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共同债务法律性质的认定

2019-12-13 22:03
法制博览 2019年35期
关键词:连带清偿婚姻法

王 涛

太原师范学院,山西 晋中 030619

一、问题的提出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既是离婚诉讼中的一大难题,也是婚姻法与物权法、合同法等财产法交叉领域中的重要问题。对以夫妻一方名义所生债务能否作为夫妻共同债务,2018年1月最高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两条规则:一是夫妻“共债共签”规则;二是依据债务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推定规则。该解释旨在通过加强债权人与夫妻一方订立合同时的审慎注意义务,以增加适当交易成本来换取最大程度减少债务纠纷的发生,欲以该解释的施行达致“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①的目的。2019年6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下简称二审稿),该草案吸收了“新解释”中的基本内容。上述规定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进行了界定,但对学界和实务界长期以来对夫妻共同债务究属连带之债的争议未予回应。

二、现行法对夫妻共同债务法律性质的规定

首先,《婚姻法》第41条规定了“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的表述,此处“共同偿还”,从立法历史看,应理解为“以共同财产清偿”②。其次,《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第2款的规定实际上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为连带债务,债务人的配偶部分或全部对债务人一方的所负的债务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这就意味着,债权人可以执行的责任财产除了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还包括夫妻个人财产。

这一立场也得到了多数学者和司法实务工作者的支持。“夫妻共同债务属于连带债务,该连带债务并非因共同财产而生的,而是夫妻团体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④但是,“共同债务”与“连带债务”之间是否可以划等号,仍值得探讨。

三、学界对夫妻共同债务法律性质的探讨

学界认为共同债务就是连带债务主要是基于如下两个理由:①夫妻共同债务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夫妻理当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②出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考虑,以此防止夫妻双方通谋以逃避债务。

然而,细分析之下,上述理由并不能成立:①这种处理方式破坏了债权的相对性。在夫妻一方举债的情况下,该债的法律关系的特定主体仅限为夫妻一方与债权人,夫妻另一方未直接打交道的情况下,应只限于因该债务获益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②保护债权人利益,是对债务人婚姻出现破裂风险而加以防范的考虑。婚姻关系破裂,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必然要发生变动,债权人对该风险无法预料,更无法控制。所以,离婚并不影响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的承担。但实际上,债权人如果不信赖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在合同之债的情形下,其完全可以要求债务人的配偶同意或签字。而对于侵权之债等情形,更不能仅仅因夫妻身份就要求另一方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那么,夫妻共同债务中的“共同债务”应作何解读,有学者认为,应属于共同债务,共同债务与连带债务具有诸多区别:①共同债务属于单一之债,即将数人视为一个团体,对外仅有一个意思表示,债务人共同对负担一个债务;连带债务形态上属多个债务,本质上是各债务人独立负担全部债务;②债务清偿规则方面,共同债务中,债务人之间存在独立于其个人财产的共同共有财产,应以该部分独立财产对债务进行清偿;不足的,才以其个人财产清偿,也可能无须清偿,视约定或法律规定确定。这实际上与《婚姻法》第41条规定的对夫妻共同债务先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共同财产不足的,才由双方协议清偿或由法院判决的清偿顺序相吻合。但在连带债务中,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请求履行债务;③在对内关系中,共同债务中,以共同财产清偿的,债务人之间无追偿请求权;连带债务中不存在债务人的共同财产,其份额由当事人约定或法律直接规定。

四、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性质应界定为共同债务

共同债务与连带债务显然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债务类型。笔者较为赞同夫妻共同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在共同财产制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财产应属夫妻双方共有,而共同债务产生的基础就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身份结合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财产共同共有关系。对于因夫妻一方事由,无论是合同之债还是侵权之债等产生的债务,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请求以其个人财产乃至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部分受偿,但债权人不存在向夫妻另一方请求以其个人财产清偿该债务的请求权基础。而如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为连带债务,根据《民法总则》第178条第1款“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的规定,必然将非举债一方配偶的财产纳入责任财产范围内,一方面这种清偿方式与《婚姻法》第41条规定的财产清偿顺序相抵触,由此导致婚姻法内部规范体系的矛盾与混乱;另一方面也混淆了债法理论中连带债务与共同债务的关系。

五、结论

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的制度设计承担着协调与物权法、债法等财产法之间关系的角色。这与婚姻关系本身存在身份结合和财产结合的特性相关,尤其在涉及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和清偿的问题上,显得更为明显。笔者认为,婚姻家庭法编的编纂正是理顺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良好契机,在债法编或婚姻家庭法编中考虑对“共同债务”制度作具体化规定,将夫妻共同债务明确认定为“共同债务”,将其作为一个债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即举债一方配偶以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共有部分和全部个人财产进行清偿,非举债一方配偶则以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共有部分为限承担债务。

[注 释]

①《妥善处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最高人民法院.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 = 1589818380396946150 &wfr=spider &for=pc,2019-2-26.

②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9:169.

③《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第2款规定: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④冉克平.夫妻团体债务的认定及清偿[J].中国法学,20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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