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哲学、宪政学、法学探析行政法之理论基础

2019-08-22 04:48倪嫔嫔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1期
关键词:理论基础行政法法学

摘 要 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学界关于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提出了多种观点,其中以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与为人民服务论最具代表性。经济社会发展与国家行政体制改革推进了行政法的现代化发展进程,也对于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提出了新的诠释要求。本文从阐释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内涵入手,分析了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的三种传统学说,围绕哲学理论基础、宪政学理论基础、法学理论基础三个层面,探讨了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哲学、宪政学与法学的创新诠释,以供参考。

关键词 行政法 理论基础 哲学 宪政学 法学

作者简介:倪嫔嫔,拉萨市公安局,四级警长,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7.240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由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接受监督的过程中针对行政关系、监督行政关系进行调整。当前已有学者基于哲学、宪政学与法学多个领域观点提出了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多种学说,然而随着现代行政法学的不断发展,也应为其理论基础赋予新的时代内涵与特色。如何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与行政体制改革方向,依托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创新拓展行政法学研究视野,为行政法学实践提供指导,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内涵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行政法存在与发展的理论基石,其涵盖行政法的概念、观点、价值观念与核心问题,对于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起到了规范与控制作用,既指导着理论体系的构建与法律分支学科的发展,同时也成为行政法学发展的最终归宿,决定了行政法学的价值发挥与发展方向。在构建行政法理论基础时需明确以下条件:其一是围绕行政法基本问题进行阐述,彰显出行政法的本质来源与价值所在;其二是建立起严密的理论体系,体现行政法的不同观念、流派与发展规律;其三是实现抽象性与具象性的统一,依托抽象理论为社会现实提供合理解释;其四是具备包容性与涵盖性,实现对不同思想来源学说、流派的行政模式的有效解释 。

二、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的三种传统学说

(一)管理论

管理论认为行政法是借助法律手段将行政特权赋予行政机关,保障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彰显出保障公共利益的价值内涵。

1.国外层面。法国于19世纪提出了“公共权力说”,以行政法院作为主体,依据行政法规则针对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进行管辖,废除了民事审判的约束机制;在20世纪初提出的“公务说”强调行政法院拥有对行政法的支配权,借助行政审判权实现对行使公共权力行为与政府履行义务行为的管辖,不受民事审判约束;随后“公共服务说”强调行政法院基于行政审判权针对行政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为进行管辖,同样不接受民事审判。德国在继承法国行政法的基础上提出了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利用一般权力关系解释行政机关的行政特权,利用特殊行政关系解释概括性授权,凸显出行政权的“目的性”取向。前苏联打破了法、德两国的二元法治体系,借助行政优越权的确立彰显出无产阶级意识与社会主义特色,其行政法的核心价值为捍卫苏维埃人民的公共利益。

2.国内层面。我国在管理论方面主要包含两种观点:其一是由叶必丰教授提出的公共利益本位论,基于政治学与哲学视角探明行政法的核心价值为保障公共利益,由此反映出与民法之间的差异性,针对行政法的功能性进行了解读;其二是由武步云先生提出的公共权力论,该理论基于社会主义国家属性阐释了行政权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人民权力方面发挥的作用,基于哲学视角进行了行政法的解读。

(二)控权论

控权论认为行政法通过设定行政程序、行政救济制度,实现对行政权的控制,进而保障个人权利。

1.国外层面。英国行政法学家William Wade基于行政法运行层面提出了“控权论”,包含“公法控權论”与“普通法控权论”两种类型,其中“普通法控权论”对行政特权持否定态度,这种观点后经学者Daisy进行了极端化解读,形成严苛控权论思想,加剧了行政管理的难度,对公共利益造成负面影响。美国同样沿袭英国的“普通法控权论”,打破公法与私法的界限,主张由法院依照法律原则统一进行行政权的管辖,以此作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德国在二战前期推行以特别权力关系为主导的行政法,在二战后提出了“公法控权论”,在明确公私法界限的基础上借助行政程序、救济制度行使行政权,实现对个体权利的维护 。

2.国内层面。国内关于控权论提出了三种学说:其一是由陈泉生先生提出的服务论,认为行政法的核心是为人民的自由与权利提供服务;其二是由杨海坤先生提出的政府法治论,主张权利是权力的基础、是权力存在的目的、也是权力行使的边界,权利的价值高于权力;其三是由宋功德教授提出的自由终极价值论,该观点认为行政法具备多元价值,体现在维护行政法律秩序、实现行政法治与推动社会经济发展三个层面。

(三)综合论

综合论认为行政法对行政权发挥了保障与控制的双重作用,实现了对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有效维护。

1.国外层面。美国法学家Richard.B.Stewart提出了“利益代表模式理论”,该理论致力于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结合,主张打破传统行政法模式下政府权力与私人自治间的对立与分隔关系,强调利用行政法实现对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的双重保障。

2.国内层面。一方面,以罗豪才教授为代表的国内学者提出了“平衡论”,该观点主要围绕制度、价值与理论三个层面展开讨论,在制度层面上主张整合维护不同价值导向的制度并围绕其各自功能建立耦合关系,在价值层面上主张基于多元价值理念实现对不同价值的兼顾,依托历史主义观点进行立论思路的创设。另一方面,应松年教授提出了“为人民服务论”,该观点密切结合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特色,主张政府行使行政权的目的是人民服务,实现对公共利益与个体权利的双重维护。

三、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哲学、宪政学、法学创新诠释

(一)哲学理论基础

1.由对峙到统一。从哲学视角探寻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传统管理论与控权论均认为公共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保持相互对峙的关系,但管理论认为公共权力高于个人权利,而控权论认为个人权利高于公共权力,而平衡论主张二者保持温和对峙关系。从近代自由主义政治哲学视角出发,其论点主要建立在控权的背景之上,关注个人、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间的对峙关系,由此引申出公益与私权之间的矛盾关系与共生关系,二者间存在的价值连接点即为矛盾转化的主要路径。近代有学者基于法治统一论进行了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阐释,主张在利用行政法律设定权利义务时应当同时兼顾两个主体的价值诉求,直面二者间的价值冲突,然而该理论也一定程度上回避了二者的价值冲突,并未针对法律的正义性进行明确阐释,与平衡论观点相背离。

2.由主观价值到客观价值。从政治哲学与法哲学角度出发,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关系主要来源于“共识”的难以界定,而利益本身即代表一种价值关系,具有主观层面上的意义,与社会复杂性相背离,难以实现对个人利益、公共利益与二者平衡关系的客观认定。在此还应由主观价值过渡到客观价值层面,针对“应然”本身做出“实然”解释,利用客观价值的存在特点建立主观层面上的价值共识,既认可行政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客观性、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同时也借助合作关系实现对行政法约束功能的解读,凸显出哲学价值目标 。

(二)宪政学理论基础

1.权利与义务的本质关系。利用宪政学理论解读权利与义务的本质关系,将权利与义务视为构建和谐社会、维护人类合作关系的制度工具,将受私利主导的权利视为与义务间呈脱节关系,主张围绕权利与义务的共同基础与不同利益推进行政法的实施,以此成为构建行政法的基石与终极价值目标。

2.人权理论的变迁。在长期历史发展进程中,人类社会的合作方式呈现出一定的变革,而和谐社会关系的构建主要建立在合作的基础之上,从表层来看人权的概念主要倾向于维护个体权利,但从社会本质角度思考,实则人权仍立足于社会关系之上,呈现出普适性、历史性与地方性的特色,以此成为行政权行使的重要基础。

3.政治共同体理念。从政治共同体理念出发,政治共同体实则是由不同利益主体间秉持着相同利益构建的合作关系,实现在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合作关系的建立,不同个体间依托合作机制实现利益共享、共同发展,而权利与义务恰好处于政治共同体间合作关系的下位,借助行政法的制度体系与规范发挥稳定社会秩序、维系合作关系的社会功能,其中的公私法分别用以实现对平等主体、政府与民众间关系的保障。

4.正义的理论内涵。正义的理论内涵围绕社会作为有机整体,其目的是维系一种社会整体的原则,当个体在社会整体中履行义务后才被认可成为共同体成员,享有社会整体利益,其权益也为社会法律所保障。基于这一命题视角,则行政法具有正义的法律属性,是一种保障社会稳定关系、促进社会合作的重要规则。

(三)法学理论基础

1.行政法的法律原则。从法学理论视角出发,法律原则是用来指导立法、解释法律精神的工具,传统法律原则带有成文法的属性,但同时也带有不合目的、不周延性、滞后性等局限,而现代法律规则却扩大了法律概念的解释空间,实现了法律原则功能的完善化。一方面,行政法作为一种法律原则起到了指导作用,用以解释某种法律规则的制定原因、实现对某种活动的解释,为立法者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提供重要指导;另一方面,行政法作为一种法律原则也发挥了特别规范作用,其法律条款具有较大的弹性与解释空间,在执行的过程中有助于弥补法律漏洞,为执法、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指导意义。

2.可接受原则与便宜原则。从可接受原则角度出发,可接受性为我国行政法发展指引了具体方向,和谐、沟通、协商等制度的创设实现了法律可接受性范围的扩大,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控制工具主要用于建立标准化社会秩序、规范社会治理,依托“可接受性”维护行政法的合法地位。从便宜原则角度出发,我国刑事诉讼法领域主张在某种特殊情形下,执法者可运用裁量权进行执法,以此实现对“恶法”的纠偏、防范出现个案不公正问题,进一步夯實行政法的法律根基 。

四、结论

总而言之,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发展实现了由借鉴西方向本土化的过渡,社会治理绩效、现代国家治理需求与法治政府建设为行政主体模式的调整指引了明确方向,在此基础上还应基于法定机构的改革实践实现行政主体制度的探索与创新,凭借政府职能转型、引入市场化运作模式、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等手段,进一步推动行政法理论基础的重构,为行政法的现代化发展奠定夯实基础。

注释:

卫江波.行政法理论基础之重构[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31(1):16-18.

李林.论行政法理论基础“平衡论”在我国的形成[J].人力资源管理,2017(8):123-124.

辛一科.我国行政程序立法比较分析——以行政法哲学三大基础理论为视角[J].学理论,2014(26):99-101.

刘恒利.通过合作的法治行政——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行政法理论基础的重构探究[J].文化学刊,2016(12):190-192.

猜你喜欢
理论基础行政法法学
《南大法学》征稿启事
《南大法学》征稿启事
《南大法学》征稿启事
行政法上之不利类推禁止*——以一起登记收费案为例
行政法上的双重尊重
《行政法论丛》稿约
巴西行政法500年
浅议中职计算机基础课自主学习教学模式
会计准则变革的非预期效应理论框架构建
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