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的订立与担保形式的若干思考

2019-10-21 08:10高玲玲
科学与财富 2019年8期
关键词:经济生活经济合同

高玲玲

摘要:經济合同的订立与担保,是经济合同当事人依照法律或协议,采取一定的措施,以保证当事人切实履行经济合同的一种法律制度。经济生活中,许多经济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是经济合同自身不够完善,缺乏合同必备的条款,因而,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保证经济合同的顺利进行,就需要采取一定措施,约束当事人行为,使其认真地履行经济合同规定的义务。

关键词:经济生活;经济合同;订立与担保;法律或协议;合同纠纷

一、经济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经济合同是相对于一般的民事合同而言,是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之间,在生产流通领域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或完成一定工作任务,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经济合同不仅具有一般合同的特征,同时还具有如下特殊性:

(1)对当事人有特定的要求。社会组织作为经济合同的当事人应具备法人资格,公民作为经济合同的当事人一般具有个体生产者、经营者的身份,或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取得主体资格;

(2)经济合同所确立、变更、终止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一定的经济目的,反映商品生产和流通领域中等价有偿的经济关系;

(3)经济合同直接或间接受国家计划的指导或制约,不得违反国家计划。

经济合同的种类包括: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企业承包和租赁等合同,仓储保管、货物运输、供用电、购销、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它们具体体现了国民经济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各个环节经济活动的特点和要求。随着改革、开放、搞活方针的贯彻,还会出现其它新的经济合同形式。公司作为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要使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能正常、顺利、有效地进行,就必须善于运用经济合同,把自己与其它企业之间的产、供、销有机地联系起来,加强经济核算,提高劳动效率,加速资金周转,推动企业的生产发展。

二、签订经济合同的主要步骤

合同的成立,须由当事人相互作出意思表示,并达成一致协议。在程序上要经过要约(订约提议)和承诺(接受提议)两个主要步骤。

1、要约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就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向另一方提出建议的意思表示,通常是向特定对象提出。订约提议,要从自己的履约能力出发,明确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和要求他方作出答复的期限等;内容必须具体、明确、清楚,不能含混不清或易产生误解;订约提议可采用书面方式。例如通过寄发建议书信、订货单或发电报等。也可用口头方式,如通过电话向对方提出。

2、承诺是合同当事一方对他方所提出的订约提议表示完全同意的答复。接受提议的内容应与订约提议的内容一致,如果对订约提议的内容或条件作了修改,或者增加了其它内容和条件,则其修改或增加部分应视为另一方提出新的订约提议。订立合同的过程,可能是一次协商一致达成协议,也可能是多次反复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达成协议,即经过一方先提出订约提议,另一方又提出新的订约提议,一方再提出新的订约提议,最后达成一致协议。经济合同的形式,是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意思表示一致的表现方式。经济合同的形式,我国经济合同法已经明确规定,除了可以即时清结的经济合同允许以口头形式订立,其它经济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的经济合同一般是由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就所拟合同内容取得一致意见写成的书面协议。也可以通过当事人双方来往的信件、电报、电传或其他书面文件订立。合同拟定期间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件、电报和图表,同样也应算作经济合同的组成部份。书面形式的经济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合法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与当事人一致的公章。

三、在签订经济合同中可采用的担保形式

担保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能够切实履行,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商定而采取的一种促使一方履行合同义务,满足他方权利实现的法律办法。它从属于它所担保的合同,不能产生独立的法律关系,随所担保合同的变更而变更,解除而消灭。公司在签订合同中可以采用以下4种担保形式:

1、定金。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保证合同的履行,向对方预先给付一定的金额。定金具有预付款和担保的双重性质。如果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规定如期履行,当事人一方给付的定金可以收回,也可以抵作应给付的价款。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没有或没有如期履行经济合同,无权请求对方返还定金;同样接受定金的一方履行合同,应当按照定金的数额双倍返还给给付定金的一方。

2、保证。保证是由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保证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作履行合同的担保方法。如果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由保证人连带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保证人在经济合同中处于保证被保证人履行合同的关系人的法律地

位,必须具备承担经济合同保证责任的条件。保证方法可以签订合同的时候在合同中订保证条款,但应由保证人盖章才能成立。也可以另订保证合同,这是从属于主合同的合同。保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抵押。抵押是合同当事人一方或第三人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以自己或第三人的财物向对方设定抵押权的担保方式。提供抵押物的一方称为抵押人,接受抵押物的一方称为抵押权人。当抵押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抵押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可以从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这种优先权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和抵押人要人。如果抵押物被抵押人出售、移作他用或被窃被盗时,抵押权人有权向一切占有人进行追索。设定抵押权的财物不能是法律禁止的流通物或不得强制执行的财物。

4、留置。留置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合同关系,占有对方的财物,以保证另一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形式。如果一方未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依照法律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从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

参考文献:

[1]姜仲波.论企业间民间借贷买卖形式担保与买卖合同的辨析[J]. 经济研究导刊,20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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