、物流企业和融资企业三方主体,同样主要以营利法人身份出现。在三方主体之间运作的融通仓业务行为就是这一业务模式下的物流金融法律关系客体。融通仓业务形式下的物流金融法律关系的内容则因涉及到金融机构与物流企业之间的授信额度合同、金融机构与融资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物流企业与融资企业之间的仓储合同、金融机构与物流企业、融资企业之间的三方协议而变得复杂。

保兑仓是第三种常见的物流金融业务形式。保兑仓是指金融机构、供应商(卖方)、经销商(买方)以及物流企业签订四方业务合作协议,约定先由经销商通过向金融机构缴纳保证金获得金融机构向供应商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供应商再将货物转移交付至物流企业仓库转为仓单质押,若经销商无法到期偿还金融机构借款,则由供应商负责向金融机构回购质押货物的业务操作。金融机构、供应商、经销商和物流企业是这一业务模式下物流金融法律关系的四方主体,法律身份依然主要是营利法人,并且供应商与经销商密切相连,供应商是供应链中的核心企业。保兑仓业务行为则是这一业务模式下的物流金融法律关系客体,其所涉及到的四方业务合作协议的权利义务关系则是这一业务模式下物流金融法律关系的内容。与前两种业务形式相比,明显更具复杂性。

法律规范的适用以法律关系的正确界定为前提。有鉴于物流金融与物流业务和金融业务的交叉性和物流金融业务形式的复杂性,物流金融法律关系在现实判定中容易出现偏差,物流金融业务的风险和纠纷的日益增多需要我们在明确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前提下厘清物流金融法律关系,助力提升物流企业的业务能力及效益,解决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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