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投资东盟的税务筹划研究

2019-09-11 05:30王素荣赵珊珊
关键词:海外投资东盟税务筹划

王素荣 赵珊珊

[摘要]东盟成员国是“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参与国。东盟成员国因其良好的地理位置和丰富的矿产资源而成为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重要区域。但中国企业的管理者,大多不了解东盟各国的税收制度,也不会利用税收协定网络进行税务筹划。本文在分析东盟各国税收制度和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论述了如何利用公司组织形式,如何设计股权架构,如何选择债权来源对投资东盟进行税务筹划,以期为我国企业海外投资降低税负提供参考。

[关键词]东盟;一带一路;海外投资;税务筹划

[中图分类号]F275.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2-4917(2019)03-0081-10

“一带一路”发端于中国,横贯亚洲大部分区域以及欧洲的部分区域,并把世界经济地图中三大经济板块(西欧、北美和东亚)中的两块(西欧和东亚)紧密地连接了起来,是当今世界上跨度最长的经济走廊和最具发展潜力的经济合作带。2017年5月14日至15日和2019年4月25日至27日,在北京举办的两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成果丰硕,深化了地区合作,有利于促进世界经济增长。“一带一路”惠及东盟10个成员国,包括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缅甸、泰国、老挝、柬埔寨、越南、文莱和菲律宾。截至2018年,东盟成员国国土面积总计约为448.92万平方公里,人口总量总计约为6.47亿①。

自1989年亚洲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成立以来,中国与东盟国家的经贸合作得到迅猛发展,合作领域不断扩大。东盟国家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热带经济作物和粮食作物,其中马来西亚的锡矿砂产量居世界首位,泰国的橡胶生产居世界首位。“一带一路”倡议,强调沿线国家共同打造互利共赢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强化了我国企业与东盟国家的合作。2017年中国对东盟国家投资存量890.14亿美元,约占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存量的57.65%。其中对新加坡投资存量为445.68亿美元,位居“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额度排名第1位。2017年,我国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的57个国家非金融类直接投资201.7亿美元,主要投向新加坡、哈萨克斯坦、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俄罗斯、老挝、泰国、越南、柬埔寨、巴基斯坦和阿联酋等国家②。2008—2017年,中国企业对东盟成员国投资存量和流量变化,如图1所示。

投资存量和流量变动情况由图1可知,中国企业对东盟10个成员国的投资存量十年间呈现显著上升趋势,投资流量在2008—2015年显著上升,在2016年出现一定回落(2016年比2015年降低29.62%),但2017年又上升至2015的水平。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进一步实施,中国对东盟成员国的投资将持续增加。为服务于投资东盟的中国企业,本文对“一带一路”沿线东盟国家的税收政策进行分析,从公司组织形式、股权架构的设计、债权来源的选择等角度对我国企业投资东盟国家的税务筹划进行研究,并提出优选方案。

一、文献综述

在國际商务理论中,对企业海外投资的研究绝大多数都是以发达国家为研究基础展开的, 形成的代表性理论包括垄断优势论、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国际生产折衷理论、寡占反应论、内部化理论和边际产业扩张理论。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发展中国家跨国公司的崛起和海外投资的日益增长,一些学者对传统的海外投资理论进行重新解释或补充,使其能够更好地用于分析发展中国家的海外投资行为。邓宁(1981年)提出了动态的投资发展阶段论。[1]威尔斯(1983年)提出了小规模技术理论,劳(1983年)提出了技术地方化理论,二者均阐明发展中国家企业在海外投资中具有的相对竞争优势。[2-3]坎特约尔和托兰惕诺(1990年)提出了技术创新与产业升级理论,用于解释发展中国家的海外投资行为,强调发展中国家对外投资是动态的阶段化发展行为。[4]

随着 “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成为学术界重点关注的问题。但已有研究主要集中于企业海外投资动机、海外投资的影响效果以及海外投资模式的选择等。裴长洪和郑文(2011年)认为已有的海外投资理论和实证研究大多是跨国公司理论,仅能从企业的微观角度理解海外投资,而忽略了国家政策及国家间关系在国际投资领域的重要作用。[5]陈菲琼等(2014年)发现税收风险减少了海外投资商对东道国的投资,改变了资本的积聚路径。[6]李香菊和王雄飞(2017年)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为研究对象,实证结果显示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税收风险总体较高,政治法律环境、经济发展状况、税制差异和税收管理风险程度是决定税收风险高低的重要因素。[7]陈展等(2016年)认为,中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时,应充分了解东道国的税收制度和政策,最大限度地降低税收风险。[8]王素荣和付博(2017年)在分析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所得税政策的基础上,剖析了境外税收抵免、转让定价和资本弱化等涉外税收规定,进而提出了针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税务筹划建议。[9]

东盟凭借着天然的地理位置和丰富的自然资源,已经成为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的主要目标区域。郑磊(2012年)对中国与东盟各国的产业结构分析发现,中国与东盟相关国家的经济互补性强,中国投资东盟的制造业、金融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对中国国内产业结构升级具有较强的推动作用。[10]太平和李姣(2018年)实证发现,东盟整体投资风险较高,缅甸、老挝、柬埔寨投资风险相对较大,新加坡、马来西亚投资风险相对较小,对越南和菲律宾投资应重视政治风险。[11]曹云华和胡爱清(2015年)认为中国与东盟农业合作不断深化,但双边农业合作基础仍显单薄,亟需全面升级,以不断完善中国东盟农业互联互通基础设施、制度和人员互通等保障机制。[12]

综上所述,学术界对于海外投资的研究大多以发达国家为研究对象,对发展中国家的海外投资行为研究起步较晚。随着中国企业海外投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内学者开始研究海外投资,但主要集中于投资效果、投资动机、影响因素等方面,对中国企业海外投资过程中税务问题研究较少,较少文章对东盟的税收制度进行分析,更没有文章从国际税务筹划角度对我国与东盟投资进行研究,本文将对此进行探索。

二、东盟各国的税收政策

虽然税收政策是一国政府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征税政策,但它不仅影响在本国经营的企业,也会影响跨国企业的投资决策。从事跨国经营的企业决定到某一个国家投资,除了看中其国内市场潜力外,还非常看重东道国的税收政策,尤其是税收优惠政策、反避税政策和预提税政策。现将东盟10个成员国的主要税种进行介绍,如表1所示。

由表1可知,东盟10国中,文莱无流转税,缅甸征收商品税,其他征收增值税国家的基本税率为6%~12%,低于中国增值税基本税率。除老挝、柬埔寨、文莱外其余7国均开征消费税,征收对象主要是卷烟、酒、成品油和奢侈品。就所得税而言,新加坡和文莱的税率低于20%,菲律宾的税率高于25%,其他国家与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相近。就个人所得税而言,文莱无个人所得税,其他国家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为35%,低于中国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45%。由表1还可以看出,东盟国家大部分征收财产税或不动产税、印花税、资本利得税和社会保障税。

三、东盟各国公司所得税政策及引进外资的税收优惠

公司所得税政策是影响投资回报的重要因素,其中亏损结转、资本利得征税、转让定价和资本弱化等规定尤其重要。表2列示的是东盟10国所得税政策的主要方面。

由表2可知,马来西亚和新加坡实行亏损无限期后转,其他国家实行有限期亏损结转,中国企业要充分利用亏损弥补期降低税负。在东盟各国中,新加坡和文莱对资本利得不征税,马来西亚对不涉及房地产的利得不征税,印度尼西亚、老挝、越南和菲律宾对股票利得实行低税,这有利于中国企业退出投资。东盟国家除缅甸、柬埔寨和文莱对转让定价无要求以外,其他国家对转让定价管理比较严格,有转让定价指南。东盟国家大多对资本弱化管理比较宽松,只有印度尼西亚明确规定了资本弱化比例,其他国家无要求或只做部分要求。因此,中国企业投资东盟各国应多采用借款融资,以降低境外税负。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是降低税负的首要因素,因此,进行海外投资前,需要深入研究受资国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和手续。东盟各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如表3所示。

由表3可知,东盟各国税制中均有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特定行业税收优惠,包括农业、环保行业、高新技术行业、金融行业、国际化行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特定区域税收优惠主要指在经济特区、保税区、工业园区等进行生产经营,享受公司所得税、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等减免优惠;对特定类型企业实行税收优惠主要指对中小企业和新设企业油气公司股权40%~50%无要求无要求泰国后转5年正常纳税,出售股权15%正常交易原则无要求老挝后转3年股票利得10%,不动产利得5%正常交易原则特许经营债务资本比率不超过70%柬埔寨后转5年正常纳税无要求无要求越南后转5年正常纳税,但上市公司股权利得0.1%有转让定价指南,可预约定价非金融机构借款利率超过央行利率1.5倍,不得税前扣除文莱前转1年,后转6年不征税无要求无要求菲律宾后转3年,开采业(非油气)后转5年不动产利得6%,非上市股票利得5%/10%有转让定价指南无要求实行免税或简易征税,鼓励企业长久发展和扩大规模;特定企业行为包括创新行为、投资行为、出口业务、引进人才等,以税收优惠形式鼓励企业创新发展。东盟成员国公司所得税优惠主要适用于本国居民企业。

四、投资东盟国家的税务筹划

基于东盟国家公司所得税和股息预提税分析,在东盟的子公司将税后股利汇回中国母公司,若在东道国没有享受税收优惠,则境外实际税负低于25%的有:新加坡17%、马来西亚24%、越南20%、文莱18.5%。投资东盟其他国家,境外实际税负均高于25%。因此,投资东盟成员国,应选择合适的公司组织形式,设计股权架构,选择债权来源进行税务筹划。

(一)通过公司组织形式选择进行税务筹划

企业进行海外投资时,选择设立境外子公司还是分公司,主要考虑:双边税收协定中是否有间接抵免;有间接抵免时股息汇回预提税税率与分公司利润汇回预提税的高低;受资国税收优惠政策对公司组织形式的要求。为了清晰地了解东盟各国设立子公司和设立分公司的影响因素,现列示于表4中。

由表4可知,在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下,因中国与缅甸尚未签订税收协定,中国与老挝、文莱和菲律宾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无间接抵免,故投资上述4国,应优先考虑设立分公司。其余6国有间接抵免,可以考虑设立子公司。新加坡、马来西亚、缅甸、越南和文莱,对子公司和分公司利润汇回均不征收预提税,投资新加坡、马来西亚和越南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皆可,投资缅甸和文莱因无间接抵免,还是设立分公司好。泰国、老挝和柬埔寨与中国协定分公司利润汇回免预提税,而子公司股息征收预提税,投资这三个国家设立分公司更好。中国与印度尼西亚协定股息预提税和分公司利润预提税均为10%,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均可。东盟各国为了吸引外资,税制中均有优惠政策。若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条件要求公司组织形式为法人公司,应设立子公司。

在东盟各国设立分公司时,除印度尼西亚征收分支机构税10%,菲律宾征收分公司预提税10%外(均依据双边税收协定),与其他国家协定均免征分公司利润汇回预提税,故分公司境外税负分别为:新加坡17%、马来西亚24%、印度尼西亚32.5%、缅甸25%、泰国20%、老挝24%、柬埔寨20%、越南20%、文莱18.5%、菲律宾37%。分公司境外实际税负低于25%的国家,无论利润是否汇回中国,年终所得税汇算均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但若企业选择“不分国不分项”原则,则可能会因其他境外收入已在境外多缴税而无须补税。

在东盟国家设立子公司时,从印度尼西亚、泰国、老挝、柬埔寨和菲律宾汇回股利需要缴纳预提税,从新加坡、马来西亚、缅甸、越南和文莱汇回股利不需要缴纳预提税。为了分析子公司境外税负、汇回股利补税情况以及汇回股利最终税负,现列示于表5中。

由表5可知,在境外子公司享受免征所得稅优惠时,子公司境外税负只包括利润汇回的预提税。在中外双边税收协定中有税收饶让时,最终税负就是预提税;在无税收饶让时应补税至25%。在境外子公司享受减半所得税优惠时,子公司境外税负包括两项:减半的所得税和预提税,均低于25%。汇算清缴补缴所得税后,有间接抵免又有税收饶让的马来西亚、泰国和柬埔寨,最终税负分别为13%、19%和19%。无间接抵免也无税收饶让的老挝、文莱和菲律宾,最终税负分别为:37%、34.25%和45%。在境外子公司不享受所得税优惠时,只有新加坡、马来西亚、越南和文莱的境外税负低于25%,其他国家境外税负均高于25%。汇算清缴补缴所得税后,无间接抵免的老挝、文莱、菲律宾和缅甸,最终税负远高于25%。有间接抵免的印度尼西亚、泰国和柬埔寨,因其境外税负高而最终税负高于25%。因此,减轻税负首要方法:争取享受东道国税收优惠和递延子公司股利汇回时间。上述分析基于“分国不分项”原则,如企业选择“不分国不分项”原则,补税额与境外多缴税额相抵免,实际补税额会大大降低。

(二)通过股权架构设计进行税务筹划

中国企业在新加坡、马来西亚、缅甸、越南、文莱投资设立子公司时,股息汇回中国母公司免缴股息预提税。在印度尼西亚、泰国、老挝、柬埔寨和菲律宾设立子公司,股息汇回中国母公司需缴纳预提税。下面通过股权架构设计,来降低或消除投资印度尼西亚、泰国、老挝、柬埔寨和菲律宾的股息预提税。

印度尼西亚税法规定对外支付股息预提税20%,与中国协定对中国税收居民支付股息预提税10%。在印度尼西亚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中,股息预提税低于10%的只有中国香港(5%)和伊朗(7%)。因此,可选择中国香港作为投资印度尼西亚的中间控股公司所在地,故中国企业投资印度尼西亚的股权架构为:中国母公司——中国香港控股公司——印度尼西亚子公司。这样,能将股息预提税由10%降至5%。

泰国国内法规定股息预提税10%,与中国协定:持股25%以上时,股息预提税10%;持股25%以下时,股息预提税15%。在泰国的税收协定中,股息预提税低于10%的只有中国台湾5%(要求持有子公司25%以上股权)。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虽在2015年8月25日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但至今仍未生效,台湾对非协定方股息预提税为20%,因此中国台湾不能作为控股架构地。

老挝国内法规定股息预提税10%,与中国协定股息预提税5%,这是老挝已签税收协定中最低的。柬埔寨国内法规定股息预提税14%,与中国协定股息预提税10%,中国是柬埔寨签订税收协定的唯一国家。故这两个国家无法进一步降低股息预提税。

菲律宾国内规定股利预提税为15%或30%,与中国协定持股10%以上,股息预提税10%,否则为15%。在菲律宾的税收协定中,股息预提税低于10%的协定国只有德国(要求持股70%以上,股息预提税5%)。德国与中国协定股息预提税为10%,德国是欧盟成员国,运用欧盟指令,通过荷兰/卢森堡公司控股德国公司可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故中国企业投资菲律宾,股权架构为:中国母公司——荷兰/卢森堡控股公司——德国控股公司——菲律宾子公司。

综合上述分析,中国企业投资东盟国家的股权架构,如图2所示。

实务中,有些企业投资东盟国家是通过新加坡控股。这是因为新加坡对进口商品(除烟、酒、汽车和成品油以外)不征进口关税。中国企业投资东盟国家,将材料、设备等运往新加坡子公司,再由新加坡子公司转运到东盟各国,享受东盟成员国之间的免关税待遇。但是,2010年中国—东盟自贸区协议已经生效,中国企业直接运往东盟国家的材料、设备,93%以上是零关税。因此,通过新加坡转运已经没有必要。

(三)通过债权来源选择进行税务筹划

利息的税盾作用能有效地降低受资国的公司所得税,因此,进行境外投资时应尽量采用债权融资。东盟国家中,印度尼西亚规定债务权益比例为4∶1,其他国家暂无具体要求。在不违反受资国资本弱化规则的情况下,通过债权融资来源的选择能达到双重效果:即减少公司所得税,降低或消除利息预提税。

新加坡税法规定对境外非居民支付利息,征收15%的预提税。新加坡与中国协定,对中国税收居民支付利息:银行和金融机构7%,其他10%。在新加坡签订税收协定中,利息预提税为0的国家有捷克、格鲁吉亚、卢森堡、毛里求斯、斯洛伐克、南非等6个国家。故新加坡项目借款来源为:中国母公司借款给卢森堡控股公司,卢森堡控股公司再转借给新加坡子公司。另外,由于新加坡对外支付股息预提税为0,新加坡也适合设立财务公司。若在新加坡有财务公司,则可以由其借款给新加坡的项目公司。这样,能使利息预提税由10%降至0。

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的税法中均规定对境外非居民支付利息,征收15%的预提税,与中国签订的双边协定中均明确对中国税收居民支付利息,征收10%的预提税。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中,利息预提税最低均为5%,印度尼西亚的协定国只有阿联酋和科威特。马来西亚的协定国有阿联酋、沙特阿拉伯、卡塔尔和巴林等4个国家。阿联酋的税制(对境外收入不征收所得税,对外付款无预提税)适合于转贷,也适合于设立财务公司。故印度尼西亚项目和马来西亚项目的借款来源均为:中国母公司先借款给阿联酋控股公司,再由阿联酋控股公司转借给印度尼西亚子公司/马来西亚子公司。这样,能使利息预提税由10%降至0。

缅甸国内法规定对非居民支付利息预提税15%,缅甸与中国尚未签订税收协定。缅甸签订了8个双边税收协定,其利息预提税均为10%。协定国有印度、韩国、老挝、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越南等7个国家。因此,缅甸项目的借款来源应为:由新加坡财务公司借款给缅甸子公司。

越南国内法规定对非居民支付利息预提税5%,与中国协定利息预提税10%,实际执行中应按孰低原则执行5%的预提税。在越南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利息预提税为0的只有法国,法国对非居民支付利息免征预提税。因此,越南项目的借款来源为:中国母公司先借款给法国控股公司,再由法国控股公司转借给越南子公司。

泰國和柬埔寨的税法均规定对非居民支付利息预提税为15%,菲律宾税法规定对非居民支付利息,征收20%预提税,泰国、柬埔寨和菲律宾与中国协定的利息预提税均为10%,已经是协定中最低的。老挝税法规定对非居民支付利息,征收10%的预提税,与中国协定对中国税收居民支付利息,征收5%预提税,这也是其协定中最低的。因此,泰国项目、柬埔寨项目、菲律宾项目和老挝项目均应从中国境内母公司直接借款。文莱国税法规定对非居民支付利息,征收2.5%的预提税,这远低于其协定的利息预提税10%。因此,文莱项目应从中国母公司借款。

综合上述分析,中国企业投资东盟国家的借款来源选择,如图3所示。

除了上述集团内借款外,还可以选择中外税收协定中明确免征预提税的中国国内银行借款。中国与东盟各国协定的免征利息预提税的国内银行,如表6所示。

五、结语

东盟国家中,越南、老挝、缅甸与中国陆地相邻,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印度尼西亚与中国隔海相望。东盟国家凭借着良好的地理位置和优越表6税收协定中免征利息预提税的中国金融机构中国尚未与缅甸签订税收协定。国别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免征利息预提税的中国银行新加坡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马来西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总行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印度尼西亚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泰国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央银行一般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活动的中国银行老挝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柬埔寨中央银行或者由缔约国另一方政府主要拥有的金融机构或法定主体的利息免税越南中国国家银行文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国家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菲律宾中央银行或者由完全为其政府所拥有的金融机构的利息免税的自然资源,吸引了很多中国企业前去投资。投资行业主要包括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金融业、建筑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等基础设施。为服务于投资东盟的中国企业,本文分析了东盟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流转税政策和公司所得税政策,并分析和设计了投资东盟各国的税务筹划方法,得出以下研究结论:

第一,从增值税税率来看,东盟各国在6%~12%,与我国增值税基本税率13%接近。新加坡和文莱的所得税税率低于20%,菲律宾的所得税税率高于25%,其他国家与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相近。在东盟各国中,新加坡和文莱对资本利得不征税;马来西亚对不涉及房地产的利得不征税;印度尼西亚、老挝、越南和菲律宾对股票利得实行低税。投资东盟国家,企业退出时税负比较轻。

第二,从税务筹划的角度看,公司组织形式、股权架构设计和债权来源选择等方面应重点考虑。在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下,投资老挝、文莱和菲律宾应设立分公司;投资其他国家可以设立子公司。在设立子公司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下,投资印度尼西亚应由香港控股公司控股,这种间接控股架构能使股息预提税下降5%。投资菲律宾应设置荷兰和德国两层控股架构。因新加坡、马来西亚、缅甸、越南和文莱对股息不征收预提税,故无须进行股权架构设计。其他国家虽然征收预提税,但找不到适合作为控股公司的中间架构地。

借款来源的选择能降低或消除利息预提税。新加坡项目应由卢森堡公司转贷,印度尼西亚项目和马来西亚项目应由阿联酋公司转贷。越南项目应由法国公司转贷。缅甸项目和新加坡项目可以由新加坡财务公司贷款。

第三,享受税收优惠是降低税负的首要方法。为吸引外资,东盟国家均有所得税优惠政策。不仅有10年左右的税收优惠期,还有永久优惠的保税区和自贸区,中国企业一定要弄清楚东道国设立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条件,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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