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互联时代网络暴力的法律规制

2019-10-11 06:15
天津职业院校联合学报 2019年9期
关键词:言论网民暴力

(天津市河东区职工大学,天津 300162;天津师范大学,天津 300387)

一、引言

2018年我国手机网民数量已经接近8亿,随着我国移动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移动接入用户数量持续增长,传统信息传播方式正经历着重塑的过程,新媒体平台带来了互通互联的新格局的同时,网络侵权、网络言论自由等名词频繁出现在公众视野中,一种名为网络暴力的新问题逐渐凸显。

网络行为本就具有较强的匿名性,随着移动互联时代的到来,移动性使得网络行为和言论更加自由,形式更加灵活,其痕迹更加难以追踪,致使公众对网络暴力现象表现出观望态度,一部分别有用心的网民更是热衷参与,甚至对网络暴力表现出异常的狂热。这种网络行为在短时期内便可以形成对当事人巨大的舆论压力甚至语言暴力,直接造成无法想象的身心伤害。近几年,网络暴力现象不再仅仅是科技伦理问题,更呈现出有组织有目的的倾向,成为全世界各国所面临的严重的社会问题,网络暴力一旦肆意发展将会导致网络生态恶化,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二、现状分析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于2018年8月20日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2018年上半年,我国新增网民数为2968万人,该项数据对比2017年末增加了3.8%,而新增手机网民为3509万人,较2017 年末增加4.7%,我国手机网民7.88亿。如图1所示,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人群的占比由 2017年12月的 97.5%提升至2018年6月的98.3%,各类互联网络接入设备当中,手机、电视、平板电脑的接入率均有不同程度提升,而移动性能较差的台式电脑和携带相对不便的笔记本电脑,在该项数据上则出现了下降趋势,可见我国网民的上网行为已经更多的依赖携带方便的移动互联设备,接入方式也更多的采用移动互联网接入。

图1 中国互联网络接入设备使用情况

报告中还指出,自2013年开始中国移动互联网接入流量一直呈现增长态势,特别是近两年增幅明显,2018年上半年该数据达到前所未有的266.3亿GB,较2017年下半年增长199.6%,如图2所示。该数据意味着平均每个中国人在2018年上半年每月平均消费3.3GB的移动互联网流量,无论是网民手机上网比例,还是移动互联网接入流量的迅猛增长,都标志着我国已经成为移动互联网大国。

图2 中国移动互联网络接入流量

微软发布的2017年数字文明指数调查报告,通过统计各国网络中的行为举止、侵犯骚扰、损毁声誉、色情暴力等数据形成数字文明指数,值越高代表该国网络暴力情况越严重。如图3所示,网络暴力问题广泛存在于世界各国,全球平均数字文明指数为65%,不断爆发的网络暴力事件折射出,各国政府及民众还未对其引起足够重视。我国的该项指数数值为67%,排名第八,可见我国依法治理网络舆论空间,成为移动互联网强国之路还很漫长。

图3 中国互联网络接入设备使用情况(各国网络文明指数得分平均得分为65%)

三、成因分析

移动互联时代下,网络暴力的影响与危害已经变得不可估量,其带来的危害在短时间内便可成几何倍数增长,并且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其影响仍然存在。伴随着智能手机的逐步普及和各类社交应用的广发使用,网络暴力一旦发生,当事人的正常生活将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分析网络暴力的形成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世界矛盾和社会问题

多元化趋势下,伴随世界发展的脚步,各种矛盾、问题也不断产生,贫困、流行病、战乱、恐怖袭击等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层出不穷,造成了人类对现实世界的不满日益加剧,这与人类向往和平安定的生活存在着严重矛盾,导致人类焦虑不安的情绪持续加重。我国社会发展进程逐年加快,舆论环境日趋复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仍然存在不协调的情况,社会整体道德水平和文明程度还有待提高。

(二)网络媒体的影响

主流媒体对舆论引导的力度仍需进一步加强,公众的不良情绪一旦长期淤积,就容易产生更严重的社会问题,移动互联网则成为公众唾手可得的发泄途径,从而引发网络暴力或者群体事件。另外,部分新型网络媒体在商业利益的驱使下,一味追求“访客数”、“点击率”和“浏览量”,过度注重轰动效应,以吸引公众注意为首要原则,丧失了媒体应当肩负的报道事实真相的责任,引人注意的标题和断章取义的报道在无意中成为了网络暴力的推手。

(三)智能终端的普及引发舆论趋同

数据显示,我国移动终端接入用户数量在不断攀升,移动互联网的蓬勃发展,让网民可以在更广阔的网络空间和更灵活的时间里,进行网上交流并发表言论。网民之间的网络交流在时间的作用下,更容易倾向较为激进的言论,而这类言论还会在网民的相互影响中得到强化,直至形成极端观点。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和移动终端的普及使得网络环境中的“群体极化”现象更加凸显,舆论趋同变得更快更容易,而且比个体决策更易走向极端,极端性言论的负面倾向也容易被扩大化。

(四)网络空间隐匿性

发起网络暴力的主体是藏身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的网民,网络空间的隐匿性使得人们不用受制于现实存在,便可自由发表非理性的表达甚至过激言论。德国著名心理学家弗洛姆认为,个体为逃避责任和获得安全,而匿名加入后所表现的暴戾和放纵,而如果这种暴戾得以假借正义之名,则群体的放纵会受到崇高感的推动而愈发膨胀,并最终导致暴力。伴随移动互联技术的发展和移动互联网的兴起,高新技术为网民创造了触手可及的匿名世界,也为网民创造了最大化的自由空间。在真实世界里无法满足的需求,以及对世界矛盾和社会问题的极端看法,逐渐的转移到网络虚拟空间中。我国对于网络言论自由的立法仍存在缺陷,网民匿名发表不当言论存在自由度过高而代价低的事实,这为网络暴力的形成提供了“温床”。

四、立法现状及缺陷

移动互联网具有极高的开放性,同时具备网络的虚拟特性,置身其中的广大网民很容易会产生不被现实世界的法律和道德束缚的错觉,网民过于自由化的网络言行便在有意无意间侵犯了其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一)立法效力等级低

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了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体系,但立法中对于网络言论自由立法效力等级低,跟不上移动互联网时代下网络环境的变化速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都具有较高的法律位阶,相比之下,网络言论自由的立法效力则较低,其中大部分立法均为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规章的法律等级不高,权威性不足,难以形成对网络言论自由的有力管制。因此,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人员仍需要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广泛的调研,搜集案例资料,以要达到的订立具有权威性法律法规的目的,并不断提高其立法效力。

(二)规制过于宽泛

我国相关法规的规制过于宽泛,导致网络暴力事件时有发生,不能对网络中存在的恶意攻击他人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管控。比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在第一章总则第五条中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的信息内容,包括: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该法条对于禁止规定的限制过于宽泛,客观上无法有效禁止网民在网络上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

五、控制网络暴力的法律规制

移动互联网作为开放平台, 不可能仅仅依靠自身的管理机制就可以规范网络言论自由,协调网络言论自由和公众利益的关系就需要对明确其限度。政府不能以简单的方式来完全限制网民的网络言论自由。自由不是绝对的,更不是没有边界的。

(一)遵循权利克减和知情同意原则

在特定的情况下,存在比隐私权和网络言论自由更高的权利,此时,需要为更高的权利做出必要的让步。这并不意味着任何个人和单位可以借权利克减原则的遵守来侵害隐私权或言论自由权。隐私权和网络言论自由是相对权利,须依据权利轻重和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以明确权利克减原则的使用是否具有合理性。

知情同意原则分为:明示知情原则和暗示知情原则。暗示知情原则指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在使用之前,数据持有者有义务通知数据来源人其个人数据的具体用途和存在风险,若当事人拒绝同意其使用,则数据持有者不得使用数据来源人的数据,如果没有收到回应则默认数据来源人同意使用行为。互联网行为中,遵守和使用暗示知情同意原则可在一定程度上达到隐私权和网络言论自由之间的平衡,对二者的协调统一具有一定的适用性。

(二)推动网络实名制立法进程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并公布的《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要求网站主题需要落实实名制,没有提供身份信息认证的注册用户,将不能享受网站提供的跟帖评论服务,该规定的出台又为我国推行网络实名制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已经出台的相关法律还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尽管目前这些相关法规的立法效力等级还不高,但已经为我国网络实名制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奠定了基础。韩国政府在推行网络实名制后,其国内网络暴力情况大幅度下降,该国案例说明通过建立网络空间他律机制,对于有效降低网络暴力的发生频率有着积极的作用,建立健全网络实名制相关法律法规势在必行。随着网络世界中网络他律机制的有效形成,网络自律和网络他律势必会对约束和规范人们的网络言行产生积极的作用,为创造文明友善的网络环境提供支持。

(三)加强网民网络道德修养

数据显示,我国目前网民数量突破八亿人,网络普及率接近六成。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我国的网民数量逐渐庞大。网民利用网络的虚拟性,匿名发表言论且不担心身份被披露,大大降低了现实生活中道德规范的束缚作用。而且,从年龄分布上看,网民中的年轻人占绝大多数,他们阅历尚浅,容易冲动,没有足够的对于网络信息的辨识能力,道德修养和法律意识仍需进一步提高。实现网络言论行为的自律,要注重加强网络道德教育,提高网民特别是年轻一代网民的社会道德素质、法律意识和对信息的辨别能力。教育引导网民自觉恪守网络道德规范,树立遵循网络规则的意识。

(四)发挥主流媒体导向作用

正确引导网络言论对社会责任的实现具有强大作用,网络言论应该对媒体履行社会责任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而不应该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带来威胁。网民更加倾向于信任人民网、新华网等传统媒体,表明无论在移动互联网中,个性化的声音如何表现,主流媒体对于网民来说仍然寄托着巨大的信赖感。

国家与地方主流新闻网站、论坛等媒体平台一直都是网民信赖的权威性优势新闻品牌,鉴于网络舆论暴力事件具有非理性、情绪化的特征,传统媒体在参与事件报道的过程中,有责任给予理性的引导。传统媒体和主流媒体应当持续提升对网站内容信息的更新频率,做好舆论导向的引导作用,积极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及时对消极言论和极端言论进行控制,降低其不良影响,努力构建一个没有暴力的网络环境。

猜你喜欢
言论网民暴力
反性别暴力
第二章 暴力原则
重要言论
重要言论
“暴力”女
他们的言论
有关公路,网民有话说
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网民心理与风险沟通
暴力和痛苦
有感“网民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