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继承导致的物权变动
——兼论继承法相关制度的完善

2019-12-14 16:05张培荣
法制博览 2019年19期
关键词:继承权继承法继承人

张培荣

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江苏 苏州 215600

继承法自从实施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领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行的继承法不能适应当今的发展,需要完善相关的制度。

一、继承与《继承法》的相关理念

继承是指个人死亡时转移财产、所有权、债务、权利和义务的行为,继承规则在社会之间是不同的,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改变。在法律上,继承人是指有权从死者的财产中分得一份的人,但须遵守死者是公民的管辖范围内的继承规则,或者死者死亡或死亡时拥有财产的管辖范围内的继承规则。如死者无遗嘱,则可根据遗嘱条款或无遗嘱的法律继承。然而,遗嘱必须遵守其创设时管辖权的法律,否则将被宣布无效,例如,有些州不承认全息遗嘱有效,或仅在特定情况下有效,无遗嘱者的法律随后适用。在死者去世之前,一个人不会成为继承人,因为只有在那时才确定有权继承的人的确切身份。被期望成为继承人的贵族或皇室成员,如果排在第一位,并且不能被其他权利所取代,则称为明显继承人;否则,他们是推定继承人。还有一个更进一步的共同继承的概念,除了一个以外的所有人都在等待放弃,这就是所谓的“共同继承”。在现代法中,“继承”和“继承人”一词专门指对已故无遗嘱者的遗产的继承。根据遗嘱继承的财产继承人通常被称为受益人,特别是不动产受遗赠人、动产受遗赠人或金钱受遗赠人。除某些司法管辖区不能合法剥夺继承权,如美国路易斯安那州,仅在特定列举的情况下才允许剥夺继承权外,根据无遗嘱法将成为继承人的人可根据遗嘱条款完全剥夺继承权。伊恩杰里刘易斯的遗嘱明确剥夺了他的六个孩子的继承权,他的第一任妻子和他们的后代,把他的全部财产留给了他的第二任妻子。继承财产在不同的文化和法律传统中的分配差异很大,例如,在使用民法的国家,儿童以预先确定的比例从父母那里继承财富的权利,早在《汉谟拉比法典》中就已被列入法律。在美国路易斯安那州,唯一一个使用《拿破仑国家法法典》的国家,这个制度被称为“强制继承”,禁止剥夺继承权。成年子女的继承权,除了父母有义务证明的一些狭义原因外,其他法律传统,特别是在使用普通法的国家,允许按自己的意愿分割继承权,或以任何理由剥夺任何子女的继承权。在不平等继承的情况下,大多数人可能只得到很少的遗产,而只有少数人继承更多的遗产,较少的遗产给予家庭中的女儿。[需要引证]遗产的数量通常远低于最初给予儿子的企业的价值,特别是当一个儿子接管了一个兴旺的跨国公司时。离子美元业务,但女儿得到的实际遗产余额远远低于最初给予儿子的业务价值。这在旧世界文化中尤其常见,但在许多家庭中一直延续到今天。消除对继承不平等的蔑视的论据包括财产权和个人资本分配相对于政府财富没收和再分配的优点。在继承不平等方面,一些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关注的是收入或财富的代际传递,据说这对一个人在社会中的流动性和阶级地位有直接影响。各国在管理财富转移的政治结构和政策选择上存在分歧。制度的组成部分,是阶级分层的基本机制。它还影响社会层面的财富分配。研究该课题的学者认为,遗传对分层结果的总累积效应有三种形式。第一种继承形式是文化资本的继承,第二种继承形式是通过家庭干预,以生者之间的转移的形式进行的,特别是在生活过程中的关键时刻,第三种继承形式是立遗嘱人死亡时大量遗产的转移。

二、保持《继承法》与相关法律之间的衔接

(一)修订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理论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对继承法理论影响最大的一个环节就是股份集成。这一规定对我国继承法产生了一定的冲击,因为继承法是建立在纯粹的财产继承上的,针对身份集成和附带身份继承的方式都不承认。在承认股东继承,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身份资格的继承方式。所以,继承法的相关理论应该得到进一步的修订,允许继承人继承相关的股份。

(二)修改导致与其他法律冲突的不适应条款

法律冲突会导致法律体系的混乱,在现行的法律中,继承法与其他法律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需要进行解决。继承法中规定继承恢复请求权和其他请求权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继承权纠纷诉讼的期限为两年,继承人应该指导权利被侵犯之日开始计算。然而,自继承开始之日后,超过20年,就不能再提起诉讼。如果被继承人死亡,当事人可以针对继承权问题行使回复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等。如果是按照宽泛的角度去分析继承权的纠纷,那么这项规定中,其他请求权的时效和时间规定具有矛盾。继承人放弃继承和夫妻共有财产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继承人开始继承之后,继承人往往由多个人构成,遗产归继承人所有。然而在《婚姻法》中,规定除了遗嘱指定的遗产归继承人一人所有之外,遗产术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所以,如果继承人放弃了继承,那么就放弃了夫妻共有财产。如果不能允许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又不符合继承权放弃的条款。在对这一矛盾进行协调中,应该合理的处理物权变动的问题。继承法与其他法律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有的是继承法规定的因素,也有的是其他法律规定的因素。所以,在继承法修订环节中,应该将继承法中不适宜的条款修改。保持继承法规定的同时,应该适当的修改其他法律的内容。在《物权法》中,关于遗赠导致物权变动问题的规定,应该将婚姻法中有关继承遗产原则上夫妻共有的规定改成继承人个人所有。例如,龙某在画院工作,有一些绘画、书法作品,其中一部分已经售出。张某提出要将龙某的全部绘画、书法作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折价分割。对此案的处理争议较大,一种意见认为,龙某的绘画、书法作品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它们全部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创作的。另一种意见认为,龙某的绘画、书法作品是个人智力成果,作者有决定将其作品永久收藏、馈赠他人和依法出售等权利。在这个案例中,结合《继承法》,龙某的绘画书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龙某也不应该承担儿子的出国费用,在相关法律中没有义务承担18岁以上的子女。

三、结语

继承法是我国未来民法典的重要构成,继承法自颁布到如今,每个部分都有不完善的地方,而且不能与时俱进。所以,我国应该对继承法进行全面的修改,扩大遗产范围,完善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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