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毒品犯罪

2019-10-21 21:35张宇卢岩
锦绣·上旬刊 2019年5期
关键词:思考建议负面影响

张宇 卢岩

摘 要:随着中国社会的飞速发展,令人们十分关注的毒品犯罪也越来越渗透入社会的黑暗角落,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不可估计的经济与精神损失。我国面对此类犯罪,也在不断加强打击力度,建设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给予罪犯强有力的惩罚,绝不姑息毒品犯罪。本文将从人道、社会、法律等角度客观浅析我国的毒品犯罪。

关键词:毒品犯罪;负面影响;相关刑罚;思考建议

近期热播剧集《破冰行动》带我们走进了警察缉毒反腐的前线,把我们从来不曾见过想过的场景一幕幕呈现在眼前,而剧中的一起全村贩毒案件更是令大家十分吃惊,如此胆大妄为,目无法律,简直是罪不可赦。然而,这起案件并不是虚构,是曾经真实发生在广东省某村的事件,该村支部书记为了满足贪婪欲望,带领全村百姓制贩冰毒,一夜暴富。当然这起轰动一时的“广东第一毒村”贩毒案终是被破获。毒情之重大、毒贩之猖獗,由此管窥一斑。

一、毒品犯罪的概念

毒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7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犯罪是指涉及毒品的犯罪。

而根据《刑法》规定,我国关于毒品犯罪的定罪罪名有较多种类,例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等共计十一种毒品犯罪罪名。构成这些罪名的主体大致相同,是法律上已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其犯罪的主观方面均为故意犯罪,即是明知故犯;客体与客观方面则要根据相应的罪名來规定。

二、毒品犯罪的成因

近几年毒品犯罪成风,不仅有普通民众涉及,更有许多娱乐人物也卷入其中,频频爆出演员吸毒的丑闻。而根据之前种种采访与报道,这些瘾君子之所以掉入毒品陷阱,大都因为在个人低谷时期偶然接触,享受一番后便一发不可收拾,还有被人刻意引导沾染毒品,深陷泥潭。

(一)吸毒犯的心理因素

在以往的毒品犯罪案例中,我们不难发现,绝大部分吸毒者均患有不同程度的心理疾病,他们对社会、对人性产生了极大的极端误解,加之各种生活压力与消极情绪,使得他们渐渐磨灭了希望,此时如遇心怀叵测之人挑唆引导,极易落入圈套,成为毒品的傀儡。但归根结底,使他们出现心理疾病的因素,往往都是来源于家庭。从幼时的家暴抛弃,到少年的隐忍自卑,再到青年的绝望堕落,一个人走向真正的死亡,往往都是被黑暗压迫而导致。他们感受不到原生家庭的爱与温暖,只好借以毒品的副作用,抛掉烦恼,享受快感。

(二)毒品犯罪网络复杂,暴利引诱

相对于吸毒者来说,我们似乎更应该关注制毒贩毒网络,这些人往往都不是瘾君子,因为他们深知毒品害人,然而见识到毒品的暴利市场,又有哪个人能不为此心动。于是,一个个庞大隐秘复杂的毒品网络相继出现在社会角落,他们拥有完整的制毒贩毒体系,详细的人员分工,周密的运营计划,其精准严苛之程度令人咋舌。一旦有人从中尝到甜头,这股“肥美香气”便会迅速传播,引人无数。而此时被金钱财富冲昏头脑的人们,便什么也顾不得了。

三、刑罚与影响

我国《刑法》中有关毒品犯罪的刑罚罪责,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有以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或者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参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对于毒品犯罪来说,法律上还规定了主从犯之说,如上述提及的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若某犯罪嫌疑人仅仅是为窝藏转移毒品提供了地点或交通工具,而本身并未参与犯罪,或对犯罪事实并不清楚的,应属于从犯,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理应轻于主犯,当然具体量刑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决定。

而对于毒品犯罪的负面影响,对于国家、社会、个人都是一种不可逆转的影响。毒品世界里没有亲人,没有自已,当快乐的余烟散去,能触碰到的就只有冰冷的铁栏杆。国之根本便是经济,经济之根本即是实务,实务之根本乃是人。而毒品,最喜欢毁灭的,就是人。毒品让人安逸,让人轻狂,让人脆弱,让人迷茫。社会毒瘤,我们必欲除之而后快。

四、结语

国家对毒品犯罪的管控力度和打击力度愈来愈强,立法制度也愈来愈完善,这应当是我们感到高兴的。但是对于犯罪,我们却始终不能麻痹大意。除了加强相关监测排查,更要从根本给予关注,对民众做好禁毒宣传,关注留守儿童、自闭症抑郁症患者的心理健康,这当然需要全社会群众的齐心协力。关于毒品犯罪,也需要大家谨慎防范,特别关注。毒品犯罪,是我们理当共同根绝的行为,用毒品毁掉他人的行为,我们更应唾弃。拒绝毒品,还我们一个美好和谐的社会。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参考文献

[1]《刑法学》第八版   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作者简介:

卢岩(1997-),女,汉族,籍贯:河南省信阳市

张宇(1999-),女,汉族,籍贯:山东省聊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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