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企业发展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2019-12-15 09:42付文韬曾键徽
法制博览 2019年15期
关键词:押金单车法律

付文韬 李 琪 曾键徽 唐 杰

西南交通大学公共管理与政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1756

一、共享单车企业的法律性质

近年来,随着支付宝支付、微信支付在我国大受欢迎并迅速在全国范围内使用上,我国在小额民商事行为中的支付模式也在短短几年内大部分转为了电子支付、网络支付、移动支付。在此背景下,共享单车作为现代社会的新兴产物,并由于其契合时代背景的特点,各式各样的共享单车迅速占领市场。而共享单车企业们在宣传中自诩“共享经济”,也进一步起到了宣传效果。

那么,共享单车企业是“共享经济”类型的新型企业吗?

共享经济应当是通过对“闲散物资”的有偿性再分配,使得“闲散物资”产生多方面的经济效益。并且,共享经济通常牵扯到三大主体,即共享经济平台和商品或服务的需求方、供给方。

有了这种认识,我们反观共享单车,便能对其行业性质有清楚的认识。

首先,共享单车企业并非是扮演分配“闲散物资”的角色,其次,共享单车行业在运营时牵扯的只有使用方和共享单车企业。

由此,我们认识到,共享单车行业的实质,是利用互联网管理的自行车租赁企业,是以租赁自行车为营业手段的新型企业,并非“共享经济”。

通过分析,我们知道了共享单车企业和共享单车使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关系,我们使用共享单车,便是和共享单车企业建立租赁合同的一个过程。这种认识让我们能在各种事件和理论分析中把握清楚共享单车企业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以及对应的用户与其之间的法律关系,从而将更好的帮助我们对后续问题的研究。

二、共享单车企业对用户收取的“押金”性质进行法律分析

(一)共享单车“押金”的法律上的性质

由于我们对共享单车企业的盈利行为是“面向公众的租赁自行车”,所以从法律上分析,使用共享单车的用户所交的押金应看作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对出租人所交付的押金。

再具体分析共享单车企业用户协议。以Mobike自行车为例,Mobike自行车将押金定义为“用户在注册Mobike账户后支付使用自行车服务的可退返押金,旨在激励用户以合法,规范和文明的方式使用Mobike自行车”。根据定义,可以推断出当用户在使用自行车违反法律或与共享单车企业的约定时,不排除共享单车平台有权直接扣除押金来补偿遭受的损失。根据合同解释方法中的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与实践中的情形,我们认为,“押金”在对租赁物造成了不当的损害时用于损害赔偿,并可以用于冲抵拖欠的租金,该“押金”是设立担保物权的行为,是一种债权权利质押,其具有担保物权的性质。

(二)共享单车企业收取的用户押金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对于货币的归属之原则,现在我国学术界的主流观点是“占有即所有”,也就是说货币的所有权随着占有的转移而随之转移。我国的学者们的主流观点如下:货币一种特殊的动产,在流通的过程中可以用等值的货币予以替代。货币的价值抽象于其物质形态,但又通过物质形态表现出来。货币的物质其本身并不具有价值,其价值的根本来源是国家赋予其信用。

也就是说,货币的价值和它的物质形态应该是一并移转的。再者,如果我们不承认货币的“占有即所有”这一学说理论,那么我们社会中的商事交易时,还必须核实买方的货币是否为买方拥有实际的所有权,大大增加交易风险,也显得荒唐。

让我们回到共享单车押金这个问题上来。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规定,“押金在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可以成为质押标的”。也就是说,用户所交的押金,直接区别于定金、违约金等,而是作为质押标的的质押物,进一步说,是一种债权权利质押。那么,既然押金作为质押物,那就当然不同于一般的货币,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质押物交有债权人占有,所有权归于原权利人,也就是说当然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据此,我们认定,共享单车企业虽然有权占有用户的押金,但没有对该押金的所有权,自然也就没有处分权。

三、共享单车企业非法集资隐患

由上述材料与分析,我们确认了押金为租赁合同中的担保金的性质,那么,非法集资的隐患从何而来?

首先,既然我们在使用共享单车过程中交付了押金,那么,一旦我们骑行完毕,支付了骑车费用,并将共享单车上锁之后,我们与共享单车企业之间的租赁合同就应该随着主债务的履行完毕而结束并消灭。但是,此时,押金却不会立马退回!既然用户与共享单车企业的租赁合同关系已经结束,共享单车企业再占有押金显然没有法律依据。但是,共享单车又会继续被下一个用户租赁使用,这就产生了“一物多押”的不合理情景。

再看看共享单车企业的平台所收取的押金模式,每一个用户的账户就对应着一份押金。很显然,这种“一物多押”的模式,使得共享单车企业通过其投放的大量共享单车,从社会公众吸收到数量更加庞大的押金,并累积起庞大的资金池。再者,由于共享单车企业自身的管理或资金转移效率问题,往往使得用户难以在极短的时间内申请并收到退回的押金,这也进一步加剧了共享单车企业吸纳大量资金问题。

一个提供租赁自行车服务的公司竟从事起了“融资”的活动,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其根本不具备从事融资行为的法律主体的条件和资质,这也不是资金健康流转的社会表现,我们的法律便应该管理或制止该行为。同时,根据市场实际情况来看,“小鸣单车”、“酷骑单车”由于在市场竞争中的失败,相继宣布破产,而有较大量用户的押金却没有办法退还回来。显然,这些押金被企业非法挪用了,我们的法律如果不对此行为进行约束,将导致共享单车企业的非法、畸形发展。

四、对于预防共享单车企业非法集资风险的一些建议

2017年8月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出租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它澄清了公司自有资金,存款和预付款之间的关系,并明确要求企业开立由第三方监管的独立账户,存款和预付款将专门用于专项的目的,变相的筹款和资本运作应被禁止。

(一)引入第三方存管模式

如《指导意见》所述,最好的方法就是让企业引入第三方存管模式,押金存款的特殊账户应由第三方金融机构管理,这样既保障了押金的支付便利,又确保了押金的安全性。除此之外对押金的用途问题应该保持监督,存储押金的账户款额只能使用在退返押金,不能使用在其它方面。此外,押金退返的程序应该由上述第三方机构负责和运作,直接退返给用户,而不是共享单车企业的账户。这样一来,即可隔离开共享单车企业与用户押金,保证押金的安全,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二)将资金池纳入到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中

针对共享单车企业占用的押金池,不可避免地会产生非法募资或挪用的风险,也不排除共享单车企业可能会有非法集资的嫌疑。共享单车对于方便市民出行和建设文明城市所作出的贡献无需赘言,因此我们应该以合理政策保障共享单车企业健康、合法地发展,直接将其纳入金融监管部门进行监管,便能够有效降低资金池的法律风险。

强制资金托管,设置资金管理红线等措施可以作为金融监管部门管理押金池的具体手段。

(三)政府应通过定期、有效的考核制度对共享单车企业进行考核

根据企业运营状况、诚信状况、社会评价等方面综合考察,根据考察结果好坏直接影响共享单车市场投入量的多少,以优化市场环境。

(四)国家出台相关立法,细化企业权利和义务,完善追责制度

针对公司、企业非法集资隐患,具体细化做出追责的法律依据,确保违法的利用用户押金的行为在法律上都能得到明令禁止和责任追究。此外,通过立法的形式,让各企业在合理程度内受到公权力的监督和指导,更好地保护用户的押金,杜绝非法集资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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