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电子商务法》实行后的若干问题

2019-12-13 23:37郝梦园
法制博览 2019年27期
关键词:电子商务法商法经营者

郝梦园

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以互联网为依托的电子商务也以其惊人的速度增长。电子商务的发展改变着我们的生活,在我们享受着其所带来的便利的同时,它也带来了诸多的问题。①我国的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工作开展比较滞后,我国的大部分电子商务立法都分布在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直到2018年电子商务法的出台。

一、《电商法》带来的改变

(一)对电商平台的规制

电商平台是我们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媒介,可能平时对电商平台不直接接触所以不太清楚其所发挥的作用。其实电商平台是连接我们消费者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关键一环。如果我们在互联网购物的过程中出现了商品质量问题甚至侵权行为。在我们联系不到经营者,或者经营者信息不够明确时,为了维护我们消费者的权益,《电子商务法》规定了,当平台内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可能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时候,电商平台明知或应知此情况,但没有采取必要措施时,其应当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当电商平台没有尽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审核义务,或者没有尽到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时,电商平台需要对消费者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这就能更好的规制电商平台的不作为,从而维护好消费者的权益。

(二)对电商经营者义务的明确

《电商法》的出台对电商经营者的义务进行了明确。《电商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免除了小市场主体登记的义务。此条规定对电商经营者进行了规制,进而也规范了电商环境。《电商法》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履行纳税并如实申报纳税的义务;而且还强调了电商平台经营者应依法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信息的义务,这些法律规范的实施,明确了电商经营者的义务,也有效防止了电商经营者偷税漏税的行为。

(三)对信用评价制度的健全

在我们日常的互联网消费时,时常出现经营者所给予的好评返现,好评给予优惠券,要求消费者删除差评等等行为,甚至很多经营者花钱请人刷单。这些不正当的行为使消费者难辨真假,对良好电商环境的创建产生了不利的影响。《电商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此条规定有利于防止经营者不当的行为,为消费者创造一个良好的电商环境。

二、《电商法》所存在的问题

(一)主体登记问题

在《电商法》出台之前,在网上销售的卖家是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也就是说没有工商登记的义务从而不需要纳税,从而也导致了网上平台的杂乱不规范。也是对实体商铺的一种不公平的做法。《电商法》出台之后对电子商务的经营者进行了规范,明确了电子商务经营者进行工商登记的义务。但是随着现代社会微信的普遍使用,也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微信这一平台比如发朋友圈以及群聊的方式进行销售。通常情况下,受到损害的消费者为维护自己的权益,会直接找卖家或者第三方平台进行沟通。但是由于微信卖家因其不受微信平台的监管,消费者权益也不能进行好的保护。然而新出台的《电商法》对于这种社交软件进行销售的主体是否应该进行工商登记并没有明确规定。

(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够完善

随着社会经济飞速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此同时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也将线下知识产权侵权的现象引到了线上。《电商法》也规定了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比如《电子商务法》规定了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直接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还规定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虽然《电商法》这一规定有利于权利人进行维权,但对平台内经营者可能造成不必要的侵害。据线上平台反应,在所接到的投诉中,恶意投诉占了相当大的比例。②其对网络平台以及经营者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因此如何规制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是个需要深思的问题。

(三)对跨境电商的监管问题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跨境电子商务贸易也流行了起来。跨境电子商务是指为属于不同国家、地区的交易主体,互联网作为平台进行商品或服务的交易、支付及结算,并最终通过国际物流配送交易商品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许多个人从事境外代购,通过从境外购买大量商品然后在境内进行售卖,从而躲避税收和汇率而谋取利益。然而《电商法》仅对跨境电商企业进行了规制,并没有对跨境个人的明确规定,对于个人跨境电商的海关申报、税收和相关的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缺乏规定。③

三、完善《电商法》的对策

(一)完善主体登记制度

针对微信这一社交平台进行从事电子商业活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将其纳入《电商法》规制的主体范围内。因为很多微信卖家虽然只是一个社交账号,但也通过各种宣传的方式有了巨大的阅读量,从而宣传商品、销售商品。有的微信账号甚至比网店的销量更高。总体来讲,微商对于商品经济发展是利大于弊的。根据《电商法》的立法目的,电子商务中的经营者应履行纳税的义务,应该进行工商登记。但是对于微信经营者不能一味的打击,可以从政策上去鼓励其进行登记,从而完善主体的登记制度。④

(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网上经营者履行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义务前提得明确是经营者存在侵权这一行为。但是确认网上经营者存在侵权的行为仅靠权利人的一面之词是远远不够的。所以问题在于如何确定网上经营者存在侵权行为。但是在电子商务的过程中,经营者与消费者都是线上下单、线上支付,是网上远程进行操控的,没有完整的证据,对于侵权行为的举证来说比较困难。而且还有职业举报人的存在,其进行购买然后再对商品进行掉包,进而敲诈卖家。所以笔者认为对于网上经营者履行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义务必须进行限定,合理的规定网上经营者的义务,不能够一经举报,网上经营者就需履行此义务。⑤在保护权利人知识产权的同时也不能侵犯网上经营者的权益。

(三)完善个人跨境电商监管

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个人跨境电商作为近年来崛起的销售者,由于税收制度不规范以其快速发展的势头取得较大收益。但其存在诸多问题,比如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消费者权益得不到维护等。为了规范跨境电商环境,我国《电商法》对其纳税问题进行了规定。但是很多个人跨境电商为了逃避法律对于税收的监管,在和消费者交易时采取同音字或者特定的代购术语进行买卖,从而逃避了法律的监管。⑥甚至有些个人跨境电商让消费者进行银行卡转账等各种方式进行躲避相应的监管。但是法律对于个人跨境电商如何确保其纳税以及其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没有明确。因此笔者认为《电商法》应出台相应配套法规与细则,完善《电商法》的内容,增强其可操作性。

四、结语

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是未来贸易发展的大趋势。但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其出现的相应的问题也亟需解决。《电商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的电子商务将进入一个有法可依的良性发展轨道,填补了我国电商领域法律法规的空白,也开创了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先河。《电商法》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电子商务促进、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但其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完善。但笔者相信在经过大量的司法实践之后,会有更多的配套法规和细则来完善其所存在的问题。

[ 注 释 ]

①周欣.浅析《电子商务法》施行后的若干法律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9:88+92.

②杜颖.网络交易平台上的知识产权恶意投诉及其应对[J].知识产权,2017:39-45.

③杨春梅,胡丽明.我国跨境电商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路径[J].对外经贸实务,2017:47-50.

④杨立新.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主体及类型[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116-126.

⑤刘晓春.《电子商务法》知识产权通知删除制度的反思与完善[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9:126-138.

⑥胡炜,马晓.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治理的困境与解决路径[J].商业经济研究,2019:143-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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