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后一直在现场,为何被认定为“逃逸”

2019-09-06 16:46
新传奇 2019年27期
关键词:交通肇事肇事交通事故

李建和孙猛等七人在一家饭馆吃饭,席间七人都喝了酒。大家准备散场回家时,李建发现自己的摩托车钥匙找不到了,便借了孙猛的面包车开回家。途中,李建与骑电动自行车横过马路的张远发生碰撞,张远伤势严重。但李建没有拨打110、120,而是拨通了孙猛的电话。孙猛闻讯,立马带朋友孔杰赶往现场。

到了现场,孔杰顶替李建拨打110报案,谎称自己是肇事司机。

很快,交警前来案发现场处理事故。当交警询问谁是肇事司机时,三人一致表示是孔杰。随后,孔杰被交警带到事故科了解情況。面对讯问,孔杰没了底气,交代了实情。次日,李建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该案庭审过程中,李建及其辩护律师认为,李建案发后没有离开现场,不能认定为逃逸。公诉人与辩护人就此问题开展了激烈的辩论。

2019年4月11日,曲阜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李建交通肇事后逃逸,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虽然没有离开事故现场,但没有履行报警并如实陈述交通事故事实、接受公安机关处理的法定义务,反而同意他人来现场冒名顶替,隐瞒自己是驾驶员的事实,导致处理事故的交警无法对其本人进行相关检测。找人顶包的行为符合逃逸具有的隐瞒肇事者身份、逃避法律追究的本质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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