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有企业开展融资性贸易的风险及规避措施

2019-10-21 08:58张言秀
理财·财经版 2019年7期
关键词:规避风险国有企业

张言秀

摘 要:融资性贸易常见于大宗商品贸易领域,在市场经济背景下,融资性贸易已成为企业经营与发展活动中的重要融资方式。从企业管理学角度来看,开展融资性贸易能够在短时间内扩大企业经营规模,解决企业资金投入问题。国有企业开展融资性贸易因内控机制不健全、偏离主业、专业性不强、监管力度不足以及合规意识欠缺等问题,导致国企在融资性贸易中面临各种风险,严重影响了企业正常经营运转,给企业带来了巨大损失。本文主要分析国有企业开展融资性贸易面临的风险,并且提出了规避风险的相关措施。

关键词: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风险;规避

一、国有企业开展融资性贸易的背景

融资性贸易又称供应链金融或贸易性融资,《巴塞尔协议》中定义是指在商品交易过程中,运用短期性结构融资工具,基于商品交易中的存货、预付款以及应收款等资产的融资。国有企业相对于民营企业,有较强的融资能力,容易成为融资对象;融资方以国有企业的名义签订贸易合同,最终获取银行融资,本质是以贸易为手段、以融资为目的。国企在业务中获取资金使用费或手续费,同时扩大企业经营规模。

自2008年以来,经济危机波及全球,使世界经济至今尚未完全恢复,经济增长速度一度处于迟缓状态;受此影响,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收入和利润增速不高;再加上人民币对外处于升值、对内却处于贬值状态,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国内资金紧缩,部分企业获取银行贷款的能力偏弱。因此,不少企业为了更容易地获取资金,会通过寻找代理实现融资目的。这时国有企业自身的优势便吸引了融资能力弱企业关注,一方面,国有企业代表国家形象,信用有保障、筹集资金有优势;另一方面,国有企业为实现经营收入快速增长、完成上级下达的经营目标,多方因素促使国有企业主动或被动地参与融资性贸易活动中。

国有企业参与融资性贸易业务给企业带来较高的营业收入,短期内实现经营渠道和规模扩张,增加盈利能力。虽然多数国企意识到没有商业实质的融资性贸易存在较大风险,但仍然愿意积极开展。2015年6月,国家最高法颁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民间融资活动中,参与贸易的各方主体通常会依托货权与应收账款等财产权益,综合运用各种贸易手段、金融工具(特别是互联网金融)和担保工具获取短期融资,增持信誉度,不具有交易实质;部分国有企业存在内部管理机制不完善、专业性不强、监管力度不足以及合规意识欠缺等问题,导致本企业在融资性贸易中遇到了各种风险及法律诉讼。

二、国有企业开展融资性贸易的主要风险

(一)资金风险

融资性贸易回款方式具有自偿性,贸易合作企业的基本还款能力、资金流动能力、资金总实力以及还款意愿均有可能诱发风险。国有企业在正式开展贸易活动之前,虽然会对合作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作尽职调查,但通常会因为其管理体制不如金融机构与信贷企业完善,所以很容易埋下资金回收风险。一是国有企业并未对货物或担保物实施全面控制,仅预收融资方即买方20%~30%的保证金便将从银行融到的资金全额支付给卖方,剩余的货款收回权仍由买方控制,能否能按合同约定支付还是个未知数,进而增加了资金及时回收难度;二是国有企业所监管的风险因素存在不确定性,尤其是在市场经济背景下,贸易合作所产生的各种风险大多会顺风而下,额外增加国有企业负债压力,为了降低资金风险系数,国有企业要求融资方提供一定担保,但是如果出现了系统风险与系统事件,资金风险不仅得不到有效控制,而且会进一步扩大资金风险影响范围;三是企业所使用的融资方式不同,面临的资金风险也不尽相同,如融资方不能如数偿还、不能按期偿还以及不能按月付息等,这些都将加剧国有企业对银行的先行赔付,因融资性贸易业务一般金额大,会迫使国企不得不变卖内部资产用来归还到期的银行贷款,严重影响企业主营业务正常经营,不利于国企主业稳定发展。

(二)涉诉风险

国有企业与融资方,尤其是中小企业签订合同前,虽然做了资信及风险评估,但由于中小企业自身抗风险能力弱、资金保障支付能力差等原因,无法完全履行合同约定,会给国有企业带来物权及资金损失。国企通常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但诉讼中仍存在各种风险。

首先,中小企业从银行获取贷款能力偏低,不能依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貨物余款。当前全球经济不容乐观状况下,普遍经营不景气,很多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不强,在成立年限、持续盈利能力、资产负债率以及信用记录等方面达不到银行标准要求。

其次,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偏高。即使银行愿意贷款给中小企业,贷款利率普遍上浮,除了要收取贷款企业20%的保证金外,还要收取担保金额3%左右的担保费,加剧了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最后,中小企业信誉度存在缺失,整体资信水平较差。据调查了解,国内中小企业不良信贷要远远高于资金雄厚的大型企业。

以上三点致使融资方宁愿拖欠国有企业货款,也不愿承担银行贷款风险,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为这些组织提供担保或者与他们进行贸易合作,很容易受到不履行合同的负面影响。同时,四是国有企业丧失对货权的控制,业务开展过程中,货权转移多采用空转、走单的流转方式,大量单据真伪难辨别,单据上无章只签字或签字的人有时找不到,造成起诉证据不足。另外,容易发生管辖权争议,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刑事及民事交叉情形,致使涉诉时间长,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及财力,仍存在败诉可能。

(三)虚开发票及虚增收入风险

国有企业开展融资性贸易为确保形式及内容的合法合规,通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来实现合同履行、资金流转以及货权流转的外在合规形式,双方或多方以单证流转形式来达到融资方向国有企业融资的目的。国有企业在此业务过程中,仅起到过桥作用,不具有真实的业务交易实质,存在虚开发票及虚增收入的风险。

从税法角度看,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交易过程中,上下游客户均会受到合同履行及纳税方面的制约,虽然双方存在合同关系,但这种关系不具备鲜明的真实性,必须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实现交易,存在虚开发票风险。从业务实质看,虚增了国有企业收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账务处理中增加了当期收入,实质上国有企业仅获取资金使用费或手续费,即收入与成本的差额,存在国有监管单位要求国有企业按照“净额法”调减虚增的收入及成本,仅将其差额作为收入的情形,这样会造成国有企业及管理层当期不能完成上级下达的经营目标,面临经营绩效考核风险。

(四)操作风险

国有企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与其主营业务相去甚远,不熟悉业务规则及交易流程,对潜在的风险点识别能力不强,操作过程中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

一是融资性贸易业务种类多,容易被类型化。通常以直接提供融资和提供融资增信服务为融资方提供便利,包括托盘贸易、委托采购、循环贸易、质押监管、仓储保管、保兑仓及保理,每种业务类型均有其特点和操作程序,事实情况比较复杂。

二是开展的业务为非国企主业。国企对风险敏感度与灵活应变能力不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成长起来的企业,在不熟悉经营领域开展业务,无法及时有效地识别潜在或已有的风险点。

三是缺乏专业人才队伍进行跟踪管理。因融资性贸易业务参与主体多、交易环节多以及法律关系多等因素,多数国企管理人员对整体交易结构不了解,不熟知交易应规避的风险点及如何采取应对措施,存在管理不合格的隐患。

(五)内控缺失风险

国有企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缺乏严谨的内部控制制度,或内控制度缺失,对融资性贸易无一套严格的操作流程。

一是过程管理难,未以制度予以固化,授权审批存在漏洞或流于形式,资料不规范且归集不及时;二是对融资企业存在不合理过度信赖,未对其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资信审核不严格,人员变动大时内部追责难;三是对担保物或货物控制弱,未能在制度中明确对交易标的有绝对控制权,如规定待收到货款余额后且卖方收到下达发货指令时才能发货,同时对融资方提供的担保物资也缺乏有效控制,一旦货款逾期难以收回,保障系数将大幅降低;四是成本控制和主业难衔接,财务管理方面不能有效控制交易费用及融资成本,延期收回货款一方面将增加坏账几率,另一方面向银行支付借款产生的利息。

三、规避措施

(一)建立客户及供应商准入制度

国有企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应建立客户及供应商准入制度基础之上;建立客户合格名录库、选择合作方时,从库中选取主体资信合格、信誉高的客户,入库单位应通过严格的调查。国有企业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对合作企业的征信、财务数据、分析报告、企业资金风险、贸易业务管理人员管理能力及应对市场风险能力与企业技术风险做全面深入研究及审核。尽职调查也是对风险的管理,目标公司过去财务账册准确性,是否存在可能导致目标公司运营或财务运作分崩离析的任何业务,是否会影响资金支付能力;通过实施尽职调查来平衡买卖双方在信息获知上的不平衡性,针对发现的风险和法律问题,在合同谈判和签订中应予以规避,明确承担主体责任。

(二)加强融资性贸易管理力度

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专业人才队伍配备,严格交易流程、资信与担保物评估以及落实责任和资料归集管理等,成立专职专业人员跟踪管理制度。通过制度约束人、管住章、管住钱及管住货,防范和化解在融资性贸易过程中产生的风险。

一是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制定与业务相关的信用制度、风险评估制度、担保制度、“三重一大”制度以及风险应急处理制度等,从内部制度上规范业务流程、业务范围以及风险预警指标;大额资金支付或提供担保业务应实行集体决策和联签,严格各级人员授权审批权限,落实部门及主体责任;健全信息沟通渠道,及时将风险遏制在萌芽期。

二是配强专业管理人才或队伍。组织人员认真学习融资性贸易知识和银行的管理方法,具体事务性业务开展最终会落实到各个环节,有效过程控制不仅能提高工作效率,更是规避风险的重要举措;从事前防范、事中跟踪到事后监督检查需要专业的管理团队,国有企业要加强内部人员培养,同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对具体业务进行管理。

(三)遵守国家规定,控制融资性贸易业务范围

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非金融机构以提供融资服务为主业,作为国有企业,首先应认真执行国家相关规定,规避非主营业务的开展,因为国有企业在此过程中收益少,却承担巨大风险,融资方凭借国企良好的信用及实力让国企加入贸易链中,以国企名义取得银行融资,使得国有企业处于捆绑中心,一旦实际贸易出现问题,资金链断裂,国有企业则是最后支付人,将承受巨大损失,在此过程中,上下游客户都由他人控制,存在极高的资金风险及法律风险。其次,国有企业严格控制业务开展范围,应开展和主业相关、且有真实交易的贸易业务,国企在熟悉领域开展业务,对货物、价格及规则较了解,较容易控制风险;不开展以出借资金赚取息差为目的的融资性贸易业务;不开展不具有真实交易实质的业务,仅通过虚开发票实现虚增收入、扩大经营规模以及实现经营业绩的目的;不开展上下游是同一控制人的业务;排除不能实质控制货权的过单业务;质押监管或仓储保管贸易业务,存货盘点三方应对账一致,确保货权真实性。

(四)运用互联网金融规避融资性贸易风险

随着网络时代发展,金融产业和互联网技术不断走向融合,使互联网金融应运而生,简称“互联网金融模式”。互联网技术属于必要的辅助支撑;数据产生、挖掘、安全保护和搜索引擎技术也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支撑,通过第三方支付有效降低了金融交易风险与成本,提高了金融服务质量。同时,互联网金融通过云计算技术、信息技术以及数据安全搜索技术,能够辅助企业获取对称信息,起到降低风险与成本的作用。

一是金融功能相对稳定。当前融资性贸易风险管理与金融配置功能发展能够实现金融交易和风险负荷的有效分离,使风险在不同主体之间得到配置,从而有效降低风险与支出成本。

二是效率更高。当代金融服务机构已经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网络平台上完整呈现了融资信息,以此方便企业掌握相关信息,解决因信息失衡所诱发的各种问题。

三是成本低廉。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资金供求双方可以借助网络平台自动完成信息甄别、匹配、定价与交易,没有传统中介、交易成本和垄断利润。

四是辅助企业迅速挑选适合本企业发展的投资项目、产品或提供服务,节省大量时间成本,提高业务开展效率,有效控制風险。

四、结语

融资性业务实质脱离了国企的主营业务范围,不具有商业交易实质,本质为企业间通过虚假贸易进行借贷,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国企对外提供资金服务赚取手续费的同时,扩大了经营规模,但收益小、资金风险大,偏离了国企主业发展轨道,违反了《贷款通则》中规定企业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的规定。因此,应严禁国有企业开展无交易实质的融资性业务,充分运用互联网金融健全融资性贸易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不断加强监管力度,规避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资金风险,促进国有企业合法合规经营及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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