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改革对公司法带来的影响研究

2019-10-14 05:10郑嘉韵
西部论丛 2019年33期
关键词:注册制公司法

郑嘉韵

摘 要:2020年3月我国证券法实施了颁布以来的第3次改革,修订了大量的相关内容,在推行注册制证券发行机制、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加强证券发行主体信息披露责任等方面都做出了重大改变,提高了相应的力度。基于这一背景,我国公司法目前也正处于修订之中,本文从证券法修订内容的基础出发详细探讨了公司法现阶段受证券法改革所形成的差异与矛盾之处,并详细分析了存在差异和矛盾的原因,以期能够为当前公司法的修订带来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关键词:证券法改革;注册制;公司法;差异与矛盾

2020年3月,国务院审议了最新修订的证券法,并在人民代表大会上取得通过,这标志着最新修订后的证券法将在我国全面实施。证券法一直以来都是我国资本市场最为重要的监管法律之一,它与公司法、合同法等一起,构成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监管体系。在实际运用中也能发现,证券法、公司法之间存在和密切的关联,二者在部分条款的规定上,存在相互影响,相互补充的作用。因此,本次证券法的改革势必会对公司法中与证券法存在关联关系的条款带来一定的影响。证券法与公司法是相辅相成的法律,公司法是对公司制企业的监督、规范和管理法律,而证券法则是公司法的一种延伸,对公司制企业中取得了上市资格,顺利进入资本市场的部分进行进一步的约束和管理。因此,在证券法大范围、大幅度修订的背景下,探讨公司法受到的影响,分析其相应条款应当做出的变化是十分重要的。

一、证券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全面推行证券注册制发行制度。本次证券法修订中,最为核心的内容便是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全面推行证券注册制发行制度,在总结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经验基础上,新证券法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注册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十九届四中全会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要求,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对证券发行制度做了系统的修改完善,充分体现了注册制改革的决心与方向。与此同时,考虑到注册制的推进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因此新的证券法在推行该项工作时也授权了国务院在具体实施注册制证券发行制度时,可以对注册制实施的步骤、范围进行调整和管理,以方便更好地在我国证券市场中稳步推行注册制证券发行制度,做好新老制度交替交接工作,避免制度变更过快导致的市场不适应等问题。同时,也能通过分步骤、分板块实施注册制证券发行制度的方式,充分吸取注册制推行经验,随着证券市场制度改革工作的推进,不断完善该项工作的各项细节。

(二)提高证券市场违法违规成本。本次证券法修订内容中,第二项十分重要的内容便是加大了证券法中对有关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行为,从原来的最高可处以募集资金5%的罚款,提高至了可处以所募集资金的一倍。对于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操纵股价行为,从原来的最高可处以60万元及以上罚款,修改为最高可处以一千万元的罚款。此外,新证券法还对证券违法的民事赔偿责任进行了界定,完善了相关的法律条款,规定了发行人等不履行公开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明确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欺诈发行和虚假信息披露等行为中的过失鉴定、责任认定、赔偿标准等。

(三)强化信息披露要求。修订后的证券法设置了专门的章节,专门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范围、要求和责任进行了明确。包括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范围,强调信息披露的内容要求,强调发行放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投资者做出投资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须的信息,规范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愿行为,明确了上市公司收购人应当披露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明确了上市公司收购人应当披露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确立了股票发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其公开承诺或公开信息披露的义务。

二、证券法改革对公司法的影响

(一)对股份制有限公司募集设立機制带来的影响。在我国公司法的现有条款中,对于股份制有限公司而言,其设立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发起设立、一种是募集设立,这也是目前国际上在股份制有限公司的发起和设立上较为普遍的两种模式。然而,在此前相当长一段时间里,由于我国证券市场中证券发行还采用的是核准制模式,因此发行证券的难度和门槛都较高。这导致无论是在公开市场还是非公开市场上,要想通过发行股票获取认购的方式来达到设立企业的目的几乎是一件不可能完成的事,这使得此前一段时间内,我国的股份制有限公司设立机制其实只有发起设立一种模式在发挥作用,募集设立的方式十分困难。我国《公司法》第77条第3款规定: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所以,募集设立既可以是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设立,也可以是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而设立。这种方式只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之方式。

随着证券法修订后注册制的全面推行,证券公开发行的门槛大大降低,可以预见的是,将来通过募集设立方式成立股份制有限公司的案例将会大大增加。公司法目前在募集设立方式成立股份制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和规范上还不够完善,没有对募集设立股份制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责任进行界定,没有对募集设立股份制有限公司的募集程序和步骤进行有效的设定和规范,只是笼统的称其为复杂设立,对于未认足股份缴纳股款和未在规定时间内选任公司机构的清形未能有效明确。

(二)对独立董事规范带来的影响。目前,我国公司法对股份制有限公司治理机构的规定和规范内容中,并未提及独立董事在其中的作用,未对股份制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员数量要求、占比要求、任职要求、责任和义务等做出明确规范。而在证券法中,目前明确要求了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设立独立董事职位,对独立董事占比、独立董事人数、独立董事责任与义务等均要求其履行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独立董事作为上市公司的无股权董事,具有一定的中立性和独立性,在上市公司的管理和重大经营决策方面具备一定的独立性和中立性。从监督管理的层面来看,独立董事可以起到一定的代表社会和市场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的作用。因此,随着本次证券法的改革,独立董事的地位和重要性得到凸显,公司法在针对股份制有限公司治理机构和岗位配置的有关规定上也应当保持与证券法的充分衔接,完善对独立董事岗位、占比、数量、任职资格及责任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

本文基于2020年3月国内证券法改革后修订大量条款内容的背景,探讨了证券法改革对我国公司法相应条款带来的影响。本次证券法的改革主要修订内容有:推行注册制证券发行机制、提高证券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强调证券市场上证券发行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对信息披露的义务与责任。基于这些修订,经过分析可以发现,我国公司法目前在股份制有限公司募集设立方式的相关规定上不够明确。此外,公司法对于独立董事这一治理岗位缺乏相应的条款进行要求和规范,与证券法的相应要求存在一定的矛盾。通过对上述两处矛盾、缺陷进行修订和完善,可以有效协调我国证券法与公司法两部与经济发展息息相关的法律,使其契合度更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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