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译之伦理辩∗

2019-11-27 00:26
外语学刊 2019年5期
关键词:译者伦理规范

方 薇

(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200083)

提 要:自变译论提出以来,翻译变译观给传统翻译研究带来新的视角与挑战。本文依据“变译”的3 方面阐释,即由译者来变、因读者而变、对原作施变,结合中西译学相关研究成果,借鉴道德哲学相关理论,对变译论从纯理层面进行伦理审视。本文认为,变译论鼓励译者主体性,重视发掘卓越译者的卓越表现,呈现译者生活的意义,体现出翻译活动对人的价值。作为强调促进文化间交流的理论,变译论具有成为译者职业伦理(规范)理论来源的潜力。如放置在更为广阔的思维框架下,变译论的价值仍有深入发掘的空间。

1 引言

自黄忠廉1998年提出“变译”观以来,翻译变译论给传统翻译研究带来新的视角与挑战,成为重要的译论研究领域。很多研究以介绍、讨论或应用变译理论为主,总体上还停留在指导译者“怎么译”的规定性层面上,还未上升到“怎么评”的高度(周领顺 2012:79)。黄忠廉指出,在纯理层面,我们可以对变译现象产生的背景、变译理论的内涵、产生的理据进行研究,也可对变译理论进行学科思考,或借用其他学科理论观照变译理论(黄忠廉 2011:102)。本文依据黄忠廉(2002)对“变译” 3 方面的阐释,即由译者来变、因读者而变、对原作施变,从纯理层面对变译论进行审视,以期为变译实践提供一个“评”的视角。

作为日常生活中耳熟能详的用词,“伦理”一般被约定俗成地理解为“规范”,也就是“应该如何”。与此同时,伦理还涉及价值问题,也就是是否“善/好”。“应该”与“善/好”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在专业道德哲学、伦理学领域里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本文正题中的“伦理”二字取其价值论含义,“伦理辩”就是对变译论、变译实践之“善/好”进行评价。此外,本文的探讨必然涉及变译规范,也就是一般的变译伦理,此处“伦理”作日常使用,即“规范”理解。

2 变译论突出译者主体性之伦理考辩

“变译尤其突出和强调主体,变译的主体之一是译者。全译要求译者戴着镣铐跳出动人的舞蹈。而变译则不同,它首先要打破原作的疆域,译者入乎其中,出乎其外,根据特殊读者的需求,同时发挥自己的主体意识,对原作或删、或增、或缩、或写、或改,等等。这是与全译不同的发挥译者主动性、积极性、目的性、创造性的一种翻译活动。”(黄忠廉2002:66)回溯历史,上世纪90年代初发生在西方翻译理论界的“文化转向”在世纪之交开始对我国产生影响。对于当时处于结构主义语言学垄断下的国内译界而言,汹涌而来的文化研究洪流与解构主义思潮对传统观念造成巨大冲击。一时间,以“颠覆忠实”或彰显“译者主体性”(也有学者使用“译者中心”)为主导思想的研究在国内译界不断涌现。从时间上来看,变译论与国内译界当时的主流研究大致吻合,明确归于“文化翻译之极致”(黄忠廉2014:84),传统的原著忠实论被视为老生常谈的滋生土壤。在此大背景下,研究重心从原著转向译者,强调译者的主观能动性、积极性、目的性和创造性。这既是对本土翻译实践的尊重,也体现出对翻译活动中人的关怀,从纯理研究的角度无疑具有积极意义。这一积极意义是否落到实处,如何落到实处仍在探究中。如果说“译者主体性”或“译者中心”是译者在翻译活动中发挥一定的主体作用,那么事实上这个作用一直在发生。正如原著中心论很多年都是翻译理论研究的主流,但其并不妨碍中国自古以来都有变译实践。从鸠摩罗什译佛经到道安的“五失本”、到严复的翻译、再到当代大量的应用翻译实践,均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变译论主张的方法论特点。

但是,过于强调译者能动性则带来伦理方面的质疑。超出文本层面的伦理问题直到接近世纪之交的几年才得到广泛的关注。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的描写翻译研究中,尤其是90年代初,在描写翻译研究深入发展带来的文化转向大潮中(Tymoczko 2007:43),多种研究途径的共同特点之一是对译者角色进行再思考。这些研究范式都拒绝接受译者作为从属性的、忠实的仆人的形象,转而推崇与以往理论有根本性不同的、具有解放意味的隐喻。颠覆论或操纵论都与传统的忠实伦理相悖,它意味着对译者或明或暗的加权。无论翻译实践是否如此,在翻译理论家的构建中,译者的形象已经不再是受制于人的“奴仆”,而是“意义制造者”(同上:304)。变译论好像未直接赋予译者“意义制造者”头衔,但变译的定义却赋权译者采用增、减、编、述、缩、并、改等变通手段以摄取原作的有关内容(黄忠廉2000:5),从传统的忠实伦理角度看,似乎称得上“操纵”“叛逆”之名。当然,“译者对原作的变通,受制于读者的深层要求,受诸多要素的制约,自然不是任意而为”(黄忠廉 2000:67),这“诸多要素”理应包括伦理制约。

回顾世纪之交国内特定的翻译研究背景,翻译伦理概念之所以在2005年前后逐渐成为国内译界的关注焦点,在很大程度上是作为“译者主体性”的制约(方薇 2013a:70)。以“伦理”制约“解构”以重新“建构”是世纪之交十余年间国内翻译伦理研究最为显著的路径,而这样的伦理制约,其对象首当其冲是在解构思潮中受到“过度纵容”、主观能动作用“过度张扬”、成为“操纵者、叛逆者”的译者群体(同上:71)。此研究背景下的“翻译伦理”一般来说可理解为“(伦理)规范”,也就是规定译者“应该怎么译”。简单化的概念界定自然造成一些疑惑和混淆。如果说“伦理”即“规范”,即“应该怎么译”,那么各翻译学派的规定性要求就可理解为该学派的“伦理”。于变译论而言,根据特定条件下特定读者的特殊需求增、减、编、述、缩、并、改即为其规范,也就是变译“伦理”。如果要另行规定“伦理”以制约此“伦理”,是否意味着回到传统忠实论的种种规定性要求?而“译者主体性”概念的提出与强调恰恰反映出从传统忠实论中解放译者、释放译者能动性的时代大潮与精神。回归忠实论“伦理(规范)”以制约变译“伦理(规范)”,无论实践上是否具有指导意义,以“规范”反“规范”,学理上没有实质性突破,合法性仍需要在更为广阔的思维空间中进行探讨。

作为中西方哲学传统中一个历史悠久的概念,“伦理”的内涵异常丰富和复杂。即便在专业哲学、伦理学领域里,“伦理”的具体含义也可能成为学术纷争的来源。类似的复杂性同样体现在翻译伦理问题的探讨中。翻译伦理概念是否能有简单化的清晰界定、如何界定仍在探讨中,目前比较清楚的一点是,伦理不仅仅只是规范,还涉及规范背后的价值问题(方薇2013a,2013b)。规范蕴含着“何为应该”,价值蕴含着“何为善/好”。变译论提出一系列具体情境下的规范性要求,即“应该怎么译”,这些规范是否“善/好”是价值层面上的探讨。道德哲学的一种主要研究路向认为,只有价值问题是真正的伦理问题。伦理学的研究对象不是伦理规范,而是关于伦理规范的道德;不是研究行为应该遵守哪些规范,而是研究什么样的生活才有意义。伦理学的核心问题不是规范而是卓越表现(virtue,也称德性、美德)。伦理学的任务是解决伦理规范的基础或根据问题,也就是判定规范的合法性问题,关心的是对于任何一种可行的伦理规范普遍有效的价值原则(赵汀阳 2010:86,1998:10-12,2000:180)。在翻译研究领域,也有学者把伦理与“价值哲学”等同起来,认为伦理学本身就是关于价值的研究,属于求善,而一种规范的形成或建立可能有各种原因,未必出于道德上的动机(朱志瑜2009:5-7)。

就变译论凸显“译者主体”而言,其中已然蕴含伦理之善。社会规范并不能决定译者的行为方式,译者往往从所处历史情境出发对社会规范给予价值判断,并在此前提下进行翻译实践,即进行价值创造活动。在此意义上,翻译活动是译者个体理想目标追求和实现的过程(陈志杰 吕俊2010:69-73)。这样的主体价值创造与上文所述“卓越表现”和“什么样的生活才是有意义的”联系起来,可反映出亚里士多德式伦理学关注的典型问题:何为人生的目的?何种生活才是人类最好的生活?人的最高生活理想是“过得好”(living well),也就是按照由某种目的论思想所刻画的、属于潜在的人类本质的方式来安排自己的生活。这种符合潜在的人类本性的生活是一种善好的、有价值的生活(方薇2017:101)。

纵观中国翻译史,无论是鸠摩罗什变译佛经、利马窦和徐光启变译西方科技著作,或是严复的变译实践,都体现出他们作为译者的“主动性、积极性、目的性、创造性”,其翻译实践体现出主体价值创造,体现出对个体理想目标的追求和实现,其“卓越表现”是译者“有意义的”的生活。对变译史研究,发掘更多译者变译实践中的卓越表现,研究译者如何主动、积极地运用各种手段创造翻译的社会价值及同时实现自己作为译者的人生价值,可以为变译合法性提供理据。

尽管如此,放弃“伦理(规范)”作为“主体性”制约因素的思路,将“伦理”理解为“规范”仍然蕴含着极具潜力的翻译伦理研究路径,也正是下节要探讨的重心。

3 变译规范作为译者职业伦理理论来源之可能

变译论强调“由译者来变”,但“受诸多要素的制约”,其中满足“特定条件下特定读者的特殊需求”是重中之重。“读者在制约译者活动的各种因素中居于首要地位,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变译的推动力是译语读者的变译需求。”“从广义上讲翻译都是为了‘迎合’读者,为了赢得读者,除非你是为了自娱,自译自乐,其实这时的读者就是你译者,一人而已。变译将这种‘迎合’推至极限。”(黄忠廉2002:67)变译频现的应用翻译领域突出所译内容的实用功能,与发生在文学翻译领域的变译(如简写本现象)一样,以读者与市场的需求为导向,求用(务实)第一,求真次之(周领顺2012:78)。弱化传统忠实论要求,转而强调读者与市场的需求,强调翻译的目的,也是德语背景中的翻译目的论核心要义,同时也是翻译理论家皮姆的译者伦理关注所在。

自赖斯和弗美尔宣布“翻译行动由其目的决定”起(Reiss,Vermeer 1984:101),目的论一举扫清来自原语一方对译者行为的种种制约,原语文本的权威地位由此终结。目的论认为,翻译是人类行为的一种,而人类行为是发生在一定情境中的有意图、有目的的行为,是情境的一部分,同时反过来也改变情境(Nord 2001:1,11)。早期目的论坚持“价值无涉” 的科学性(Vermeer 1996:107),但实际上目的论话语中的规定性异常明显,而且无论是霍尔兹-曼塔利的“译者行动”理论,亦或是诺德的“功能加忠诚”,均强调译者的专业技能,甚至早期坚持“价值无涉”的弗米尔本人也认为“译者只应该忠于自己的职业角色要求”(同上:86)。这里带有价值关涉的“应该”明确与译者的职业角色联系起来。翻译理论家皮姆认为,目的论一直倡导目的语视角,使职业译者所秉持的准则和观点在学术话语中得到全面呈现,为译者的社会角色和译员培训带来革命性的影响(Pym 2012:5,169)。他坚持认为,翻译理论、研究、教学唯一的目标是推进翻译职业。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他已经指出翻译中的伦理问题与翻译职业密不可分(同上:81)。

翻译中的伦理问题有两个层面:(1)传统的原著忠实论;(2)服务于翻译职业构建的职业伦理规范(codes of ethics),这一规范体系调节译者与其他译者、与客户及与专业需求之间的关系(同上:2010:159)。这两个层面有很大的差异,第一个层面意味着完美的译者是隐形的语言操作者。从职业伦理层面而言,完美的译者是有能力做出判断的、有利益关涉的个体,且当代伦理观要求译者在文本之外显示自己的存在,对翻译成果担负一定的责任。传统忠实伦理所隐性要求的译者匿名状态已被当代伦理观所要求的职业性显形所替代,曾经匿名的译者逐渐开始获得职业身份,在此过程中,职业伦理逐步发展起来。大多数翻译伦理理论不能有效应对问题,原因在于这些理论探讨几乎完全集中在抽象的个体译者行为上,所以不可能构建出具有现实意义的伦理规范(同上:159-160)。翻译伦理的出发点应该是职业团体,而不是译者个体。在皮姆看来,把翻译准则构造为针对译者个体的简单化道德箴言极具误导性,“翻译伦理的根本问题不是在特定情境下如何翻译,而是谁可以决定如何翻译”(同上:160)。该问题的部分答案存在于译者从受奴役到职业化的进程中;“决定如何翻译”的“谁”完全可以是“作为文化间空间的翻译职业”(同上174)。

如前所述,翻译伦理涉及规范和价值两个层面。作为规范的“伦理”,其典型代表就是义务论职业伦理。职业性的考虑传统上是义务论(法语的déontologie)范畴,可理解为“职业伦理规范”,与哲学性的“伦理”(法语的éthique)不同(同上2012:1)。义务论伦理通常与职业性服务或职业社团联系起来,要求制定一整套客观的规则或者译者章程(通常称为code)。无论翻译行为造成何种后果,遵循规则的行为即可判定为符合伦理或道德要求的翻译行为(Inghilleri 2009:102)。义务论翻译伦理的具体规则通常有3 个方面:职业传统(如传统忠实论伦理)、翻译理论或学术机构(或不同范式)的要求以及约定俗成的社会伦理传统(包括不同文化视阈下的伦理规范)。义务论职业伦理意味着,在某种特定情况下出现的翻译行为不再接受道德上是否善好的要求,取而代之的是伦理上的“正确”或“不正确”(同上:102)。职业性规范和惯例对于译者而言是很大的解脱,可使其提高工作效率,避免仅仅依赖主观偏好,被过多的选择所压垮。对于传统翻译领域而言,义务论职业伦理开拓崭新的视野,尤其在促进翻译职业化方面,职业伦理的作用不可替代。

传统忠实论伦理反映出翻译理论界一贯强调的概念,如公正、中立、准确、忠实等。实际上,越来越多的翻译学者和从业者已经强烈地意识到,无论是笔译或口译,都不是仅涉及语言的专业化活动,而是具有社会、政治指向的职业。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伴随着描写翻译研究和功能主义翻译研究所取得的成果,翻译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在西方大学体系内逐步得到确立,各方面的研究设想都开始得到进一步拓展,译员培训、翻译教育也蓬勃开展,为社会输出大量的职业翻译人才,并逐渐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显性社会群体。90年代欧盟的成立以及随之而来的大量翻译需求更是给翻译这一古老的职业带来前所未有的变化。时代情境的变化使翻译在西方逐步形成一个新兴的职业化领域,其成员不仅面对传统的“应该如何译”问题,而且还迫切需要更为明确的身份界定,以保护权益,确立社会地位。类似的情境变化也出现在翻译学科确立十余年间的我国,翻译的职业化时代正在来临(谢天振2014),传统忠实论伦理已无法独立应对时代变化所产生的新型伦理需求。作为一种新型翻译理论的变译论,它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既适用于本土的翻译实践,也适用于职业译者最常涉及的应用翻译领域,所以可以作为传统忠实论的补充,成为新型职业伦理规范的理论来源。

根据皮姆的译者伦理论,一个符合职业伦理要求的译者既不属于原语文化,也不属于译入语文化,而是属于文化间空间。职业译者在这个空间中遵循合作伦理,主要不是对原文作者、客户或者译文读者、而是对译者群体负责。译者的任务就是共同致力于构建翻译职业的目标,巩固、参与各方的合作,最终目标则是达成互惠与信任,确保并促进文化间合作(Pym 2010:174,1997:81)。以读者为中心、与化相应的变译,旨在解决原作与译语读者需求这一文化间的矛盾(黄忠廉2010:106-107),是“文化翻译之极致”,“涉及文化要素最集中,处理方式最典型”(同上 2014:84)。结合皮姆有关文化间空间的相关论述,变译论的种种典型操作规范显示出成为皮姆式以“促进文化间合作”为旨规的职业伦理规范的巨大潜力,可为本土翻译职业化进程提供助力。

4 “有意的不忠实”之伦理考辩

“如果说全译中的些微变化是力避对原作的不忠实,那么‘变译’之‘变’是对原作有意的不忠实,是有意为之,是目的性极强的行为。有所为,才能有所不为。”(黄忠廉2002:68)相对于以原作为中心的全译,变译方法,如综述、述评、仿作,很难归入传统理解的翻译范畴,增、减、编、述、缩、并、改,每一种都是“对原作有意的不忠实”,明显违背传统忠实论规范。忠实概念长久以来与传统翻译观直接联系起来,导致理论本身的合法性仍受质疑(许钧 2006:32)。对“全译”与“变译”是否是合法、有效的区分,也多有争论(周领顺2012)。

全译研究或传统的翻译研究主要是一种语言研究,研究译入语与被译入语的对等关系。而翻译研究已发生从“语言研究”到“文化研究”的转向,简言之就是将翻译作为一个文化阐释和文化塑造的手段加以研究。转向意味着摆脱传统观念束缚,从已有观点出发,引入新的视角。以图里为代表的描写学派调整研究起点,将翻译视作“译语文化的事实”(Toury 1995:29)。该学派打破原著中心论的传统,关注翻译移植中必然出现的变化,翻译作品的选择,翻译的省略、删改、评论,等等,研究的重心由“翻译如何对等”转到“翻译为什么偏离”(赵稀方 2015:18)。对于“有意的不忠实”,在伦理层面给出恰当的评判,既有必要,也是“伦理”应有之意。如本文第2 节所述,在一些哲学家和翻译学者眼中,对选择和行动进行价值评估并给出恰当理由,是真正的“伦理”问题。

在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翻译学科大发展以来,忠实论是理论界最广为接受的基本研究假设之一。或颠覆、或反思、或重建,都必须先预设忠实观的存在。在论及忠实观的研究文章或专著中,类似“自古以来翻译中‘信’或‘忠实’是中西译论的核心议题”(谭载喜1999:27)的观点很多。谭载喜把中国的传统理论与西方的一些理论比较后指出,忠实之类的原则是“中西方乃至所有人类翻译传统所熟悉的共同准则”(同上:28)。80年代引进的西方译论大多是规定性的应用理论,目标是制订以“忠实”为本的翻译标准,与信达雅可以兼容(张南峰 2001:65)。“简而言之,中国的传统翻译学其实是以‘忠实’为目标的应用翻译学。”(同上 2004:24)

在这样的背景下,20 世纪末出现的变译论主张“有意的不忠实”,这是对传统忠实论的直接反动,受到质疑在所难免。在西方,自文艺复兴时期以来一直是主要翻译伦理诉求的忠实论到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已经难以为继。功能主义理论、描写翻译研究相继出现,无一不是对原文至上的传统忠实论的反动。这些翻译研究理论提出一系列问题:译什么?为谁译?何时何地译?如何译?为何译?这迈出带有伦理反思性质的试探性步伐(Hermans 2009:95)。在上世纪 90年代以来的文化转向大潮中,更为激进的翻译理论,如操纵论、女性主义、后殖民主义翻译研究等直接挑战传统的原文/译文或原作者/译者二元对立的范式,直接或间接地赋予译者对原文的生杀予夺大权。芬兰学者凯萨·考斯基宁在《超越矛盾:后现代性与翻译伦理》中指出,其研究基于一个坚定的信念:没有任何基于忠实的伦理能够涵盖当前复杂世界的种种需求(Koskinen 2000:22)①。

“应该蕴含能够”是伦理学中一个广为接受的原则(程炼 2008:10)。反之就是“不能够蕴含不应该”,即人没有义务去做不可能做到的事情。如果说传统忠实论预设某种确定的文本原意,在后现代语境下,是否“能够”忠于原文已成问题。在总结直至上世纪70年代末西方有关忠实的争论时,加拿大翻译理论家路易斯·G·凯利评论道,“忠实就是,有义务决定什么是重要的,然后选择以何种方式把这一重要部分在目的语中再现出来”(Kelly 1979:211)。忠实概念的边界不断延伸,实质上已趋于消解。

除纯理层面的探讨,在实际译者行为层面上,西方近年兴起的翻译过程描写研究也对原文/译文、忠实/叛逆二元论模式提出质疑,有声思维报告法(think⁃aloud protocols)、键击记录法 (key⁃stroke logging)、眼动追踪技术(eye⁃tracking)等研究表明,译者的实际选择和过程极少受限于原语或目的语这一区分。即便译者之后用类似说法来解释自己的行为,译者的决策过程从来都更加复杂,明晰的理论概括从来都过于简化(Pym 2012:5-6)。在国内,大规模变译描写研究尚待展开,已有研究表明,“目的性极强”的“有意的不忠实”,自古以来就是本土翻译实践中重要的一部分(黄忠廉2009,廖七一2011)。

此外,即便存在某种程度上的文本忠实,传统忠实论通常没有清晰区分文本忠实和伦理忠实,西方描写性的文本忠实很容易与中国的规定性伦理忠实混淆,而“文本忠实”与“翻译伦理”是两个不可相互替代、也并不等同的概念(朱志瑜2009:5-6)。从伦理的规范与价值两个层面来看,文本忠实属于传统忠实论规范性要求,而价值层面的伦理考辩意味着,文本层面不忠实,如变译实践,不足以表明伦理上不善好,或者说没有价值。

自吉里·列维(Levý 2000)起,翻译行为越来越被明确视为一个决策过程。翻译研究范式的不断衍变揭示出,译者绝非在真空中自由决策,译者的抉择受制于种种复杂意识形态、权力关系以及文化因素的制约。翻译研究领域长期存在一些看似永恒的二元对立命题,如忠实/叛逆、相似/差异、隐形/显形、规定/描写,在逻辑上并无差异。这一系列对立都暗示着,如果翻译传统(包括结构主义语言学传统)是以“忠实”“相似”“隐形”或“规定”为核心概念,那么后现代情境下的翻译研究必须解构上述观念。如放弃上述二元对立思维模式,无论是在翻译传统中或是在后现代,负责任、有德性的译者或研究者都在原则上抱有“忠实”这一传统理念,也在不同程度上发挥着各自的主体性,反省自己的立场。这种程度上的不同意味着“忠实”、“差异”及其种种制约因素,或者说如何实现忠实、如何尊重差异,而不一定是应该忠还是不忠、应该相似还是应该不同。在简单化规定性的理论解释力无以为继的时候,真正的伦理问题才显露出来。即翻译或译者行为的“善/好”或价值在怎样的具体情境下得以呈现?可能以怎样的方式呈现?翻译理论或政策或机构在其中扮演何种角色?是否能够研究并制定恰当的规范或章程以保障并促进翻译或译者行为的“善/好”?回答上述问题,有赖于深入发掘并分析翻译史中译者的卓越才能,有赖于对当下翻译实践与需求的理解与分析,也需要更为广阔的思维框架。答案不会,也不可能是简单化、具体情境无涉的“应该忠实”或“应该尊重差异”。

5 结束语

变译论强调“由译者来变”,鼓励译者主体性,倡导发掘卓越译者的卓越才能,呈现出译者生活的意义,体现出翻译活动对人的价值。作为一种“目的性极强”“为读者而变”,尤其重在促进文化间交流的理论,变译论显示出成为译者职业伦理(规范)理论来源的巨大潜力。促进文化间交流与合作,维护职业译者地位和权益,推动本土翻译职业化进程,可谓翻译之善。“忠还是不忠”,这一千古难题牵涉着极为复杂的具体情境,简单化的规定性结论很难经得住层层深入的伦理拷问,问题的恰当解决有赖于找到恰当的探讨方式。变译(论)的价值仍有待在更为广阔的思维框架中进一步发掘。

注释

①据考斯基宁专著中的具体探讨判断,她这里说的“忠实”主要是就字面忠实而言。

猜你喜欢
译者伦理规范
《心之死》的趣味与伦理焦虑
规范体检,老而弥坚
来稿规范
来稿规范
PDCA法在除颤仪规范操作中的应用
《白噪音》中后现代声景的死亡伦理思考
伦理批评与文学伦理学
英文摘要
英文摘要
英文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