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同居伴侣中弱势一方权益保护*

2019-12-13 20:16
法制博览 2019年17期
关键词:经济援助人身权继承权

刘 蓓 王 媛

长春工业大学,吉林 长春 130012

一、非婚同居的概念

非婚同居,广义上是指男女双方公开同居,但男女之间没有合法婚姻。其外延非常广阔,包括一切没有合法婚姻的男女之间的同居关系。狭义上是指男女自愿长期公开同居,没有配偶,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结合。简单地说,即无配偶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同居行为。

二、非婚同居伴侣中弱势一方权益受损的情形

(一)非婚同居伴侣中弱势一方人身权受损情形

1.暴力虐待伤害致人身权受损

暴力虐待在婚姻家庭中屡见不鲜,而非婚同居更是可以规避婚姻约束和法律规制,大多情况下,双方只是露水夫妻,在性格不合、生活争吵等种种问题的推动下,伴侣更加容易对彼此产生不满,从而导致暴力虐待伤害致人身权受损。

2.意外怀孕流产致人身权受损

在非婚同居中,伴侣双方都会有对性的需求,所以在共同生活中会有反复的性生活。选择非婚同居往往没有生育计划,由于避孕失误等状况的发生,一旦意外怀孕大部分会选择流产,流产对女性身体伤害非常严重,另一方面女性有母性情结,还要接受扼杀无辜生命的事实,因此意外怀孕导致流产的女性要面对生理和心理双重损害和打击。

(二)非婚同居伴侣中弱势一方财产权受损情形

1.无法请求经济帮助致财产权受损

非婚同居伴侣之间没有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有一种情况是当事人有权要求经济援助,即他们在同居生活中关系解除时患上严重疾病,没有得到治愈。此外,规定不涉及财产援助金额的确定、请求经济援助权利的诉讼时效等问题。

2.无法取得家事劳动补偿致财产权受损

在当今社会,虽然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和作用与以前相比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男权制仍然占大多数,家务劳动仍然主要由女性承担,这导致她们在整个家庭中的经济收入比男性要弱,所以应该认识到这一点。做家务、照顾孩子等事情上都是为了共同的生活。因家庭工作的价值将女性对家庭的贡献置于重要地位。

3.无法享有继承权致财产权受损

根据民法,取得继承权要求亲属关系,而非婚同居的伴侣不能取得亲属身份,因此根据民法,他们无权继承。同居双方同居十年以上,履行了扶养忠实义务,由于没有登记,而没有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这是不合情理的,这致使一方财产权受到损害。

三、非婚同居伴侣中弱势一方权益保护立法完善

(一)非婚同居伴侣中弱势一方的人身权保护立法完善

1.弱势一方的生命健康权益保护

我国在《家暴法》中明确规定了救济措施,这是我国法律制度的重大进步,是保护非婚同居伴侣中弱势一方人身权的重要措施。但是,我国对于一些行为认定的标准不一,举证困难。如果对于弱势一方的保护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则更有利于保护非婚同居伴侣中弱势一方。

2.女性生殖健康权利的保护

建议立法规定,在非婚同居期间,女性因堕胎受到伤害,男性进行一些身心补偿。另外,由于非婚同居是伴侣双方自愿结合的,在此之前应预见到一定的后果,因此损害赔偿补偿制度的内容可由伴侣双方商定。在审理过程中,建议法定和约定同时适用。

(二)非婚同居伴侣中弱势一方的财产权保护立法完善

1.享有经济帮助请求权

根据我国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以及公平、公正、人道主义的宗旨,非婚同居伴侣在解除同居关系时,有必要赋予生活困难的弱势一方一定的请求经济援助的权利。同时,考虑到保护弱者的原则,我们仍应给予弱势一方一些帮助。

2.享有家事劳动补偿权

如今离婚时,许多国家认识到家庭生活中的付出价值,如德国的剩余财产共同制。毫无疑问,在正常情况下,伴侣一方在婚姻中获得的财产是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因此,当非婚同居关系解除时,对非婚同居生活付出更大价值的一方应给予更高的待遇。

3.享有继承权

非婚同居伴侣双方均无配偶,所以一方死亡时,另一方作为“类似配偶”的关系,应当享有一定的继承权。但是,继承权的顺位和遗产份额应当低于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在老年人非婚同居中,建议当一方老人去世后,另一方生活困难时,应给予生活中的老年人一定的继承权,以维持其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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