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构建研究

2019-12-15 09:42许波凡
法制博览 2019年15期
关键词:清偿重整债务人

许波凡

江苏大学,江苏 镇江 212000

作为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自然人,具有经济实力较弱、投资风险更大的劣势。因信息不对称、市场形势变化、诚信风险、自然灾害导致的投资失败而负债累累的案例不胜枚举。在这样的背景下,社会普遍呼吁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以使债务人及时从债务中解脱出来,相对的,也引发了人们对债权人合法利益能否实现的担忧。因此,寻求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突破,当下最关键之处是制度创新。于自然人破产预防、破产程序针对性创新设计、破产后失权再复权等环节建立破产制度体系,并配以虚假破产处罚机制、破产犯罪处罚机制作为保障,才能够较大程度上充实该制度体系,解决问题。本文拟从我国国情出发,对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提出一些个人想法。

一、自然人破产预防制度

对个人破产制度的质疑,主要是债务人会任意逃避债务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对制度设定的完善加以克服。借鉴英美法中相关规定的内在价值趋向,对自然人破产预防制度可作如下设计:

(一)限制提出主体

通过立法规定自然人破产程序仅自然人债务人一方有权提出。自然人破产制度与企业债务不同,其出发点更多的倾向于给债务人一种宽限与优待,因此英美法中仅赋予债务人该项权利不无道理。同时,为了确保债务清偿效率,我国应对负债数额总量加以限制,同时对债务人的收入提出要求。

(二)重整方案的提出

除对提出主体加以限制外,基于同样的立法目的,债务的清偿或者重整方案也应由债务人在法院以及管理人的帮助下设计并提交。

(三)债权申报及债务重整方案的确认

债权人会议由法院主持召开,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确认债权。债务人提出的债务重整方案同样须经法院举行听证确认后方可生效。对于此措施下可能出现的诉讼负担急剧增长问题,可尝试建立破产程序中的简易流程寻求解决。同时将资不抵债的当事人的相关案件合并到破产案件中处理,实现资源的整合与优化配置。

(四)方案的执行

对于得确认的方案,设定一定的执行年限,在执行期间,若债务人的经济状况有所变化,双方皆可向法院提请修改方案。若方案未能顺利执行,经申请可撤销该案件,恢复正常程序。若方案顺利履行,法院当免除债务人的余下债务。

二、人格破产与复权制度

(一)人格破产制度

人格破产是指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依法被限制某些公民权利和职业权利。尽管破产非惩戒主义是当下的主流趋势,但笔者认为破产者终归呈现出了较高程度的信用丧失,为了维护债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利,对于破产者的某些非基本权利与享受性需求加以限制也并无不当。其实当下中国所广泛运用的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措施也暗含了人格破产的价值内涵。

(二)复权制度

复权是指在满足法定条件下,解除破产者受到的公私权利及各类资格的限制,恢复其正常的法律地位。破产作为经济发展中必经的一环,不应以惩罚为核心目的,因此对于债务人的权利限制不能无限期。相应于人格破产而生的复权制度理应得到重视。一般常被采用的当然复权和申请复权两种形式,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完备的情况下,采取申请复权制更有利于维护各方权益。参照国外普遍立法,我国破产复权的条件还应包括:受到限制的期限一般不得少于5年;对债务履行全部清偿的,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总之,市场竞争的基本规律是优胜劣汰,破产是经济社会的必然产物,是不可避免的经济规律。近日,上海市第三中院已经建立了破产法庭,在经济转型下的中国,完善破产制度时不我待。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整合本国传统社会价值理念,制定一部完整的法律需要付出大量的努力和工作。关于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构建,还包括破产申请条件,破产管理人制度等众多内容,这些内容许多学者已经作了详细论述。同时也可借鉴企业破产制度的广泛经验。本文仅就笔者认为较为基础的一些基本制度作了些许论述,以期得到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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