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与公益诉讼的契合性探讨

2019-10-14 21:30宗于淇
西部论丛 2019年31期
关键词:公益诉讼经济法

宗于淇

摘 要: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关系较为复杂,是相互矛盾,又相互依赖为前提的。经济法产生的条件需要有高度的社会化,因此国家在进行社会经济调控时需要把公益诉讼作为本位的部门法。经济法与公益诉讼之间,相互切合、相互联系,是经济法对社会公益的关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到伤害。其中依据相关组织和个人的法律规定,公益诉讼不能违反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不能对国家和社会造成伤害,因此公益诉讼有效地维护了经济法的权益,保证经济法与公益诉讼之间存在一定的契合性。

关键词:经济法;公益诉讼;契合性

一、前言

在法学界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实体法意味着法律关系的内容,而程序法则是规定实体法内容的规范性手段,两者相互矛盾,又相互依赖。从法律领域来看,两者没有轻重之分,但却有相同的法律价值,和不同的自然属性。实体法对于调整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主体有一定作用,他们表现为相互静止的状态,并且被动的用于对象中程序法围绕着这一标准,展开一系列的诉讼行为。美国学者指出,程序法涉及,法律的过程和步骤,实体法则涉及到了法律决定的内容,两者存在明显的区别。一些学者认为,在法理学中要辩证的认识程序和实体之间的关系,两者对应表现为两个层次,其一,表现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的直接对应,也就是说,实体法设定的法律相应的义务和权利需要程序法为实现其响应步骤,另一层次指的是程序法和实体法,在附加条件上的对应。如果程序法无法实现,实体法所要求的义务和权利,则需要将其侵害某一类或某一项权利受损的问题列入到机制中,避免对其权利义务进行破坏,这种弥补的方式有时会违反实体法的义务主体利益,因此出现了刑法相对应的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

二、实体法和程序诉讼的关系

诉讼的形式多样,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甚至是宪法诉讼,不同形式的诉讼,其条件取决因素也是不同的。诉讼实体之间具有特定的内涵,它决定了实体法程序的价值和实现目标,在每一个案件中需要进行处理,以此得到实现。如果出现了较为明确的社会个性冲突,不同性格和特点之间的冲突,需要对应诉讼不同的角色,这些个性鲜明的角色,诉讼逻辑和方式上具有共性的法律,它们自成一套独立的价值。在冲突过程中,诉讼制度想要彻底解决,需要针对不同性质的诉讼开展不同类型的冲突问题,需要合理的平衡和解决冲突之间的效率问题,用不同的方式纠结类型的特点,解决不同的目标,实现最优化方案。诉讼制度如果不能及时的排解,无法找到最优解,就需要寻找诉讼程序是否存在新的特点。

一直以来,传统的经济法研究想要证明其自身拥有的独立价值,但其多局限于实体法上的思考,缺乏理性的判断和法律构架,无法对程序法的理念进行提升,从而让人们失去了对经济法的信任,没有独立的经济法对人们的利益进行保护,因此,需要建立起与之相符合的公益诉讼保证,人民的利益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部门的本位。想要有效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到伤害,需要从经济法的角度思考。在传统的经济法中,保护自身利益与自身没有直接的联系,因此其多表现为扩散性的趋势,不利于保护人们片断性的利益,西方学者将其称为扩散性的利益诉讼,这种诉讼是公益诉讼的一种,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发挥作用时需要调整对象和方式。目前我国的诉讼制度对于经济法犯罪追究有较大的局限性,无法保护公民的利益,如果有违法者,会按照民事诉讼来追究责任,违法者需要行政机关按照行政处罚的法则进行追究。由于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因此经济法与供应诉讼之间是相互矛盾的,如果行政的相对人对于处罚的条例不服,可以,依法进行行政诉讼,由法院庭审进行判决,但这种诉讼会延误时间,减弱对经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特别对行政相对人来说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因此,想要彻底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分别从刑事、经济和民事三个方面来看待,避免程序转换期间出现延误,加强对经济法行为的处理。

三、经济法与公益诉讼的契合性

新型的社会关系出现,会催生出新型的法律关系,因此,经济法对应的权利和义务需要公益诉讼,帮忙分配和承担,并且体现出全新的社会性特点。经济法的权利和义务同客体相同,两者都符合社会性的特点,因此可以将其称为社会的权利,他的权利是面向全社会,而非特定主体,因此法律在追究司法程序权利时也同样适用于公益诉讼的程序。而一般对经济法提起诉讼时,属于公益诉讼,其主要是经济法符合维护社会公益利益的本质和宗旨,法律的违反者涉及到的特定关系范畴波及到全社会,因此,不论是验证经济法还是公益诉讼,两者都存在契合性。

想要验证经济法和公益诉讼之间的契合性,需要从实体法和诉讼法之间进行联系,首先两者都属于民事法律的领域中,其次两者,都属于民法通则,并且具有一系列独立的法律,但是各自没有对应的诉讼法。我国规定实体法领域不是独立存在的,因此很難制定出统一的经济法典,无法取代民法,在法律中的地位,经济法,不处于基本法的地位,因此很容易被误解,甚至是歪曲,面对这种情况公益诉讼可以对其进行保护,用公益诉讼的方式保护人民的合法利益。

公益诉讼的出现与实体法是相互对应的,其为了满足社会冲突的要求,在,人类的诉讼制度中,不断地演进和发展,因此公益诉讼是实体经济法律产生的必然要求,最大程度的满足人类社会诉讼眼睛的要求和规律。尽管审判只是一种法律生命的形式,但其提现了法律的内在生命,可以有效维护经济法的实施。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程序法和实体法之间的关系是法学研究中不可避免的基本问题,并且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对该问题始终处于一个较为肤浅的认识态度,想要深入对其进行研究,不能忽视程序法系统研究,需要弥补实体法和经济法之间的沟壑。在经济法学领域,需要从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起源来研究它与公益诉讼之间的关系,找到两者之间的契合点,不能忽视两者之间存在的必然关系。不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不能单独存在,因此需要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的关系入手不能忽视经济法与公益诉讼之间的内在切合性。

参考文献

[1] 方燕.经济公益诉讼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06):92-93.

[2] 王璐.我国经济公益诉讼制度之浅析[J].法制博览,2019(05):206+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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