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利益与利益机制浅析农民权益的经济法保护

2019-12-13 23:37
法制博览 2019年27期
关键词:经济法权益利益

马 铨

长春财经学院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00

在经济法中,这一法律体系的作用为实现对所有经济活动的完善和监管,以实现对经济交易双方的共同管理。而在我国的消费者群体中,农民消费者占据较大的比例,要借助经济法完成对农民权益的合理保护工作。从利益和利益机制来看,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的社会发展体系和农民的利益会产生一定的冲突,在今后的法律体系完善中,要消除这一矛盾。

一、经济法与农民权益保护工作的交点

(一)农民权益的涵盖项目

在农民的合法权益中包括大量的内容,由于对于农民来说,其家庭收入基本为各类农副产品,只有在产品的销售、农业资源消费中能够被公平对待,才可确定当前的发展体系中,农民的经济权益被有效保护,由于对于农民来说,最基础的权益为其个人的经济权益,所以当农民的所有经济活动保持公平公正时,可确定农民的权益被保护了50%以上。

另外农民的权益还保护土地变更方面的知情权、栽种作物的自主选择权等,这些权益的最终目的为让农民能够通过对市场信息、土地信息的识别与收集,制定新的作物栽种计划,从而获取更好的经济收益。

(二)法律调整对象方面

在经济法的制定和完善中,其最终目的为调整所有经济活动中的项目,如交易双方的资金拨付情况、交易双方的权益保护方面等[1]。在经济活动中,消费者由于信息不对等,所以通常处于弱势方,尤其是对于农民来说,对信息的收集速度更低,所以在资金交付中,更容易出现被欺骗乃至欺诈问题。

而在当前的经济法运行和完善中,已经开始着重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保护,由于实现了对资金流动过程的有序调整,让经济法完成了对农民权益的整体性保护工作。

(三)法律本质方面

在法律本质方面,经济法为我国所有社会经济活动中的统一性管理法律体系,所以其能够在农民的经济权益保护中发挥作用。从整体上来看,经济法能够消除经济活动中的利益侵权问题,尤其是对于一些原有的经济制度来说,在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中,管理的内容不断增加,致使法律本质的完善性进一步升高。

对于农民权益来说,由于法律本质为强调对所有经济活动的保护,所以在具体的工作中,经济法与农民权益的保护工作有很高的适配性。

(四)法律宗旨方面

在法律宗旨方面,其创建和完善的目的为实现对设备经济活动的统一管辖和限制,通过这种方式,让整个经济体系获得更好发展。在农民权益的保护中,由于最基础的目的为实现对农民经济权益的保护,这一要求和经济法的宗旨完整适配。

(五)法律价值取向方面

在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中,经济法除了具备其余法律体系中包容的公平性、公正性、效率性、秩序性等内容,其含有独立的价值取向,即在具体的运行中,更加侧重于对经济活动的管理工作。

对于农民的权利来说,无论是对于农民的利益,还是农民在经济活动中的利益机制,其最终目的都是高效合理获取法律援助和保护,从经济法的法律价值上来看,其可以和农民的权益保护工作完整契合。

二、经济法与农民权益保护工作的逻辑关系

(一)逻辑关系分析

在社会活动中,获取经济利益为所有人类活动的最终目的,对于农民权益来说,其中最重要的内容为农民在经济活动中获取的利益。

在经济法的发展和完善中,这一法律体系能够更好应对我国当前经济体系中的变化情况,如利益分配方面、经济体系配置方面、社会经济结构改革方面等,只有在所有这些工作项目取得良好应用的基础上,才可提高对整个经济体系的管理质量。另外从整体的逻辑关系上来看,由于经济法能够涵盖所有的经济活动,所以在持续性的完善工作总,可以依照当前农民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问题,落实对整个法律体系的革新工作,最终提高了权益保护质量[2]。

(二)权益机制完善的整体构想

在我国当前的利益机制中,发现农民群体本身以及农民与其余经济主体之间的贫富差距加大,导致这些经济主体之间产生明确的矛盾,另外通过对当前社会关系的研究,可以发现经济活动中的弱势群体经济获取速度会进一步下降,导致对相关工作项目的研究和完善质量严重不足。

在利益机制的完善工作中,最终目的为建成既不是平均分配模式,也能够降低贫富差距的利益机制,在具体的完善和优化中,这一制度形式能够最大限度提高整个系统的运行质量,让经济交易的双方都能够处于公平的经济体系中。

(三)利益机制体系的涵盖内容

在利益机制体系中,要提高整个工作体系的质量,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1)权益代表和表达机制。对于权益代表机制来说,其最终目的为建成针对这一工作体系的完善和优化制度,在具体的研究和分析中,要从这一角度出发,让某单位或组织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对农民的群体的权益代表作用。我国当前的工作体系中,这一工作项目和运行体系之间的完善程度严重不足,大幅降低了整个系统的运行质量。在权益表达中,由于当前的代表群体并非从农民群体中选拔,多由村干部等人员担任,其观察问题的角度和农民群体之间有本质差别,所以在权益的表达方面,当年的代表群体和农民的想法有本质性差别。(2)权益的产生和分配机制。在现今的农民权益保护中,由于对权益的细化程度不足,导致在具体的工作中,未能涵盖所有的权益保护项目,这就导致整个工作体系中,农民的权益保护工作容易出现缺失。另外在利益分配工作中,也要通过对这一内容的合理分配工作,提高对整个工作项目的完善和优化工作,在具体的研究和完善工作中,分配机制的完善程度不足。(3)权益协调和保护机制。在农民权益保护中,要实现对权益的合理协调与保护,这种方式才能够消除农民心理中根深蒂固的“不患寡而患不均”思维,在权益的协调工作中,要分析对权益的分配方式、权益配置方法等,并建立与之配套的保护机制,包括对法律体系的保护机制和农民权益保护机制两个方面,提高对权益的保护效果。

三、经济法视域下基于利益和利益机制的农民权益保护方式

(一)权益保护原则

权益保护的原则有3个方面,其一为公平优先并兼顾效率原则,该原则的目的和思想在权益保护类案件的审理中,要最大限度确保整个工作体系中的公平性,在此基础上完成对整个系统的完善和优化工作,要按照相关法律体系的要求,实现对这一系统的总结和分析,另外在今后的完善中,要能够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权益保护工作,从而让整个体系更好运行[3]。

其二为农民利益的兼顾与协调原则,其原理为,在促进全国经济发展的同时,也要注意对农民的权益保护工作,尤其是对于整个工作系统中的相关完善工作,从整体上来看,这种方法可以更好带动农民群体的经济总量提高。

其三为最小限制和最大促进原则,虽然“法无禁止即可为”为错误观点,然而可以以该观点为出发点,探究农民经济活动中需要具备的道德品质等内容,将其上升到法律高度,实现对农民经济活动中的最小限制。这一观点和法律体系,能够大幅提高对农民经济活动的促进作用。

(二)保护框架建设

在保护框架的建设中,首先要根据农民权益的特殊性,在经济法中总结和提出针对农民权益的详细说明,可以通过试点分析的方式,确定这些新增条款的科学性。其次从权益保护原则角度出发,优化现有的权益保护体系。最后为在新的法律体系中,体现权益代表和表达机制、权益产生和分配机制等,以提高权益保护质量。

四、结论

综上所述,在农民利益和利益机制中,本身与经济法有多个交点,所以经济法可应用于农民权益保护工作中。在具体的应用中,要分析两者之间的逻辑关系,在此基础上建成新的保护框架,提高对农民权益的保护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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