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裁判文书中感性说理的价值探究

2019-09-19 16:57贾乔
西部学刊 2019年10期
关键词:家事感性文书

贾乔

摘要:在家事裁判活动中,家事裁判文书作为法院和当事人之间沟通的桥梁、承载法治文化的集中表现形式,其感性说理的价值值得研究。家事裁判文书感性说理的价值,主要体现在正义价值、说理价值、公开价值等方面。当前司法实务中的家事裁判文书,存在着重法理轻情理、重判断轻说理、重沟通轻说理等缺陷。为此,应通过设立家事法庭、精细化有关家事的法律、重视调解前置程序、注重撰写技巧等,增强家事裁判文书感性说理的价值,使之更好地发挥功能效用。

关键词:家事纠纷;家事裁判文书;感性说理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CN61-1487-(2019)010-0043-03

一、家事纠纷诉讼的背景

家事纠纷是指婚姻家庭领域因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继承关系等亲属关系引起的身份关系或财产关系的法律纠纷。家事纠纷具有隐私性、家庭内部性、伦理道德约束性、社会关系影响性等特点。[1]家事诉讼在我国尚未与普通民事诉讼相分离,但是应当注意到其与普通民事诉讼是有着较大差异的。家事诉讼纠纷与普通民事诉讼纠纷的案件类型相似,但因家事诉讼纠纷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着特殊的亲属关系,比如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等关系,导致家事诉讼案件不仅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理,而且需要巧妙地把握家庭伦理、辈分关系以及尊重当事人隐私等问题予以处理,相应地增加了审判的难度。家事裁判文书也应当本著让当事人摆脱诉后困扰、回归生活常态的精神,兼顾法、理与情,在彰示司法正义的同时,也为当事人做好诉后的心理工作。

二、家事裁判文书感性说理的价值分析

中国自古囿于“家丑不可外扬”,为了解决家庭内部纠纷,人们通常并不会诉诸第三方寻求解决。但是随着法制观念深入人心,加之家事裁判的不公开性,在家庭矛盾无法调和的情况下,人们也愿意选择通过家事诉讼来解决矛盾。此时家事诉讼双方当事人的精神状态及思维逻辑,同普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着巨大差异。基于感情关系破裂,他们往往无心考虑法条是如何规定的,更不愿平和地解决争端,只愿能够最大程度地报复对方。此时单纯运用法条去解决家事问题无异于火上浇油,倒不如换一种思维方式,即不单从法律层面进行思考,也从情感上加以考虑,让裁判中多一丝人情味儿,在家事裁判文书中多一些情感流露和温暖表达,往往会收获到意想不到的惊喜。可以看到,家事裁判文书中感性说理的部分具有以下三种价值:

(一)正义价值

美国学者博西格诺认为,法律像是地图,法律的适用像是旅行者按照地图在土地上前行,然而一方水土的真实性在于这个地方生成的喜怒哀乐,对待地图比对待地形更认真的旅行者,往往更有可能遭遇不幸。在家事裁判中,对待法条比对待案件事实纠纷本身更认真的法官,往往会作出令原、被告双方都不服的判决,甚至会加大双方的隔阂,想要单纯通过法律的硬性规定来圆满解决家事纠纷几乎是不可能的。家事诉讼注重家庭矛盾的解决和家庭关系的维护,一份好的家事裁判文书,应充分了解案件事实、查明纠纷缘由、准确适用法律,在此基础上感性说理、弘扬善良道德。在裁判文书中直白地表达对当事人的关心和体谅,有利于实现法律的正义价值,让公民在家事裁判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和温暖。

(二)效率价值

家事裁判文书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裁判文书,家事裁判文书更需要情、理、法三者的有机统一,其中,情所占的比重,较普通民事裁判文书更大且更有必要。在家事裁判中,一味追求简单效率原则,反而会不利于案件的圆满解决。看似相同的诉讼请求和证据材料,不探求其背后的人情世故就做出裁判,恐怕难以令当事人服判,当事人因不服上诉、申诉乃至上访等,反而会延长案件的审理周期。家事裁判文书中感性说理的部分,能够帮助当事人更好的理解法律的适用。

(三)公开价值

由于家事纠纷包含着道德伦理和公共秩序等因素,具有深刻且广泛的社会传播效应,所以家事裁判文书的公开价值极具特色。2016年,一篇“诗意判决书”让人眼前为之一亮。判决理由如是写到:“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的。原、被告从同学至夫妻,是一段美的历程……当婚姻出现裂痕,陷于危机的时刻,男女双方均应该努力挽救,而不是轻言放弃,本院极不情愿目睹劳燕分飞之哀景,遂给出一段时间,以冀望恶化的夫妻关系随时间流逝得以缓和。”①除了必要地作出判决结果以运用法条,全篇没有拘泥于诉讼请求和证据,而是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着眼于情和理的结合,运用富有诗意的文字希望打动当事人双方,令双方感情重归于好,更是让民众感受到原来严肃理性的法律,也可以如此地充满人情味儿,起到了十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透视家事裁判文书中感性说理的价值运用

家事纠纷涵摄的范围较为广泛,而同居关系所产生的纠纷属于传统家事纠纷中比较特殊的一类,现阶段面临着其纠纷大量增加的实际,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对同居关系当事人相关权利的保护并非尽善尽美,立法层面的针对性保护过少,不能较好地保护同居双方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笔者挑选以同居关系纠纷裁判文书为例,试述感性说理在家事裁判文书中的适用价值,希望能从法律文书的制作层面,给予同居关系当事人一定的救济之道。

(一)同居关系财产纠纷裁判文书述情价值

在同居关系财产纠纷文书的制作当中,应该对说理的层次和要素进行注意,首先是对于事实的梳理,其次是对证据的证明和法律的阐释,最后对感性说理加以运用。司法实践中处理同居关系产生的财产纠纷时,案件诉讼过程中的举证活动十分困难,因为同居双方在大多数情况下很难留存下可靠证据,造成法院在财产分割时,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会有些许不妥之处。②同居关系作为一种不完全被法律保护的关系,相较于法定夫妻离婚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在同居关系双方当事人分割财产的处理中,对弱者的保护不如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弱势一方的保护强力,故更需要在裁判文书中给予相应的文字说明,给予弱势当事人充分的抚慰。归根结底,两人之间的非婚同居关系亦是爱情开花结果的体现,同婚姻关系的建立并无感情基础上的不同。至于感情破裂后产生的财产纠葛,在文书书写中着实应当体现出对弱势一方的照顾与关怀,以保障当事人情绪的稳定,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善良风俗。

(二)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裁判文书述情价值

非婚生子女的抚养纠纷,是非婚同居期间产生身份关系争议最主要的纠纷类型。解除非婚同居,不同于解除法定婚姻身份关系一般严格,法律允许当事人之间自主解除同居关系。现阶段存在着大量男女双方在同居关系破裂之后,皆不愿意承担抚养非婚生子女义务的社会现实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处理非婚生子女抚养争议的解决方式,应与离婚后婚生子女抚养争议的解决方式相同,更倾向于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③法院应该在依法审理案件的同时,对家事裁判的法律文书加以润色,使该种社会问题不仅在法律层面被解决,也在道德层面被解决。于裁判文书之中写明事实,表述孩子在纠纷中是无辜的,破碎的成长环境将带给孩子无尽的伤痛,非婚生子女的成长处境更为艰难,父母双方虽解除非婚同居关系,但也应对孩子付出同等甚至更多的关爱。架起家事纠纷中法律与情理之间的金桥,使家事审判中多一份人文关怀,亦不失为善良的表现。

四、当前家事裁判文书感性说理方面存在的不足

理想状态下的家事裁判文书要求体现情与理的妥当结合,但是司法实务中的家事裁判文书,依然存在着三大缺陷:

(一)重法理轻情理

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要求法官在处理家事裁判文书时,是否应当关注当事人的内心世界、如何通过情理融合分析来服人,同时,法官在书写文书时又时常担心言多必失。因为在通常情况下,法官只进行法律解释就不会产生额外的麻烦。然而,缺少人情味儿的家事裁判文书,无法从感情上抚慰当事人的内心,平复当事人身处诉讼中的煎熬,不能体现出应有的功效。

(二)重判断轻说理

法官在形成初步判断后会归纳案件争议焦点,陷入只关注案件本身而不关注当事人状态的误区,且家事纠纷是家庭矛盾经年累月爆发的结果,矛盾并非局限于诉求,在家事裁判文书中仅仅书明案件的是非对错,会使得纠纷解决不充分,没有从实质上解决家庭纠纷。

(三)重沟通轻说理

现阶段,法官已经开始逐渐重视与当事人进行庭上庭下的合理沟通,但还没有完全做到在判决书中给予有效的阐明道理。法律文书作为法院与当事人沟通的桥梁、法治文化推广的载体,承担着极其重要的功能,忽视文书中感性说理的部分,难以令当事人服判,也不能让其他阅览裁判文书的民众内心诚服法律。

一言以蔽之,当前的家事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是淡化了情和理的关系,而情和理的结合恰恰是家事裁判文书中最为灵魂的部分,能够直击当事人内心深处躁动的心。家事纠纷的产生起源于情、终结于情,而家事裁判文书最终也要落脚于情、析透情理,实现法、理、情的协调统一。

五、对家事裁判文书感性说理价值实现的建议

(一)设立家事法庭

国内外大量实践已经证明,家事纠纷应当独立出来,即将家事诉讼从普通民事诉讼中分离出来,建立专门的家事法庭、聘用专门的家事法官进行审理。家事法庭的审理不仅是法条的简单适用,更需要法官明析情理纠葛才能够真正的化解纠纷。单独设立家事纠纷法庭,虽然没有脱离私权利对抗的本质,但对于法官的素质提出了更具针对性的要求,以对家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有更精确的把握和理解,对家事裁判文书的制作也会更加妥善。

(二)通过立法,让家事裁判文书有据可循

现行的法律不能够满足解决越来越多类型繁杂的家事纠纷的需要。在家事审判中,如若没有与之配套的精细化家事法律支撑,仅凭借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得到的裁判,确实是难以服众的,也势必会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发生。基于相关精细化家事法律规定,家事裁判文书更容易被当事人及民众所认同,以法定理、以理辅法、理法相通,也更容易实现感性说理的价值。

(三)重视调解前置程序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可以脱离严肃的法律视角去看问题,甚至能够不进入审判程序提前化解纠纷。可是当下法院的调解程序往往只是流于形式,对当事人庭前解决纠纷并不抱有希望,这显然忽视了调解程序前置的重要意义。通过在调解程序中与当事人亲密有效的沟通,取精用宏,可以更好地厘清家庭矛盾中的情感纠葛,在家事裁判文书的书写中把握分寸、感性说理,从而妥置家事纠纷。

(四)运用感性说理方法

在家事审判中,当事人本已经身处家庭困顿、感情缺失的渊薮,此时欲解开心结,需要的往往不是严肃理性的法律,而是驱散寒冷、冬日暖阳般的人情味儿。一份优秀的裁判文书在制作的过程中,能够综合多重视角、运用多种感性说理的方法来处理复杂多样的家事纠纷,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换位思考。不仅能够更好地了解案情,找出问题原因之所在,更能知晓当事人真正需要的是什么,为当事人提供别样的心灵救济渠道,以法律的温情渡化当事人。

(五)撰写家事裁判文书时应注重情、理、法的有机统一

因为家事纠纷的特殊性,在撰写家事裁判文书时应当注重把握说情和说理的分寸,辩证地看待文书情理和法理的篇幅架构。文书全篇讲法,会导致当事人内心无所适从、甚至激化家庭矛盾;述情过多,则又会造成民众误认为法律文书略显轻浮、不够规范。揆情审势、汰劣留良,我们不必要求每一篇家事裁判文书都像“江苏诗意离婚判决书”那样富有创造力,但应当学习其中直白说情、回归理性的地方,同时也不能像普通民事判决书那样单纯列举证据和适用法条,而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加入法官对家事纠纷的理解与思考,实现家事裁判模式的应有之义。

注 释:

①参见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3民初3912号判决。

②处理意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给另一方造成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③处理意见参照《婚姻法》第25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参考文献:

[1]任容庆.论我国家事纠纷协同机制的构建[J].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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