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黎族聚居区社区矫正工作现状及基本特点分析

2019-08-22 04:48王滋海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1期
关键词:基本特点社区矫正工作现状

摘 要 本文立足于广泛问卷调查及深入实地访问所取得的有关海南黎族聚居区社区矫正的大量详实资料,理性地分析了海南黎族聚居区社区矫正的工作现状和基本特征,并总结了经验与教训,为进一步探索并科学构建适合于海南黎族聚居区的社区矫正各项制度,更好地推进后续的海南黎族聚居区社区矫正工作,打下良好的创新性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关键词 黎族聚居区 社区矫正 工作现状 基本特点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7年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地课题“社区矫正在海南黎族聚居区的探索与实践研究(课题编号:HNSK(JD)17-03)”的研究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王滋海,海南政法职业学院讲师,主要从事社区矫正、监狱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7.317

成绩与问题相长,经验与教训相伴,传统黎族文化习惯法与社区矫正制度并行,这是海南黎族聚居区社区矫正推行发展的基本现状与特征。而在社区矫正制度实施过程的同时,在对社区矫正性质的定位上,海南黎族聚居区也像全国大多数地区那样,存在着两种明显不同的认识:在大多数执法司矫者看来,非监禁刑的社区矫正,其目的重在惩罚;而在社会参与者看来,社区矫正则是一种“社会福利”。这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直接导致了具体实施中采取的不同矫正持态与教育效果。

一、海南黎族聚居区社区矫正工作现状

始于2010年的海南黎族聚居区社区矫正,在国家有关社区矫正的现行法律制度框架轨道内健康运行。在公检法司等有关部门的通力合作下,在社会各界的热情参与积极协助下,社区矫正工作面稳步扩大,矫正工作成绩令人注目。各黎族聚居市县认真主动转变政府职能,普遍建立起与自身实际相适应的社区矫正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积极探索行刑社会化的多种路径与方式,努力寻求海南黎族习惯法与国家现代矫正法律政策制度的最大融合,积极采取适合黎族聚居区的有效矫正举措和帮教办法;想方设法提高保障能力,择优公开向社会购买社会工作者,充实和增强聚居区社区矫正工作力量;不断改进和创新黎族地区矫正工作机制,不断提升矫正教育质量,依法规范积极有序推进社区矫正各项工作,尽最大努力帮助在矫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就业工作。目前,各黎族自治市县社区矫正的组织机构改革已完成;“矫正中心“的建设扎实有序推进;矫正工作机制日渐完善规范;矫正监管有效可控;矫正教育成效明显;社会适应帮扶效果喜人。

2017年全年,全省民族市县社区矫正没有发生一起重新违法犯罪现象,服刑人员在矫期间的重新犯罪率自2010年开展试点以来,始终处于0.2%左右低水平;也没有发生脱管漏管矫正失控案件。

以陵水黎族自治县2017年社区矫正情况为例:陵水黎族自治县2010年12月启动社区矫正制度。2017年,该县(包括国营农场、省直属林业局)共接收社区矫正人员441人,解除302人,变更居住地7人,现在册矫正139人(其中缓刑136人,占97%;管制、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各1人,各占1%);因违反监管规定收监1人,死亡1人。在册的139人在各乡镇农场具体分布是:椰林镇51人:英州镇21人、新村镇15人、三才镇8人、文罗镇5人、本号镇7人、隆广镇5人、提蒙乡2人、黎安镇12人、光坡镇8人、群英乡2人、南平农场0人、岭门农场3人、吊罗山0人。社区矫正人员按辖区分,城镇社区居主;按类型分,缓刑犯在矫居多。该县自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在矫人员没有发生过群体性事件、脱管、漏管、上访闹访,以及其他违法犯罪、再犯罪等情况。

据对东方黎族自治市司法部门的访查反映,该市社区矫正人数有逐年增长趋势。东方市2010年至2017年全市社区矫正人员数量分别为:2010年29人;2011年27人;2012年38人;2013年90人;2014年187人;2015年149人;2016年153人;2017年205人。

从文化程度看,总体上乡镇社区服刑人员文化程度普遍较低,而农垦社区服刑人员文化程度相对较高些。如东方黎族自治市东河司法所,2016年解矫6人,其中高中程度2人,小学程度2人,文盲2人;2017解矫9人,其中初中程度3人,小学程度6人。在大田司法所2017年接收的15个矫正人员中,均是初中文化程度。在东河司法所2017年接收的62个矫正人员中,除了16个初中文化程度,其他均是小学程度与文盲。

八年多来,海南黎族聚居区的社区矫正,紧紧围绕“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三大重点任务,较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一)注重制度建设,强化规范管理

各黎族聚居市县依据国家“两院两部”颁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按照海南省“两院两厅”制发的《海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细化制定本市縣的《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和《社区矫正工作档案》等规范性文件,科学建立起 “档案管理”“学习教育”“外出审批”“定期汇报”“公益劳动”和“谈话走访”等六种制度,从而加强对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指导,严格依照“矫正衔接、矫正执行、监督管理、考核奖惩、矫正解除”的工作流程,有条不紊规范有序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抓好矫正对象的规范管理,真正将“四个一”落到实处(即每周通过电话汇报一次,每月谈话一次,每季考评一次,每年小结一次),从而较好地规范了社区行刑活动,一定程度提升了监外执法的严肃性。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司法局完善出台了《琼中县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管理的暂行规定》,该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在该县各司法所实施。

(二)加强队伍建设,增强工作力量

在基层司法原有力量严重不足的背景下,海南各黎族聚居市县十分重视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不断增强黎族地区矫正工作力量,普遍建立起“四合一”(即乡镇司法所人员+乡镇兼职专干+村级人民调解专员+社会志愿人员)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陵水黎族自治县是省内第一个尝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充实黎族聚居区的矫正工作专职社会人员的市县,更是全省率先实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全覆盖的市县。为增强社区矫正工作力量,该县于2017年8月通过“政府购买”形式统一招聘了24名社区矫正工作者,全部安排到11个乡镇基层司法所,终于实现了国家司法部提出的“一所3人以上”的人员配制要求。此举不仅有效缓解了基层司法工作的压力,增强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推力,同时也实现了人才向边远基层的下沉,较好地造益于艰苦贫困民族地区的其他工作。2017年,包括黎族自治市县在内,全省认真贯彻“六部委”《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通过向社会购买共择优录用社会工作者187人参加社区矫正工作。

(三)创新教育机制,提高矫正质量

各黎族社区矫正机构与工作人员,以转变创新矫正理念为根本点,兼以丰富的教育内容与灵活的矫治方式,从而确保和提高社区矫正质量。他们树立起“治本安全观”矫正理念,积极整合国家和地方各种力量广泛参与教育矫正工作,不断丰富矫正教育内容和创新教育手段,使矫正教育质量得到良好提升。琼中黎族自治县社区矫正部门主动联系并会同公安机关,在看守所挂牌设立“社区矫正警示教育基地”,凭借看守所成熟的教育理念和熟悉的教育场所,开展“零距离”警示矫正教育。同时,加强专业心理咨询合作教育,干预心理危机,维护心理健康,帮助在矫人员较好适应和回归社会。乐东等市县力推“志愿者+社区服务”新模式,鼓励社区矫正人员参与志愿服务。这些举措,一改以往“内容单一、难融社会,不便监控、效果欠佳”的社区矫正教育被动局面。

(四)突出监管重点,确保安全可控

在制度規范完善的基础上,各黎族聚居市县突出抓好 “个案督促与集中执法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査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业务指导与案件督查相结合”“三结合”工作;并从严规范“六个”工作环节,即“认真调查评估,守稳移交衔接,严格入矫宣告,强化信息管控,严把解除矫正,严格执法行为”确保监管安全,确保不岀问题。保亭、琼中等县对社区在矫人员实行的三段式分级处遇管理,收到良好的效果。至2017年,各黎族聚居市县(区)已初步建立起上至省、下至乡(镇)三级信息监控指挥中心。东方黎族自治市率先建立了全省首个市乡联网远程监督系统。此外,白沙、琼中等黎族聚居市县也都不同程度强化了信息化核查手段,从而有力地杜绝了矫正对象的脱管漏管现象。

(五)拓展矫后服务,创新社会管理

黎族聚居自治市县乡镇极为重视矫正效果的巩固。普遍建立对刑释人员的“四位一体”(即家庭、社区、司法所、派出所)的帮教制度。坚持每月对刑释人员的走访,及时了解他们的生活情形和工作动态,创造条件给他们提供就业指导和技能培训。充分发挥和依靠社会力量,积极做好矫满人员的生产与就业过渡性安置帮扶。并协调好政府民政、社保劳动等部门,为符合条件的矫满刑释人员办理低保。多管齐下的管控帮教,有效地防止和避免了刑满释放人员的重新违法犯罪。白沙黎族自治县着眼社区矫正人员的实际状况,重视和增强对他们的人文关怀,积极采取多种方式方法帮助解矫人员就业,实现自身价值,走岀工作困境,缓解生活困难。2017年,海南全省包括绝大部分黎族聚居市县,落实贫困社区服刑人员享受低保2人,落实承包责任田531人,开展劳动工作技能培训163人,指导帮助就学就业1029人,体现出显著的法律矫正效果和社会服务效果。

(六)开展矫正宣传,争取社会参与

黎族社会由于自身存在的民族宗教信仰、传统文化观念,以及根深蒂固的习惯法惩罚机制等,其广大民众对社区矫正的做法欠缺理解,对社区矫正的成效心存质疑,总体上对社区矫正认同和接受程度较低,甚至产生严重的抵触情绪。为此,针对这种消极因素与负面影响,深入黎族民间社会,广泛开展社区矫正意义与做法的宣传,争取广大黎族民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理解支持与积极参与,也是黎族聚居各市县不容忽视的重要工作环节。万宁市虽非黎族自治市县,但辖有三个黎族聚居镇(新梅、三更罗、北大)。该市结合“六五”普法,主动配合媒体,积极做好三个黎族聚居镇的社区矫正宣传工作,争取黎族民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理解支持与参与。

应该说,海南黎族聚居区的社区矫正,也与全国全省其他大多数地区一样,发展是快的,热情是高的。同时,积蓄了经验,开阔了视野,锻炼了人员,酝酿了法律,也发现了自身的缺陷与不足。

二、海南黎族聚居区社区矫正基本特点

海南黎族地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社会执法环境特殊、民族杂居关系复杂、文化宗教固守传统习惯维护等因素,这些都不同程度地影响和制约着黎族聚居区社区矫正的发展推进,导致社区矫正各运行系统如矫正机构设置、矫正管理模式、矫正措施选择,以及矫正环境建设等呈现民族性、本土化之特征,使黎族聚居区社区矫正自开展以来始终徘徊在实践——总结——再实践的反复摸索进程和体制机制多变的状态中。

(一)社区矫正主要运行于市县城区与墟镇社区

至2017年上半年,海南全省尚没有设立一所社区矫正中心。更别说各方面相对滞后的黎族聚居市县。直至2017年9月,地处沿海、各方面条件较好的陵水黎族自治县才启动聚居区乃至全省第一个社区矫正中心建设。海南黎族聚居之市县及乡镇,大多处于五指山腹地中心地带,远海内陆、交通不便、文化落后的先天不足与经济欠发达的劣势局面,导致其社区基础建设相对薄弱,社区功能欠缺完善。这就决定了为数众多的普遍没有单独的矫正工作场所、业务装备严重不足的这些非为现代意义上的农村社区甚至山区社区,其与城镇社区之天壤性差别,它们是难以为现代社区矫正提供良好的工作基础平台的。因此,当前的社区矫正,主要运行在黎族聚居市县城区及乡镇政府驻地的社区,农村社区尚未具备条件开展。

(二)社区矫正融合于基层法治与安置帮教服务

社区矫正行政编制不足,矫正队伍工作人员不稳定,基层司法“两人所”“一人所”甚至“无人所”,这是海南黎族自治市县这些年推行社区矫正普遍存在的制约因素。如东方黎族自治市,自2010年社区矫正试点开始至2016年上半年,该市司法局尽管设有社区矫正工作岗,但对行政级别和人员编制未予明确,且仅实有1名工作人员。而下辖的10个司法所,尽管总编制17人,但没有单独设编的社区矫正岗位,而且还缺编6人。有2个司法所至2017年还无编内工作人员,而由乡镇政府人员兼职司法工作。即使是情况较好的陵水黎族自治县,全县11个乡镇司法所行政编制也共为19人,其中1人所就有3个,2人所8个,其社区矫正工作力量主要依靠村级专职人民调解员。这与国家司法部提出的“一所3人以上”的编制要求相距甚远。不仅如此,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还普遍身兼基层人民调解、政府法律顾问、普法依法治理、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法治服务以及解除服刑和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扶等多项工作,工作任务繁重,工作压力很大,工作精力分散,很难专心致力于社区矫正工作。此外,大多黎族自治市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招聘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工作步履维艰,推进缓慢,也是造成社区矫正队伍非专业、欠稳定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法律素质良莠,业务水平悬殊

对于我国的司法主体来说,社区矫正是一项全新的刑罚制度,全新的行刑方式,全新的教育手段。由于参加社区矫正队伍的非专业性与工作人员的非稳定性,也由于缺乏系统完善的社区矫正法律与足够的社区矫正工作业务培训,导致为数不少的黎族聚居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包括基层司法助理员未能很好地学习、理解和掌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政策制度规定,致使在具体的矫正工作中程序欠规范,工作方法“难入行”,工作效果欠理想等问题。

(四)社区矫正机制不畅,矫正形式单一

这是带有根本性也是普遍性问题。黎族聚居区的社区矫正普遍存在重管理、轻矫正,缺乏个性化尤其是缺乏专门针对民族犯罪的特别社区矫正机构与手段,而是流于几乎同一形式的法制教育、政治学习,以及参加公益劳动,并未很好地了解并针对社区矫正人员特殊情况而有的放矢地开展个性化心理矫正。因此,矫正效果并非十分令人满意。此外,由于社区矫正法律的不完善,导制了矫正工作机制的不顺畅,极大地影响了诸多部门间的工作联系沟通与具体工作环节衔接。如2016年3月,五指山市檢察院会同市司法局对全市各乡镇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检察活动,发现3名社区矫正人员存在漏管问题(后纠正),漏管发生的原因竟是: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未将该3人移送市司法局执行社区矫正,该案承办法官亦未能履行职责,跟踪督查,导致市司法局未能接收到该3人及其法律文书,造成3人未能及时到市司法局报到。

(五)积极探索与尝试更加适宜黎族聚居区的社区矫正路径

这也不失为海南黎族聚居区社区矫正的一个显著特点。尽管诸多情况不尽如人意,然而,在海南黎族聚居区社区矫正工作推进过程中,各市县并不缺少试图融合黎族民间传统习惯矫正法和“地方性知识”的社区矫正路径的做法。例如,黎族民间酗酒吸毒犯罪滋事扰乱地方治安者为数不少,且常规的社区矫正办法对这些人效果欠佳。一些黎族聚居区基层司法矫正人员尝试动用黎族民间一些有名望有地位的”“头人”“合亩长”“村长”“峒长”遗老类人士,发挥他们在黎族社会中的无形“地位”和“权威”作用,甚至尝试借用黎族原始宗教信仰的精神强制力或民间传统矫正手段,多渠道多形式多办法配合做好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教育工作,往往收到意想不到的良好矫正效果。有的市县则针对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中产生的“矫正执法权缺失”“威慑性不足,人性化有余”的思想认识问题,组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深入探讨了如何依法矫正的问题,甚至还提岀“国家应通过立法,建立社区矫正警察队伍,以强化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法律威慑”建议。这些有益尝试和立法建议,对于我国民族地区的社区矫正的理论创新和深度发展,对于进一步探索和建立适宜民族地区社区矫正体制机制,无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李辉.近十年来中国社区矫正研究综述[J].法制与社会,2015(24).

[2]海南法制时报.一起盘点2017年海南省的社区矫正工作,满满的都是干货[EB/OL].http://m.sohu.com/a/220183212_99916614,2018-01-31.

[3]刘华.大力加强社区矫正工作[EB/OL].http://www.cndca.org.cn/mjzy/lxzn/czyz/jyxc/1146007/index.html,2017-04-05.

[4]东方黎族自治市司法局.2016上半年工作总结[R].海南:东方黎族自治市司法局,2016.

[5]陵水黎族自治县司法局.强化监管安全,提升矫正水平[R].海南:陵水黎族自治县司法局,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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