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限售流通股司法处置初探

2019-08-22 04:48张震宇洪苗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1期

张震宇 洪苗

摘 要 我国整体经济形势下行及监管政策收紧导致市场流动性紧缩,股市低迷,融资产品出险频繁,股票司法处置成为行业关注的焦点话题。本文以非限售流通股为观察视角,结合法律法规规定及司法实践案例整合,对拍卖、变卖、司法划转抵债三种主要的非限售流通股司法处置方式进行详细梳理介绍,按处置规范依据、具体操作方式流程、典型案例的逻辑进路展开。在此基础上,本文还对司法实践中新型的非限售流通股处置方式进行归纳总结,深入剖析提炼当前司法机关处置非限售流通股的综合性导向,不再一味追求财产变现,而是统筹兼顾债权人、债务人两方的综合利益。

关键词 非限售流通股 司法处置 拍卖 变卖 司法划转

作者简介:张震宇、洪苗,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7.274

上市公司股票以其流动性优势及可变现性强等特点,深受债权人欢迎。伴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及金融行业的高速发展,股票场外质押融资及以股票质押式回购为代表的股票场内质押融资亦发展的如火如荼。据Wind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6月14日,A股3526只个股中3496只股票存在股票质押情况,可谓“无股不押” 。但2017年以来我国整体经济形势下行,“防范金融风险,去杠杆”的宏观金融政策逐步落地,加之贸易战争等各项因素交叉影响,导致市场流动性紧缩,股市暴跌并陷入持续低迷状态,上市公司股东以股票作为增信物的融资产品出险频繁。除部分标准化融资产品设置有股票直接平仓处置的操作机制外(该操作机制亦可能由于股票停牌、股票被冻结、监管部门限制处置等内外部因素影響而失灵),大部分情况下,违约风险事件发生后,债权人需要借助司法处置流程予以推进。在此大背景下,股票司法处置成为金融界与法律界共同关注的焦点话题。亦鉴于此,笔者建立在大量实务案件处理经验积累的基础上,拟对此展开全面细致的观察讨论。

一、以非限售流通股为关注视角

股权分置改革 之后,我国股票市场已基本进入全流通时代 。但由于法律规定或监管要求等原因,流通股可能存在限售的情形,即在一定期限内或特定条件下被限制交易,该部分股票被称之为限售流通股。与之相对,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即为非限售流通股。

由于非限售流通股和限售流通股在司法处置上仍存在一定差别,为使本文的研究结论更加准确,笔者以非限售流通股为观察视角,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内容的梳理为着力点,整合司法实务中涉及的相关案例,以期全面总结非限售流通股司法处置过程中涉及的实务规则及操作要点,为该领域的司法实践进步作出有益探索。

二、非限售流通股的司法处置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以下简称“《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等法律法规基本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非限售流通股的司法处置主要包括拍卖、变卖、司法划转抵债三种方式。其中拍卖、变卖方式占据主流,另司法实践中亦有部分法官结合个案特殊性就处置方式进行相应有益探索,本文将一并予以介绍。

(一)拍卖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从法律层面确立了拍卖优先原则。从1998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2004]15号)(以下简称“《执行若干问题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到2005年实施的《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司法解释层面关于该原则的规定亦一以贯之。另根据2017年生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以下简称“《网拍规定》”)第二条明确“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结合前述司法解释规定及当前司法实践操作情况,非限售流通股通过拍卖进行司法处置基本采用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以下简称“网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发布的公告,截至2019年6月1日,淘宝网、京东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公拍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工商银行融e购和北京产权交易所7家网拍平台已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

典型实务案例如:吉林化纤(证券代码:000420)2019年4月30日发布公告内蒙古高院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将公开拍卖迪瑞资产管理(杭州)有限公司持有的全部非限售流通股(3.43%);合肥市尚诚塑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全部非限售流通股(3.43%); 杭州羽南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全部非限售流通股(2.67%)。截至2019年6月20日,同为公司股东的上海方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拍卖受让前述股票且已办妥相关过户登记手续;*ST天业(证券代码:600807)2019年1月26日发布公告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部分非限售流通股(5.28%)已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被司法拍卖,国通信托拍得且目前上述股票已解除质押并过户至国通信托名下。

关于非限售流通股具体网拍流程及拍卖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核心问题,因内容较为丰富,本文将在后续系列文章中展开详细探讨,此不赘述。

(二)变卖

虽《民事诉讼法》及相应司法解释明确拍卖优先原则,但一定程度上保留了例外处理的空间,且因拍卖具有周期长、成本高等弊端,同时结合非限售流通股具备公开的交易价格形成市场、可变现性强等特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04]239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执行流通证券,可以指令被执行人所在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在30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将该证券卖出,并将变卖所得价款直接划付到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该规定条款进一步明确非限售流通股可采取二级市场直接卖出的方式进行处置及基本操作流程。就直接卖出,目前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集中竞价、大宗交易两种具体操作方式。

典型实务案例如:华谊嘉信(证券代码:300071)2019年6月12日发布公告根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刘伟于华泰证券处质押的部分股票(0.35%)已由华泰证券解除冻结并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卖出;*ST华信(证券代码:002018)2019年1月26日发布公告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华福证券协助将被执行人上海华信持有的华信国际部分股票在中登深圳分公司办理的冻结变为可售冻结,并在三十个交易日内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证券交易方式将股票卖出。

(三)司法划转抵债

1.流拍之后续

《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應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网拍规定》已将《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的最多拍卖三次变更为最多拍卖两次,但明确的是流拍后是否选择以拍卖保留价抵债系申请执行人的权利。

典型实务案例如:*ST华信(证券代码:002018)2019年5月31日发布公告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在淘宝网公开拍卖上海华信持有的部分非限售流通股,因无人参与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后向法院提交以物抵债申请书,申请以本次流拍价抵偿其部分债务,法院裁定支持。

2.自主协商之后续

根据《执行若干问题规定》第五十二条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在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一致,法院可直接划转被执行人持有的非限售流通股至申请执行人证券账户用以抵债。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曾进行过此类司法操作,根据神农基因(证券代码:300 189)2019年3月21日发布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就神农基因原股东(即债务人)与其债权人借款合同纠纷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调解书》,明确债务人自愿以其持有的非限售流通股抵偿欠债权人的借款本金,同时双方协商一致确认抵偿时标的股份单价 。后债务人未按约履行《调解书》,债权人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支持司法划转债务人持有的相应数量的非限售流通股至债权人名下用以冲抵债务。

(四)司法实践之新探索

除上述三种主要的司法处置方式外,司法实践中,结合个案特殊性及债权人、债务人所处现实环境的差异性,部分业务水平较高且具有创新意识的法官另辟蹊径推进非限售流通股的司法处置进程:

如(2014)三中执字第00576号案件,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双方协商同意的情况下,采取暂时查扣被执行人公章、财务章及营业执照的方式监督其质押所持股票,再以质押回笼资金清偿其债务,一并化解其已进入司法程序的其他债务 。

又如飞乐音响(证券代码:600651)2019年1月2日发布公告:经调解,申安联合(即债务人)与佳润珠宝(即债权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并办理完成相应司法划转过户登记手续。具体方案为债务人将其持有的部分非限售流通股划转至债权人法定代表人名下,自该股票划转完成后起6个月内,债务人对上述划转股票享优先回购权,债权人同意将上述股票对应的表决权委托债务人行使;债务人应按约向债权人偿还部分款项,且在优先回购期内,应在飞乐音响股票低于约定股价之日起30天内补足司法划转股票相应差额至股票划转时双方约定的价格;如债务人违反前述还款义务或补仓义务,则自动丧失对上述划转股票的优先回购权和委托表决权。债务人所持的其余部分股票解除司法冻结。

纵观前述司法实践探索形成的非限售流通股处置新方式,此类语境下的“处置”不再是单维度下所有权完全切断从而清偿债务即单一追求所谓“财产变现”,而是保留一定回旋余地,究其本质系多条线开展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纠纷化解工作,从而尽可能地统筹兼顾债权人、债务人两方的利益。

三、结语

2019年6月13日,我国科创板正式开板,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又向前推进了巨大的一步。我国资本市场的日益开放与多元,将吸引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参与到市场交易中来,市场交易愈活跃,市场融资等操作将愈频繁,则整体经济环境一旦波动,产生司法纠纷涉及股票处置的可能性亦将增加。因此,面向未来我们应在充分总结过去经验的基础上,时刻做好准备。在一些具体的实操问题如非限售流通股的具体司法处置方式等不明确的情况下,法律共同体应加强关注、积极讨论,从而更好地指导未来实践,推动司法发展。

注释:

数据来源于澎湃新闻报导,网址为: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03304079230 5 21753&wfr=spider&for=pc。

股权分置改革,指消除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流通制度差异,为非流通股可以上市交易作出的制度安排,系针对我国大陆地区证券交易市场独有的股权分置状况作出的改革调整。2005年,我国股权分置改革正式启动。截至2006年底,沪深两市已完成或者进入改革程序的上市公司共1301家,占应改革上市公司的97%,对应市值占比98%,未进入改革程序的上市公司仅40家,股权分置改革任务基本完成。数据来源于零点财经网,网址为:https://www.zcaijing.com/gqfzgg/110080.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28号)是在股权分置改革之前,专门针对上市公司两类重要的非流通股——国有股、社会法人股作出的,其虽现行有效,但在证券市场已基本不存在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区分的情况下,笔者认为该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已越来越有限。当然本文系针对非限售流通股的司法处置展开讨论,本不涉及该司法解释的适用,特此说明。

指2017年7月1日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同。

《调解书》中载明了详细的抵偿方案,此不一一详述,具体可参见神农基因(证券代码:300189)2019年3月21日发布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关于本案的基础背景及详细处置流程可参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公布的《[执行案例]探索上市流通股权执行新途径,提高执行案件办理效率——(2014)三中执字第00576号》一文,网址为:http://bj3z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18/05/id/3323432.sht 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