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正义观之流变

2019-10-21 08:26董津函
科学导报·学术 2019年33期
关键词:流变理想国正义

董津函

摘  要:《理想国》这本书中柏拉图借苏格拉底之口,通过与其他人对话的方式设计了一个集真、善、美于一体的一个完美政体,即可以达到公正的理想国。这为后来的自由公正的思想奠定了基础。从古至今的无数仁人志士都在为自由公正而努力,而这正是柏拉图理想国中追求的精神实质的具象。他认为正义起源于人类社会生存的主客观条件及自身需要,是人心目中主观存在的评价标准,从而在不同时代,正义又会因为社会发展而不断被丰富,进而产生不同的内涵。

关键词:正义;流变;正义观;理想国;对抗制诉讼

一、《理想国》中理想的个人与城邦

(一)个人的正义问题应回归到城邦的正义

为了阐明这一观点,作者将对正义的讨论放到了文章的开始。通过苏格拉底与其余对话者的争论讨论了何为正义?何为幸福等等一系列问题。通过他们的对话我们可以得知与苏格拉底对话之人对正义有三种看法,认为正义包含以下三个方面:①正义就是欠债还钱。②正义就是帮助朋友,伤害敌人。③正义就是有利于强者的好处。

苏格拉底虽不能够直接给出一个何为正义的完整定义,但他认为堆放着三个观点并不正确,至少不完全正确。就在双方争执不清的时候,苏格拉底想了一个办法,将微观问题放大化来观察,正如一滴水不好观察它的形态,那么一片湖就方便观察的多。因此他将个人正义问题“放大”成整个城邦的正义问题来讨论。在弄明白什么是城邦的正义之后,由大及小,从而看清个人身上是不是也存在同样的正义。

(二)理想中的正义城邦

城邦需要力量来维护自己的制度和统治。因此还需要自己的军队。苏格拉底称之为护国者。那么同样的问题也就迎面而来,什么样的人应该是护国者?苏格拉底认为护国者要上战场保卫城邦,因此他们需要勇敢的品德。除智慧和勇敢之外,对于城邦的所有阶层来说,还有一种很重要的德性是节制。所谓节制,就是有清晰的自知之明,即“天性优秀和天性低劣的部分在谁应当统治,谁应当被统治。这个问题上所表现出来的一致性和协调。”臣民应该同意接受最优秀的人——哲学家的统治,满足自己作为臣民的地位,而不产生僭越的欲望,想要由自己来统治;辅助者也应该服从哲学家的统治,并且做好自己作为辅助者应该做的,不要企图夺取统治者的地位;哲学家也必须用自己的智慧來为城邦服务,不能有最高的智慧但是不愿意出来统治。苏格拉底甚至说,对于那些有智慧但是不愿意统治的人,必须进行惩罚。

二、西方正义观的演进

(一)西方古代的正义观

西方正义的概念源于古希腊的哲学传统和基督教义。在西方社会,有关正义的思想表达,最早出现在古希腊的荷马史诗中。在古希腊,正义被认为是从社会秩序衍生出来的,一个良好的社会能够维护正义,正义促成良好的社会。

随着古希腊社会的发展,思想家把研究中心转移到人类与社会关系上,正义逐渐成为用来调整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规则。苏格拉底认为,正义与公平密切相关:人们应该得到他们应得的部分。而仁慈和怜悯可能导致我们给予人们的部分超出他们所应得的,但正义坚持让人们得到所有他们应得的部分。柏拉图发展了苏格拉底的正义观,将正义视为一种思想,即一种在公正、政治和社会秩序中表达自己的思想的属性。因此,正义是调节政治组织、社会和个人之间关系的手段。柏拉图认为正义是拥有和做好自己的事情。

(二)西方近代以来的正义观

14至16世纪的文艺复兴运动,把人们从神权统治中解放出来,走向追求人权的新生活。从信奉上帝转化为看重人,从服从圣经的指示转化为笃信人的理智,对于正义的准则,则从敬仰神转化到赞扬人。新兴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顺应社会发展需求,渴望建立资本主义制度,他们坚持以人为本,取古希腊罗马正义糟粕,继承其精华,给予正义观新内容,为正义思想增添活力。他们不仅指出宗教教义里的正义和非正义,而且还将正义和非正义视为法律概念,指出正义是捍卫人民的自由、平等、民主,保障人民的利益。

正如博登海默所言:“正义有着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随着社会发展,正义有着不同的具体内涵,但它并不是背离社会发展存在的,而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逐步丰富内涵。

三、正义观对对抗制诉讼的影响

(一)古代神权时代的正义观

神明裁判又称为“上帝的审判”,指借助“神”的力量考验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原始审判方式,其具体形式分为单向神判和双向神判两类:前者通常由被指控的一方当事人接受神判,包括热铁神判、沸水神判、冷水神判、抽签神判等;后者要求当事人双方接受审判,主要指司法决斗。

(二)近代以来的正义观对对抗制诉讼建立的影响

近代诉讼仍是以对抗为主,只不过形式变为越来越文明的庭上辩论。十二到十三世纪,以“神判法”为象征的欧洲大陆陈旧的审判方式已经日暮穷途。它的非合理性、非公正性导致人们的激烈抗议,人们呼吁创立合理的审讯模式来取代之前的迂腐的审讯模式。在这种环境下,由于英国皇室权力比较强盛,所以首先进行法律改革,创立了陪审模式。

到了十八世纪后期,工业革命在拉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促进了城镇化的发展进而也导致了犯罪层出不穷。、审判中的程序不平等,虚假指控,虚假证据等等问题也开始显现出来,由此倒逼刑事审判模式的变革。终于,辩护制度突破了重大罪行案件的屏障,被告可在此类刑事案件中聘用律师为自己辩护。律师辩护制和对抗式诉讼在刑事重大罪行范围占有核心重量,经历半个世纪的时间,直到19世纪初才完全确立。

参考文献

[1]  柏拉图:《理想国》,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25页。

[2]  程汉大:《英国对抗制的起源》,《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7年1期。

[3]  [美]劳伦斯·M·弗里德曼.法律与社会[M].巨流图书公司,1991.

[4]  蒋传光.中西法律传统·中国古代宗教与法律之关系的初步考察(第四卷)[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5]  [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6]  [古希腊]柏拉图. 法律篇[M]. 张智仁,何勤华,译.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7]  罗伯特·雅各布.上天·审判[M].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3.

[8]  高鸿钧,主编.中国比较法学比较法治文化[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

注释

①柏拉图:《理想国》,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10页。

②柏拉图:《理想国》,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25页。

③刘月岭:《正义的内涵、起源与发展》,《长春工业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

④刘月岭:《正义的内涵、起源与发展》,《长春工业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

⑤刘月岭:《正义的内涵、起源与发展》,《长春工业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

⑥徐昕:《反思”上帝的审判”——评巴特莱特的《中世纪神判》》,《北方法学》200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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